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23:02  浏览:8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7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咨询委),根据党中央提出“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的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决策咨询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规范化、制度化运作,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省咨询委是省委、省政府为推进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而建立的决策咨询机构,是省委、省政府领导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参谋部和智囊团,是听取专家意见、吸纳民意的桥梁,是综合性、战略性和政策性的决策咨询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咨询委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围绕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集聚专家、民众智慧,深入调查研究,力求提供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决策咨询意见。省咨询委就所承担的咨询任务,对省委、省政府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省咨询委由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每届任期5 年,任期与省政府同步。
  第五条省咨询委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个专业部,专业部部长由省咨询委确定。
  第六条省咨询委办事机构为省咨询委办公室。省咨询委办公室负责省咨询委各项咨询研究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咨询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顾问、特邀委员和特约咨询研究员。顾问、特邀委员由省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三章组成人员
  第八条省咨询委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和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省咨询委委员总数控制在65人以内。省咨询委委员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聘任,在届期中可酌情增减。
  第九条省咨询委委员主要在省级部门退出领导岗位的干部和少量在职领导干部、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深专业造诣的学科带头人以及专业研究人员中聘任。省咨询委委员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但仍可继续担任委员。
  第十条委员条件。
  1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心于决策咨询事业,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2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3具有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4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5聘任委员年龄一般在65 周岁以下。对个别身体状况好、专业水平和社会名望高的专家学者,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年龄;
  6决策咨询工作需要或有特别贡献的委员,可以续聘。委员无特殊情况或理由不参加省咨询委组织的活动达一年以上者,视作自动解聘,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委员责任和要求。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学习,不断提高参与决策咨询的能力;
  2尊重科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秉公直言;
  3注重调查研究,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决策咨询工作;
  4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省咨询委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1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2对全省中长期规划和重要规划进行研究和咨询论证;
  3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前瞻性、全局性和涉及民生的重大问题以及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咨询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4根据委托,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咨询论证;
  5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咨询研究和论证任务;
  6联系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咨询机构。
  第十三条省咨询委可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行立题开展咨询和调查研究;有选择地参与各地和有关部门具有全省意义的咨询研究和论证等活动。
  第五章运作方式
  第十四条省咨询委由省政府直接领导。
  第十五条省咨询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过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安排各项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审定重要咨询研究论证报告。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根据主任办公会议要求,协调落实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各专业部在部长的召集下,围绕省咨询委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组织委员开展相应的学习、调查和咨询研究活动。
