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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上)/钱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35:59  浏览:80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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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上)

钱贵


  在法学中,有许多学科与民事诉讼法学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视为民事诉讼法学的邻近学科。它们的研究对象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一定的联系,又有严格的区别。它们的原理原则和某些具体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不仅有着联系,而且还有直接的联系。现将民事诉讼法学与几个主要相信学科的关系分别阐述如下:
一、与民法学的关系:在民事诉讼法学未独立时,它是包含在民法学中的。当民事诉讼法学独立成为一门学科后,它仍然与民法学有着密切的关系。民法学是主要研究民事法律的科学,民呈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实刻舟求剑魏科学。民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是“姐妹”科学,两者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如民法学研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法学就要研究怎样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受到保护并得以实施。诉权理论本身就是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两个方面结合而建立起来的常说。民事法律规范中规定了一些民事诉讼法的规范。如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就是民事权利主体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诉讼时效虽然是民法学研究的内容之一,但民事诉讼法学在研究当事人的起诉行为时,也必然涉及这个问题。
二、与经济法学的关系:经济法学是研究各种单行经济法规和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一门科学。这些经济权利主体之间发生权利义务争议时,就要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来加以解决。经济审判工作如何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也就是成为民呈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三、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学的关系:人民法院组织法学是研究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法院组织活动的科学。即研究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组织建设和人员任免的科学。人民法院的性质决定民事审判庭的性质。人民法院的活动原则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及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紧密相关,不可分割。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内容也包括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原则、审判组织和审判制度,不过它是从民事诉讼角度去研究的,其目的在于保证民事审判工作质量,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四、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的关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是研究人民检察院组织及其活动的科学,即研究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职权范围、行使职权的程序、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免的科学。民事诉讼法学把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放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作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研究。因此,二者的联系是紧密的,但也必须认识到,这种联系同刑事诉讼法学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的关系有很大的差异。
五、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学主要是研究刑事诉讼法产生、发展及其实施的规律的科学。因此,正确、合法、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护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就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些内容和基本原则、制度、证据、程序等问题,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这些问题有一定的相同之处,有时甚至不可分开,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它既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内容之一,也同样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内容之一
六、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关系:行政诉讼法学是分析研究行政诉讼法产生、发展及其实施规律的科学。行政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法源最近、关系最为密切。我国在试行民事诉讼法时期,是以民事诉讼法来审理行政案件的,英美法等国家也是运用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的。可见,行政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联系之密切。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14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外,对本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是,二都也有许多不同。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使得二都在诉讼当事人起诉、举证、诉讼的原则和程序等方面有不同的地方。例如,两门科学都研究当事人辩论原则,但辩论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不大一致,因为行政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民呈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所以在两种诉讼中当呈人的虽然都有权进行辩论,但在行政诉讼中的辩论无疑要受到行政法律关系不平等的制约。
七、与其他保护民事权利法学的关系:所谓民事诉讼法学与其他保护民事权利法学的关系,即指它与公证学、律师学、仲裁学、人民调解学的关系。在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学中,上列这几个法学都是包括在民事诉讼法学里面加以研究的。近几年,随着客观形势的需要和立法工作的加强与完善,着手制定单独的公证法、律师法、仲裁法和人民调解法。这些单行法规都是有利于民事诉讼法实施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的法规。
公证学是主要研究公证文书的效力和公证机关的性质、地位、任务和设置,公证员的条件和公证程序的科学。公证文书在民事诉讼中常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作为执行的根据之一。因此,公证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也是十分密切的。
律师学是主要研究律师机构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以及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的科学。在民事诉讼法学中,许多章节都涉及到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的诉讼权利义务问题。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不仅在第一审程序出现,而且在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都可以出现。因此,二者的联系是比较密切的。
仲裁学是主要研究仲裁机构的组成、性质、任务、活动原则和活动程序的科学。在民事诉讼法学中,不仅要对国内仲裁程序进行必不可少的研究,而且还对涉外仲裁进行研究,尤其是在执行中研究仲裁裁决(或调解书)的执行问题。所以仲裁学与民事诉讼法学不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人民调解学是主要研究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性质、任务、活动原则、调解程序和调解效力的科学。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因此,人民调解学中的一些问题也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范围之中便是理所当然、无可非议的了。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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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业兴银行、招商银行、全国性的信托投资公司:
为了加强对同业拆借的管理,规范同业拆借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了《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总行。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一、同业拆借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目前拆借资金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其他金融机构对专业银行拆出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同业拆借的利率最高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日拆性贷款利率的30%。
二、各分行接本通知后,要对同业拆借市场的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目前已建立的资金市场原则上一个城市保留一家,要按照《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重新组建,统一定名为“金融市场”,经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后,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三、金融市场的财务管理办法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与当地财政、税务等部门协商制定;市场内部的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分行与会员行共同商定。
四、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内部要确定金融市场和同业拆借的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金融市场或同业拆借管理处。设立金融市场或同业拆借管理处要报经人民银行总行人事司批准。
五、人民银行各分行要对同业拆借活动定期进行核查和统计分析,建立同业拆借业务档案,并按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业务报表。从今年二季度开始,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按季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同业拆借动向的分析材料(于季后十五日内上
报)。

