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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35:14  浏览:90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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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财金[200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妇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保障妇女发展权利,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农村妇女贷款额度参照城镇妇女执行,申请人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共同确定。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不含东部七省市),展期逾期不贴息。东部七省市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已结息部分不作追溯调整。

  三、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妇女、贴近家庭的优势,做好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协助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做好个人资信评估、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尽快办理担保和贷款发放手续。经办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四、农村妇女按照自愿原则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妇联组织应对借款人申请进行调查,深入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对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妇联组织应及时提交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核。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现有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发挥妇联组织在促进城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中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城镇失业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工作。城镇妇女可以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六、妇联组织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和贷后核查工作。加大创业就业妇女培训力度,指导妇女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跟踪项目实施,做到家庭情况清、贷款项目清、贷款数额清、还贷能力清,积极帮助解决承贷妇女困难,切实增强妇女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能力。

  七、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切实利用妇联组织的组织优势、宣传优势和载体优势,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当地妇联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八、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小额担保推荐贷款回收率高的妇联组织,纳入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等确定考核和奖励标准。奖励资金用于地方各级妇联组织的工作经费补助。

  九、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要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基层妇联组织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动机制。省级妇联组织要加强对基层妇联组织的考核管理,及时总结地方各级妇联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请各地财政部门联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行政区域内相关金融机构。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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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消除碘缺乏病的长效工作机制,强化碘缺乏病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确保各省(区、市)及95%以上的县(市)按期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3个部门共同印发的《201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的要求,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共同制定了《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doc

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



一、背景
我国是世界上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国家之一,坚持普及碘盐是持续纠正人群碘营养缺乏的唯一有效途径。10多年来,我国通过实施全民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使人群碘营养状况总体得到改善。但是,一些原盐产区、西部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人群仍在遭受缺碘危害,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消除碘缺乏病的长效工作机制,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做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强化碘缺乏病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确保各省(区、市)及95%以上的县(市、区、旗)按期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根据《201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的
及时掌握缺碘地区居民户碘盐普及情况,动态评价人群碘营养状况及病情的消长趋势,为适时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和科学调整干预策略提供依据。

三、内容与方法

(一)碘盐监测。

1.监测内容。居民户食用盐。
2.监测时限。各省(区、市)以县(市、区、旗)为单位开展监测。每年4月1日至6月15日,完成随机抽样监测及数据传报;每年6月1日至8月15日,完成重点抽样监测及数据传报。
3.监测方法。
(1)随机抽样监测。
① 所辖有9个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县(市、区、旗)。按东、西、南、北、中划分5个抽样片区,在东、西、南、北片区各随机抽取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在中部片区随机抽取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共抽取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每个被抽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随机抽取4个行政村(居委会),不足4个行政村(居委会)时全选(下同),填写表1;在每个被抽中的行政村(居委会),随机抽检8户居民食用盐,填写表2。
② 所辖有9个或不足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县(市、区、旗)。按东、西、南、北、中划分5个抽样片区,在每个片区各随机抽取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辖有5个或不足5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县(市、区、旗),抽取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随机抽取4个行政村(居委会),填写表1;在每个行政村(居委会),随机抽检15户居民食用盐,填写表2。
③ 辖区内均为高碘乡的县(市、区、旗),按照抽样方法①或②抽检居民户食用盐;辖区内有部分高碘乡的县(市、区、旗),先将该县划分为高碘和非高碘两个抽样片区,再分别按照抽样方法①或②抽检居民户食用盐。
(2)重点抽样监测。
重点抽样原则:首选位于或邻近原盐产区,碘盐监测“盲区”或碘盐监测存在问题的地区,边远、贫困或受非碘盐冲销较严重的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
重点抽样方法:将被抽到每个重点县(市、区、旗)的辖区划分为5个片区,每个片区重点抽取1个非高碘乡(镇、街道办事处),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重点抽取4个非高碘行政村(居委会),填写表3;每个行政村(居委会)随机抽检15户居民盐样,填写表4。
重点抽样范围:未实现和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省(区、市),按照上述抽样原则和抽样方法,每年至少抽取20%的县(市、区、旗)开展重点抽样监测。已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省(区、市),每年根据本地碘盐普及情况,确定开展重点抽样监测的范围。
4.碘盐检测方法。
(1)随机抽样监测:在居民户采集食盐后,即在现场进行半定量检测(若在检测中发现有非碘盐,应查找并登记非碘盐的来源渠道),填写表2;随后将盐样送到实验室定量检测,按照GB/T 13025.7-1999直接滴定法(川盐及其它强化食用盐采用仲裁法)测定盐中碘含量,填写表5。
(2)重点抽样监测、高碘地区监测:采集居民户盐样后,即在现场进行半定量检测,填写表4。
5.判定标准。
(1)合格碘盐:加碘食盐中碘含量符合国家碘含量最新标准。
(2)不合格碘盐:加碘食盐中碘含量低于或超出国家碘含量最新标准。
(3)非碘盐:在非高碘地区,居民食用的碘含量低于5mg/kg的盐。
(4)无碘食盐:在高碘地区特许供应的盐碘含量低于5mg/kg的食用盐。

