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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工业工程建设概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2:24:56  浏览:9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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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工业工程建设概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筑材料工业工程建设概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1994年6月23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概、预算编制质量,统一概、预算的编制深度及表现形式,根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建筑材料工业的行业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概预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概算,施工图阶段编制预算。设计单位必须保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没有概预算的设计,是不完整的设计,不完整的设计不得交付建设单位。
第三条 一个建设项目由几个设计单位设计时,各设计单位应负责编制所承担设计的概算,由主体设计单位负责汇编总概算,并协调统一概算的编制原则、依据。
第四条 设计概算经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是控制和确定建设项目投资、编制固定资产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总包合同和贷款合同、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依据,也是控制基本建设贷款、施工图设计预算以及考核设计经济合理的依据。
设计预算经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审定后,是确定工程预算造价、编制招标标底、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投资包干和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 工程经济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坚持基本建设程序,对工程造价的正确性负责。要实事求是,对工程建设的具体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在定额的套用上、费用标准和价格水平的取定上,切实做到概预算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正确地确定工程造价。要实行工程经济人员考核上岗制度,经考核合格后的工程经济人员持资格证书编制概预算及标底,以确保概预算编制质量。
第六条 工程经济人员应在批准的项目总限额内,积极配合项目总设计师和工程设计人员,做好按专业分配造价限额的工作,以保证估算、概算、预算起到层层控制的作用,不突破造价限额。

第二章 概预算文件的组成
第七条 一个建设项目的设计概预算,由如下文件组成。
(一)编制说明;
(二)建设项目总概算书;
(三)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书;
(四)单位工程概预算书;
(五)其他工程费用概算书。
第八条 设计概预算的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说明建设项目的性质(新建、扩建、技改)、地理位置、建设规模、所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文号、总投资。
(二)编制依据。说明所编概预算采用的定额、指标、工人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设备价格和各项取费标准的年份、文件、规定。
(三)资金来源的渠道及额度。
(四)投资分析。作出以工程费用性质划分的投资分析和以工程项目性质划分的投资分析。
(五)列出建筑安装工程钢材、木材、水泥用量表。
第九条 总概算书是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文件。一个建设项目编一份总概算书。一个建设项目,是指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总概算书的工程费用,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费用,即工程费用,指单项工程和与单项工程直接有关的费用,按其作用范围,划分为如下九项:
第一项:建设场地准备项目。一般包括场地准备、场地平整以及防洪工程等。
第二项:主要生产项目。一般包括生产工艺线上直接进行产品生产的工程项目。主要生产项目的内容,可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及设计要求排列。
第三项:辅助生产及服务性工程项目。一般包括机、电修理车间、材料库、备品备件库、化验室、环保监测站、火药加工室、火药库、雷管库、办公室及行政用车库等。
第四项:电气动力工程项目。一般包括总降压变电所、配电站、供电线路、余热发电站、空气压缩机站、压缩空气管道等。
第五项:运输及通讯工程项目。一般包括铁路、公路、码头、竖井平洞、机车库、生产用汽车库、电话站、广播站、通讯线路等。
第六项:给排水及热力工程项目。一般包括生产、生活及消防给排水管网、水泵站、水池、水塔、锅炉房及热力管网等。
第七项:场地整理及美化工程项目。一般包括围墙及大门、绿化、美化、道路等。
第八项:住宅及文化福利工程项目。按建设单位需要建设的宿舍、食堂、商店、俱乐部、图书馆、医院、托儿所、浴室、子弟学校及相应的公用设施等。
第九项:厂外工程项目。一般指投产后产权及管理均不属建设单位的厂外工程,如厂外公路、铁路、输电线路及通讯线路等。
第二部分费用,即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指和整个建设项目有关而不是和某一单项工程有关的工程费用,一般包括与土地征用相关的各项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生产职工培训费、研究试验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勘察设计费、供电贴费、施工机构迁移费、矿山巷道维修费以及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相关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部分费用。即基本预备费,指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工程量增减、设备改型、材料代用等[由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造成的原因增加的费用(按合同条款)];由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而增加的费用。
第十一条 概预算书中的工程费用,按其费用类别,由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其他费用所组成。
(一)建筑工程费。一般包括厂房、储库、料仓、地沟、天桥、烟囱、水塔、铁路、公路、桥梁、涵洞、码头、井巷工程、露天剥离及其他大规模土石方以及室内给排水、采暖、通风、照明等工程费。
