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技术联盟发展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24:01  浏览:8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技术联盟发展的实施办法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技术联盟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技术联盟发展,推进产业组织创新,深化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特色产业竞争优势,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决策、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联盟是指以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为核心,大学、科研机构和中介组织参与,以契约关系为纽带,通过资源共享和创新要素的优化组合,围绕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进行协同创新的利益共同体。
第三条 政府支持产业技术联盟开展下列工作:
(一)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合作研发;
(二)推广、应用和保护知识产权;
(三)制定和推广技术标准;
(四)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
(五)设计并实施行业整体解决方案;
(六)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创新人才;
(七)吸引创业资本投资;
(八)建立产业技术信息和标准信息交流平台;
(九)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对于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专利池并提供专利许可服务的产业技术联盟,市政府相关部门将其列为专利引擎计划的支持对象。中关村管委会对产业技术联盟成员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国外发明专利申请、维护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单笔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五条 鼓励产业技术联盟中企业牵头,联合大学、科研机构等,共同研发制定技术标准,对获得立项或批准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主要创制企业单项标准不超过4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依托产业技术联盟建设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中关村开放实验室等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构建联盟成员协同研发、技术对接、测试验证的产业环境,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不超过国家支持金额50%的配套资金,最高限额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产业技术联盟依托现有科技资源与社会资本联合建设专业孵化器和专业园,争取成为国家产业基地,吸引联盟成员进驻,对于租赁经营用房自用的联盟成员,给予每天每平方米1元补贴,最高补贴面积1000平方米,补贴期为两年。
专业孵化器和专业园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使用的五年期以上的基本建设贷款,可申请中关村园区相应的贴息资金,对一个建设项目的贴息不超过三年,原则上贴息比例不超过20%。
第八条 支持产业技术联盟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国家和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性需求为目标,通过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设计并实施整体解决方案。
对于列入国家重大研发、产业化及示范工程的项目,纳入市重大科技专项支持,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不超过国家支持金额50%的配套资金,最高限额500万元;对于申报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配套资金和园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优先立项支持。
第九条 支持产业技术联盟成员为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提供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不超过采购额20%的资金支持,最高限额5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产业技术联盟企业与着名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按照企业需求联合定制培养人才,中关村管委会根据校企合作协议以及实际到企业工作人数等情况,给予每家企业年度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发挥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放大作用,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面向产业技术联盟企业进行投资。产业技术联盟企业进行信贷融资的,与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贷款担保机构优先提供担保,单笔最高担保额度为3000万元,企业可获得50%的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支持产业技术联盟注册成立行业协会。中关村管委会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专题调研、编写产业年度发展报告等专项工作,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支持产业技术联盟成员与跨国公司或国际着名研发机构进行联合研发,根据形成的技术标准、发明专利、产业化等情况,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支持产业技术联盟围绕产业链建立技术、产品及应用展示中心,以整体特装方式组织参加国际性展会,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10〕75号


部机关各司局,驻楼各单位:
为积极营造清洁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楼内工作人员及来访者免受烟草烟雾危害,促进职工身体健康,依据《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部机关实际,制定了《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

一、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全面无烟,即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禁烟区域包括楼内所有场所。
二、成立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三、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职工(以下简称为职工,含借调人员)应当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争当控烟表率,自觉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不给他人递烟,不给领导敬烟,不接受他人敬烟。
四、在卫生部机关大楼外设立室外吸烟区,职工和来访者只能在室外吸烟区内吸烟。
五、会议室、传达室、机关大楼入口处、一楼大厅、地下车库、食堂、楼梯、洗手间等重点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一楼大厅会客区摆放控烟宣传材料与戒烟指导手册供取阅。
六、每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
七、办公大楼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禁止摆放烟缸烟具,禁止发放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八、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一年的职工给予奖励500元。
九、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的控烟巡查,机关服务中心房管物业处负责来访者的控烟巡查。设立控烟监督举报电话(2371)和举报信箱(食堂门口意见箱)。
十、职工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发现1次通报批评,发现3次建议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司局一年内发现超过3人次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建议取消当年该司局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来访者在办公大楼内吸烟,被访者有义务进行劝阻,如不听劝阻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给予批评教育。
十一、每位职工都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对吸烟者耐心劝阻,坚决制止。对举报他人吸烟的,经查实给予奖励100元。
十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进行抽查,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通报结果。
十三、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

