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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0:46  浏览:97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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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交通部


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5月31日,财政部 交通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440号)的规定制定。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分成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440号)第七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成资金是指按车购费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省级交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分成资金根据当年车购费实际征收数(扣除协征费、利息收入)确定。
第三条 分成资金比例的确定原则
(一)既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的发挥,同时又有利于调动各地交通部门征收工作积极性。
(二)适当照顾中西部地区及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欠发达地区。
(三)年度全国综合分成比例由交通部报财政部确定,各省(区、市)具体分成比例在财政部核定的综合分成比例范围内,由交通部核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为保证征管工作和分成资金使用安排的稳定性,对确定的分成比例可一定几年不变。
(四)对于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的单位,交通部可在分成资金预算规模内,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的分成资金用于交通部核定的公路、场站建设项目。
第四条 分成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分成资金仅限于省(区、市)交通厅(局)、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和有关计划单列市交通局(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按经核准的分成资金支出预算使用,不得再向其他任何单位分成。
(二)分成资金由规定的各使用单位统一安排,优先保障各级车购费征管机构经费开支的需要(车购费征管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其余的分成资金应主要用于公路建设项目,适当安排场站建设项目。
(三)分成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分成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四)分成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支出部分,应纳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
第五条 分成资金使用范围
(一)征管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专项建设费及车购费征管人员其它必要的开支。
(二)国道主干线、省道主干线的公路建设项目。
(三)公用汽车客货场、站设施建设。
(四)重要经济干线公路。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车购费作为政府性基金已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车购费分成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作为国家对车购费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相应增加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用于征管机构经费支出的,报经财政部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七条 预决算管理
分成资金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1月25日前向交通部上报下年度预算,交通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规定汇总编制下年度分成资金支出预算,报经财政部批准后由交通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部批复各省(区、市)的年度分成资金使用计划应抄送财政部驻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各使用单位应向交通部报送分成资金使用年度决算报表。交通部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报送分成资金使用年度决算报表,由财政部审批。预、决算报表格式附后。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车购费分成资金管理的规定,对违反本规定使用分成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分成资金使用的日常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财政部商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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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组织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组织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府办〔2007〕1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组织发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日

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组织发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我市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以下简称集合债券)采取“政府牵头、企业自愿、集合发行、分别负债、统一担保、统一组织、市场运作”的模式,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公开发行。

  第三条 市贸易工业局(以下简称市贸工局)为我市集合债券组织发行牵头人,负责统筹安排集合债券申报发行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集合债券发行的初审和监督工作。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集合债券的组织申报与发行协调工作。

  第四条 集合债券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发行一期。但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债券市场变化,以及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等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二章 基本发行方案

  第五条 申请发行集合债券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企业法人是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即发行人。享有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权利,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发行综合费用。

  第六条 集合债券发行期限一般为3—5年,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第七条 集合债券采用固定或浮动利率,票面利率由主承销商与发行人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债券信用等级和市场情况协商确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集合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元。

  第九条 集合债券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付息日为每一年的发行纪念日。本金在债券存续期内按比例分期偿还,具体偿还比例和偿还日期由主承销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由符合条件的机构为集合债券提供统一担保(即为统一担保人),以提高集合债券的信用等级,促进集合债券的成功发行。集合债券发行人需向统一担保人提供必要的反担保。如果统一担保人要求由其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集合债券发行人需向统一担保人认可的委托担保机构提供必要的保证措施。统一担保人及委托担保机构对各自所担保的企业发债额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第十一条 集合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及境内法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具体发行范围由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集合债券由承销团负责承销,一般采用余额包销方式。

  第十三条 集合债券经批准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挂牌上市交易。

第三章 企业申请发行债券应符合的条件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发行债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四)经济效益良好,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拟发行债券每年的利息;

  (六)企业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七)近3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八)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九)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十)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十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筛选企业及申报发行规模

  第十五条 市贸工局征集并选定每期集合债券的主承销商及统一担保人。主承销商应该是在2000年以来,已经担任过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担任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统一担保人应具有AA级以上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市贸工局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指定报纸及网站联合发布有关集合债券发行组织申报的通知。

