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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24:34  浏览:8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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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办[201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指导和推动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2010年我部印发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为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已经部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206/t20120614_231616.htm

  

  二○一二年六月九日

  



附件: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各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管理。
第三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实行分级验收、动态管理。
第四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评分的依据。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中对应的等级要求打分,

得分达到90 分的,可认定为相应等级达标单位。
第五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实行国家、省两级验收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省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环保部门的达标验收工作, 地市级一级达标单位应报环境保护

部备案。
第六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分为网上初审和现场验收两个阶段。
第七条 申请验收的环保部门登陆“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网上申报审核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在线评分,达到 90分后,可通过系统提交网上初审申请,经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

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方可申请现场验收。
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收到网上初审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初审。
第八条 申请现场验收的环保部门向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网上初审确认单,网上预评分表,包括工作措施、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

效和经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的工作报告和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经费、业务用房、装备配置统计、基础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技术报告。
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接到现场验收书面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对书面材料进行确认,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复函说明理

由,由申请验收的环保部门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
第九条 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成立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 3 人。现场验收时,验收工作小组应现场检查并逐项考核、记分,形成验收意见。评分达到 90分

的,视为通过现场验收,未通过现场验收的,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提交网上初审和现场验收申请。
第十条 通过现场验收的环保部门,由组织验收的环保部门颁发国家统一样式和规格的标牌,标牌由各省级环保部门统一制作。省级达标机构,颁发环境保护部监制字样的标牌;地市级和县

级达标机构,颁发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监制字样的标牌。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与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环境保护厅 (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达标单位每三年复检一次。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省级达标机构进行复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达标单位的复检工作,并于每年12 月底前将本年度复检情况上

报环境保护部。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达标单位称号。
(一)应急车辆、装备或仪器设备管理混乱的,应急设备维护不力的;
(二)基础工作不能达到能力建设要求的;
(三)实际在岗人员数不足编制数的70%的;
(四)违反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其他有关规定,屡次指出不改正的。
第十三条 对于达标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取消达标单位称号,并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的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初审推荐,环境保护部通报表扬,并在安排环境保护应急能力专项资金时给予

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一: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暂行)

类 别


指标内容 分值 考核计分细则要点 说 明 备 注
机构与人员
(10 分)
1
环境应急管理
机构
4
没有专门机构或部门
的不能参加达标验收。以编制部门批文为准。
一票否决
指标
2 人员规模 4
一级:
达标 4 分;
未达标按比例扣分。
二、三级:
达到标准下限 4 分;
未达到标准下限的
按比例扣分。
机构人员基数以编制部
门批文批准人数为准。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
府组织成立的环境应急
救援队10 人可核算为
相应层级环境应急管理
机构1 人(以政府正式
文件为准) 。
机构人数
达到相应
等级标准
下限60%
可申请该
等级验收。
3 人员学历 1
未达标按
比例扣分。
以学历、学位证书为准。
4 培训上岗率 1
未达标按
比例扣分。
以环境应急培训证书
为准。

业务经费
(6 分)
5 人员经费 3
编制部门批复的环
境应急管理机构人
员工资未全额纳入
财政预算不能参加
达标验收。
以相关文件及财务证
明为准。
一票否决
指标
6
环境应急工作
保障经费
3
未纳入财政全额
保障不能参加
达标验收。
以相关文件及财务证
明为准。
一票否决
指标
基础工作
制度
(30 分)

7 职能到位 8
能够行使环境应急
管理行政职能,按照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
防与应急准备、监测
与预警、应急处置与
救援、事后恢复与重
建 4 个环节,缺 1 项
扣 2 分。
以编制部门批文规定
的职责内容为准。


类 别


指标内容 分值 考核计分细则要点 说 明 备 注
基础工作
制度
(30 分)

8
执行预案管理
制度
5
根据《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的规定:
◆编制了本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1 分
◆对部门应急预案
进行了评估、备案。
1分
◆每年对部门应急
预案进行演练并对
演练结果进行评估。
1分
◆部门应急预案
每三年至少修订
一次。1 分
◆指导本辖区内重点
企业编制了环境应急
预案并备案。1 分

