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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及对策/冯兴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48:45  浏览:8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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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及对策

     冯兴吾 刘金海 余光义


  不正当竞争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见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目前律师行业日益突出的问题,本文简要分析有关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危害及原因,并对此提出对策。
  一、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用支付“联络费”、“介绍费”等非法回扣形式来稳定案源。一些律师向中介人支付回扣,回扣比例一般为律师费的20%,有的甚至高达50%。
  2、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面对“大案”,一些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之间采取竞相降价的方法来达到排挤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目的,当事人尤如到市场购物而“货比三家”,择廉而办案。当事人与律师讨价还价的现象比比皆是。有些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对于不明“真相”的当事人则抬高收费,能捞多少是多少。
  3、垄断业务项目行业。最为普遍的做法是凭借各种关系,依靠关系人的权力与一些有案源的单位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协议,排除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介入,从而使某一地区、某一部门、某一行业所属的业务仅仅由某一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办理。
  4、抬高自己诋毁别人。恶意、片面地夸大或捏造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缺点或失误,损害其社会信誉而抬高自己的名声,借机招揽业务。如有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故意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等。
  5、同一律师事务所内部人员之间各自为战,占领一方天地,不允许他人涉足其间,用不正当手段维系业务关系,使律师事务所内部人员之间矛盾丛生,不利于团结合作。
  6、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有关律师业务服务质量、功能等方面进行宣传比较,来表明本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供的服务更优,通过打击特定或不特定的竞争对手。宣传内容有真有假,其结果必将导致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间相互影射、攻击、盲目夸大其词。
  7、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在法律服务市场中进行不正当竞争。如有的利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评委会的身份或兼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行风监督员的身份,干扰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8、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的不正当竞争。由于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多元化,使得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分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不同的管理部门,管理主体既不能统一意志,又不能协调管理,严重影响了统一的法律服务市场体系的形成。
  二、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
  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给律师事业带来的危害是极大的,不但将正当合理的竞争引向反面,而且引起了律师行业的严重混乱,危害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1、严重损害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社会信誉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然而利用商业化手段来争抢案源无疑有损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形象与职业尊严,更不利于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
  2、助长了不正之风,滋生腐败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为了案源而采用不正当手段拉关系、走后门,为一些部门的某些人员创造了利用介绍律师业务来谋取回扣或以此充当单位小金库的机会,甚至逼迫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高回扣比例,或者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营私舞弊,给腐败滋生了温床。
  3、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出现漏洞
  律师行业的回扣的支付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但为了维系律师业务的正常开展,律师事务所不得不进行兑现。因此财务手续必定出现混乱,造成管理上的漏洞,难以通过审计与财政审计,严重的还会使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违反财务纪律,受到法律制裁。
  4、造成恶性循环而不利于律师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短视行为,虽能暂时促进律师行业的创收和办案数量的上升,但是由不正当手段带来的必定是不合理的恶果。长此以往,势必危害律师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原因
  1、案源不足
  目前,法律服务市场混乱,既有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又有公职律师,还有企业法律顾问。无论是“有证”或“无证”的机构都 竞相争案源。从本部门,本地方的局部利益出发,搞行业垄断,律师案源得不到保障;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即法律服务需求小于法律服务供给。
  2、利益驱动
  律师事务所改制后,律师为了完成任务、保全工资与实现效益提成,也不得不各自为战,广拉关系多方走动,用支付回扣这一常见的手段来笼络有关人员。
  3、财务制度不严
  支付回扣,用商业竞争的手段来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但在实践中,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不严格,给不正当竞争大开方便之门。
  4、管理弱化
  由于我国律师行业管理主体为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现行的承担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的管理机构,由于受政府编制、财力的制约,存在着机构空缺、人员不足、财力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导致在管理方式上只注重主导性工作,疏于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在管理力度上,只注重管理工作的一般布置,疏于检查、监督;在管理行为上,只注重表面上的被动工作,疏于主动的工作。
  5、隐蔽性强
  1995年司法部虽然发布了《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但由于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明确导致现实中广泛存在的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列入司法部规定的不正当竞争之列。如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广告宣传问题缺乏详细规定,因而律师行业利用各种形式的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比比皆是,一些虚假夸大的宣传混淆视听。不仅误导当事人,损害律师的形象,也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对策
  1、建立统一、开放的法律服务市场
  建立统一、开放的法律服务市场是律师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它一方面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国内市场国际化,加入国际经济循环,实现全球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促进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中国加入WTO后,作为专业服务贸易领域一部分的法律服务市场将逐步开放,对外国律师业务的限制将逐步消除,国内外律师的竞争将日益加剧。如果我国律师、律师事务所不注重提高自身素质,不注重改善软硬件服务环境,只把精力放在走后门,拉关系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上,其结果必然被法律服务市场所淘汰。
  2、建立律师信用制度
  律师信用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事业发展的需要。为此,必须建立律师的资本信用,律师事务所的所力信用、业务水平信用、服务质量信用等内容的信用制度,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按照信用制度标准确定信用等级。
  3、逐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完善律师制度、司法制度;改善经济环境,在律师收费价格、税收政策、各项管理费的收取等方面制定有利于律师发展的政策;改善教育环境,增加对律师教育的投入,加强对律师教育培训工作;改善律师的政治环境,给律师更多的参政议政的机会,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
  4、建立有效的法律服务市场监管机制
  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问题是建立公平、竞争、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问题。要完善对律师不正当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律师惩诫组织机构,建立律师惩诫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要强化律师惩诫委员会的功能,严格依法追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法律责任。
  5、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要严格执行律师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并保证各项制度尤其是财务制度都能切实落到实处,使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有章可循,使不正当竞争行为无立足之地。
  6、建立律师职业责任赔偿制度
  要使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将法律服务质量放在第一位,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兼顾社会效益,而不是单纯以创收为第一目的。律师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由于律师的过错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由律师承担赔偿责任,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7、制定法律规范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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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使用研究