附件: 1.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2.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实施方案

附件1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领导小组:组 长:陈竺
副组长:刘谦、尹力 
成  员:薛晓林、王苏阳、刘殿奎、汪建荣、张国新、
孔灵芝、张朝阳、杨青、秦耕、赵明钢、张宗久、苏志、郑宏、刘登峰、任明辉、葛晓萍、窦熙照、张斌、申红中、钱啸森、胡光、王才有
办公室成员:许培海、王忱、赵树理、霍小军、米燕平、 于明珠、诸宏明、石琦、李新华、樊静、
高学成、妥佳、韩会学、陈昕煜、胡美奇、
李旭亮、曾晟堂、杜新萍、吴连存、汪照全、胡建平、吴克军、祝君祥、郎晓东
领导小组负责部机关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办公室负责讨论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各项奖惩制度和联合监督检查等。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部五委会办公室)承担,并具体负责组织各项创建活动,妇社司健教处予以全面支持配合。办公室成员同时也是本司局(本单位)控烟联络员和监督员,负责本司局(本单位)日常控烟宣传、巡查和管理工作。


附件2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实施方案

为做好控烟履约工作,发挥卫生部门示范带头作用,2009年5月20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要求到2010年,军地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至少50%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成无烟单位,确保2011年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目标。为做好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积极营造清洁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职工免受烟草烟雾危害,促进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全面开展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到2010年9月底卫生部机关达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要求。
二、创建工作
(一)成立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成立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陈竺部长任组长,刘谦、尹力副部长任副组长,各司局和驻楼各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办公室),成员由各司局和驻楼单位综合处(办公室)处长(主任)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部五委会办公室)承担。
(二)制定、印发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实施方案和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
讨论、制定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实施方案和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并以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卫生部机关各司局和驻楼各单位。
(三)开展职工吸烟情况基线调查。
委托中国疾控中心对职工吸烟情况、烟草危害知识掌握情况、对控烟工作态度等进行实名调查。
(四)无烟卫生部机关环境布置。
1.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所有场所均为禁烟区域。在重点区域张贴、悬挂禁烟标识。
2. 在卫生部机关大楼外设立室外吸烟区,有明显引导标识。
3.在卫生部机关传达室门口、办公大楼入口处树立禁烟提示牌。
4.利用一楼大厅电子屏幕、食堂外宣传栏、各司局宣传栏等向职工宣传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和控烟知识等。
5.在一楼大厅会客处摆放控烟宣传资料和戒烟指导手册,供免费取阅。
6.在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开展PM2.5浓度环境监测与评估。
(五)开展戒烟咨询服务,提供戒烟帮助。
2010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前,委托朝阳医院和中日友好医院来卫生部机关为职工提供戒烟指导和戒烟咨询服务,并根据需要提供戒烟药物,帮助吸烟职工积极戒烟。
(六)召开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新闻发布会。
在5月份卫生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布启动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相关新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健康教育活动。
不定期制作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活动宣传专栏,举办控烟知识讲座,提供戒烟咨询服务。
(八)开展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监督巡查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的控烟巡查,机关服务中心房管物业处负责来访者的控烟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落实的监督与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通报结果。
(九)终末调查与考核评估工作。
2010年9月,委托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对卫生部机关创建工作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开展职工吸烟情况终末调查。
三、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
在创建过程中和创建活动结束后,卫生部机关控烟工作依据《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司〔2008〕92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激发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新创业、开拓进取,全面推进我省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为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服务,为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为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和谐浙江”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厅成立“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评领导小组”),厅长任组长,分管政工副厅长任副组长,其他厅领导为成员。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厅政治部主任兼任考评办主任,政治部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为考评办副主任,厅机关各处室(含省法律援助中心,下同)主要负责人为考评办成员。考评办日常工作由厅警务人事处承担。
  第三条 每年度为一个考评周期。考评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的12月下旬至次年1月中旬。