  第十七条省咨询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回顾咨询工作,研究部署新的咨询任务,讨论通过需要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省咨询委根据咨询任务和要求,组织委员和有关专家以及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调研、课题研究和咨询论证,完成各项决策咨询任务。
  第十九条省咨询委的各项咨询研究成果以文件形式报告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供决策参考。委员个人提出的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咨询意见或建议通过《委员建议》或《咨询研究》报送。同时,省咨询委不定期刊发《咨询简讯》,通报工作动态。
  第二十条建立决策咨询成果考核奖励机制。对科学性和创新性强,被党委、政府采纳的高质量咨询研究成果,由省咨询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省咨询委加强与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及全国省(市、区)决策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二条省咨询委加强对全省各市、县(市、区)决策咨询机构的联系与指导,不断推进全省决策咨询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省咨询委办公室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积极为委员开展咨询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四条省咨询委的咨询研究课题经费和省咨询委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经省咨询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报省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修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函

卫生部法监司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修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函


卫法监卫便函[2004]8号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修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务院直属大型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颁布以来,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各地也反映了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司拟对现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修订。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讨论,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理由,并于2004年2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联系人:杜燮祎联系电话(传真):010-63015751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9号邮政编码:100050 E-mail: cdcadmin@163.com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 http://www.moh.gov.cn/fzyjd 二○○四年元月九日


论房地产楼花按揭

王璐


内容提要:90年代初以来,我国许多地区逐渐引进港、台及海外一些房地产开发的通行作法,在房屋分期付款买卖中采用按揭担保,也称为楼花按揭贷款。它是一种以在建甚至未建的预购商品房作为担保物取得银行贷款的融资购楼方式。如今,以按揭方式买房正在成为城镇居民购买房屋的主要途径,这种新的抵押方式的出现给我国的担保法律提出了新的课题。抵押人尚未取得而将来可以取得的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设定抵押权。为将来可以取得的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可以发挥其所具有的融通资金的担保功能。传统民法“为将来的债权设定的担保无效”的理论已经被打破,各国立法普遍承认“不动产抵押,可以为现在的、将来的、或者可以发生的债权设定抵押权”。该担保方式是借鉴香港地区法律的规定,相当于大陆法的让与担保。本文以此制度为研究对象,对楼花按揭的性质和效力进行了浅略地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实践,对于我国楼花按揭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设想。
关键词:担保、让与担保、抵押、楼花、按揭、楼花按揭
楼花按揭是60年代兴起于香港,70年代被大力推行,现为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房地产金融市场广为流行的一种融资购楼方式。90年代初,楼花按揭传入我国,最近几年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此购楼方式备受关注。楼花按揭是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的交叉领域。从房地产业的角度看,楼花按揭是一种新型房屋买卖方式;而从金融业的角度看,楼花按揭是以预售商品房设定担保的一种贷款方式。从本质上,楼花按揭也是一种房地产担保措施,但较其他房地产抵押方式更具灵活性,因而具有更深一层的经济作用和社会意义。与此同时,由于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楼花所具有的特殊性和由此给按揭权带来的巨大风险,作为一种资金融通方式,更需要对其加以规范。
一、楼花按揭的概念、种类、法律特征和功能
(一)楼花按揭的概念
“楼花”一词并非我国固有,而是传自香港,乃港人所创,是香港人对预售商品房的称呼,它是指区别于现房,正在建设或将要建设的尚未竣工交付的商品房,包括尚在图纸设计过程中的商品房。“按揭”一词也来自香港,是香港人对于英美法上一种物的担保方式“Mortgage”的翻译。“楼花按揭”顾名思义就是以楼花作为担保物设定按揭,在英美法传统上按揭主要是一种不动产担保,在当代,按揭更是被广泛应用于房地产买卖和融资活动中,楼花按揭作为一种流行于当代发达国家及地区的融资购楼方式不是源于英美而是源于香港。楼花按揭是指在楼宇预售时,楼宇买卖人(购房人)以所购楼宇物业作为担保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以支付楼款的一种融资购楼方式。