商标注册是为了用的,但是商标到底该怎么使用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如何规范地使用商标?如何通过使用来尽快扩大商标的知名度?……这些问题我们的企业家们基本还没有想过。商标的使用问题对驰名商标而言还有更高的要求,如果使用不当会给驰名商标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甚至直接导致驰名商标的死亡,笔者从六个方面进行讲解。

一、怎么使用是规范的

(一)法律规范
对于注册商标的标注法律是有规定的,2002年修订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标注方式只有三种方式,就是在注册商标后面加注:A、“注册商标”四个中文字,B、“注”字,注字外面加一个圆圈,C、“R”,R外面加一个圆圈。“注册商标”很是麻烦,“注”是中文字,显然不如使用®那样全世界都比较流行,所以我们建议最好使用®标注。

注册商标具体应该标注在那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观察各种商品商标标注方式最为常见的是将带圈的R标注在注册商标的右上角,在比较早的商品上我们看到有的企业将注册商标分别放在商标的两边,有的企业将®标注在商标中间,我们见到一个著名的国外饮料品牌只在注册商标后面标注“商标”两字……这些都是不规范的标注形式。尽管我国法律对于标注不规范的行为并没有规定处罚措施,但还是应当按法律规定进行标注,因为不规范的标注方式传递给消费者的是该企业“没有文化”、企业可能很小等负面的印象,从而影响企业的形象。

(二)内部规范

注册商标除了要按法律规定进行规范使用外,内部自行约定的规范使用也非常重要。首先商标标识设计要尽量的规范,一般的企业都是委托外部设计单位设计外包装,将商标图样给外部单位,让其放入包装设计中,商标图样摆放在哪里,占多大的位置,基本都是外部设计单位自行依照其审美观进行设计。这样使用没有任何的规范,对普通的企业而言并没有什么不妥,而对于拥有驰名商标的大型企业也这样做就显得轻率了。外部的设计公司对商标所包含的寓意并不能十分理解,造成整个外包装的设计与商标的寓意不是很符合,而且设计人员很可能将商标图样进行拉伸变形,破坏了原来设计时和谐的比例。

商标的使用本身具有一定的防卫作用,如果自己的使用不规范,那么就无法从产品上的商标图样辨别真伪。国外的大型公司对商标的规范使用要求非常的严格,而且将该规范设定为高级机密只有极少数的高层领导知道。商标图样在设计时一般为是一个方形的图形,不管商标图样变大多少,缩小多少,这个方形的长度和宽度的比例一定永远都是固定的不允许更改。商标图样中的文字之间的距离比也是固定的,有的商标还同时包含中文和外文甚至还有图形,那么中文、外文和图形之间的距离比同样不容更改。如果商标有固定的颜色,那么该商标有几道颜色组成,各道颜色的色度等都要固定,使商标无论使用在哪里颜色永远保持一致。这是对商标图样本身设定的规范,该原则可以称为“不变原则”,商标只有大小的变化,图样本身不能有其他的变化。如何达到不变呢?并不难,商标设计人员在设计时都是有规范的,将设计规范文字化即可。