(二)设备购置费。一般包括需要安装和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自动化设备及其备品备件、工器具及生产家具的购置费。
(三)安装工程费。一般包括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的安装费,工艺管道、非标准件制作及安装、给排水及热力管路、输配电及通讯线路以及设备内砌筑、外保温的工程费。
(四)其他费用。指不属上述三项的费用。
第十二条 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书,是确定各个生产车间、独立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单项工程建设费用的文件。单项工程,是指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工程。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书由下列各个单位工程概预算书汇集而成。
第十三条 单位工程概预算书,是确定各个建筑安装单位工程建设费用的文件。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并且能够单独组织施工的工程。单位工程概预算书由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组成。

第三章 概算编制办法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根据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图纸及文字说明(工程项目表、设备表、材料表、结构特征一览表)和本部门或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颁发的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及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应满足如下深度要求:
(一)主要建筑工程项目的概算,应根据初步设计平剖面图纸(附钢筋表)计算工程量,套用概算定额或综合预算定额进行编制。考虑到初步设计阶段图纸的深度和概算定额综合程度有限,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可根据工程情况,酌情增加零星工程费用,但不能超过直接费的6%。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的概算,可根据建筑结构特征一览表、材料表,套用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指标,以米、平方米、立方米、座为单位进行编制。
(二)主要安装工程项目的概算,应根据初步设计平、产、剖面图纸,设备表,材料表计算工程量,套用概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或类似工程造价指标进行编制。一般安装工程项目概算,可根据设备表、材料表套用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指标进行编制。在无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综合预算定额或造价指标的情况下,可根据设计深度的不同,酌情增加零星工程费用,但不能超过直接费的10%。
(三)所有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概算,均须编出钢材、木材、水泥三材用量表。
第十六条 概算定额与费用标准的取定原则:以本部门、工程所在地区、国务院其他部门颁发的概算定额为序取定。即本部门有定额的执行本部门颁发的定额,本部门没有的定额,采用工程所在地区颁发的定额,本部门及地区均没有的定额,采用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与工程相类似的定额。此外,概算定额的取定应与费用标准的取定相配套。
第十七条 设备购置费的编制。设备购置费,包括设备由交货地起运至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现场堆放地为止的全部费用,由设备原价(出厂价)、设备运杂费组成:
(一)设备购置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应与初步设计设备表的要求一致;
(二)设备原价的确定。标准通用设备,按国家和地方颁发的价格为序取定;非标准专业设备,按本部门制订的指导价、订货合同价、工厂报价为序取定;
(三)设备运杂费确定。国内设备运杂费,可按占设备原值的百分率计算,国外设备国内运杂费(指从卸货港到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应按设备重量或比照国内同类设备原值的百分率计算。

第四章 预算编制办法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预算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施工图设计图纸(建工程设计图纸要有钢筋表)、材料表、设备表和主管部门或工程所在地区颁发的预算定额和各项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应符合如下深度要求:
(一)工程量的计算。应根据预算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及施工图、材料表、设备表等有关设计文件,综合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工程量的计算;
(二)定额的套用。定额的套用,应与分项工程的特征、内容相匹配。若定额的内容、规定与分项工程的特征有差异时,套用定额,可进行适当的调整换算;若无定额可套时,可编制补充定额。所编补充定额应报定额站备案;
(三)价差的调整。套用定额或单位估价表时,若定额基价或单位估价表单价,与工程所在地现行的同类人工费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费有出入时,应进行价差调整,调整到与工程所在地现行的同类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和施工机械台班费相一致。套用地区定额时,按地区规定的价差系数调整;套用专业定额时,按定额主管部门发布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直接费的确定。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所组成。
(一)人工费的确定。人工费,指概预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及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质的津贴等;
2.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开会和执行必要的社会义务时间的工资,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期间的工资和探亲假期的工资,因气候影响停工的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由行政直接支付的病(6个月以内)、产、婚、丧及其他法定假期的工资,徒工服装补助费等;
3.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指按国家规定计算的支付生产工人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4.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保健费和防暑降温费。
