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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55:42  浏览:8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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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于2006年8月25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

车辆停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车辆停放的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辆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车辆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入。

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车辆停放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停放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规划、建设、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区域、居住区及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规划停车场。

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因城市规划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泊位。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有条件划定停车泊位的旧住宅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足时,经征得与拟划定停车泊位相邻业主同意,并经业主大会通过,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划定停车泊位。未经同意,不得在旧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

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不得阻碍交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场或补足停车泊位。

第十三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建设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政府储备的土地,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单位和个人可利用自有空闲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但学校、幼儿园除外。

第三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十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范。

第十六条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及配备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保持停车场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环境整洁,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出租等方式委托管理。委托管理的其维修责任由双方约定。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上岗时佩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统一标志。

第二十条 停车场的管理者提供车辆停放有偿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执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

(五)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六)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七)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第二十一条 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机动车所有人已取得停车泊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其停车泊位的管理服务费由停车场管理者与停车泊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约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者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收回停放凭证;对无停放凭证或者与交验停放凭证不符的车辆,应当限制其离开停车场或者按照停车场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放行。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停车场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按划定的停车泊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进入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领取停放凭证,并按规定交纳停放服务费。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做好车辆防盗的必要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停放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

第二十五条 大型客货车不得进入住宅区停放。但为清运垃圾、为住宅区内的住户或者商户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

进入住宅区的机动车不得在发动机运转情况下停放。

第二十六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一)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制品和有毒工业原料的;

(二)装载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装载其它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品的。

第四章 道路临时停放

第二十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道路临时停放方案。道路临时停放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该区域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

(三)方便市民停车。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设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已有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提出增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建议。

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在交通繁忙时应当禁止停放车辆。车辆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第二十九条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占用消防通道、盲道;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

(三)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

(四)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三十条 需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除临时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撤除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允许停放的时限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对于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的临时停车泊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停放的车辆阻碍交通或者妨碍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者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停车场规划、建设、收费规定的,由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由市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擅自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

擅自设置或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停车场管理者或者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置停车场设施或者已配置设施不完善的;

(二)明知车辆装载危险品而允许其进入停车场或者未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划定停车泊位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停车场管理者或者住宅区管理者的请求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有权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或者在机动车发动机运转状态停放的;

(二)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阻碍停车场交通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停车场的,停车场管理者应当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可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并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

(二)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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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试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试行办法

2001-04-19


(2001年4月19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2次主任会议通过,2001年4月19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成人办[2001]38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推进依法治市,根据《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和《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为:

(一)被提请任命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

(二)被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和委、办、局主任(局长);

(三)被提请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副检察长;

(四)被提请任命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条 在届内因工作变动担任他职,并仍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不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因换届拟继任的人员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前,仍需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 考试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者,方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第五条 考试的基本内容包括公共内容、重要内容和其他内容。

公共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国家机关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法制理论。

重要内容为拟任职部门执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其他内容为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考试的其他法律、法规。

第六条 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承办。

第七条 法律知识考试采用集中开卷笔试方式。

第八条 法律知识试卷实行题库制。

第九条 试卷内容严格保密。试卷应在开考前由主考人员当众拆封。

第十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

第十一条 评卷应遵循公平、公正、严格的原则。

第十二条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05]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加强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地区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全国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和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的建设,促进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共享,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该规范应作为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采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软件或计算机企业开发相应软件时的基本技术标准。卫生部将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数据交换中心,同时要求各省依照本规范上报数据。
附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
<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

前 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是为适应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而编写的,主要用于规范全国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设计和开发。本规范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建设规范、应用系统功能规范、基本数据集规范、数据代码规范、统计指标规范和数据传输规范六部分。本规范编写过程中,遵循了已经发布的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考了部分国际标准。
卫生部将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全国合作医疗数据交换中心,各省也要依照本规范的要求上报数据。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采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软件活动中,应将规范作为标书的基本技术标准。国内各地区计算机软件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软件和数据库设计、开发、生产等项工作中均应参照执行本规范。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解释。