(二)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

1.监测范围。历史上曾有地方性克汀病(以下简称地克病)流行,且本年度碘盐覆盖率低于80%的县(市、区、旗);或有确诊新发地克病病例的县(市、区、旗)。
2.监测时限。每年9月1日至11月5日,当居民户碘盐监测覆盖率达到80%以后,终止高危地区监测。
3.监测方法和内容。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在被监测县(市、区、旗)抽取3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监测,优先抽取有历史地克病病例或有确诊新发地克病病例的乡(镇、街道办事处)。
(1)搜索疑似地克病病例。在被监测县查阅县级医院、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的门诊日志、住院病历,搜索疑似病例;对被监测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卫生人员进行培训,开展疑似病例线索调查,填写表6。
(2)检测甲状腺容积和尿碘浓度。在每个被监测乡(镇、街道办事处)随机抽取2所小学(首选乡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学校);在每所小学抽取40名8-10岁学生,检查甲状腺容积和尿碘浓度,填写表7。当学校8-10岁学生不足40名或2所小学的8-10岁学生总样本量不足80名时,可从邻近小学抽取补足。
(3)入户调查。在每个被监测乡(镇、街道办事处)抽取2个曾有历史地克病病例或有新发地克病病例的行政村(居委会),在每个行政村(居委会)对20名18-40岁育龄妇女家庭的食盐来源、食盐种类等情况进行调查;对其家庭食盐样品进行盐碘半定量检测;随机抽检其中10名育龄妇女尿样的尿碘浓度,填写表8。
(4)调查被监测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实施碘盐供应、碘油投服等防治措施情况,填写表9、表10。
4.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1)地克病诊断。采用地克病和地方性亚临床克汀病诊断标准(WS104-1999)。
(2)甲状腺检查。按地方性甲状腺肿的诊断标准(WS 276-2007)进行检查和判定。
(3)尿碘浓度。采用砷铈催化分光光度测定法(WS/T 107-2006)。
(4)盐碘含量。采用直接滴定法,川盐及其它强化食用盐采用仲裁法(GB/T 13025.7-1999)。

(三)调查评估。

用于考核评估省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工作进展。
1.评估对象。8-10岁学生。
2.评估内容。甲状腺容积、尿碘浓度、盐碘含量。
3.评估时限。每3年开展一次。
4.评估方法和内容。以省为单位,按“人口比例概率抽样方法”确定30个抽样单位所在的县(市、区、旗);采取单纯随机抽样方法从每个抽样单位中抽取1所小学,填写表11;在被抽中的小学随机抽取40名8-10岁学生,测量其甲状腺容积,检测其家中食盐碘含量;随机采集其中20名学生的尿样,检测其尿碘浓度,填写表12。
5.检测方法。
(1)甲状腺容积。采用B超法,按地方性甲状腺肿的诊断标准(WS 276-2007)判定。
(2)尿碘浓度。采用砷铈催化分光光度测定方法(WS/T 107-2006)。
(3)盐碘含量。采用直接滴定法测定,川盐及其它强化食用盐采用仲裁法(GB/T 13025.7-1999)。