(二)材料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按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材料供销部门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材料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费、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三)施工机械使用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量按相应机械台班费定额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安、拆及进出场费和定额所列其他机械费。施工机械台班费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人工费、施工运输机械的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等;
(四)其他直接费的确定。其他直接费,指概预算定额分项定额规定以外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夜间施工增加费;
3.流动施工津贴;
4.因场地窄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
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6.检验试验费;
7.矿山工程施工增加费;
8.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
(五)直接费中的人工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费按工程所在省、市、地区的规定计算。直接费中的其他直接费,执行专业部定额的,按专业部的规定计算;执行工程所在省、市、地区定额的,按工程所在省、市、地区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的确定。间接费由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组成。
(一)施工管理费
1.工作人员的工资,指施工企业的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勤杂人员以及行政管理部门汽车司机等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品补贴、煤粮差价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不包括由材料采购保管费支付的人员的工资及营业外开支的人员的工资;
2.工作人员工资附加费,指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支付工作人员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3.工作人员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和保健费、防暑降温费等;
4.职工教育经费,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在工资总额1.5%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的在职职工教育经费;
5.办公费,指行政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6.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包括家属)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以及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车船使用税;
7.固定资产使用费,指行政管理部门和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维修、租赁费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8.行政工具用具使用费,指行政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
9.利息,指施工企业在按照规定支付银行的计划内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10.其他费用,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费用包括:支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预算定额编制及管理经费,定额测定费,支付临时工管理费,民兵训练费,经有权部门批准应由企业负担的企业性上级管理费(没有规定的不列),印花税等。
(二)其他间接费
1.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临时设施费用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临时设施费用由施工企业包干使用,按专用基金核算管理。
2.劳动保险基金,指国营施工企业由福利基金支出以外的、按劳保条例规定的离退休职工的费用和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按照上述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劳动保险基金按专用基金核算管理。
(三)间接费的计取实行与直接法的计取相配套的原则,即凡采用中央各专业部颁发的定额直接法的工程,套用中央各专业部颁发的法用定额;凡采用各地区颁发的定额直接法用的工程,套用地区颁发的法用定额。  
第二十二条 计划利润的确定。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税金的确定。税金,指按照原国家计委计标函19号文件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五章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编制办法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指与整个建设项目有关,按规定应在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不能计入单项工程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项目内容和编制办法:
(一)建设场地占用及清理费:指为项目建设所需要使用的场地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土地占用费、旧有设施迁移补偿费、余物拆除清理费组成。
1.土地占用费:指按国家规定对建设场地所占用土地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植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占用税和土地征收管理费等。编制方法:按初步设计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根据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颁发的标准和规定计算。
2.旧有设施迁移补偿费:指对建设场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电力线路、通讯线路、地下管道、坟墓等因建设、施工的要求必须迁移所发生的补偿费用。编制办法:按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颁发的费用标准计算。