目 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使用说明 1
第一部分 总则 3
第二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建设规范 4
第一节 信息系统开发的基本原则 4
第二节 数据库系统建设规范 5
第三节 网络平台建设规范 5
第四节 系统建设安全规范 6
第三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功能规范 8
一、用户分类 8
二、功能分类 9
1、基本功能 9
2、可选功能 10
第四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数据集规范 12
一、相关机构数据D101 12
二、县/乡镇/村/组自然档案数据D201 13
三、家庭档案数据D301 14
四、农民个人基本数据D401 14
五、医疗补偿数据D501-502 16
1、门诊医疗补偿数据D501 16
2、住院医疗补偿数据D502 17
六、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数据D601-602 19
1、农民缴费及家庭帐户管理部分D601 19
2、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分D602 20
七、财务管理、监督审计管理数据D701-702 20
1、财务管理数据D701 20
2、监督审计管理数据D702 21
第五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数据代码规范 22
一、标准引用、编写规则 22
二、数据代码规范目录 22
三、数据代码规范 23
S101-01性别代码 23
S101-02婚姻状况代码 24
S101-03民族代码 24
S101-04地区代码 26
S101-05健康状况代码 26
S101-06家庭关系代码 27
S101-07职业分类代码 27
S101-08专业技术职务代码 27
S101-09行政职务代码 28
S101-10户属性代码 28
S101-11迁移标志代码 29
S201-01卫生机构代码(编码说明) 29
S201-02机构隶属关系代码 29
S201-03机构经济类型代码 30
S201-04诊疗科室代码 30
S201-05机构类别代码 34
S201-06定点医疗机构类型代码 36
S201-07资助部门类型代码 37
S201-08医疗机构级别代码 37
S301-01疾病分类代码 37
S301-02入院状态代码 42
S301-03出院状态代码 42
S301-04医疗服务项目代码(使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42
S301-05就诊类型代码 42
S301-06补偿类别代码 43
S301-07参合属性代码 43
S301-08手术名称代码(参照ICD-9CM3) 43
S301-09补偿帐户类别代码 43
S401-01基本药品代码(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43
第六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统计指标规范 44
一、分类 44
二、指标项 44
第七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数据传输规范 47
一、门诊医疗补偿数据传输规范T101 47
二、住院医疗补偿数据传输规范T102 48
三、季上报数据传输规范T200 50
四、年上报数据传输规范T300 5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使用说明
一、本规范是为适应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而编写,主要用于规范全国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设计和开发。
二、本规范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建设规范、应用系统功能规范、基本数据集规范、数据代码规范、统计指标规范和数据传输规范六部分。
三、平台建设规范规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的基本原则,各地进行本系统建设时应遵守本规范。
四、应用系统功能规范分为基本功能和可选功能两部分。基本功能是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中必须实现的功能,共分6大模块。其中会计核算模块在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制度公布之前暂不做统一要求。可选模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中可以有选择的使用。用户分类规范中用户分类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五、基本数据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中用于信息表达的基本数据。基本数据集具有以下含义:
1、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设计的基础数据必须在软件和数据库设计中给予体现;
2、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规范化数据标准,在名称、定义、属性、表达方式等方面具有排他性;
3、基本数据集不包容所有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中可能出现的数据,但都是其中最基本的数据;
4、行政主管部门设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统计报表时的指标名称应遵循基本数据集的标准。
基本数据集设数据编码、数据名称、数据类型、长度、相关数据代码标准和备注六项。其中:数据编码为本规范给定的用于基本数据表达的唯一编码,该编码应与数据库表字段设计具有对照关系;数据长度中空格处为不指定长度;相关数据代码标准中均为本规范中数据代码规范的代号。
六、数据代码规范是对应于基本数据集的一些数据代码表达标准。数据代码规范中共列出5大类代码。数据代码规范的日常维护一般应由本规范编制机构统一进行。若出现有些信息无法表达的情况应先将该信息编入“其他”,然后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本规范编制机构。为方便使用者,本规范中收录了部分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条目,其他未收录的相关标准请自行查阅有关文献。
七、统计指标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和评价的主要依据。统计指标规范中定义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7类常用指标。
八、数据传输规范规定了不同机构之间、不同系统之间数据传输的内容和格式。本规范中定义了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中最常用的四类数据传输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各地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能够实现“统一平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数据挖掘”的目标,构建统一、规范、安全可信的全国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在遵从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中国电子政务应用示范工程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特定要求制订的。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定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发生的有关信息进行采集、存储、处理、提取、传输、汇总加工,从而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供全面的、自动化的管理及各种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包括平台建设规范、应用系统功能规范、基本数据集规范、数据代码规范、统计指标规范以及数据传输规范六大部分。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是在统一数据传输接口的基础上互联互通,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其中,网络平台是可选部分,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可采用单机系统工作,定期将信息利用存储介质上报。
第六条 本规范中将统一使用以下代号命名规则:
代号 分类
Uxxx-xxx 用户分类代号
Fxxx-xxx 功能代号
Dxxx-xxx 基本数据集代号
Sxxx-xxx 数据代码规范代号
Qxxx-xxx 统计指标项代号
Txxx-xxx 数据传输信息代号