四、职责与分工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卫生部制定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组织和领导全国碘缺乏病监测工作,向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各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2.各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监测实施方案,组织管理碘缺乏病监测工作,向省(区、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州、地)级、县(市、区、旗)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3.市(州、地)级、县(市、区、旗)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本地碘缺乏病监测工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组织实施碘缺乏病监测的人员培训、督导、评估和质量管理工作。
(2)负责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全国碘缺乏病的监测信息。
2.各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承担碘缺乏病监测的人员培训、督导、评估和质量控制工作。
(2)负责实施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和调查评估工作。
(3)负责确诊新发地克病及划定高危地区的范围。
(4)负责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本省(区、市)监测结果。
3.各市(州、地)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承担碘盐监测的人员培训、督导和质量控制工作。
(2)负责县(市、区、旗)级碘盐监测抽样,承担尿碘检测。
(3)参与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和调查评估工作。
(4)负责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本市(州、地)监测结果。
4.各县(市、区、旗)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具体实施碘盐监测工作。
(2)参与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和调查评估。
(3)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本县(市、区、旗)监测结果。

五、报告与反馈

(一)碘盐监测。
1.县(市、区、旗)级。
(1)碘盐随机抽样监测。县(市、区、旗)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5月15日前完成监测数据的录入和传送,并向市(州、地)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县(市、区、旗)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质监、盐务等相关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2)碘盐重点抽样监测。每年7月15日前,完成上述报告与反馈工作。
2.市(州、地)级。
(1)碘盐随机抽样监测。市(州、地)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5月30日前完成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传送,并向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市(州、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质监、盐务等相关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2)碘盐重点抽样监测。每年7月30日前,完成上述报告与反馈工作。
3.省(区、市)级。
(1)碘盐随机抽样监测。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6月15日前完成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传送,并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质监、盐务等相关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2)碘盐重点抽样监测。每年8月15日前,完成上述报告与反馈工作。
4.国家级。
(1)碘盐随机抽样监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于7月15日前完成全国碘盐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并向卫生部报送全国监测分析报告;卫生部负责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2)碘盐重点抽样监测。每年9月15日前,完成上述报告与反馈工作。

(二)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
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根据碘盐监测结果划定的高危地区监测范围,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组织市(州、地)、县(市、区、旗)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开展高危地区监测;于10月15日前完成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传送,并向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质监、盐务等相关部门通报监测结果,有关部门根据监测情况,适时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11月5日前完成高危地区监测数据汇总和分析,并向卫生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

六、信息利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职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努力做到监测有序、信息顺畅、响应及时、措施有力,有效落实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卫生部门要及时将监测信息通报各有关部门,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质检和盐业主管等部门要认真研究监测通报,充分利用监测信息,结合各自的监管职能,适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实施应对措施情况,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原盐产区、碘盐覆盖率及合格碘盐食用率较低地区的监管力度,发现有病情严重回升地区,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适时采取应急补碘措施。
在缺碘严重且普及碘盐暂时有困难的地区,卫生等部门要对严重缺碘的育龄妇女,尤其是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需人群,因地制宜地采取安全、有效和适宜的强化补碘措施,预防发生新生儿智力残疾。
卫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质检和盐业主管等部门依据碘缺乏病监测信息及所采取的应对措施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联合通报。

七、质量控制

(一)人员培训。
1.监测方案培训。通过对各级监测相关人员的逐级培训,确保监测方法统一、技术规范和协调有序。
2.监测技术培训。从事甲状腺B超检查、地克病诊断的专业人员,须经国家级专家培训或经国家级专家认可的省级师资培训,受训人员在经考核取得合格资质后,方可上岗;甲状腺触诊、尿碘检测、盐碘检测、数据录入技术统一由省级组织培训,受训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督导评估。
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要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监测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对10%的县(市、区、旗)进行现场督导,评估监测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督导评估的重点:执行方案的一致性、样本采集和抽样方法的规范性、检测技术的准确性、资料收集的可靠性和完整性、报告与反馈的及时性、信息利用的有效性。

(三)实验室检测。
1.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负责每年组织对市(州、地)、县(市、区、旗)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检测尿碘、盐碘实验室的质控考核;承担尿碘和盐碘检测任务的实验室,须经外质控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根据外质控考核情况,统一安排样品检测任务。
2.各市(州、地)、县(市、区、旗)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所备份的尿样和盐样应存放5个月以上,以备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在现场督导时,对至少5%的盐样、尿样检测结果进行随机抽检复核。抽检报告于每年7月30日前,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数据管理。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应设专人负责碘缺乏病监测信息管理,确保监测数据在收集、管理、分析和上报过程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新上岗的监测信息管理人员要统一安排岗位培训。
2.各种原始资料要及时分类、归档和备份光盘。

