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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5:29:09  浏览:9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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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9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对《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5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大中型项目的划分标准仍按照原国家计委确定的项目审批标准执行,即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为大中型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还包括中长期债券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

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五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六条 以下情形均不予贴息: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
  (二)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借款利息;
  (三)在贴息范围内,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第七条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定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贴息对象:
  (一)农业:
  1、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
  2、天然橡胶林基地建设项目;
  3、大洋性专业渔船购建项目;
  4、供销总社所属为农服务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项目。
  (二)林业:
  1、天保工程转产建设项目;
  2、速生丰产林基地等建设项目。
  (三)水利: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枢纽工程(不含发电部分),包括:
  1、水利部直属水利枢纽工程;
  2、南水北调水利枢纽工程;
  3、除前两项外的西部地区重大水利枢纽工程。
  (四)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监狱、劳教等项目。
  (五)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
  1、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2、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
  3、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4、开发区内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及为服务外包、物联网企业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内容包括物理场所建设、为实现设施功能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
  5、开发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服务中小企业,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
  6、开发区内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对于西部地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
  (六)军工集团“三线”搬迁、核电项目(优先考虑国内设计和制造的堆型)。
  (七)西部铁路项目。
  (八)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排序作为优先安排贴息资金的依据,但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已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贴息的项目,不再享受贴息资金。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3%。
  第九条 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的(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除特大型项目外,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第十条 2012年贴息周期为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3月20日,2013年贴息周期为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2014年起,贴息周期均为前年12月21日至上年1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当于当年贴息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财政部提出贴息申请。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凡已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附表1),并附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合同或相关材料、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经贷款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分类别填报具体项目和提交相关材料,不得打捆上报。项目贷款为打包贷款的,应分类详细列清具体项目所使用的贷款金额。
  第十三条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开发区财政部门申报,经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并抄报科技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各开发区申报的贴息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转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进行终审,并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依据终审结果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表2)后,上报财政部(电子版同时通过内网传输),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十四条 专员办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等条件审核贴息材料,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核工作。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的申报材料不再上报至财政部,专员办的审核结果作为最终核定贴息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其他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行业(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并逐级上报中央主管部门。中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系统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具体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并按规定下达预算。
  第十七条 贴息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通过两级财政结算的,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并于每年年底向财政部报告贴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财政部将组织专员办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贴息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资金的专款专用。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暂停该开发区申报贴息资格三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56号)同时废止。


  附表:1、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2、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附表1:
_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期: 年 月至 年 月
贷款情况 享受贴息的贷款余额(万元) 占用天数 贷款积数 (万元·天) 申请贴息率 申请贴息额(万元)
贷款年限 贷款金额 贷款种类 贷款用途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万元) (%)








借款单位: 签章 贷款经办机构(签署并加注意见) 专员办(签署并加注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单位负责人电话: 单位负责人电话:
填表说明:1、本表由申请贴息的借款单位填写,按规定填报具体项目,打捆项目不得上报。
2、本表只填在建项目(以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建设起止年限为准)。



附表2:
_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编制单位:

序号 项 目 名 称 (按项目分别填列) 项目建设期 ( 年 月至 年 月) 贷款年限 贷款种类 总投资(万元) 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情况(起止年份及具体金额) 享受贴息的贷款余额(万元) 占用天数 贷款积数 (万元·天) 申请贴息率(%) 申请贴息额(万元)
合计 其中:贷款金额
1
2
3
4
5
6
7

合计
制表日期:
注:1、项目建设期以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建设起止年限为准填列。
2、地方上报财政部时应以EXCEL通过内网报送电子版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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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给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衡阳市支队记一等功的命令

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给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衡阳市支队记一等功的命令

(2004年4月23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2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

  2003年11月3日,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衡阳市支队官兵在衡州大厦灭火抢险战斗中恪尽职守,临危不惧,舍生忘死,浴血奋战两个多小时,成功扑灭了大火,并将楼内94户412名被困群众全部安全转移,20名官兵为此献出了宝贵生命,11名官兵光荣负伤。在这场战斗中,该支队官兵经受住了血与火、生与死的严峻考验,表现出忠于党、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尚情操,表现出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大无畏革命精神,表现出关键时刻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的过硬素质,忠实地践行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表彰先进,激励斗志,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给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衡阳市支队记一等功。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

(2002年12月27日)