  第十七条 符合发债条件的企业自愿报名,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发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债申请书及《申请发债企业登记表》,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应出具股东大会决议);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财务报表;

  (四)企业发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批复文件;

  (五)由统一担保人或统一担保人认可的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承诺书(其中须注明承诺担保的发债额度以及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基本情况);

  (六)工商、税务及海关等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无违法及重大违规证明;

  (七)其他专利、资质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主承销商对企业近3年财务报表进行审核;统一担保人对由其认可的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承诺书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对通过材料审核的企业,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主承销商、统一担保人共同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项目评估。

  第二十条 市贸工局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对企业申请材料和实地考察、项目评估情况,提交拟申报发债企业名单与发行额度建议书,并将相关材料抄送市发展改革局进行初审。

  第二十一条 主承销商负责辅导初审合格的企业编制集合债券发行规模的申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统一担保人负责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集合债券意向担保函。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将审定的集合债券发行规模的申报材料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修改意见,由主承销商指导企业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五章 选聘中介机构及申报发行方案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集合债券的发行规模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承销商共同选聘副主承销商、分销商、信用评级公司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各中介机构须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副主承销商应是自2000年以来,已经担任过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担任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

  (二)分销商应具有企业债券从业资格,具有相应的净资产规模。

  (三)信用评级机构应具有企业债券从业资格,资信良好,企业债券评级经验丰富。

  (四)律师事务所应具有企业债券从业资格,具有相关法律业务经验。

  (五)各中介机构须接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行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确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设计和起草集合债券发行方案,辅导发债企业编制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方案的申报材料,负责组织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收集发债企业相关资料,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信用评级机构负责出具集合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律师事务所负责出具集合债券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十六条 集合债券发行人与统一担保人或统一担保人认可的担保机构签署委托担保协议;统一担保人与认可的委托担保机构签署担保合同;统一担保人出具正式担保函。

  第二十七条 集合债券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主承销商与承销团成员签署承销团协议。

  第二十八条 市贸工局将制定的集合债券发行方案申报材料抄送市发展改革局,由市发展改革局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修改意见,主承销商指导企业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六章 公开发行及后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集合债券发行方案后,由市贸工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主承销商、统一担保人联合举行集合债券发行仪式,公开发行;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及各分销商按已签定的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完成债券销售任务。

  第三十条 集合债券发行可以采取无记名实物券、实名制记帐式、无纸化电子记帐式等多种发行方式。无记名实物券企业债券应当在指定的有价证券印制单位印制;实名制记帐式企业债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登记托管。

  第三十一条 主承销商负责申请集合债券在经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依法进行上市交易,以提高企业债券的流动性,分散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三十二条 集合债券各发行人按要求分别开立专用帐户,用于对集合债券募集资金的划拨及债券本息的兑付。主承销商应监督发行人、担保人偿债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各发行人按时将应付本息足额转入专用帐户。

  第三十三条 集合债券各发行人、担保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四条 集合债券各发行人应做好企业债券信息披露工作,最大限度地向债券投资者披露各种重大信息,便于投资者及时做出投资或避险选择。

  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贸工局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在集合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委托原信用评级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将跟踪评级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公开披露。