附件1:碘缺乏病监测报告与反馈图解
附件2:相关术语和定义
附件3:监测表格(表1-12)

附件1 碘缺乏病监测报告与反馈图解


附件2 相关术语和定义

一、碘盐监测指标

(一)碘盐覆盖率。
定量检测碘盐覆盖率计算方法:碘含量≥5mg/kg的盐样份数占检测盐样份数的百分率(计算省级碘盐覆盖率时,须采用县级人口数加权)。




半定量检测碘盐覆盖率计算方法:显色的盐样份数占检测盐样份数的百分率。

(二)合格碘盐食用率。
食盐中碘含量符合国家碘含量最新标准的盐样份数占检测盐样份数的百分率(计算省级合格碘盐食用率时,须采用县级人口数加权)。




(三)碘盐合格率。
食盐中碘含量符合国家碘含量最新标准的盐样份数占碘含量≥5mg/kg盐样份数的百分率(计算省级碘盐合格率时,须采用县级人口数加权)。




(四)无碘食盐率。
定量检测无碘食盐率计算方法:高碘地区碘含量<5mg/kg的食用盐样品数占检测盐样份数的百分率(用于评价高碘地区供应无碘食用盐措施落实情况的指标)。




半定量检测无碘食盐率计算方法:不显色的食盐样品数占检测食盐样品数的百分率。
(五)高碘地区。
符合GB-T 19380-2003标准,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高碘地区。

二、高危地区监测

(一)疑似地方性克汀病病例。
由市(州、地)或县(市、区、旗)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流行病学和临床专家诊断组,按照WS 104-1999标准诊断的地方性克汀病病例。

(二)确诊地方性克汀病病例。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部组织的流行病学和临床专家诊断组,按照WS 104-1999标准诊断的地方性克汀病病例。1997年以后出生的确诊地方性克汀病病例为新发地方性克汀病病例。
(三)碘缺乏病高危地区。
历史上有地方性克汀病流行,且碘盐覆盖率低于80%的县(市、区、旗);或有确诊新发地方性克汀病病例的县(市、区、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划定高危地区范围。

三、调查评估
(一)甲状腺容积。
采用B超检测仪测量的甲状腺左叶容积与右叶容积之和,即:甲状腺容积 = 0.479 ×(甲状腺左叶长度 × 左叶宽度 × 左叶厚度 + 甲状腺右叶长度 × 右叶宽度 × 右叶厚度)/1000。
注:甲状腺容积的单位为ml,甲状腺长度、宽度和厚度的单位为mm。

(二)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
采用B超检测出的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除外甲状腺炎、甲亢和甲状腺癌等)人数占受检8-10岁儿童人数的百分比。
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8岁儿童甲状腺容积大于4.5ml的人数 + 9岁儿童甲状腺容积大于5.0ml的人数 + 10岁儿童甲状腺容积大于6.0ml的人数)/ 检查人数 × 100%。

附件3
监测表格(表1 - 12)

表1 乡级和村级碘盐监测抽样登记表
(碘盐随机抽样监测专用)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监测地区类别:p非高碘县 p县辖区均为高碘乡 p县辖区有部分高碘乡
监测地区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数:p 9个以上 p 6-9个 p 5个或以下

地理方位 被抽取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 被抽取村(居委会)名称








西



























填表说明:1.此表为市(州、地)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抽样登记表。
2.由市(州、地)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填写后,一式三份,一份
通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份报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份存档。


抽样人: 审核人:

抽样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表2 居民户现场采样记录表
(碘盐随机抽样监测专用)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村(居委会)类型:p非高碘村(居委会)、p高碘村(居委会)
该村(居委会)居民户抽样数量:p 8户 p 15户
随机号 户主姓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食盐种类 现场半定量检测
碘盐 非碘盐



备 注
填表说明:1.本表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填写。
2.本表用于现场居民户抽样及监测记录,由县级监测实施单位存档保存。
3.家庭住址:城镇填写门牌号,乡村填写方位,如村东、村西等。
4.食盐种类(填写代码):精制盐填1,粉洗盐填2,粗粒盐填3,其它填4(注明)。
5.现场半定量检测:碘盐填1,非碘盐填2。

采 样 人: ,单位: ,采样日期: 年 月 日


表3 乡级和村级抽样登记表
(碘盐重点抽样监测专用)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地理方位 被抽取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 抽检村(居委会)名称 抽检村(居委会)类别
片区1



