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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27:18  浏览:81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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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8〕9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吐鲁番地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预算单位获取货物、服务、工程时支付的资金(含政府采购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的约定及规定的程序,将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拨款方式。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直接支付,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市)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地区财政局通过地区财政零余额帐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该项资金的预算单位(指未启动改革试点单位)或财政专户。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直接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程实施。
  
第二章 资金的申请与支付
  第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直接支付方式分为:财政全额直接支付方式和财政差额直接支付方式。
  财政全额直接支付方式是指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先将预算单位自筹配套资金汇集到财政资金帐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履行要求,将财政资金和已经汇集的配套资金,通过财政资金帐户一并拨付给供应商或施工单位。
  财政差额直接支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按照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将财政资金、预算单位自筹资金分别支付给供应商和施工单位。
  第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批复的直接支付分月用款计划与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签定《合同书》。
  第十条 预算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合同约定或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共同审定的有效凭证,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附工程进度说明及相关文件报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实行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的,要附配套资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须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供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以及其他需提交的文件;分期付款的还需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第十二条 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审核后,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或施工单位帐户。
  第十三条 县(市)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地区财政局预算科将预算(追加)指标下达到各县(市)财政部门。同时,送国库科一份,并附资金分配的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财政局国库科审核后,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市)享受该项资金的预算单位或县(市)的财政专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及时对帐,保证资金支付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要保证所签定合同以及提供给财政部门的其他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对因预算单位提供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出现错误,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预算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要严格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财政部门同意,并重新与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签定《合同书》。同时,确保自筹资金按时拨付到位。
  第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资金
  (一)自筹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到位的;
  (二)违反合同约定,超出规定项目、用途使用资金的;
  (三)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工程没竣工的;
  (四)审计、监督检查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金使用有违纪问题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l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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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省级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实验室支撑作用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省级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实验室支撑作用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规划〔201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适应我国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需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大力支持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07年组织实施了省级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实验室(以下简称省级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过几年的努力,省级中心实验室项目已经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为进一步发挥省级中心实验室支撑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挥省级中心实验室支撑作用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要求很强的工作。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加快,企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日益增多,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面临生产环境复杂化、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增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难度加大等问题,仅仅靠经验和直观判断已远不能达到科学监管和依法行政的需要,依托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的技术手段,是准确地查找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的有效途径之一。

近年来我国事故总量较大,由于缺乏必要的技术分析鉴定、模拟验证等技术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亟须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隐患排查、事故调查、标准制修订等方面发挥省级中心实验室的支撑作用。目前,由于我国省级中心实验室建成时间不长,一些地区出现了实验室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结合不紧密、支撑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一是部分实验室存在等、靠、要的思想,工作不主动,业务不明确,专业技术服务能力有待提高。二是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标准规范、政策体系、体制机制等还不能完全适应实验室开展工作的需要。三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服务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隐患排查、事故调查等方面发挥省级中心实验室的作用还不够突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把发挥省级中心实验室作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思路,完善体制机制,推进省级中心实验室积极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精神,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战略高度,着眼于安全生产的客观需求,紧紧围绕事故预防,充分利用省级中心实验室的专业力量和技术优势,加强政府引导,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培育市场需求,拓展服务领域,推动省级中心实验室做大做强,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中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

——准确定位。省级中心实验室要围绕事故预防的中心工作任务,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必要的技术验证与抽检复检,开展重大事故及一般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和分析,承担企业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实现专业化发展。

——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专业领域省级中心实验室实际情况,区分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服务,采取试点、政策扶持、规范管理等措施,着力培育,实现技术服务市场化发展。

——市场驱动。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专业化分工,拓展服务市场空间,深化服务层次,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省级中心实验室不断提高技术实力,增加后劲,实现规模化发展。

——创新发展。营造有利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的外部条件,加强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引导省级中心实验室向高新技术化发展。

(三)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矿山等高危行业在用设备设施的安全性检测率提高到80%以上,重大危险源识别检测技术推广到80%的城市和高危行业,对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增强,培育一批创新能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专业实力雄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技术骨干实验室。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省级中心实验室专业能力建设。省级中心实验室要不断完善和提高自身专业服务能力,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吸引各行业优秀人才参与到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中来。要紧紧围绕事故预防各项中心任务拓展业务范围,深入企业开展关键在用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提供全方位的技术验证和复检,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鉴定分析、模拟验证分析。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省级中心实验室的引导和扶持,创造各种有利条件,支持其做大做强。

