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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43:36  浏览:9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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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河东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暂行办法

(2007年8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依据本暂行办法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四)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主要途径是:

  (一)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

  (二)组织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

  (三)检查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和联系选民活动;

  (五)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

  (六)常委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形式。

  第五条 对于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工作作风、工作方法问题,或者工作不力、效率不高、群众反映强烈等方面的问题,由主任会议成员通过谈话等方式,向其指出并提出改进要求。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发现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纪问题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于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区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职。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05年2月28日天津市河东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河东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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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6〕65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政合作,共同促进北海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强经济实力,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了《银政合作协议》,加大对北海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及配套领域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为了规范和加强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银政合作协议》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的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管理单位及借款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是指纳入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银政合作协议》,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并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调查认可的借款人(以下简称指定借款人)为建设北海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所承贷的贷款资金。
所称的项目是指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依据国家及中国农业银行信贷操作规定所符合贷款投放条件的北海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
北海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指以北海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或资产作为资本金的独资项目或占控股地位的项目。北海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安排给北海市的专项资金和北海市政府、财政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北海市政府授予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可资本化的特许经营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贷款项目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相关手续。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项目申请报告应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自治区的要求完成审批或核准。
(二)专款专用原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必须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利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在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农业银行贷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按期筹集还贷资金,保证如期还本付息;做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成立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意向性信用额度贷款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和农业银行广西分行负责人任组长、副组长,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农业银行北海分行(以下简称北海农行)的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研究确定贷款项目,决定项目补贴方案,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指导协调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 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市发改委的主要职责:按程序审批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组织向农业银行推荐项目;负责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监督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向借款人委派财务总监,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的运作以及财务、会计活动。按照批准的预算在财政支出中安排资金对借款人进行补贴。
建设、水利、交通等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归口管理。
第八条 指定借款人的主要职责
(一)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组织实施工程验收等工作。积极推行项目代建制。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备业务素质高、具有会计师以上资格且有上岗证的专职财务人员。
(三)严格按照农业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贷款材料,切实落实项目的相关担保手续。
(四)组织编制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汇总、编报年度资金支出预算,及时上报专项资金和农业银行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五)根据投资计划和财务总监联签的审批单,依法合理拨付资金。
(六)根据与农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制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综合运用项目的经营收入、特许权收入和补贴收入,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七)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农业银行贷款资金。
(八)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和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项目竣工,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九条 发改委根据市本级专项资金预算和借款人与农业银行所签贷款合同年度资金额度和工程进度情况,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并抄送农业银行。
第十条 指定借款人使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时,要参照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农业银行办理贷款资金审批和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借款人使用农业银行各个项目贷款资金要做到专户存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项开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进行,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和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在项目用款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相关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报建、施工、竣工验收等各项手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品目,要实行政府采购。建设过程中,进行重大设计变更,以及需要调整概算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凡使用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手续,并及时移交资产。做到一项一结,不留尾巴。如因客观情况工程不再实施或中途停工的,也要及时办理中途结算等手续,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作为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的偿还
第十四条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发改委、财政局和行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政府性资金按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绵府发[2004]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绵阳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健康,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绵阳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安全责任保障体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各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经费、安全生产专项基金、奖励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治理公共安全隐患;
  (六)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七)研究作出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
  第五条 市、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县(市、区)长、管委会副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它工作的副市、县(市、区)长、管委会副主任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三章 市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均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
  (二)定期分析本单位、本系统安全生产形势,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副市长和市安办;
  (三)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安全事故;
  (四)按照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接到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第七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研究、协调和解决全市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市政府委托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四)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六)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并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以及企业安全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七)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
  (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检查监控重大危险源、监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第八条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消防等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考核机动车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监督检查公共消防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消防和防爆炸安全工作;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涉及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放射源事故和爆炸等重特大事故的救援和现场警戒人员疏散,按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维修企业、客运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规范运输市场行为,查处非法营运;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公路(包括桥涵)日常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及危桥险路隐患的整改;
  (六)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城市市政设施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市燃气(管道天然气、液化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房屋拆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城市建设中涉及安全距离的规划工作;
  (五)组织参加建筑安装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道路外作业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做好农业机械牌证核发和审验;
  (二)依法组织实施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和审验;
  (三)负责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以外农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其它部门管理的除外)的安全监督监察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进行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其它部门管理的除外)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检验工作;
  (二)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其它部门管理的除外)的统计及特种设备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职工和在校学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职工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教职工、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确保教学场地和有关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市场准入和市场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批登记,对从事危险性较大、依法应当办理安全生产前置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不予登记注册;
  (二)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涉及危害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四)负责市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经贸委负责煤矿、地方电力、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土地使用中的安全防范工作,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依法查处非法开采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设施(包括水库、堤、坝、水闸等)和河道、城市供水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病害水库的整治,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的防汛工作,编制防汛预案,发布汛情,组织建立防洪预警联动机制和指导、实施防洪预警;负责指导和监督水利行业、地方电站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和放射性物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处理,参与核工业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进口危险化学品、放射药品的登记、检查。
  第十九条 信息产业(国防工办)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企业和军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组织实施重特大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危房鉴定及危房隐患整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单位、景区(景点)、星级饭店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测和游人疏导工作,监督检查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文化市场和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场所和宗教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工伤社会保险政策的落实,组织实施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
  第二十七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加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督促落实事故处理批复的行政责任追究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市总工会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群众监督。依照国家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参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级其它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依法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对已取得证照的,经检查已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依法撤销原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系统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四章 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详尽周密的安全生产计划;
  (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考核、奖惩;
  (四)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五)依法提取安全生产保证金,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安全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保证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
  (六)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按规定及时整改;
  (七)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八)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素质和技能,提高自我保护和处理突发事件能力;
  (九)制定、演练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具体的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事项按照《四川省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后凡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调整的,有关部门按照新调整的职能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