3.余物拆除清理费:指施工前对建设场地内余留的旧有建筑物、构筑物等有碍于施工建设的设施予以拆除、清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编制办法:按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标准计算。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备、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由管理经常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内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
1.管理经常费: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基金、旅差费、办公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招投标费、合同公证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完工清理费、印花税及其他管理费用性质的开支。
编制方法:根据主管部门制订的以单项工程费用(即第一部分费用)总和为基础,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所规定的不同费率计算。
2.临时设施费:指建设单位在永久性工程未建设前为进行工程建设所需购置的吊装、运输设备及临时保管设备、材料的设施,办公和生活设施,铁路专用线下沉维护、公路养护和临时供电、供水设施等发生的费用。
编制方法:按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标准计算。
(三)研究试验费和专有技术转让费:指为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按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支付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的一次性技术转让费。不包括:①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②应由间接费开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③应由勘察设计费或其他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的项目。
编制方法:按照设计单位提出的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及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计列。
(四)生产职工培训费及提前进厂费:指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在交工验收前自行培训或委托其他厂矿培训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为参加设备安装、调试等以熟悉工艺流程、机器性能等需要提前进厂人员所支出的费用。费用内容包括:培训人员和提前进厂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基金、差旅费、实习费和劳动保护费。
编制方法:根据主管部门制订的以单项工程费用(即第一部分费用)总和为基础,按照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的不同规模所规定的不同费率计算。
(五)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指为保证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初期正常生产、使用和管理所必需购置的办公和生活家具、用具的费用。费用的内容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按建设单位要求建设的文娱室、食堂、浴室、理发室、单身宿舍托儿所、卫生所、招待所、中小学校等的家具用具。
编制方法:按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标准计算。
(六)联合试运转费:指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设计规定的产量、质量标准,进行整个车间的无负荷和有负荷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大于试运转收入的亏损部分。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费用开支的单机试车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试运转所需的原料、燃料、油料和动力的消耗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品的费用和施工单位参加联合试运转人员的工资等。
编制方法:水泥工厂,按设计的3天水泥产量乘以每吨工厂成本计算;玻璃工厂,按设计的10天玻璃产量乘以每箱工厂成本计算;非金属独立矿山,以单项工程费用总和为基础,按不同矿山类型的费率计算;新型建筑材料工厂,按3~5天设计产量乘以单位工厂成本计算。
此项费用由建设单位包干使用。
(七)勘察设计费:指为工程建设进行勘察、设计所发生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①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对矿山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进行勘察及对工程地形进行测量,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②为本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可行性研究而支付的费用;③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编制施工图预算,按规定支付的费用;④环境评价费;⑤设计模型费。
编制方法:按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计算。
(八)供电贴费:指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应交付的供电工程贴费、施工临时用电贴费。
编制方法:按国家计委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计算。
(九)施工机构迁移费:指局属矿山、安装专业施工机械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成建制地(公司或公司所属工程处、工区)由原驻地迁移到另一地区所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不包括①应由施工企业自行负担的、在规定距离范围内调动施工力量以及内部平衡施工力量所发生的迁移费用;②由于违反基建程序、盲目调迁队伍所发生的迁移费。
费用内容包括:职工及随同家属的差旅费、调迁期间的工资、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用具和周转性材料的搬运费。
编制方法:按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标准计算。
(十)矿山巷道维修费:指锚喷支护巷道、木支架巷道、钢筋混凝土支架巷道建成后至移交生产前,由施工企业代管期间所发生的维修费。
编制方法:按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标准计算。