片区2



片区3



片区4



片区5



填表说明:
1.本表为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抽样记录表。
2.由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填写后,一式三份,一份通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份报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份存档。
3.抽检村(居委会)类别:原盐产区填1,碘盐供销网络不健全地区填2,工业盐冲销地区填3,边远地区填4,贫困地区填5,其它(请注明)填6。如果被选取的地区存在两种以上类别,如既是原盐产区又是贫困地区,则填写1+5。

抽 样 人: 审核人:

抽样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表4 居民户现场采样记录表
(碘盐重点抽样监测专用)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村(居委会)类型:p原盐产区、 p碘盐供销网络不健全地区、 p工业盐冲销地区,p边远地区、p贫困地区、p其它,请注明
随机号 户主姓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食盐种类 食盐半定量检测
碘盐 非碘盐



备注
填表说明:1.本表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填写。
2.本表用于居民户现场抽样及监测记录,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留存。
3.家庭住址:城镇填写门牌号;乡村填写方位,如村东、村西等。
4.食盐种类(填写代码):精制盐填1,粉洗盐填2,粗粒盐填3,其它填4(注明)。
5.食盐半定量检测:碘盐填1,非碘盐填2。

采 样 人: ,单位: ,采样日期: 年 月 日
表5 碘盐监测实验室检测记录表

检测地点: 县(市、区、旗) 实验室
检测方法:
样品原编号 实验室检测编号 监测户姓名 样品来源 食盐种类 测定结果(mg/kg) 备注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




……




……




……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实验室填写,一式两份,一份报送本单位碘盐监测主管部门,一份实验室留存。
2.本表用于实验室检测记录、数据库录入及县级监测部门存档保存。
3.食盐种类(填写代码):精制盐填1,粉洗盐填2,粗粒盐填3,其它填4(注明)。
4.备注:仅川盐和其它强化食用盐填写,碘盐填1,非碘盐填2。

检 测 人: 负责人:

检测单位(盖章): 检测日期: 年 月 日

表6 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疑似地方性克汀病调查登记表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村民小组
村(居委会)人口数 人;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人口数 人。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家长姓名 甲肿 傻笑 聋哑 肢体痉挛 矮小 瘫痪 步态姿态异常 眼距宽 斜视 塌鼻梁 粘肿 是否上学 其它补碘措施
种类 时间


填表说明:1.民族:汉族填1,藏族填2,维吾尔族填3,回族填4,其他民族填5。
2.甲肿:填 “0度,Ⅰ度,Ⅱ度”;其它指标:如果阳性“√”,阴性“×”。
3.据实填写其它补碘措施的名称、种类、时间等。
填表人: , 审核者: ,调查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表7 碘缺乏病高危地区8-10岁儿童监测记录表


监测地点: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小学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B超甲状腺(mm) 尿碘(μg/L) 投服碘油情况
左宽 右宽 左长 左厚 右长 右厚
填表说明:投服碘油情况填写近1年内是否服用过碘油丸。

填表人: ,审核者: ,监测单位盖章: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表8 碘缺乏病高危地区18-40岁育龄妇女入户调查表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_村民小组
编号 姓名 年龄(岁) 本人基本情况 食盐入户调查情况 1年内是否服用碘油丸 入户碘盐半定量检测结果 尿样检测结果(μg/L)
食盐来源 食盐种类
自挖 购买 以物易物 精制 粉洗 粗粒 其它(注明) 是 否 碘盐 非碘盐