9
执行信息报告
制度
5
严格执行《突发环境
事件信息报告办
法》 。突发环境事件
信息和突发环境事
件月、季、年报,出
现迟报、 谎报、 瞒报、
漏报情况的,一次扣
1 分,扣完为止。

10
案例管理
制度
2
◆制定了相关制度。
1分
◆制度规定详细明
确,制度执行规范。
1分
以制度文件为准。

11
专家库管理
制度
2
12
应急调查
制度
2
13
培训演练
制度
2
14
物资调用
制度
2
15
部门联动
机制
2

类 别


指标内容 分值 考核计分细则要点 说 明 备 注
环境
应急
指挥
系统
(8 分)
固定
指挥
平台
(4分)
16
应急指挥平
台、综合应用
系统的服务器
和网络设备
2
◆符合国家应急平
台体系建设要求,
实现互联互通。1 分
◆实现各类环境基
础信息集成共享。
1分
以固定资产
登记为准。

17
视频会议系统
和视频指挥
调度系统
2
◆按标准配备硬件。
1分
◆实现互联互通。
1分

移动
指挥
通信
系统
(4分)
18
车载应急指挥
移动系统及
数据采集
传输系统
2
◆按标准配备硬件。
1分
◆与固定平台实时
数据传输。1分

19
便携式移动通
信终端
2
◆按标准配备硬件。
1分
◆与固定平台实时
数据传输。1分

应 急
交 通
工 具
(9 分,
选配指标
+1 分)
20 应急指挥车 3
未按标准数量
配备不得分。
以固定资产
登记为准。

21 应急车辆 3 未达标按比例扣分。
22
高性能应急监
测车
3
未按标准配备
不得分。

23
多功能水上
(近海)快艇
0
(+1)
未配备不扣分;
配备加 1 分。
选配指标
应 急
防 护
装 备
(9分)
24
气体致密型化
学防护服
1
未按标准数量配备
不得分。
以环境应急管理机构
名下登记的固定资产
数量为准。

25
液体致密型
化学防护服
或粉尘致密
型化学防护服
1
26
应急现场
工作服
1
27
易燃易爆气体
报警装置
1

类 别


指标内容 分值 考核计分细则要点 说 明 备 注
应 急
防 护
装 备
(9分)
28
有毒有害
气体检测
报警装置
1
未按标准数量配备
不得分。
以环境应急管理机构
名下登记的固定资产
数量为准。

29
辐射报警
装置
1
30 医用急救箱 0.5
31
应急供电、
照明设备
1
32 睡袋 0.5
33 帐篷 0.5
34
防寒保暖、
给氧等生命
保障装备
0.5
应急调查
取证设备
(7 分,
选配指标
+1 分)
35
高精度 GPS
卫星定位仪
0.5
未按标准数量
配备不得分。 以环境应急管理机构
名下登记的固定资产
数量为准。

36
激光测距
望远镜
0.5
37 应急摄像器材 2
38 应急照相器材 2
39 应急录音设备 1
40 防爆对讲机 1
41
无人驾驶飞机
及航拍数据
分析系统
0
(+1)
未配备不扣分;
配备加 1 分。
选配指标
办公设备
(11 分)
42 台式电脑 2
未按标准配备
不得分。
以环境应急管理机构
名下登记的固定资产
数量为准。

43 固定电话 2
44 打印机 2
45 传真机 2
46 复印机 1
47
无线上网笔记
本电脑
1
48
便携式打印、
传真、复印
一体机
1

类 别


指标内容 分值 考核计分细则要点 说 明 备 注
办公用房
(5 分)
49
日常行政办公室
5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

特殊业务用房
(5 分)
50
环境应急指挥大厅
1.5
未达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51
环境应急会商室
1
52
环境应急值班室
1.5
53 辅助用房 1
合计
100
(+2)
考核得分达到 90 分(含)的,可定为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备注:1、 “一票否决指标”是指申请达标验收时必须满足的指标,该指标缺失,不能进行达标验收。
2、表中涉及《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中“自定”项的,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得分、扣分,无明确要求的未配备不扣分。
3、 “选配”指标项是指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中短期内未要求配备到位的指标,未配备不扣分,配备加 1 分。
4、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中按照人员数量配备的项目,人员基数指编制部门批准人数。