(十一)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其他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①应聘来华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的接待费;②为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派出人员到国外培训和进行设计联络、设备材料检验所需的旅费、生活费、服装费等;③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专利和技术转让费、延期或分期付款利息,进口设备商检费;④引进成套建设项目在工程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应缴付的保险费;⑤技术服务费、备品备件测绘费、图纸资料翻译复制费等。
编制办法:按国家有管部门的规定及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合同的有关条款计取。

第六章 设备与材料的划分
第二十六条 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凡是由各种材料和零部件组成的具有功能、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性能的物体,均为设备。包括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定型设备和国家未定型按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加工制作的非标准设备。凡是由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在施工现场或其基地加工制作的物体,均视为材料。
第二十七条 工艺设备与安装材料的划分
设备部分。水泥、玻璃、非金属矿制品、新型建筑材料制品生产工艺线上的破碎筛分、粉磨、起重、计量、输送、烘干、锻烧、成型、包装、除尘、压气、通风、动力和自动化设备以及依附在设备上并随设备带来的平台、支架、栏杆、扶手、闸阀门等。
安装材料部分。依附在设备上的在现场加工制作的平台、支架、栏杆、扶手、设备内砌筑的耐火砖、浇铸料,设备外保温的矿渣棉、铁皮,设备与设备连接的管子,溜子、工艺管道用的管材、闸阀门、管件等。
第二十八条 给排水设备与安装材料的划分
设备部分。水泵、加氯机、离子交换器、加药设备、电渗析器、公称直径300毫米以上的阀门等。
安装材料。各种管材、阀门、管件、支架、消火栓、水表、卫生器具等。
第二十九条 电气设备与材料的划分
设备部分。发电机、变压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感应调压器、自藕调压器、可控硅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起动器、控制器、变阻器、稳流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避雷针、电容器、信号发生器、防爆电器、高压隔离开关、万能转换开关、空气开关、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直流快速开关、铁壳开关、组合开关、电流表、电压表、万能表、功率表、相位表、电度表、欧母表、频率表、电位差计、电掺、检流器、高阻器、测试仪器箱、盘、柜类(包括动力配电箱、静电电容器柜、信号箱、盘、操作台等)。安装材料。电线、电缆、铜铝母线、电线管及管配件、线路金具、电缆终端盒、中间连接盒、灯具、信号灯、灯座插座、灯开关、电铃、电笛、按钮、绝缘子、熔断器、接线端子、电缆桥架、避雷针、避雷器、警报器、照明分电盘(盒)等。
第三十条 自控设备与材料划分
设备部分。生产装置上的各种控制点所用的温度仪表、压力仪表、流量仪表、液位仪表、调节仪表、显示仪表、气(电)动单元组合仪表、执行机构、变换器、变送器、分析仪器、仪表盘、控制箱、操作台、工业电视机、摄像机、红外线探测器、核子发生器、电子计算机等。
安装材料。与仪表设备连接的测量管、气源和气信号连接管用的管线、管缆、穿线管、保温伴热管等连接管材及相连接的阀门(不包括调节阀)、管件、电缆、桥架、各种支架及固定安装仪表盘(箱)用钢材以及电气材料等。
第三十一条 电信设备与材料的划分
设备部分。电话交换机、话务台、微波通讯设备、载波通讯设备、电报及传真设备、中短波通讯设备、火警信号设备、闭路电视设备、蓄电池、发电机、卫星地球站设备、自动稳压硅整流器、调度电话总机、总配线箱、交接箱、分线设备等。
安装材料。电信用杆及附件、钢木担、线材、电缆、套管、信号灯、端子板、开关、电铃、电笛、电缆桥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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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已经2003年5月26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韩寓群
二OO三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计划、经贸、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劳动社会保障、交通、农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所需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人员组成、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二)突发事件监测及预警体系;

  (三)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分级及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应急的设施、设备、药品、器械、防护用品、消毒剂、杀虫剂及其他物资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公共卫生和医疗专家库、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卫生监督队伍以及医疗、护理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活动和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知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三条建立全省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危险性分析评估,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及时采取防范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急救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必要时可以指定传染病应急后备医院。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医疗机构设立传染病门诊、病房。