第二章 考评项目与分值设置

  第四条 考评项目包括:年度重点工作、基层工作、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管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管理等)、司法考试、法律援助、依法行政、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综合工作等10个方面。
  第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厅考评办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印发当年度《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确定各考评项目具体考评内容。
  第六条 考评总分由基本分和奖励加分两部分组成。
  基本分为100分,分为考核分和测评分。其中考核分按《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其得分占基本分的80%;测评分为厅领导和厅机关各处室的测评得分,满分为100分,其得分占基本分的20%。
  第七条 当年度有下列情形的,分别给予不同分值的奖励加分:
  (一)市局获省、部级及以上综合奖的每项加2分,获单项奖的(包括监狱劳教工作)每项加1分;获厅级及市委、市政府综合奖的每项加1分;县(市、区)司法局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每项加0.5分。
  (二)市局获集体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每次分别加3分、2分、1分(年度综合考评优胜单位记功不加分)。
  (三)市司法行政系统某项工作(包括监狱劳教工作)受中央或国家领导批示肯定的加2分;受到省、部级领导批示肯定的加1分(多位领导就同一项工作作批示不重复加分)。
  第八条 每年度评比产生若干个影响力大、成效显著的创新项目,作为年度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奖”。

第三章 考评程序与方法

  第九条 各市司法局结合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根据《考核细则》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对照检查、自我评分,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自查材料,连同工作总结和有关加分证明材料呈报省厅考评办。《考核细则》中相关统计数据截止日期为当年的11月30日。
  申报“创新奖”奖项的,须同时报送《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工作“创新奖”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厅考评办组织考核组,由厅考评领导小组成员带领厅机关相关处室人员,进行分组考评。考评工作以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按照《考核细则》,采用听取汇报、个别了解、查看资料、实地检查、座谈会征求意见、对领导班子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省厅考评办将各市司法局呈报的自查材料、年度工作总结通过省厅办公(OA)系统进行公布。厅领导和厅机关各处室结合平时了解的情况,分别填写《市司法局年度工作评议测评表》,对各市司法局的工作实绩、工作作风、领导班子与队伍建设等3个项目进行评议测评。
  第十二条 省厅考评办汇总各考核组的考核和厅机关评议测评情况,研究提出综合评定初步意见,报厅考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结果并通报。
  “创新奖”由厅考评办结合年度综合考评工作,组织专门人员对申报的创新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分析,报厅考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四章 考评结果及其运用

  第十三条 考评总得分前3名的为年度优胜单位,其他为合格单位。
  第十四条 凡当年度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除按照《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扣分外,不得评为年度优胜单位:
  (一)市局领导班子年度民主测评满意、较满意率之和未达到80%的;
  (二)市局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度有受刑事处罚的;
  (三)市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市局因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被行政相对人投诉并经查证属实、产生不良社会后果或被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并败诉的;
  (五)根据《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浙司〔2006〕265号),市局当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
  (六)市属监狱、劳教所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七)发生其他法定“一票否决”事项或情形的。
  第十五条 考评结果为优胜的单位,当年记集体三等功1次;连续2年为优胜的单位,除记集体三等功外,单位主要领导可报记个人三等功1次;连续3年为优胜的单位,单位集体和主要领导可报记二等功1次。
  考评结果通过一定方式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通报,市局领导班子的民主测评情况向所在市委组织部门通报。
  “创新奖”项目予以专项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厅考评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