第七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建设规范
第一节 信息系统开发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项目管理规范
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需要管理。项目管理是一个基本过程,管理必须对系统构建过程,包括开发过程、运行过程、维护过程和支持过程等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应该进行如下活动:
1、制定项目计划
2、项目的实施和对项目进行监控
3、项目的评审和评价
4、项目完成
第二条 系统开发过程规范
系统开发过程包括需求分析、设计、编码、集成、测试、软件安装和验收等活动。系统的开发过程包括如下内容:
1、系统需求分析
2、系统设计
3、软件需求分析
4、概要设计
5、详细设计
6、编码
7、软件测试
8、系统集成
9、系统测试
10、系统验收、安装和支持
第三条 系统操作过程规范
系统的操作过程是指操作者所进行的活动和任务。系统操作过程包括如下内容:
1、系统操作
2、用户支持
第四条 系统维护过程规范
维护过程含有维护者的活动和任务。当系统由于错误、缺陷、问题,或需要改进和修改,从而要对代码和相关的文档进行修改时即进入此过程。其目的是在保持现有系统整体性的同时修改它。此过程以系统退役而终止。系统维护过程的具体活动有:
1、问题/修改的分析
2、实施修改
3、对维护的评审和验收
4、系统移植
5、系统退役
第五条 系统支持过程
系统支持过程包括以下6条:
1、文档开发过程
2、配置管理
3、验证和确认
4、改正和完善
5、培训
6、环境的建立
以上任何一个支持过程都可以应用在获取、项目管理和保证、开发、操作或维护过程,或另一个支持过程中。
第二节 数据库系统建设规范
第一条 数据库应选择符合SQL语言标准的关系数据库。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数据库的设计要符合本规范中有关基本数据集的规定以及统一统计报表对采集的信息所提出的要求(见本规范相应章节)。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满足以下维护要求:
1、 数据输入:提供准确、快速、完整性的数据输入操作手段,实现应用系统在数据源发生地一次性输入数据。
2、 数据输出:提供各种输出方式,包括打印、导出成Excel或者txt文件。
3、 数据共享:必须按规定格式,提供系统数据共享功能,以便与其他系统实现接口连接。
4、 数据备份:具有数据备份的功能,包括自动定时数据备份、操作系统备份和手工操作备份。为防止不可预见的事故及灾害,数据必须异地备份。
5、 数据恢复:具有数据恢复的功能,包括操作系统恢复和手工操作恢复。
第三节 网络平台建设规范
第一条 网络的建设可根据各地的情况,因地制宜,但必须满足TCP/IP协议要求。
第二条 全国组网工作根据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工作的进展由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统一规划实施。
第三条 网络布线应采用结构化布线方式进行,应按照或参照国内国际以及行业的有关布线的标准和规范来进行设计,同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产品来进行安装。网络布线设计应满足实用性、先进性、安全性、可维护性、兼容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网络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处理能力,设备结构上、性能上应具备高可用性、安全性、扩展性,支持多种WAN 通信协议。同时还应具备防火墙、NAT、DHCP、带宽管理等功能。