附件: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同业拆借的管理,规范同业拆借活动,维护同业拆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业拆借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参加同业拆借。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活动。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同业拆借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同业拆借活动。
第四条 同业拆借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
第五条 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必要的备付金之后的存款,严禁占用联行资金和中央银行贷款进行拆放;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 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各银行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城市信用社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和其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为2:1;其他金融机构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其自有资本金。
第七条 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可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同业拆借利息及服务费收入一律转帐结算,不得收取现金。在利息或服务费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扣”和“好处费”。
第九条 参加同业拆借的双方必须签订拆借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力、义务等。对违反合同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业拆借要逐步实现票据化,可以用银行承兑汇票或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经人民
银行批准,专业银行可以签发限在金融机构之间转让的同业拆借票据。
第十条 为了促进同业拆借活动的发展,在经济比较发达、融资量比较大的城市,可以在原有资金市场的基础上重新组建金融市场,原则上一个城市设立一家。设立金融市场一律要报经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
第十一条 金融市场实行会员制,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参加。市场的日常工作,由人民银行及会员行指派专人办理。
金融市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会员基金,用于调剂会员之间的资金头寸。
第十二条 金融市场是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证券交易和其它金融市场活动的场所,市场的宗旨是为各金融机构相互融通短期资金、集中进行证券交易和其它金融市场活动提供服务。其作为同业拆借场所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同业拆借会员基金;
二、代理跨地区同业拆借业务;
三、提供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四、办理人民银行批准及委托交办的其他业务。
其集中进行证券交易和其它金融市场活动的职责和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发文。
第十三条 同城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要同票据清算相结合,参加金融市场资金拆借活动的会员,因票据清算发生头寸不足,可由金融市场统一使用会员基金调剂解决。跨地区的同业拆借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委托金融市场办理,另一种是由拆借双方自行联系办理。凡自行办理的,办完
拆借手续后,拆借双方要及时向本地的金融市场报送成交情况报告单,报告单上要写明拆出拆入单位、拆借额度、期限、利率、资金用途、拆借余额占存款或资本金的比例等。金融市场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都要按照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资金拆借统计表,写明拆借资金的额度、期限、利率、资金投向等情况。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第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款的单位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其停止拆借活动,退还拆借的资金;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按照《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五、收回中央银行的短期贷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同业拆借管理的实施细则,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已经制定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修改与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0年5月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台胞、台属因私赴台申请购买外汇问题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台胞、台属因私赴台申请购买外汇问题的规定
1992年4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现对因私赴台购买调剂外汇做出规定如下:
一、经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探亲、会亲的台胞、台属可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去台有效证件和当地台办出具的赴台证明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指定的银行购买调剂外汇。
二、购买调剂外汇标准:
(一)赴台定居人员每人可购买旅途外汇200美元。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全额购买外汇。离职金的人民币金额不足购买200美元的可购买200美元。
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凭境外定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每半年可购买一次调剂外汇。
(二)赴台探亲人员可购买400美元。
(三)赴国外或港、澳地区会台胞、台属可购买150美元。
(四)赴台人员不另批给交通费用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