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31:00  浏览:8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等


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09]2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振兴装备制造业,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委颁发的《关于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8]22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定义和范围
  第二条 重大技术装备定义与范围。
  (一)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的装备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的、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征,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自主开发制造的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
  (二)本办法所指重大技术装备包括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总成或核心部件。其中首次应用的成套设备总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250万元以上,总成或核心部件价值在50万元以上。
  (三)本办法所含的领域范围包括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16个重点领域,以及结合北京产业特点与发展方向,重点发展的先进数控装备、数控系统及功能部件,清洁高效发电技术装备、高压输配电成套设备,自控系统与精密仪器仪表,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高效节能、新能源关键设备,电子专用设备,印刷机械,数字化医疗器械,工程机械及轨道交通设备,新型纺织机械,煤矿机械,核辐射成像探测装备等领域,以及系统整体解决方案。
  第三条 试验、示范项目定义。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项目包括试验项目和示范项目。试验项目是指项目单位所采取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国际上首次应用;示范项目是指采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国内或北京地区首次应用。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的企业自主开发研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本市使用单位应用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研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均可申请列为中关村科技园区试验项目或示范项目。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四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政策。
  (一)对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市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用地审查、优先安排环保评估、优先纳入科技支撑和技术改造计划。
  (二)对开发符合国家规定的重大技术装备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可通过市财政局向财政部提出个案税收优惠政策申请。项目单位采购的首台(套)自主创新重大技术装备,符合税法规定加速折旧条件的,允许加速折旧。
  第五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风险补助政策。
  对经试验、示范项目应用成功并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本市使用单位可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申请给予风险补助,但补助数额应不高于设备价格的10%。
  第六条 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其他资金支持政策。
  (一)鼓励和引导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业绩突破有突出贡献、符合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北京市重大科技专项要求的研发项目,市科委可按现行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予以优先支持。
  (二)鼓励和引导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工作,对取得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业绩突破有突出贡献的产业化制造项目,项目单位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可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促进局申请资金支持。
  (三)鼓励企业积极争取承担国家任务,对其承担的国家相关重大专项,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七条 试验、示范项目设备的采购。
  (一)对市政府采购范围之外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招标确定拟采购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或研制单位。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也可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有限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二)招标过程中,需考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因素,并视情况合理设置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评标因子或权重,不得以业绩为由排斥该类设备参与投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试验、示范项目主管部门及职责。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工业促进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联合工作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发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公告或通知;
  (二)负责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组织、认定工作;
  (三)协调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组织项目监督工作。
  办公室设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日常事务的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试验、示范项目管理。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工作,开展首台(套)试验、示范项目及其产品的申请及组织认定和监督管理。
  (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单位申请试验、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2.对突破首台业绩有突出贡献,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范畴;
  3.研制单位必须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三)用户单位申请试验、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2.使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属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首次自主开发制造,并对培育首台业绩、拓展市场有促进作用。
  (四)申请单位应根据本条的规定,编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
  第十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受理。
  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单位或使用单位通过中关村各园管委会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申请试验、示范项目。联合工作组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组评估认定项目是否符合试验、示范项目的条件。专家组出具的意见,作为是否确认试验、示范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认定。
  专家组进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时,应明确提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具体范围,即属于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核心部件或总成,作为政策支持的依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专家组意见,会同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审核试验、示范项目。
  第十二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监督。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装备招标采购须严格按照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在执行过程中,技术路线及投资总额等确需调整的,必须将调整方案报联合工作组审核。
  (二)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必要时应组织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抽查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
  (三)实行扶持项目的中止机制。联合工作组要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标志性目标要求,或进展情况差、资金使用无明显效果的项目,经联合工作组认定,应及时予以中止。
  (四)项目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取消其以后年度承担项目的资格。
  (五)同一项目同一阶段不得重复享受政府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十三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评估。
  (一)联合工作组将根据试验、示范项目的内容和项目业主提出的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实施方案,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的使用绩效进行后评估。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园管委会要加强对试验、示范项目及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的跟踪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获得财政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绩效情况书面报送联合工作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联合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试行,待成熟后在全市推广。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94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流行性出血热又称肾综合征出血热,是由汉坦病毒引起的一种自然疫源性疾病,是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我省1955年开始有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报告,2002年流行性出血热发病率逐年上升。2004年至2008年,我省流行性出血热发病率一直处于全国的前三位。今年截止到7月9日,全省共报告出血热病例616例,较去年同期上升1/3,死亡10例。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遏制出血热疫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流行性出血热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性,高度重视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防治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防治措施。要将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从政策、经费、人员等多方面给予支持。要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制定科学可行的工作方案,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保证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协调的工作机制。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形成防治的整体合力。卫生、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牧业、林业、教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建立高效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确保各项防治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三、继续完善和加强疫情报告监测工作。各地要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流行性出血热疫情统计、分析、监测和报告,重点加强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的报告工作,不得瞒报、漏报和迟报。要加强对人间、鼠间流行性出血热疫情及鼠密度、鼠间带毒率监测,了解主要疫源地的变化趋势,认真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调查及流行毒株的监测,开展疫情的预测和预报,为科学制定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从即日起,流行性出血热医疗救治以市 (州)为单位实行网上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省卫生厅向省政府实行周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累计住院人数、累计出院人数、现住院人数、重症病例数。重症病例要实行即时即报制度。

