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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08:05  浏览:8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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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32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区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无锡市市区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精神,逐步实现市区高龄、贫困老人无障碍进入养老机构安度晚年,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高龄、贫困老人(以下简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如下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自愿要求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人。

  本办法所指的高龄老人为:年满80周岁、需要生活照料的孤寡老人。

  本办法所指的贫困老人为:年满60周岁、需要生活照料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人;或是年满60周岁、需要生活照料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以上、2倍以下的低收入户中的老人。

  需要生活照料是指需要介助(日常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和介护(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特定对象。

  二、补贴标准

  按照老人护理等级实行定额补贴(标准见附件)。定额补贴只能用于老人入住本市市区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证书)基本服务费用。凡老人同时符合2种以上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高的执行。经批准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的老人,不得同时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三、审核审批

  老人有入住机构养老需求的,可按下列程序申请货币化补贴:

  (一)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申请,填写《无锡市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申请表》,提交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本人疾病、残疾状况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居(村)委会在收到老人申请后,由街道办事处(镇)、居(村)委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济条件、健康状况(进食、个人卫生、穿衣、排泄、移动及行走等事项)、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评估。

  (三)对经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老人,由居(村)委会在社区公示栏及老人居住地两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老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镇)审核。

  (四)街道办事处(镇)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本人。同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市民政局备案。经批准后,从实际入住的当月起可享受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四、变更与停止

  (一)补贴对象在市区内跨区迁移户口的,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迁出地居(村)委会提交《无锡市区贫困、高龄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变更表》,经户籍迁出地居(村)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并报区民政局批准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迁入地居(村)委会接收变更材料和档案后,经迁入地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后报迁入地区民政局核准,发放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上述补贴对象户口迁出的当月,补贴金由迁出地发放;从次月起,补贴金由迁入地发放。

  补贴对象在本区内迁移的,应及时将有关档案材料由迁出地街道办事处(镇)转到迁入地街道办事处(镇)。

  (二)补贴对象户口迁出本市市区的,由居(村)委会向街道办事处(镇)上报,经区民政局批准后,从发生以上变动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补贴对象健康状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补贴标准的,应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小组评估,居(村)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区民政局批准后,从次月起,补贴金标准按新认定的补贴标准发放。

  (四)因身份发生变化或者死亡等情况,补贴对象不符合继续补贴条件的,应由本人或亲属及时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报告,停止发放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五、发放及结算方式

  (一)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列入社会化发放,统一开设指定银行存折,并由街道办事处(镇)通知补贴对象本人或者亲属至街道办事处(镇)统一领取存折。

  (二)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后,基本养老服务费用按标准按季结报(首季费用自行垫付,并在首次结报时提交与养老机构签订的养老服务协议书),于每季首月5日前(遇国定假日顺延),将养老服务机构开具的上季度缴费票据报送至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季首月10日前转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每季首月15日前拨付补贴资金。

  (四)每季首月20日前,各区民政局将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汇总表(附名单和银行发放清单复印件)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转报,市财政局及时按标准及市承担比例将补贴经费下拨区财政部门。

  六、资金来源

  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由财政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共同承担。其中财政预算资金分担比例为: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50%;滨湖区、新区财政承担80%,市级财政承担20%;锡山区、惠山区财政承担100%。

  七、监督管理

  (一)市民政局是开展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部门。市民政局每年定期会同市财政局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民政局负责本区域内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工作的日常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划拨、发放工作。区民政局应会同区财政局每季定期或不定期对补贴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三)建立补贴管理信息系统。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工作统一纳入无锡民政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操作和管理。

  (四)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挤占、截留和挪用。凡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

