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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港澳台同胞救灾捐款使用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01:00  浏览:8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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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港澳台同胞救灾捐款使用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港澳台同胞救灾捐款使用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14日,民政部

广西、广东、湖南、江西、福建、浙江六省(区民政厅:
入夏以来,南方六省受了严重的洪涝灾害,港澳台同胞向灾区捐赠了大量的资金。为使用好这些捐款,切实用于帮助灾民重建家园,特作如下规定:
一、我部和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拨给的香港和澳门、台湾同胞救灾捐款,必须用于修建灾区重灾民住房和因灾受损的敬老院、光荣院。
二、修建住房的标准:按每户六口之家修建三间、六口以下一至二间砖瓦房为标准,确定修建住房的间数和面积,一间二十平方米左右。各地可优先选择连片倒房的重灾区修建灾民新村。
三、港澳台捐款负担建房经费的百分之四十,其余部分由地方政府、集体和灾民个人共同负担。每户建房经费在一万元标准以上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一万元以下的按比例分担。偏房、附属房等的修建经费均由个人负担。集中修建灾民新村可再增加10%的经费,用于修建新村内道路、饮水等公共设施。
四、此次建房采取项目管理的办法实施。各地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写出项目计划,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修建灾民新村敬老院、光荣院的名称)、项目背景(基本经济状况、受灾情况等)、项目内容(包括建房间数、建筑面积、结构、得益户数、人数等)、经费预算与分担数额、资金到位计划与措施、项目执行时间(开工与竣工时间)、项目执行单位与审批单位(省民政厅)。
五、各地项目计划制定后,送省民政厅审批。民政厅对全省项目统一编项目号,按照项目内容编制总表格,报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备案。建房项目一经审批,要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管理与监督。
六、香港捐赠代表拟在今年十一月组织考察团,到灾区考察捐款的使用情况。为了向捐赠者交代,各地凡使用捐款修建住房的项目,都要有完整的资料,包括:灾民住房或村庄被洪水冲毁时、正在修建时、建成后及灾民入迁时的照片、摄像片以及所有档案资料。分给各省的捐款人名单将通知你们,修建的灾民新村要树立标志。
七、灾民新村要建在不易受灾的地方,要统一进行规划设计,并在土地征用、建设税征收、建筑材料供应上予以优惠政策,保证灾民入冬之前住进新房。
八、所建新房所有权与使用权归灾民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以上规定望认真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和实施办法,并指定专门人员,扎扎实实把这项工作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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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2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肩负着市人大代表和全市人民的重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集体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肃认真、兢兢业业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庄严职责。为此,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宪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市情、国情,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职权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方针,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积极推进本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每年度各次常委会会议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和社会活动,在时间上要服从常委会会议的需要。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或者秘书长请假;中途退席的,须经秘书长同意。

  常委会组成人员离开本市连续二年以上不能出席会议的,无生病等特殊原因一年内缺席时间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要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积极参加有关的调查、视察,做好审议准备;在审议议题和表决时,要按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在依法表决后,要自觉服从表决结果。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检查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等方面的活动。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委员,要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体察民情,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常委会反映情况,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积极向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7月19日 生效日期1994年7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和合作,根据一九八0年四月十一日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第十条规定,特签署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文化艺术
  1.中方于一九九七年派一三至五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赞。
  2.赞方于一九九六年派一三至五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
  3.中方派一十至十五人的艺术团访赞演出。
  4.赞方派一十至十五人的艺术团访华演出。
  5.中方在赞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一至二人。
  6.赞方在华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一至二人。

  第二条 教育
  1.双方鼓励两国在教育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体育、青年和少儿发展
  2.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青年和少儿发展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1.双方鼓励两国在新闻和出版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2.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电影、电视等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文物、博物馆、图书馆、档案
  1.双方鼓励两国在文物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2.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
  3.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
  4.双方鼓励两国档案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费用
  1.本执行计划各项目中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本国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2.本执行计划中相互举办的展览,由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本国的运输、场地安排、宣传和展品安全所需费用。
  3.本执行计划中双方互派的艺术团,由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 其他规定
  1.本执行计划不排除双方为扩大两国在文化、教育、新闻和体育等领域进行合作而相互同意进行的其他活动。
  2.执行本计划项目的细节,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3.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应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4.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九日在卢萨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赞比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德有               曼贾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