第四节 系统建设安全规范
第一条 物理安全
1、 实体设备安全。实体设备安全的方法有:防盗、门禁、身份识别、访问控制等措施。
2、 计算机房的安全防范。计算机房的安全防范包括:电源、空调、接地、自然灾害预防等。
3、 储存介质的安全保护。对存储介质进行妥善的保管。常用记录介质库的温、湿度应与主机房相同。其他记录介质应有专用介质库保存。
第二条 电磁安全
1、 设备的电磁泄漏防护。当无法避开强电磁场干扰时为保障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可采取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
2、 计算机房的屏蔽设计。主机房内无线电干扰场强,在频率为0.15~1,000MHz 时,不应大于126dB。主机房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应大于800A/m。主机房地面及工作台面的静电泄漏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3、 通信链路的电磁泄露防护。应定期对实体进行检查。特别是对文件服务器、光缆(或电缆)、终端及其他外设进行保密检查,防止非法侵入。
4、 加强对网络记录媒体的保护和管理。如对关键的涉密记录媒体要有防拷贝和信息加密措施,对废弃的磁盘要有专人销毁等。
第三条 网络安全
1、 边界网络的安全防护:为了使防火墙发挥效力,来自和发往Internet 的所有信息都必须经由防火墙出入。防火墙只允许授权信息通过,而防火墙本身不能被渗透。
2、 Intranet 的安全保护:内部安全域的划分通过接入认证交换机,把局域网划分成多个内部安全域,内部安全域与外部安全域相互独立。对自己的所有数据拥有绝对的管理权限。
3、 Extranet 的安全保护:可通过VPN虚拟专线在公众数据网络上建立属于本系统的私有数据网络。通过相应的加密和认证技术以确保用户的数据在公用网络上的传输安全,从而实现网络数据的专有性。
4、 网络层的安全漏洞扫描是网络安全防御中的一项重要技术,是一种花费低、效果好、见效快、与网络运行相对独立、安装运行简单的工具,它可以大规模减少安全管理员的手工劳动,有利于保持全网安全政策的统一和稳定。
第四条 信息安全
1、 基于PKI 信任服务体系的信息安全。基于PKI 信任服务体系架构,以公钥证书为载体,通过加密、解密、签名、认证等信息安全核心技术实现对数据信息机密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身份验证的支持,提供全面的信任服务。
2、 基于PMI 授权服务体系的信息安全。基于PMI 授权服务体系架构,结合PKI 体系,以属性证书为载体,通过加解密、签名认证等技术实现对权限、属性等资源安全、可信、完整、统一管理的支持,提供全面的授权服务。
第五条 数据安全
1、 信息存储的安全防护。信息存储的安全防护办法有:数据的备份与恢复、安全数据库和安全操作系统等。
2、 信息使用的安全防护。信息使用的安全防护办法有:计算机病毒防治、数据操作的安全和数据传输过程的安全:加密、签名。
第六条 系统安全
1、 身份认证。身份认证的方式有:基于共享秘密的身份验证、基于物理特征的身份验证和基于密钥的身份认证等。
2、 访问控制。通过“自主访问控制”和“强制访问控制”的方法阻止非授权用户访问客体。
3、 入侵检测。应采用适当的入侵检测系统,对来历不明的访问进行检测。如果发现恶意入侵现象,应该自动报警。
第七条 人员安全
1、 安全管理原则。安全管理原则有:多人原则、任期有限原则、职责分离原则。
2、 任期有限原则。对计算机系统管理员,采取任期制,并且任期有限。每任管理员其任期过后,都应该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
3、 职责分离原则。对系统的不同部分,应该由不同的管理员来管理,职责分离。避免个别人员的权力过大,防止不当的事情发生。