(二)推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规范与制度建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抓紧研究制定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在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检测检验项目和检测检验周期,制定和完善在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当地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或政策措施,制定和细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制度,推动检测检验工作开展。同时,要加强在用安全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实现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省级中心实验室要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积极参与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编制、修订工作,加快在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的制修订步伐,确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有据可依。

(三)建立政府购买专业技术服务机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设立专门经费,用于省级中心实验室等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高危行业在用设备设施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及时发现和排查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省级中心实验室接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时,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承担检测检验任务,确保检测检验的公平、公正、公开,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认真查找产生安全隐患的深层次原因和内在规律,及时上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四)将检测检验列为安全生产准入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逐步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作为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复产验收等工作的重要手段,确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公平性、公正性与权威性。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检测检验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复产验收工作中,对未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不予通过。

(五)深入开展事故调查物证检测分析。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调查中,要采用技术鉴定、物证分析等手段,追溯事故直接原因,评估事故造成的人身安全损害程度、设备设施破坏程度、劳动保护措施的作用、应急救援设施的功效等,正确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计算事故损失,提高事故结案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省级中心实验室接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委派,参加事故调查、事故现场监测、获取物证、检验分析时,要及时、准确提供事故现场监测报告、技术鉴定报告、物证分析报告,为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六)开展安全科研创新和产品开发。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制定激励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支持省级中心实验室在作业场所安全条件改善、安全设备设施改造更新、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新产品开发研制以及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承担更多的任务。

省级中心实验室应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要求,发挥技术资源优势,不断提高检测检验技术水平,并注重在每一次检测检验过程中,研究和探索标准的先进性与完整性、方法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设备的精准性与可靠性、结论的准确性与启示性。要坚持一手抓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一手抓科研,以检测检验带动科研,以科研促进检测检验水平的提高。要积极申请和承接各类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不断提高自身科研水平,为安全产品制造企业的产品研发及生产经营单位在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四、加强组织落实

充分发挥省级中心实验室技术支撑作用,是一项重要和长期的任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要创新思路、创新机制、创新措施,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和不足,相互交流沟通,建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省级中心实验室基础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省级中心实验室专业化服务水平,为促进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挥应有的作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日,湖北省报告1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病例,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疫情发生后,湖北省卫生厅高度重视,按照有关规定和方案,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健康宣教等疫情防控措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目前,我国南方地区将进入夏季流感高峰期,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威胁,对社会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严重影响,进一步强化对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落实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和信息沟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早发现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的风险,切实做好各类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及时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减少疫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二、加强监测,落实疫情报告制度

各地要继续做好流感样病例哨点监测工作,及早发现流感活动异常增高,密切监测病毒变异情况。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预检分诊制度,医务人员发现可疑病例,应当认真询问病例的流行病学史,特别是病死禽类接触史等;要切实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管理和排查,尤其是群体性不明原因肺炎的监测、检测、报告和复核工作,并按要求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对网络直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审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各地流感样病例监测和病原学监测的技术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人禽流感监测和报告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有效落实疫情报告制度。

三、积极准备,切实做好技术和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举办地区及其周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预案和工作方案,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有序有效开展夏秋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要加强重点医疗机构、重点科室的能力建设。要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检测试剂、耗材、抗病毒药物、消杀药械和防护用品的储备工作,并明确调用程序,确保及时有效地使用上述物资。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重点强化病例早发现、早治疗能力,进一步提高防控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的敏感性。

四、及时应对,有效降低疫情危害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尤其是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南方洪涝灾害地区、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举办地区及其周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加强对辖区内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形势的研判,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一旦发生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会同当地相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和工作方案及时妥善应对,最大限度防止疫情扩散,降低疫情危害。

五、广泛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防病意识

各地要加大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宣传力度,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告知群众发现病死禽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兽医部门,不接触、不食用病死禽,进一步提高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的风险沟通工作,一旦发生疫情,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情况,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