(二)楼花按揭的种类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的主要有楼花按揭包括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房屋抵押。
1、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的担保。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抵押人必须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2、预购房屋抵押是指买方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的担保。预购房屋合同的卖方房地产开发商也可以为买方向贷款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开发商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付清地价款后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权利证书等。
(三)楼花按揭的法律特征
1、楼花按揭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和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关系是指楼花买卖合同和楼花按揭合同。三方当事人是指开发商、购房人和贷款银行。
2、楼花按揭的标的物是一种期待性利益。在英美法国家,楼花按揭是被当作一种不动产抵押来看待的。但实际上楼花按揭与一般房地产抵押有着显著区别。由于楼花并非一种现实存在的不动产,在楼花按揭设定时,按揭人根本还无法取得所购楼宇的所有权,他向贷款银行提供的还款保证仅仅是在将来某一时间取得楼宇的权利,即一种所有权的“期待权”。
3、楼花按揭是通过转让物业权益而设定的一种物的担保方式。它是通过将楼花买卖合同中的房地产权益(即楼花业权)转让给银行而设定的一种担保,担保银行债权,即其为购房人垫付的房款得到偿还。
4、楼花按揭权的实现方式有其特殊性。主要是通过债权人代位权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取消按揭人的回赎权而实现。
(四)楼花按揭的功能
1、它作为一种融资购楼方式,解决了购房者资金不足的问题。
2、它作为一种商品房预售方式,也使房地产开发商大大受益。
3、它作为一种贷款方式,为银行等金融部门开辟了一个有利可图而且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市场。
二、楼花按揭的性质和效力
(一)楼花按揭的性质
楼花按揭是一种以购房人将在未来某一日期才真正取得所有权的、现在正在建或待建的楼宇为担保物而设定的物的担保方式。以欧洲大陆法系的标准看,它在担保体系上的归属如何呢?我国内地学者对此主要有抵押说和债权质押说两种看法。前者认为,如同普通房地产抵押,楼花按揭也是在不动产上设定的担保。后者认为,购房人与银行签订楼花按揭合同时,由于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正在成长中的房屋,并没有现实存在,因而购房人对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楼花不享有任何物权而仅是一种债权。无论以不动产抵押说或者债权质押说都无法确切揭示楼花按揭的本质属性,那么,楼花按揭应归属于大陆何种担保方式呢?从楼花按揭的法律特点看,其更类似于大陆法系上的让与担保这一非典型的担保制度。让与担保又称让渡担保、信托的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的目的,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通常是所有权)预先转移给债权人,由双方约定于债务清偿后,将担保标的物返还与债务人或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担保标的物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之所以将楼花按揭可归之于让与担保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1、二者都渊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担保。Mortgage的本义而言,它与罗马法中的信托担保乃为同一概念。而且,实际上它也是受罗马法中的信托担保影响而形成的。2、二者都是通过权利的转移而对债权进行担保。故从现代大陆法的观点看,它与让与担保并无区别,故日本将它译为让与担保。3、将楼花按揭性质认定为让与担保是想强调在借款人全部偿付债务前,按揭房产的所有权归贷款银行。这样将利于督促借款人为最终取得房产所有权而尽力偿债,并且在居住、使用按揭房产过程中有所约束,从而确保银行债权的实现。
(二)楼花按揭的效力
1、对内效力。楼花按揭的设定在按揭人、按揭权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楼花按揭的对内效力。由于楼花按揭涉及楼花买卖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因此楼花按揭中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也并不是单纯由双方约定,而是通过两种方式的结合体现并规定下来:一种是法律中的规定,另一种则是双方在楼花按揭合同中的约定。比较典型的是香港,在房地产法律中明文规定了一些双方必须遵守、不许通过约定改变的强制性条款,较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促进了房地产交易的稳定性。
(1)按揭担保的债权与担保物的范围。楼花按揭与楼花买卖合同息息相关。没有得到贷款人同意,不得擅自采取任何行为使楼花买卖合同消灭或变更,若擅自采取,该行为对于按揭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而且,当按揭借款人不能履行楼花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时,为确保自己的利益,按揭贷款人有权代借款人履行,而所花费的一切费用必须由借款人偿还。因此,在楼花按揭中,担保债权的范围不仅包括原债权(银行所贷款)、利息、迟延利息,还包括楼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应由购房人负担而其未负担,由担保权人代其履行而为此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手续费、劳务费、买卖成本交易费用等。担保标的物的范围则为楼花买卖合同中买方所享有的一切权益,包括取得楼宇权利、设定保险的利益等。