注:本人基本情况填写:新婚妇女填1,孕妇填2,哺乳期妇女填3,其他填4。
其它指标:如果阳性“√”,阴性“×”。

调查人: , 联系电话: ,调查单位盖章: ____,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表9 碘缺乏病高危地区乡级碘盐供应及投服碘油调查表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乡 名 乡人口数 乡年人均收入(元) 本乡是否有盐类资源 本乡碘盐批发点总数 本乡碘盐零售点总数 零售点食盐有关情况 本乡3年来投服碘油丸
半定量检测 各种食盐数量 食盐来源数量 是否 投服时间(年/月) 投服对象 剂量(mg/次)
检测点数 有碘点数 精制 粉洗 粗粒 其它 盐业公司 供销部门 其它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注:1.盐类资源指井矿盐、海湖盐、岩盐、土盐等: 有填1,无填2。
2.投服碘油丸:是填1,否填2。
3.投服碘油丸对象:0-2岁填1,7-12岁填2,新婚育龄妇女填3,孕妇填4,哺乳期妇女填5。
调 查 人: ,联系电话: __,调查单位盖章: ___,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表10 碘缺乏病高危地区村级碘盐供应及投服碘油调查表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__________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 名 村人口数 村年人均收入(元) 本村是否有盐类资源 本村碘盐零售点总数 零售点食盐有关情况 本村3年来投服碘油丸
半定量检测 各种食用盐数量 食盐来源数量 是否 投服时间(年/月) 投服对象 剂量(mg/次)
检测点数 有碘点数 精制 粉洗 粗粒 其它 盐业公司 供销部门 其它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注:1.盐类资源指井矿盐、海湖盐、岩盐、土盐等: 有填1,无填2。
2.投服碘油丸:是填1,否填2。
3.投服碘油丸对象:0-2岁填1,7-12岁填2,新婚育龄妇女填3,孕妇填4,哺乳期妇女填5。

调查人: ,联系电话: ,调查单位盖章: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表11 省(区、市)碘缺乏病调查评估抽样登记表


抽样点序号 市(州、地)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小学名称




抽样人: 审核人:

抽样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表12 8-10岁儿童碘缺乏病调查评估登记表


监测地点: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小学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B超甲状腺检查(mm) 尿碘(μg/L) 盐碘(mg/kg) 投服碘油情况
左宽 右宽 左长 左厚 右长 右厚



投服碘油情况:填写近1年内是否服用过碘油丸。

检查者: ,审核者: _____,监测单位盖章: ____,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5)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征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
统缴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四自”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我市公路建设步伐,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湖州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下同)本地车辆实施通行费统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是指对在湖州市区范围内登记上牌的车辆一次性征收市区“四自”公路(不含高速公路)年度通行费(以下称车辆年通行费)。凡湖州市区的本地车辆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车辆年通行费。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湖州市车辆通行费征收处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车辆年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公安、物价、财政、税务、工商、行政执法、农业农机监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车辆年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湖州市区本地车辆年通行费征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车辆年通行费在车辆年通行费征收机构设立的各缴费窗口缴纳。为方便车主缴纳车辆年通行费,车辆年通行费征收机构还应在公安交警、交通稽征、农业农机监理部门设立车辆年通行费缴纳窗口。

  第五条 公安交警、农业农机监理部门在办理车辆新增、年检、过户、报废、变更、转籍的相关手续时,应核实车辆年通行费缴纳情况,对未缴纳车辆年通行费的湖州市区本地车辆,督促其按车辆年检周期先行缴纳。交通稽征部门在征收交通规费时,应核实车辆年通行费缴纳情况,对未缴纳车辆年通行费的湖州市区本地车辆,督促其先行缴纳。

  第六条 湖州市区本地车辆在缴纳车辆年通行费后,由车辆年通行费征收机构发放车辆通行凭证。在车辆通行凭证有效期内,可在湖州市区范围内各收费站点通行。

  第七条 车辆通行凭证必须粘贴于车辆挡风玻璃的左下角,以备查验。车辆通行凭证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

  第八条 下列湖州市区本地车辆免征车辆年通行费:
  (一)《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免缴车辆:悬挂军队、武警专用号牌的车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行政部门“警”字号牌的车辆。
  (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免征车辆。
  单位在办理免征手续时需提供省、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 车辆通行费退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车辆被盗、被抢及被司法、行政机关查扣查封期间的车辆通行费,凭相关机关证明申报退费。
  (二)报废车辆。凭报废相关证明申报退费,退还相关证明日后剩余的车辆通行费。
  (三)过户到外地的湖州市区本地车辆。凭公安交警部门相关证明、车辆交易发票等申报退费,退还相关机关证明日后剩余的车辆通行费。

  第十条 由稽查人员在市区各收费站点进行车辆年通行费缴纳情况的稽查,发现未缴纳的,责令其缴纳;即时处理影响交通畅通的,可以要求驾驶员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十一条 对拒不缴纳车辆年通行费以及冒用、涂改、伪造、转借车辆通行凭证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拒绝、阻碍车辆年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征收车辆年通行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车辆年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8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具体实施细则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