附二: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







申 请 编 号 :
申请验收单位 :
申请验收时间:
验收联系人 :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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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武汉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明晰产权,完善投入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是指总容积在10万以下的塘堰、拦水坝、机井、水窖等蓄水工程,单机功率在155kw以下的固定排灌泵站和配套排灌渠系及其附属工程。水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将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门资金支持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区人民政府是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应当加大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区域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农业、民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区实际,拟订本区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情况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全市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和区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开展。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跨乡镇(街道、场)以及区级重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跨村(农场大队)以及乡镇(街道、场)级重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其他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受益农户按照自愿原则,通过依法组建农村合作管水组织,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策、自主建设。
  鼓励、引导、扶持社会组织、个人参与建设、经营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级财政对全市重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以奖代补”。申报市级财政“以奖代补”的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区财政、水务部门拟订申报项目并编制申报文件联合上报市财政、水务部门。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区财政、水务部门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和区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他资料。
  市财政、水务部门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区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予以批复。
  农业基本建设、土地整理、新农村建设等专项资金应当积极支持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其管理方式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八条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待投资计划下达后,由申报主体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定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所有项目均由区财政、水务部门向受益区农民实行公示。
  项目法人负责编制竣工决算并由区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工程竣工后由区财政、水务部门主持验收,市财政、水务部门进行复验。验收后的工程移交给工程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的运行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九条全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部(省)、市颁布的技术规程规范实施。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水务、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进行清理登记,明晰产权和管理主体。
  第十二条区和乡镇(街道、场)所辖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
  公益性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非公益性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财政可给予适度补助。
  第十三条村组集体所有的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应当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来明确管理方式和管理责任人,签订管理合同,制定各项运行管理制度;或者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管理”的原则,由受益农户通过组建合作管水组织实行管理,其费用由受益农户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部(省)、市颁布的技术规程规范,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修养护工作,确保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维修养护工作。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农业水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征收。征收的农业水费必须全部用于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修养护。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下年度投资计划挂钩。
  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奖惩制度。对在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没有完成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目标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鼓励通过合作经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等方式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破坏、侵占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二)盗窃和故意损毁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设备;
  (三)向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四)向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污泥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对破坏和非法侵占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造成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损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对擅自占用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盗窃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设备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8〕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做好我州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加强有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相关政策,州政府同意成立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局际联席会议,现印发《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三日



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的精神,我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建立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局际联席会议的组成
  
  组 长:白理成 州政府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何 飚 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张海清 州劳动保障局局长

  成 员:李根全 州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陈顺清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平章 州发改委副主任

      东巴格西 州教育局副局长

      王桂元 州公安局副局长

      夏 拉 州民政局副局长

      李光明 州监察局副局长

      胡昌明 州财政局副局长

      杨国彬 州审计局副局长

      陈吉贤 州卫生局纪检组长

      曾玉泉 阿坝食品药监局副局长

      冯佩林 州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余志甫 州地税局总经济师

      王志洪 州物价局局长

      周智泉 阿坝日报社副总编辑

      陈东月 州广电中心副主任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劳动保障局,李根全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局际会议的工作职能

  (一)在州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提出年度工作安排;

  (三)督查州政府议定事项的落实,分阶段总结试点工作,提出完善意见;

  (四)协调解决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局际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定期向州政府汇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进度情况;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

  1.学习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政策和有关会议精神;

  2.研究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督促、检查、指导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4.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办法。

  (三)每次联席会议结束后,形成《联席会议纪要》。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四)做好信息通报和交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等动态情况,编辑《联席会议工作简报》。

  (五)根据需要就相关重大问题开展联合督查调研,召开专门会议。

  四、成员单位职责

  州劳动保障局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试点相关配套政策,会同成员单位就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州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开展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

  州发改委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州公安局负责城镇居民户籍的审核工作。

  州民政局负责对城镇困难群众给予医疗救助,并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协助做好城镇低保家庭、优抚对象和社区居民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财政补助政策,督促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州监察局和州审计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和审计。

  州教育局负责协调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中的在校中小学生等参保的组织工作。

  州卫生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的配套文件,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监督工作,负责制定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有关政策措施。

  州物价局负责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阿坝食品药监局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州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全州残疾人信息的收集、核实工作。

  阿坝日报社、州广电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工作推进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