另外商标可能使用在不同的地方,我们以牛奶为例,需要使用在单个产品外包装上,还需要使用在装单个产品的箱子上,在企业对外使用的名片上,信纸、信封上等地方,如何使用也要有严格的规范,除了商标图样本身的不变原则以外,商标图样摆放的位置,占整个版面的大小等都要进行严格规定。比如“蒙牛”利乐枕包装的牛奶,有六个面,这六个面分别如何标注商标图样?最大的面有两个,一个正面、一个背面,正面怎么标注?背面怎么标注?我们再以正面为例,商标图样放置的位置与上部、下部以及左边、右边的距离比例是多少……这些都要有严格的规定。

(三)温馨提示

我国企业对商标的规范使用重视非常不够,当笔者向企业家提议时,都觉得无所谓,事实并非如此,有的不规范使用行为还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下面讲解两个比较常见的不规范使用行为:

1、变造商标

江苏某县工具厂(下称工具厂)的“丹工”商标在全国同行业中享有很高的声誉,重庆某量具公司(下称量具公司)销售假冒“丹工”牌注册商标的工具产品,工具厂遂以商标侵权名义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量具公司。二审法院终审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商标侵权不成立,这是为什么呢?以下来分析:原来工具厂所享有的“丹工”商标为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组合为:一实线梭形图形中有一倒写的“工”字,菱形下有“丹工”二字,再下是丹工二字的拼音大写“DANGONG”。但是工具厂在其生产的工具产品的外包装和合格证上实际使用的“丹工”商标中没有丹工二字的拼音大写“DANGONG”,与其注册的“丹工”商标相对照,有着明显的区别,属于变造商标。二审法院认为该改变的商标不属于注册商标,依法不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受商标法保护。量具公司假冒的 “丹工” 商标虽然与工具厂实际使用的商标相同,但那是工具厂自行变造后的商标,自行变造的商标并没有取得注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量具公司并不构成侵权。

实际使用的商标与获得注册的商标并一致,属于变造商标,自行变造注册商标还将面临另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使用的注册商标以注册证核准的为准,核准的商标有多少个元素,使用时也必须是这些元素,核准的是什么字体,使用也必须使用这种字体,总之使用的注册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一样,否则属于自行变造注册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是自行变造商标面临的不利后果。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商标的使用比较随意,并不按实际注册的商标使用,变造的结果向工具厂的商标一样被侵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另一个更为可怕的结果是该注册商标可能被商标局撤销。

2、跨类使用

“信远斋”是创建于清朝乾隆时期以经营酸梅汤饮料为主的著名老字号,其后人萧先生将“信远斋”申请了商标注册,注册的类别是第29类、第30类、第32类,都属于商品商标。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在第42类申请注册了“信远斋”商标,该商标为服务商标,但是饮料公司将注册在第42类上的“信远斋” 服务商标突出使用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于是,萧先生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了饮料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以合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进行抗辩,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侵犯萧先生的商标权。

这个案件涉及到商标跨类的使用问题,商标总共有45个类别,基本涵盖了全部的商品以及服务,商标注册要分类注册,同一个商标注册在一个类别就算一个注册商标,如果在45个类别上都注册就是45个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以后就享有法律规定的垄断性质的排他使用权,这个权利叫商标专用权,这个权利是有严格范围限制的,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只能在核准注册的类别(包括大类和小类)上使用,如果在没有核准注册的类别上使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实际上就是一个非注册商标。这个案子还引申出其他问题,有的公司商标驰名以后,很自然地就将该商标扩大使用在其他的类别上,这样的后果是工商局会以假冒商标为由对企业进行处罚,甚至像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一样构成对他人的商标侵权,而对于驰名商标还有更严重的后果,这个问题将在“中国驰名商标”的标注里另行阐述。

二、如何使用最引人注目

注册商标无不想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成为驰名商标,让商标驰名企业通常的做法是大量做广告,做广告是要烧钱的。如果商标使用得当,也能让自己产品在众多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而这并不需要增加任何的成本。商标的功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为了让自己的产品在众多的产品中迅速被消费者找到,那么商标也必须要想方设法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让消费者在众多同类产品中迅速区别出自己的产品,使自己的产品脱颖而出,所以商标的标注一定要突出而且醒目。使用商标最为重要的原则是尽量吸引眼球。

(一)尽量醒目

爱喝可口可乐的人一定对可口可乐产品包装有深刻的印象,英文的“coca-cola”和中文的“可口可乐”、波浪型飘带图案特别的醒目,占据了包装标识将近一半的位置,这三个都是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其商标给人极大的冲击力,首先映如眼帘的就是他们的商标。我们可以去找国内著名品牌的包装来对比,国内企业产品包装标识也经过精心设计,非常的精美,但是要找注册商标却要费一番工夫,小小的蜷缩在一个角落里,感觉国内企业是在应付法律规定,随意在一个地方标注一下就算了。在内蒙古商标战略论坛上会议主办方给每个与会人员发放了一盒蒙牛的牛奶,笔者在讲演过程中让参会者对照了“蒙牛”和“可口可乐”的商标标识方法,经过对照大家都认为蒙牛的标注方法显然不如可口可乐吸引眼球,蒙牛的标注相对我国其他公司的标注方式应当已经非常不错了。

