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饺子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0:23:31  浏览:9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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饺子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商业部


饺子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987年5月1日,商业部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饺子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JG型灌肠式饺子机。
三、饺子机产品生产企业不论隶属任何部门,均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国家经委领导下,生产许可证统一由商业部颁发。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和销售产品资格。对无证生产的企业按国发〔19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饺子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由商业部管理,办公室设于科技司质量管理处。联系电话:668581~2666。
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订饺子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审查和批准企业饺子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审查产品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
4.审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具备条件的检查验收报告。
5.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注销。
6.对取得饺子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五、各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未设办公室的为地方经委)要积极参加本地区申请企业的检查工作,加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监督。商业部和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权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
六、饺子机产品质量检测由商业部饮服食品机械质量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七、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从批准之日起为五年。
八、申请企业经检测单位按商业部标准SB139—83《饺子机产品型号编制方法》,SB140—83《JG型饺子机技术条件》和SB141—83《JG型饺子机成型模结构基本参数》编制的“质量检验细则”(附件一)测试后,产品质量合格,并按“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具备条件”(附件二)所规定的内容检查验收合格者,方能取得生产许可证。
九、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企业应填报“商业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在规定期限内(不超过六个月)按隶属关系经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后报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中央各部委直属企业由各部委负责审查后报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时抄报地方经委(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2.商业部接到企业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企业进行审查验收,并对产品质量组织检测。专家组对企业检查和产品测试后将进行审议。合格者发给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和登报公布。
3.申请企业经审议不合格者允许进行不超过半年的整顿,再次提出申请,经第二次检查和测试仍不合格者,则取消申请资格。
4.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向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复审要求。如复审决议后,仍有异议,企业可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复查、裁决所需一切费用由申请企业支付。
十、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如发现产品质量有明显下降,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或将生产许可证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等现象,将对企业提出警告,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十一、企业停止生产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后,原产品生产许可证自行失效,企业应将该产品生产许可证交回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注销,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上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十二、凡取得饺子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箱和使用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十三、生产许可证管理收费办法。
1.根据有关规定,本着尽量减少申请单位开支和收费单位不盈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
(1)生产许可证申请费(包括审查人员差旅费)1500元。
(2)管理费(包括上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返回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500元。
(3)产品测试费将参照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收费标准执行。
申请、管理等费用的收款单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械局。开户行:北京市农行营业部。帐号:511019—25。
十四、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工作人员守则”,违犯者给予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十五、凡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经查出,立即吊销生产许可证,并通报批评。
十六、本细则解释权属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十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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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发〔2008〕1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3月21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予印发。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总则



一、为使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各项政策法规,贯彻执行中央、省的指示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发展第一要务,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依法行政,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权益,当好人民公仆;加强廉政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公文,减少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顾问受市长委托,协助分管某些方面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秘书长协调会议制度。

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成员和市政府顾问参加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还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军分区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负责人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工作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重要法规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如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顾问参加会议。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和重要文件;

(五)听取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副市长和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出席省直部门会议、出访、在外地出差及健康等原因,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会议,须向秘书长请假,准假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列席。

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由主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四、秘书长协调会议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为市领导决策出谋划策,督办有关情况的落实,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协调解决市政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秘书长协调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或受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常务会议议题由部门提出,经市长或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议题的准备情况和轻重缓急,提出议题安排意见,经秘书长审核后再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市长办公会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题由副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十六、每次市政府会议一般应在会后两日内完成会议纪要起草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秘书长协调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

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需进行新闻报道,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市长或副市长。

十八、安排会议活动一律从严掌握。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开的会合并召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统筹安排,从严控制。市政府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拟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要提前1个月将会议方案(含名称、主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要提前10天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紧急会议,报市长审批。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市长、分管副市长一般不到会讲话。市政府综合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确需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市政府批准,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十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一般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约的会议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十三、公文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四、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和需要落实事项的公文,必须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提出具体的意见。

二十五、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属于全局性或重大事项的由市长签发;属于单一工作事项的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等,由市长签发。

二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于有关副市长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需请有关副市长会签,个别涉及面广且重大的事项,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已经会议讨论决定的,经市长、副市长授权,可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转发各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二十七、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后报市委签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已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如无原则性修改,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批后报市委办公厅签发。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一致的问题上报市政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进行裁定,或责成分管秘书长予以协调。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可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并明确主办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各县(市)、区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向本部门报文。

三十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公开的政府文件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公文制发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文件不再印发。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努力改进文件简报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要注意改进文风,文件简报要简明扼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时效性。各部门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市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回复理由的,视同无意见处理。内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调研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深入基层。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随行;要尽量减少基层陪同人员,不搞迎送。在市区内调研一般不在基层单位就餐。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在市内调研工作也要照此原则办理。

三十五、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像、颁奖、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和校庆、厂庆、店庆等事务性活动。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单位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和参加,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审核报批。

三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和基层的会议和活动,市级新闻单位一般不作报道。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三十七、市长、副市长出访,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出访,经有关部门会审,由分管副市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副职出访需经有关部门会审,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三十八、市长、副市长会见市政府邀请的官方外宾,由外事办公室或对外开放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经秘书长审定后安排;会见非官方外宾,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外事办公室或开放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会见港澳人士参照以上规定办理。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台办、侨办审核后报秘书长安排。

出差休假制度

三十九、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应把出差、休假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及紧急公文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值班室。

四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出差(出访)、休假,需事前书面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经同意后,由各部门、单位的办公室,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报市政府值班室。工作协调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工作协调实行先部门之间协调,后综合部门协调,再由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协调的分级分工负责、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