  四、加强医疗救治工作。省级流行性出血热定点医院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各市 (州)、县 (市、区)也要成立定点医院,收治辖区内流行性出血热患者。要确定医疗条件、技术较好并具备救治能力的医院为重症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对重症患者采取专家会诊、逐级转诊、120转送等机制,保证重症患者得到有效救治。省里将下发 《吉林省流行性出血热诊疗方案》,并成立由传染科、肾病科、ICU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到重点地区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各市 (州)、县 (市、区)也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组织和指导辖区内流行性出血热的医疗救治工作。

  五、继续狠抓灭鼠工作。各地要广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结合卫生城镇创建工作,搞好环境卫生的整治,消除鼠类栖息、繁殖和活动的条件。混合型和家鼠型疫区应在春季流行高峰来临前重点做好灭鼠工作,有效降低当地的鼠密度,切断流行性出血热的传播途径。

  六、加强技术指导和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培训重点放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使基层医务人员能够掌握流行性出血热鉴别诊断、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等专业知识,提高临床诊断和救治能力,降低病死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疫情管理及分析等专业培训的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的技术指导,确保对流行性出血热疫情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七、做好重点人群和重点疫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目前农村青壮年是流行性出血热发病主体,要把这部分人群作为重点,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我省已确定30个流行性出血热高发县 (市)为重点疫区,并在重点疫区实行免费应急接种工作,目前第一批疫苗已经到位。各地要认真做好基础调查,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计划,保证安全、规范、科学、有效接种。其他地区也应遵循科学、自愿的原则,对重点人群开展预防接种,形成有效的免疫屏障,遏制疫情扩散。

  八、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印发宣传单、制作宣传板、举办现场宣传活动等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宣传。宣传工作要到村、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不留死角。通过宣传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流行性出血热的危害性,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病意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7月20日



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资源[2002]63号


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为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规范认定工作,经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规范认定工作。省级经贸委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领导,成立的认定委员会要吸收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人员参加。要充分发挥各行业管理部门和专家的作用,涉及有关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可委托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初审。

  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的要求,规范管理,减化程序,加强监督。要增加认定工作的透明度,不得为企业指定检测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认定费用,提高认定工作效率。

  二、严格把关,落实好优惠政策。各地经贸委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免增值税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认定,要严格把关,不得扩大产品范围,防止税收流失。

  三、加强监督,建立公示、检查机制。各地经贸委要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具备的条件、申报和认定程序、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等情况公开发布,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名单,要在认定完成一个月内予以公示。对认定企业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不进行整改的,要取消其认定资格。

  为加强监督,2002年我委将对各地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各地经贸委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在今年上半年对认定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7月底前报我委。在此基础上,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请将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我委。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