(二)无处不在

微软在几十年内长成这样的巨人,有太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我们仔细来学习微软如何标注他的商标。如果你的电脑使用的是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开机后,最左下角的“开始”窗口,哪个飘动的窗口图案就是微软的一个商标,点击“开始”,在菜单中点击“程序”,如果安装了微软的office办公系统,可以看到Excle、Outlook等程序名称,每个程序前面都有一个小图标,这些都是微软的注册商标,有的是用图形注册的,有的是用文字注册的。我们来使用office办公系统中的Excle,点击Excle图标,在电脑的屏幕中间出现一个方框,速度快的机器可能是一闪而过,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看到里面是Excle图标以及微软的版权声明,这个页面含有微软的好几个商标。进入电子表格的界面,注意一下最左上角绿色的小图形,绿色的小框中有一个绿色的×,这就是微软的注册商标,XL 图案(Microsoft Excel 徽标)。从进入操作系统一直到具体使用的软件页面,微软将他的注册商标镶嵌到每一个页面。我们微软在产品的包装上,在产品光盘上,宣传广告册上,都可以看到其注册商标哪个带圆圈的R同样是无处不在。甚至在其他包含微软产品的产品上也可以找到微软的注册商标,如果使用笔记本电脑,一般在左下方都贴有微软的视窗和windows两个商标,带圈的R紧紧跟随。

研究分析了国外公司标注商标的方法,总结起来,其实也非常的简单:“在任何出现注册商标的地方都要醒目地标注,注册商标的后面一定要加注®表示是注册商标”,像草原上的狼到处都要留下自己的印记以标注自己的势力范围,我们也要在包装上、产品上、宣传手册上,广告中……只要出现自己公司注册商标的地方带圈的R紧紧跟随。

三、如何通过主商标带动次商标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代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科协所从事的事业,主要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国家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科协坚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照科协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管理内部事务。
第四条 科协团结和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五条 科协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鄂”战略,在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全民科学文化的提高与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科学技术与经济的有效结合方面,为社会主义物
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发挥科协的作用;保护科协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科协主管的科学技术馆等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设施,应纳入当地市政建设规划,并保障其发挥作用;对科学技术类、科普类报纸、期刊、图书、影视音像制品给予扶持。
第七条 省、市(含地、州,下同)、县(含市、自治县、省辖市的区,下同)各级科协由所属学会(含协会、研究会,下同)和下级科协组成。
县及县以上科协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建立的科协(科普协会)是科协的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为其科协工作创造条件。
第九条 农村各类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和农民技术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的开展科学技术实践活动的群众组织,县、乡(镇)科协应对其进行指导。
第十条 县及县以上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办事机构实行独立建制。
第十一条 省、市(州)、县科协委员会由同级科协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属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实施领导;上级科协对下级科协实行指导。
第十二条 专职从事学会、科协基层组织工作的人员,应当享受其所在单位同级工作的人员的同等待遇。
兼职从事科协、学会工作的人员,在其所在单位享有的职务晋升、职称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不受影响;在科协、学会工作的实绩,应由其所在单位视同本职工作的成绩和表现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科协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协助人民政府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科协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所属学会的作用,推动国内、国际民间学术交流与科学技术合作,扩大同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和境内外学术团体及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条 科协发挥普及科学技术主力军的作用,开展日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科普工作和科学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科协对地方科学技术事业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科学技术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开展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科协接受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的委托,组织或推荐相关科学家、技术专家和学者参与或承担科学技术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与自然灾害损失鉴定、标准制定与修改等事务。
第十八条 科协在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倡导爱国主义、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的精神和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第十九条 科协表彰和奖励在科协工作和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条 科协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人身权及其他合法权利。
第二十一条 科协的经费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费、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科普经费拨款;
(二)国内外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
(三)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科协兴办的企业、事业所得的收入和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孳息、资金利息、资产增值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科协的行政、事业、基建和科普经费单独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对科普经费投入应在各行政区域总人口人平均0.10 元的基数上,年实际递增幅度不低于10%。
科协的经费支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科协章程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并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协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科协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基金。
第二十四条 科协的资产、经费和各级人民政府对科协事业投入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科协所属企业、事业资产的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凡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科协对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玩忽职守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内各级科协。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