  第三十六条 根据我市组织实施集合发债情况,可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适当降低企业的发债成本。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企业债券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时,市贸工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集合债券的申报发行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贸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新出人〔201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署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新闻出版业大发展大繁荣,推动我国向新闻出版强国迈进,根据《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章程》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开展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和名额
  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设出版物奖和先进出版单位奖、优秀出版人物奖,奖励数额共计240个。奖项名称和数额如下:
  (一)出版物奖120个
  其中:图书奖60个,期刊奖20个,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奖20个,印刷复制奖10个,装帧设计奖10个。
  (二)先进出版单位奖50个。
  (三)优秀出版人物奖70个(含优秀编辑25个)。
  (四)根据出版物各奖项奖励数额,另评选出本奖项奖励数额2倍的提名产品,设中国出版政府奖出版物提名奖。
  二、参加评选范围
  (一)出版物
  1. 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并公开发行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
  2. 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出版物印刷和光盘复制企业生产的印刷复制品。
  (二)先进出版单位
  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企业,印刷复制企业,版权机构(以上简称“出版单位”下同)。
  (三)优秀出版人物
  1. 在出版单位从事编辑、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业绩的人员。
  2. 在出版科研、版权、教育单位从事出版科研、著作权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出版物各子项奖、先进出版单位奖和优秀出版人物奖具体评奖办法详见附件1—6。
  三、组织领导和评选机构
  (一)新闻出版总署成立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7),负责中国出版政府奖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司。
  (二)根据子项奖的类别分别成立由有关领导、专家、学者组成的各子项奖评审委员会。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子项奖的评审工作。
  (三)各子项奖的评审委员会由新闻出版总署有关业务司牵头组建,并报评奖领导小组审批。图书奖评审委员会由出版管理司负责组建;期刊奖评审委员会由新闻报刊司负责组建;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奖评审委员会由出版管理司与科技与数字出版司负责组建,出版管理司牵头;印刷复制奖评审委员会由印刷发行管理司负责组建;装帧设计奖评审委员会由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负责组建;先进出版单位奖和优秀出版人物奖评审委员会由人事司负责组建。各子项奖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牵头业务司。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有关部委、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相应成立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推荐领导小组,(简称各地、各部门推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省(区、市)、本部门的评奖推荐工作。请各地、各部门于9月20日前将推荐领导小组名单、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总署评奖办公室。
  四、推荐程序
  (一)各地、各部门推荐评选工作分别由各地、各部门推荐领导小组根据本通知精神统一安排部署。
  (二)评选推荐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酝酿,由基层单位申报,逐级审核,专家评审,由各地、各部门推荐领导小组统一上报的程序进行。
  (三)各地、各部门推荐领导小组,要按照各子项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评奖办法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评审和推荐工作,对拟推荐上报的名单,要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并在2010年10月31日前将推荐的名单分别报送各子项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各子项奖评审委员会按《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章程》规定的程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获奖出版物、单位、人物,并在2010年12月10日前由子项奖评审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报总署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总署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子项奖评审办公室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国性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六)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示后汇总各子项奖评奖结果,上报评奖领导小组审定,经总署党组批准后确定。
  五、奖励办法
  (一)评奖结果确定后,由新闻出版总署举行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颁奖典礼,公布获奖出版物、单位和人物名单。向获奖出版物、单位和人物颁发奖杯、奖牌、证书,同时向获奖出版物和优秀出版人物颁发奖金。对获提名奖的作品颁发证书。
  (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有关规定,对本地、本部门的获奖出版物、单位和人物给予奖励。
  六、其他有关要求
  (一)先进出版单位和优秀出版人物评奖,不受获奖次数限制。
  (二)近3年来因违反国家出版管理规定受到出版行政机关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本届评奖。
  (三)各地、各部门推荐领导小组根据各子项奖的评奖办法和时间要求及时将推荐材料分别报送各子项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办公室、各子项奖评奖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
  1.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办公室
  联系人:王彤
  电话:83138761
  传真:83138763
  2.图书奖评奖办公室
  联系人:李一昕
  电话:83138768
  3.期刊奖评奖办公室
  联系人:赵旭雯
  电话:83138667
  4.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评奖办公室
  联系人:许正明
  电话:83138685
  5.印刷复制奖评奖办公室
  联系人:路洲
  电话:83138698
  6.装帧设计奖评奖办公室
  联系人:陈宝贵
  电话:65212827
  7.先进出版单位、优秀出版人物奖办公室
  联系人:王 彤
  电话:83138761


附件:1. 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评奖办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610/128391269773141974.doc
   2. 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期刊奖评奖办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610/128391270635725397.doc
   3. 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奖评奖办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610/128391271590856228.doc
   4. 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印刷复制奖评奖办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610/128391272329542648.doc
   5. 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装帧设计奖评奖办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610/128391273069081788.doc
   6. 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先进出版单位奖、优秀出版人物奖评奖办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610/128391273862595105.doc
   7. 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610/128391274687425603.doc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