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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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铜政办〔2008〕8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第三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户管理,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规范操作、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形式
第四条 引导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财政预算安排;
(二)收回的引导资金。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
(一)扶持现代物流业、旅游业、大型专业市场、要素市场、社区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二)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研究、课题研究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三)配套补助国家和省扶持的服务业项目。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服务业发展的新兴行业或重点行业;
(二)单个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300万元;
(三)有助于壮大企业规模,培育服务业品牌;能够扩大市场容量、增加就业,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四)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一定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五)列入省、市服务业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根据支持对象的不同特点,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凡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九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年度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建设背景、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建成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预测。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项目立项或备案批复;
(三)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的有效凭证或证明;
(四)项目选址意见、规划批复或有效证明;
(五)项目用地许可和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适用于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服务业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程序:县区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县、区发改委(或经发委)申报,县、区发改委(或经发委)筛选后报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市属企业按项目所属行业向市直主管部门申报,由市直主管部门筛选后报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调查和论证,提出引导资金安排意见,列入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市主要媒体和市发改委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根据我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确定年度引导资金安排,提出年度支持的重点,并对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安排计划,于每年7月前向社会公布当年度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及申报引导资金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每半年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报告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结题制度。对使用引导资金用于项目研究、课题研究的,项目单位应于项目、课题完成时申请结题,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对使用引导资金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在竣工并经过1年运作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公共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拨付的引导资金,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通报批评,并在3年内不予安排市级支持项目:
(一)弄虚作假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违反引导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和用途的;
(三)截留、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
(四)不能协助正常监督检查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5年内有效。2000年6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考核办法》(铜政办〔2008〕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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