(2)对标的物的占有及利用在按揭楼宇竣工之前,担保标的物实际上体现在有关权属证书(如预售买卖合同)上。此时,这些权属证书一般交由贷款银行保管,贷款银行取得一种类似于质押权人的地位。而在楼宇竣工交付后,依照英美和香港的作法,有关权属证书仍然留置在贷款银行受理,此时贷款银行只是取得类似抵押权人的地位,只要借款人如期履行,其对按揭房产就拥有占有权。这是由楼花按揭的设定目的决定的,因为借款人设定楼花按揭的最终目的在于,只花少量的钱即可获取房产居住或使用,解决其对房产的需求,而同时,银行参与楼花按揭的目的不在获取楼宇的所有权,而在于通过资金流通获取贷款利差。因此,虽然按揭楼宇的所有权转让到银行的债务得到清偿。因此,楼花按揭是一种通过转让物业权益但不转移物业占有来设定的担保方式。
在对楼宇的使用上,双方均有一定的约束。就按揭人而言,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回或解除楼宇预售合同,不得采取任何可能致使楼花买卖无效的行为。对于按揭房产,虽然他有占有的权利,但同时他也负有保管义务。因为,按揭人的利益。所以,按揭期间,按揭人不得对楼宇施加侵害,不得实施会使担保物价值减少的行为,而且,要保管好担保物,使其免受外力侵害和发生毁损灭失。如果按揭人未经按揭权人同意擅自处分楼宇或有导致楼宇价值减损的毁损、破坏等行为,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就按揭权人而言,在对内关系上,按揭期间,他仅具有担保权人的资格,必须在担保目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在债务未届清偿期时,不得以转让第三人等手段处分楼宇,也不得主张按揭人对楼宇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但在按揭期间银行对被按揭房地产有监督权。
(3)按揭人对标的物的赎回请求权(还赎权)。按揭人对标的物的赎回请求权是指按揭人履行债务后,向按揭权人提出的一种请求权。基于这种请求权,按揭权人应该将设定按揭时,转让在其名下的物业重新转回按揭人名下。之后,按揭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作为权利,在按揭过程中,只要按揭人如期履行按揭合同中约定的还款责任,他就将享有法定的还赎权,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只有在他将全部贷款本息还清时才具备法定条件。如果按揭人拖欠到期的款未还而构成违约,这时他仍然享有还赎权,但不是法定的还赎权,而是蘅平法上的还赎权,之所以设定蘅平法,是因为蘅平法认识到,转移物业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偿还,债权人的利益并非存在于对担保物的权利的获得,而是使债权得到偿还。“如果债权人得到了他的贷款,因被告未按期清偿而造成迟延利息和合理的费用也得到了补充,那么,他就得到了他有权得到的一切。”此时,按揭人如果还清到期欠款继续履约,还可以获得法定还赎权;如果根据银行立即还清所有欠款的通知将所有欠款还清,就可以立即进行还赎,成为物业的真正所有权人。
(4)按揭人违约时按揭权人的权利。包括收取罚息、要求提前还清贷款、对按揭房产行使担保权的权利、止赎权。
2、对外效力。楼花按揭的对外效力表现为按揭期间(包括楼花成为现楼之后至按揭期满期间)楼花按揭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按揭人依约履行还款责任的按揭期间,标的物的处分与第三人的关系。此处的处分主要指法律上的处分,即按揭人或按揭权人将其权益转让、设定权利(如质权、抵押权等)、将物抛弃、出租等的处分。
(2)按揭权人与按揭人的债权人的关系。楼花按揭中按揭权人有先于按揭人的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且,由于按揭权人为按揭房产法律上的所有人,除非按揭人满足担保标的所担保的债权,否则按揭人的债权人无权对担保标的申请强制执行。从楼花按揭的担保性而言,其担保权与留置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一样,同属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之列。
(3)按揭人破产时,按揭权人的权利。我认为,按揭人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所有人,无权直接收取按揭房产。
(4)开发商破产时,按揭人、按揭权人的权利。在发展商因为破产而导致楼宇无法完工时,购房人无法主张所有权保护,但因为对在建房设定了按揭,此时可以作为优先权人对开发商的破产财产主张优先受偿。受偿金必须先用来偿还借款人对贷款银行所欠的债务。
三、完善我国楼花按揭制度的设想
(一)我国楼花按揭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
1、特点:A、从性质上看,国内许多学者普遍把楼花按揭界定为一种债权质押。B、从主体上看,我国目前楼花按揭当事人包括购房人、发展商与按揭银行三方,按揭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之总称呼。C、从客体上看,按揭关系包括三个基础法律关系。D、从内容上看,按揭的目的是为了购置房地产。E、开发商在按揭合同中要承担保证责任。F、保险介入不全面。G、律师参与不充分。
2、制约我国楼花按揭发展的主要因素:A、制约消费者参与楼花按揭的原因主要有:按揭年限短,月供款项负担重;手续繁杂,金融市场运作不正规;老习惯、旧观念的影响;消费者对于楼花按揭信心不足。B、银行方面也存在顾虑与障碍。长期以来,银行的信贷资金主要是推动开发房地产的“生产型信贷”而不是面向购房居民的“消费型信贷”,属于消费型信贷的楼花按揭要面对分散的消费者,点多面广,且又是分期付款,无论是操作中还是管理上银行都缺乏经验,存在障碍。C、开发商对此也有疑虑和不满。在国内,实际上许多楼花按揭都是由开发商在作而不是全部由银行操作。而且,银行在办理楼花按揭时往往要求开发商充当按揭人的还款保证人,保证在购房人不还款时,开发商先替其付清,以后再找购房人偿还。这实际上是银行在转移风险,在借款人违约时其只要去催开发商就行,不必向每个小业主追债。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楼宇按揭市场乃至整个住宅房地产的发展呈现出一种无序状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和银行的合法利益,也严重影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我国楼花按揭制度的若干立法构想
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和按揭方式的日益流行都呼唤法律的完善。结合各国、各地区尤其是香港地区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楼花按揭制度可着重完成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抓住楼花按揭本质,制定楼花按揭管理办法。其中应该强调如下内容:按揭房产的业权应该归按揭银行;明确规定按揭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时的登记办法和程序。
(三)楼花按揭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律师积极参与。楼花按揭中律师的参与不仅替当事人减少了许多繁杂的手续,更重要的是使按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保护,还使政府的税收有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