第三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功能规范
一、用户分类
用户类别编码 用户类别名称 说明
U101 卫生部门 包括相关部门领导及合作医疗工作人员
U101-01 国家卫生部
U101-02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U101-03 市(地、州)卫生局
U101-04 县(市、区)卫生局
U101-05 乡镇卫生主管机构
U101-06 定点医疗机构
U201 财政部门 包括相关部门领导及合作医疗工作人员
U201-01 国家财政部
U201-02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U201-03 市(地、州)财政局
U201-04 县(市、区)财政局
U201-05 乡镇财政所
U201-06 财政专员办
U301 审计部门
U301-01 审计工作人员
U401 民政部门 包括相关部门领导及合作医疗工作人员
U401-01 国家民政部
U401-02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U401-03 市(地、州)民政局
U401-04 县(市、区)民政局
U501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 包括相关部门领导及合作医疗工作人员
U501-01 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U501-02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局)
U501-03 市(地、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U501-04 县(市、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U601 商业银行
U601-01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U701 保险公司 适用于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业务管理的地区
用户类别编码 用户类别名称 说明
U701-01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U801 系统管理人员
U801-01 用户管理人员(超级用户) 按中央、省、市、县分级
U801-02 数据分析人员 按中央、省、市、县分级
U801-03 系统维护人员 按中央、省、市、县分级
U901 其他
二、功能分类
1、基本功能
功能编码 功能/子功能名称 功能说明
F101 参合管理 对所辖地区参合情况进行管理和信息维护
F101-01 参合登记 包括乡镇、自然村、家庭、个人信息的登记、编辑
F101-02 帐户管理 包括家庭帐户(个人帐户)、统筹帐户、基金帐户建立、查询、变更和注销
F101-03 证卡管理 包括制证卡、证卡挂失、证卡解挂、证卡冻结、证卡解冻、补证卡
F101-04 变更管理 包括家庭合并、家庭分离、家庭退合、家庭续合、个人本地转移、个人外地转入、个人外地转出、个人退合、个人续合
F102 补偿管理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
F102-01 诊疗管理 门诊、住院、转诊、体检信息处理及统计
F102-02 补偿过程 包括补偿信息录入、制单、审核、出纳、结算、冲正、统计汇总
F102-03 审核审查 包括数据抽查、数据审核
F102-04 帐户查询 包括当年累计已报金额、家庭帐户余额、个人帐户余额、统筹帐户余额、风险基金帐户余额查询
F103 基金管理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
F103-01 基金收入 包括缴费明细、入帐明细
F103-02 基金分配 包括家庭帐户、统筹基金、风险基金分配及管理
F103-03 基金支付 包括个人支付明细、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明细、其他支付明细
F103-04 基金结余 包括上年结余、本年征缴、本年结余
F103-05 基金监控 包括基金构成情况、基金使用情况、预警提醒、监督审计、信息公示
F104 会计核算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核算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
功能编码 功能/子功能名称 功能说明
F104-01 帐套管理 根据会计年度、行政区域设置会计帐套
F104-02 凭证管理 根据有关会计制度要求编制会计凭证
F104-03 帐簿管理 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管理、银行对帐、辅助帐管理
F104-04 报表管理 生成例行会计报表
F105 统计报告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数据进行统计报告
F105-01 参合情况 包括按乡镇统计、按村统计
F105-02 补偿情况 包括按乡镇统计、按村统计、按医院统计、按疾病统计、报销分段统计、费用分布统计、受益人员分类汇总、基金管理一览表、报销汇总
F105-03 基金情况 包括基金构成情况、基金使用情况、基金结余情况统计、预警提示
F106 配置维护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系统运行参数、机构项目、数据字典、用户权限、系统日志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F106-01 方案维护 包括合作医疗资金筹集方案、补偿方案、支付参数等维护
F106-02 参数管理 包括系统参数维护、系统初始化等
F106-03 机构管理 医疗机构增加、信息修改、变更
F106-04 字典管理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疾病定义
F106-05 系统管理 用户管理、权限管理、日志管理、备份管理
2、可选功能
功能编码 功能/子功能名称 功能说明
F201 基线调查 进行调查方案设计、调查信息录入、数据统计和分析
F202 方案测算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缴情况和历年基金使用情况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进行辅助测算和使用状况分析
F203 监测评价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状况的日常监测和评价
F204 服务评价 对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单位的评价
F205 决策分析 对区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进行辅助决策分析
F206 健康档案管理 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补充、修改和维护以及农民健康数据分析汇总
功能编码 功能/子功能名称 功能说明
F207 参合群体分析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群体构成、经济状况和补偿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F208 疾病信息监测 通过对农民医疗信息的统计分析实现区域农民健康疾病信息监测