  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演练,推广新知识和新技术。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必要时应当及时向毗邻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建立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形时,都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举报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对报告、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经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本省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启动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在处理突发事件期间,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资源实行统一调配和指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专业技术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及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保证及时、优先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三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发生地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对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及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对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物资及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第三十六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检验、技术分析和监督监测,对各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和交通道口设置检疫站、留验站。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医学观察的立即收入专门的观察室,并做好隔离防护和会诊;对需要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诊治的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专用车辆运送,并将病人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受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动员、组织和协调工作,团结协作,群防群控,落实好各项防治措施。

  乡镇、街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宣传教育、疫情报告、人员的疏散隔离、救治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街道)、村(居)卫生组织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卫生组织的传染病监测、预防、控制、诊断、治疗水平。

  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层设立责任疫情报告人,负责疫情登记和报告;设立基层监测点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负责责任单位和地段的检查、技术指导和情况报告;设立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责任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阻碍交通,拒绝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突发事件现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或者干扰、破坏采取应急措施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四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收入来源
一、知识产权是企业利润的源泉
Brookings Institution的一份研究报告揭示,从1978年代到1990年代,欧美主要企业的“无形资产”比值从20%提升到了70%。欧美目前拥有众多的专利技术公司,他们80%-90%的收入来自于专利费的收取和技术转让,如美国高通其80%以上的收入来自专利转让,美国的TI(德克萨斯)公司每年仅向韩国三星转让专利的收入就达10多亿美元。IBM的知识产权收益从1990年代的3000万美元到1995年专利许可转让费为6.50亿美元,2000年IBM公司申请注册专利2886项,年度总利润81亿美元,其中专利许可转让费占17亿美元,专利许可转让费的年增长率约为25%。这些收益是通过向其它竞争对手进行技术授权,并充分发掘非核心业务的知识产权资产来取得的。IBM的知识产权收益绝大部分是现金而且占了IBM税前利润的大部分。IBM每年在美国专利注册办公室里申请的专利数目都是名列前茅的。这些知识产权资产帮助IBM获得订单,或是通过交叉授权取得他人的专利使用权。
国外公司早已将知识产权视为一项资产,是投资回报的一个部分,而不是业务运营的一部分成本。它们把从专利中挖掘收入作为一项独立的业务对待,施乐公司成立了一个新的业务单元,依托专利资产为公司创造利润和竞争优势。如果你因循守旧,只懂得用专利保护公司产品,那么就会错失包括利用专利创收在内的各种良机。已经将知识产权视作为一个源源不断的利润源泉。德州仪器公司是一家因为被逼上绝路而开始挖掘专利潜力的公司,20世纪80年代中期,德州仪器公司在面临破产的情况下,开始从事专利许可交易。迄今,德州仪器公司的专利许可费收入累计已达令人咋舌的40亿美元,目前每年的许可费收入在8亿美元左右。1999年5月,德州仪器公司又签署了一项半导体专利使用许可协议——这次的专利授权对象是现代公司。这笔交易使德州仪器公司1999年第二季度每股收益增加了12美分,预计未来10年内总共将为公司带来10亿美元的许可费净收入。与之相似的是,拥有良好管理的公司,战略性知识产权管理也帮助他们增加了股东价值和市场份额。由于“DVD”专利使用费的收取令中国企业几乎“无利可图”,夏新、康佳等企业已经被迫退出;也正是由于专利的保护,飞利浦的小小剃须刀在中国能够卖到上千元,一把剃须刀的利润能比得上我国三、五台彩电的利润。
新加坡的《联合早报》报道:新加坡知识产权学院委任国大创业中心的一项最新的调查显示:新加坡公司多达四分之三从事创新活动者,在过去三年曾推出新产品或服务,它们可说是积极创新的公司。此外,它们也能从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取得不少的收入。有约四成的公司表示,公司的收入超过四分之一是来自过去三年所推出的新产品或服务。
二、知识产权为各行业带来巨额收益
顶尖的美国大学——例如哈佛和斯坦福,已经从知识产权上得到了巨大的收益。他们与投资者通力合作,通过组建拥有知识产权资产的合资公司,进行技术授权,或是出售某一部分知识产权资产,获得了巨额的收益。
如果把全球电影视作一个王国,那么好莱坞无疑就是它的首都。这座“梦工厂”不仅源源不断地制造出璀璨的才子佳人明星产品,更是靠一块大银幕就能让人们“梦想成真”, 用它独有的眼花?乱的素材和强有力的视觉效果紧紧抓牢观众的眼球。坐上这样一列商业快车,好莱坞六大电影公司--华纳、福克斯、派拉蒙、索尼、迪斯尼和环球影视--的内部运作资本回报都高达15%~25%,利润率让很多像通用汽车这样的工业界大亨都羡慕不已。风靡全球的电影《哈里·波特》第一集的制造投入超过3170万美元,到2004年为止总共收入是12亿4900万美元,其中最大的一块来自其DVD的全球利润(4亿3600万美元)。这就是说,票房已经不是娱乐大亨们最高大的的摇钱树了,制片商是靠出售“知识产权”的长期效应赚钱。如今,好莱坞的主要任务已经不是把名导演、影星和所有的拍摄资源捆绑在一起生产电影,而是把从知识产权中挣到的钱“攒”在一起,然后再分配到不同的地方,包括创造、发行和为知识产权投资的人手中。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