市区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

定额补贴标准



对 象
护理等级
补贴标准

年满80周岁的需要生活照料的孤寡老人
介助(半护理)
200元/月

介护(全护理)
300元/月

年满60周岁的低收入户中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
介助(半护理)
300元/月

介护(全护理)
400元/月

年满60周岁的低保家庭中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
介助(半护理)
500元/月

介护(全护理)
6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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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管理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管理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本溪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管理办法》已经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波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本溪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本溪市市场建设委员会负责再生资源经营网点定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本溪市市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
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服务规范,经营网点管理及再生资源经营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工商、公安(消防)、综合执法、规划建设、环保、财政、税务、经济管理、电力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实行统一管理专业经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规模化经营,投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并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从事再生资源利用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自愿组成行业协会,并按照协会章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网点设置
第六条 再生资源经营网点实行总量控制,网点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布局。
再生资源经营网点定点设置规划由本溪市市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同工商、公安(消防)、综合执法、经济管理、环保、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请设置再生资源经营网点必须符合再生资源经营网点定点设置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环保要求,与居民区、学校、医院、办公区等场所相对隔离;
(二)有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
施;
(三)有符合要求的固定经营场地,并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业务办公条件;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及计量设备;
(五)设置收购废旧金属网点的位置必须在铁路、矿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500米距离以外;
(六)城市主干道、旅游景点不得设置回收网点。
第八条 申请设置再生资源经营网点的,应当向本溪市市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定点地址及所在社区意见;
(三)经营场所产权使用证明;
(四)环保部门批准证明。
本溪市市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是否符令规划的意见,报本溪市市场建设委员会审核后书面答.复申请人。
未经本溪市市场建设委员会规划定点审核,不得设置再生资源经营网点,商业、工商、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证照和审批手续。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可申请开办再生资源市场,为储存、集散、交易和初级加工各类再生资源提供服务场所。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按照再生资源经营网点定点设置规划设置的再生资源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到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辽宁省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凭《辽宁省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辽宁省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实行年审制度。
禁止出租、转借、转让《辽宁省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
第十二条 从事再生资源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开展回收、加工等经营业务。
第十三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的15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停业、歇业、合并、迁移或者改变名称、经营范围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的同时,应到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和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并对再生资源经营从业人员组织培训,核发《本溪市再生资源收购
员证》。
第十六条 收购再生资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业人员必须佩戴《本溪市再生资源收购员证》;
(二)收购车辆设有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标识或标牌;
(三)按照《辽宁省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规定的范围进行收购;
(四)禁止沿街敲锣呐喊、噪声扰民;
(五)禁止随意堆放杂物、焚烧废物。
第十七条 除本溪市市场建设委员会核准的以外,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八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实行验证登记制度。
对单位出售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登记;对个人出售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凭社区居委会证明信和个人身份证登记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开付收据。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运输废金属出市的,应到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明》。
第二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报废汽车必须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拆解回收。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认定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收报废汽车。
第二十一条 禁止收购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通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五)一次性的医疗卫生用品;
(六)国家禁止收购的文物和其它物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未经规划设点审批,擅自设置再生资源经营网点的,予以取缔,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辽宁省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辽宁省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予以收回;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租、转借、转让《辽宁省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辽宁省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予以收回: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辽宁省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注销、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不符合再生资源经营网点定点设置规划和设置条件的,责令限期迁移,逾期不迁移的,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岗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流动收购再生资源,从业人员未佩戴《本溪市再生资源收购员证》、流动收购车辆未设置统一标识或标牌、沿街敲锣呐喊、噪声扰民或随意堆放杂物、焚烧废物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无《准运证明》运输废金属出省、出市的,处以废金属价值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收购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销毁,《辽宁省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物品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累计处罚2次(含2次)以上的,会同工商、商业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涉及工商、综合执法、环保等其他管理部门职责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定职权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阻碍、拒绝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再生资源是指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回收或加工整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
本规定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金属废次材料、边角料、灰渣屑、旧金属原材料,报废的机电设备器材、产品、汽车,废旧金属器皿、工具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从贵妇重金“借种”看媒体的人格分裂

杨涛


重庆渝中区的汤女士近日致电《重庆商报》记者称:“13名富豪女子同时登报‘借种’,酬金最高竟达60万元。”记者根据汤女士提供的线索,搜索21日《重庆×报》,果然在第4版广告上发现:征婚交友广告中“借种”广告多达10余条。据统计,有13名自称富豪的女子同日登报“借种”。有4名表示要重酬男方,但未注明金额,其他9人皆称重酬男方20万至60万,总酬金达310万。(《北京娱乐信报》9月22日)
不过,如果你要是认为天上会掉下馅饼,可以财色双收,恐怕又是南柯一梦。记者分别以年轻打工仔、中年研究生身份,拨通其中一个“借种”广告电话。接电话的一名女子先是称“借种”女子的丈夫是服装商,应征的男方只要是年轻小伙就行。其后,又介绍称女子丈夫是台湾房地产商人,对记者的文化程度感到满意。在两次电话中,接电话女士都再三嘱咐记者要带500元介绍费到某婚介所与“借种”女子见面。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又是黑心婚介所在玩的花招,一些婚介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惜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在广告中夸大其词,使用婚托欺骗征婚者。不过,现在这些老一套的伎俩吃不开了,这些黑心婚介所又祭起“财”和“色”两个金字招牌,用贵妇重金“借种”的把戏骗钱了。
    有律师认为,《婚姻法》第2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而,这些女子在没与丈夫离婚的情况下,登报“借种”生子,违反了《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在我看来,不管这种广告是真是假,从广告内容上看,纯粹就是变相的卖淫嫖娼,不过就是一种高价的、一次性的女嫖男卖的交易,本质上与那些发生在那些发廊、宾馆的卖淫嫖娼行为没有什么区别。令我诧异的是,这么明显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的广告怎么就堂而皇之刊登在媒体中。《广告法》明文规定,广告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作为广告发布者的媒体对于广告的内容也负有审核的责任,否则也要与广告主一样承担相应的责任。看来,《重庆×报》在市场化的浪潮中,为追求自身的商业利益,放弃审核责任,实在是难逃其咎。
不过,有趣的是,在这起贵妇重金“借种”的闹剧中,一味钻进钱眼,放弃责任的是媒体;去揭露问题,充分“大众良心代言人”进行监督的也是媒体。尽管《重庆×报》与《重庆商报》不属于同一家单位,但是,我们不能说《重庆×报》不会去进行舆论监督,而现在充当监督者的《重庆商报》等其他媒体就一定不会犯类似《重庆×报》的错误。因为,媒体并非天生的道德高尚者或道德低下者。媒体置身于市场中,要生存就要依靠广告,要拉到更多的广告就必须有广泛的读者,而要吸引读者就必须进行舆论监督,这就让它必须在道德上有高尚一面;但是,当广告商进门后,一些媒体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暂时的利益又不得不满足广告商的不合理要求或者放弃严格审核的责任,这是媒体在市场化运作中经常面临的诱惑,也会让媒体在道德上走向滑坡。今后,如何防止自身人格分裂,不再让类似贵妇重金“借种”的事件发生,是媒体在市场化运作中必须解决的难题。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