第四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数据集规范
一、相关机构数据D101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101-01 机构代码 字符型 14 S201-01
D101-02 机构名称 字符型
D101-03 组织机构代码 字符型
D101-04 隶属关系 字符型 2 S201-02
D101-05 主办(管)单位 字符型
D101-06 经济类型 字符型 2 S201-03
D101-07 机构类别 字符型 4 S201-05
D101-08 机构级别 字符型 1 S201-08
D101-09 营利/非营利 字符型
D101-10 通讯地址 字符型
D101-11 邮政编码 字符型 6
D101-12 电话号码 字符型
D101-13 电子邮箱 字符型
D101-14 开业/成立时间 日期型
D101-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字符型
D101-16 注册资金(万元) 数值型 5
D101-17 下设卫生所个数 数值型 2
D101-18 编制床位数 数值型 4
D101-19 实有床位数 数值型 4
D101-20 人员数 数值型 5
D101-21 卫技人员数 数值型 5
D101-22 诊疗科室数 数值型 S201-04
D101-23 所属地区 字符型 6 S101-04
D101-24 年门诊人次数 数值型
D101-25 其中:参合年门诊人次数 数值型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101-26 年出院人次数 数值型
D101-27 其中:参合年出院人次数 数值型
D101-28 年业务收入(万元) 数值型
D101-29 其中:参合病人年业务收入(万元) 数值型
D101-30 申报定点类型 字符型 1 S201-06
D101-31 批准定点类型 字符型 1 S201-06
二、县/乡镇/村/组自然档案数据D201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201-01 县/乡镇/村/组编码 字符型 12 省市县6位+乡镇2位+村2位+组2位
D201-02 地区编码 字符型 6 S101-04
D201-03 行政级别 字符型 1 1-县 2-乡镇 3-村 4-组
D201-04 下设乡镇数 数值型 县级填写此项
D201-05 下设行政村数 数值型 乡镇级填写此项
D201-06 下设组数 数值型 行政村级填写此项
D201-07 农业户数 数值型
D201-08 常住人口数 数值型
D201-09 其中:农业人口数 数值型
D201-10 其中:五保户人口数 数值型
D201-11 贫困人口数 数值型
D201-12 其中:特困人口数 数值型
D201-13 暂住人口数 数值型
D201-14 参合人口数 数值型
D201-15 联系人 字符型
D201-16 通讯地址 字符型
D201-17 邮政编码 字符型 6
D201-18 电话号码 字符型
D201-19 电子邮箱 字符型
三、家庭档案数据D301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301-01 家庭编码 字符型 系统内家庭唯一标识
D301-02 乡村组编码 字符型 12 省市县6位+乡镇2位+村2位+组2位
D301-03 户编号 字符型 4 乡村组内编号
D301-04 户主姓名 字符型
D301-05 户主性别 字符型 1 S101-01
D301-06 户主身份证号 字符型 18
D301-07 家庭通讯地址 字符型
D301-08 邮政编码 字符型 6
D301-09 电话号码 字符型
D301-10 电子邮箱 字符型
D301-11 家庭人口数 数值型 2
D301-12 其中:农业人口数 数值型 2
D301-13 所属地区 字符型 6 S101-04
D301-14 参合属性 字符型 1 S301-07
D301-15 户属性 字符型 1 S101-10
D301-16 家族疾病史 字符型 3 S301-01
D301-17 迁入/迁出标志 字符型 1 S101-11
D301-18 迁入/迁出时间 日期型
D301-19 迁入/迁出原因 字符型
四、农民个人基本数据D401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401-01 个人编码 字符型 系统内个人唯一标识
D401-02 乡村组编码 字符型 12 省市县6位+乡镇2位+村2位+组2位
D401-03 户编号 字符型 4 村民组内的单户流水号
D401-04 户属性 字符型 1 S101-10
D401-05 人编号 字符型 2 户内流水号