四十二、各职能部门在积极主动做好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市政府交办各项任务的同时,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工作中出现矛盾和分歧,部门领导要主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属于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造成的问题,一时协调解决不了的,先维持原状,并及时向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报告,由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提出解决意见。

四十三、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部门之间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主管综合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由主管综合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协调解决。需由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的,由有关综合部门提出议题,按程序上报。

四十四、各县(市)、区之间经会商解决不了的问题,按其性质和内容,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市政府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工作决策与督查落实制度

四十五、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凡属市政府重大决策,必须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形式研究决定。必要时,要征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或提请市委常委会讨论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日常工作属于副市长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分管副市长应及时作出决策。

四十六、凡市政府做出的决策,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要协助领导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落实,及时掌握和反馈进展情况。对重大决策的实施,实行专项督查,追踪落实。

四十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决策和重点工作进行目标分解,逐项落实到市政府领导及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明确任务和责任,坚持定期检查督促。

四十八、建立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市政府系统各级领导作为抓落实的主体,要把督查与决策摆在同等重要位置,通过定期深入基层督查指导、现场办公、组织协调等多种形式推动决策落实。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部分省市乡镇领导干部岗位培训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部分省市乡镇领导干部岗位培训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局):
现将《部分省市乡镇领导干部岗位培训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考这个纪要的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做好乡镇干部培训工作。

附:部分省市乡镇领导干部岗位培训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1988年5月10日)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全国成人教育工作会议和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乡镇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推动全国乡镇干部培训工作的开展,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局和民政部民政司于1988年5月5日至10
日在安徽召开了部分省、市乡镇领导干部岗位培训试点工作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有安徽、山东、辽宁、贵州等10个省(市)、地、县党委组织部门、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开设培训试点班的部分高等院校、党校、干部院校的同志共40多人。与会同志交流了试点情况和经验体会,
研讨了开展这一培训的基本原则,对以下问题取得了一致的看法和意见:
一、一年来,各地的乡镇领导干部岗位培训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试点工作从调查了解本地乡镇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状况,分析研究他们的岗位职责和培训需求入手,慎重拟订教学计划,编写实用性、针对性较强的培训教材,由领导力量和教学力量较强
的党校、院校开办试点班,有的还对结业学员进行追踪调查,检验培训效果。这种积极、慎重的工作步骤是正确的。试点工作的实践说明,在贯彻执行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深化改革的形势下,认真做好乡镇领导干部的岗位培训工作,对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和党组织建设,推
动农村第二步改革,发展农村经济,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势在必行。广大乡镇领导干部对此也有迫切要求。因此,必须继续抓紧抓好。
二、当前,乡镇领导干部的岗位培训是以适应岗位职务需要,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目标的新的培训类型。由于乡镇一级的党政分开问题需待以后解决,又由于全国各地乡镇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差别较大,因此,目前还不具备制定全国统一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岗
位规范,开展统一规范的乡镇领导干部岗位职务培训的客观条件。目前,只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的需要和可能,遵循岗位培训的基本要求,在认真调查、科学论证、进行试点的基础上进行,并逐步推开。在不具备开展岗位培训条件的地方,可以先抓紧对乡镇领导干部进行政治
、业务的短训。
三、开展乡镇领导干部岗位培训的基本要求,是从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乡镇领导干部实际水平出发,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直接地、有效地为促进乡镇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各项事业的进步服务。这种培训一定要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既要有一定的深度,又不要脱离
他们的实际水平,使乡镇领导干部经过培训确有提高。各省(区、市)之间,甚至在一省的各地(市、州、盟)之间,培训内容和深浅程度允许有差别,不搞一刀切。检验培训质量的标准,主要看乡镇领导干部经过培训后岗位工作的能力是否确有提高,从而使乡镇的改革和建设取得直接的
社会效益。
四、培训形式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多种多样,适应当地改革和建设的客观要求。可以一次性短期(一般两、三个月)脱产培训,也可以分段脱产培训,还可以试验部分内容脱产培训、部分内容在职自学,使脱产与不脱产培训相结合,以及分几次实行专题轮训等办法。只要能够有效地
提高乡镇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受到乡镇领导干部的欢迎,形式可以灵活多样。
五、培训方法要改革。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要更新教育观念,明确培训指导思想,改革培训办法,努力使教学计划和安排、教材编写、教学和考试、考核的方法等,适合乡镇领导干部的实际需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实行启发式、研讨式教学,适当引入自导训练、案例教学、
专题研讨、角色扮演、情景模拟、实地考察等培训方法和手段,把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统一起来,以提高能力为目的。要特别重视师资条件的准备,创造条件使学校教师了解乡镇工作和乡镇干部的实际,并努力建设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要逐步建立适合乡镇领导干部特点的教学管理制度。


六、乡镇领导干部的岗位培训工作,由省(区、市)部署、指导,充分发挥各地、县的作用。省、地、县三级的分工,由各省确定。各级民政部门和组织部门要密切合作。并积极取得其他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广开培训渠道、培训场所,包括党校、管理干部院校、农业干
部学校等。省级的这些学校主要培训师资,也可以举办一些试点班,并对地、县学校进行教学指导;地(市、州、盟)的这些学校要把举办乡镇领导干部岗位培训班作为重要任务来安排;有条件的县(市)党、干校也可承刁要本着讲求实效、质量第一的精神,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抓
紧抓好,使这一培训在提高乡镇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搞好乡镇建设、发展农村经济中发挥更大作用。



198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