D401-06 姓名 字符型
D401-07 身份证号 字符型 18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401-08 医疗证/卡号 字符型 18 前6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中本县的代码,7-12位为乡村组的编码,13-16位为“户编号”,17-18为户内人编号(以户建证/卡为16位)
D401-09 性别 字符型 1 S101-01
D401-10 出生日期 日期型
D401-11 婚姻状况 字符型 1 S101-02
D401-12 民族 字符型 2 S101-03
D401-13 出生地 字符型 6 S101-04
D401-14 所在地区 字符型 6 S101-04
D401-15 健康状况 字符型 2 S101-05
D401-16 与户主关系 字符型 2 S101-06
D401-17 工作单位 字符型
D401-18 职业 字符型 3 S101-07
D401-19 首次参合时间 日期型
D401-20 个人缴费金额(元) 数值型 参合个人实际交费的总金额(包括乡村集体补助部分和民政医疗救助补助部分)
D401-21 其中:民政医疗救助补助(元) 数值型 原应由参合个人交纳,依据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资助代交的数额
D401-22 资助部门代码 字符型 1 S201-07
D401-23 资助金额(元) 数值型
D401-24 累计门诊医药费用(元) 数值型
D401-25 累计门诊补偿金额(元) 数值型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401-26 累计住院医药费用(元) 数值型
D401-27 累计住院补偿金额(元) 数值型
D401-28 住院次数 数值型
D401-29 主要慢病类型1 字符型 3 S301-01
D401-30 主要慢病类型2 字符型 3 S301-01
D401-31 当前状态 字符型 1 0-正常1-外出
D401-32 迁入/迁出标志 字符型 1 S101-11
D401-33 迁入/迁出时间 日期型
D401-34 迁入/迁出原因 字符型
五、医疗补偿数据D501-502
1、门诊医疗补偿数据D501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501-01 个人编码 字符型
D501-02 患者姓名 字符型
D501-03 患者性别 字符型 1 S101-01
D501-04 患者身份证号 字符型 18
D501-05 家庭编号 字符型
D501-06 医疗证/卡号 字符型 18
D501-07 就诊类型 字符型 1 S301-05
D501-08 就诊日期 日期型
D501-09 就医机构代码 字符型 14 S201-01
D501-10 就医机构级别 字符型 1 S201-08
D501-11 接诊科室 字符型 4 S201-04
D501-12 经治医生 字符型
D501-13 来院状态 字符型 1 S301-02
D501-14 疾病代码 字符型 3 S301-01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501-15 转往医院 字符型
D501-16 转往医院级别 字符型 1 S201-08
D501-17 门诊医药费(元) 数值型
D501-18 其中:西药费(元) 数值型
D501-19 中药费(元) 数值型
D501-20 检查费(元) 数值型
D501-21 治疗费(元) 数值型
D501-22 可补偿门诊医药费(元) 数值型 经审核,在合作医疗补偿范围以内的门诊医药费
D501-23 核算补偿金额(元) 数值型
D501-24 实际补偿金额(元) 数值型
D501-25 补偿帐户类别 字符型 1 S301-09
D501-26 补偿类别 字符型 2 S301-06
D501-27 补偿机构 字符型
D501-28 补偿日期 日期型
D501-29 经办人 字符型
2、住院医疗补偿数据D502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502-01 个人编码 字符型
D502-02 患者姓名 字符型
D502-03 患者性别 字符型 1 S101-01
D502-04 患者身份证号 字符型 18
D502-05 家庭编号 字符型
D502-06 医疗证/卡号 字符型 18
D502-07 住院号 字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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