教基[2002]26号


近年来,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的改革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各地积极探索,取得了有益的经验。但是,现行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突出反映在强调甄别与选拔功能,忽视改进与激励的功能;注重学习成绩,忽视学生全面发展和个体差异;关注结果而忽视过程,评价方法单一;尚未形成健全的教师、学校评价制度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 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 2001〕 21号)精神,坚持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原则
  1.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学生的发展,培养学生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的高尚道德品质、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健壮的体魄、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及健康的审美情趣。
  2.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教师的教学水平,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保障。充分发挥评价的促进发展的功能,使评价的过程成为促进教学发展与提高的过程。
  3.对学生、教师与学校评价的内容要多元,既要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也要重视学生的思想品德以及多方面潜能的发展,注重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既要重视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也要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既要重视学校整体教学质量,也要重视在学校的课程管理、教学实施等管理环节中落实素质教育思想,形成生动、活泼、开放的教育氛围。评价标准既应注意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统一要求,也要关注个体差异以及对发展的不同需求,为学生、教师和学校有个性、有特色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
  4.评价方法要多样,除考试或测验外,还要研究制定便于评价者普遍使用的科学、简便易行的评价办法,探索有利于引导学生、教师和学校进行积极的自评与他评的评价方法。
  5.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评价不仅要注重结果,更要注重发展和变化过程。要把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结合起来,使发展变化的过程成为评价的组成部分。
  6.重视学生、教师和学校在评价过程中的作用,使评价成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共同参与的交互活动。
  二、建立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标的评价体系
  7.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标的评价体系应包括评价的内容、标准、评价方法和改进计划。评价标准应该用清楚、简明的目标术语表述,主要包括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
  (1)基础性发展目标:
  道德品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关心集体、保护环境。
  公民素养。自信、自尊、自强、自律、勤奋;对个人的行为负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
  学习能力。有学习的愿望与兴趣,能运用各种学习方式来提高学习水平,有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反思的习惯;能够结合所学不同学科的知识,运用已有的经验和技能,独立分析并解决问题;具有初步的研究与创新能力。
  交流与合作能力。能与他人一起确立目标并努力去实现目标,尊重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与处境,能评价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能综合地运用各种交流和沟通的方法进行合作。
  运动与健康。热爱体育运动,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具备锻炼健身的能力、一定的运动技能和强健的体魄,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审美与表现。能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积极参加艺术活动,用多种方式进行艺术表现。
  (2)学科学习目标:
  各学科课程标准已经列出本学科学习的目标和各个学段学生应该达到的目标,并对评价方式提出了建议。
  8.学生评价的措施与方法
  教师要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如行为观察、情景测验、学生成长记录等)了解每个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
  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成长记录应收集能够反映学生学习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最佳作品(成绩记录及各种作品)、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教师、同学的观察和评价,来自家长的信息,考试和测验的信息等。
  学生是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成长记录要始终体现诚信的原则,要有教师、同学、家长开放性的参与,使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
  考试是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考试应与其他评价方式相结合;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选择相应的考试方法;要充分利用考试促进每个学生的进步。
  9.每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每个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评价。
  评价内容应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和教师的评语。评语应在教师对搜集到的学生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同学、家长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产生。评语应多采用激励性的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同时要制定明确、简要的促进学生发展的改进计划,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小学生的学习成绩评定应采用等级制。不得将学生成绩排队、公布。
  三、建立有利于促进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提高的评价体系
  10.中小学教师评价制度的改革要有利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促进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建立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发挥教师创造性的多元的、新型的中小学教师评价体系。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职业道德。志存高远,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与时俱进;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积极上进,乐于奉献;公正、诚恳,具有健康心态和团结合作的团队精神。
  了解和尊重学生。能全面了解、研究、评价学生;尊重学生,关注个体差异,鼓励全体学生充分参与学习;形成相互激励、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赢得学生的信任和尊敬。
  教学方案的设计与实施。能依据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确定教学目标,积极利用现代教育技术,选择利用校内外学习资源,设计教学方案,使之适合于学生的经验、兴趣、知识水平、理解能力和其他能力;善于与学生共同创造学习环境,为学生提供讨论、质疑、探究、合作、交流的机会;引导学生创新与实践。
  交流与反思。积极、主动与学生、家长、同事、学校领导进行交流和沟通,能对自己的教育观念、教学行为进行反思,并制定改进计划。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热爱学习。
  11.教师评价的措施与方法。
  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学校领导、同事、家长、学生共同参与的教师评价制度。
  建立以校为本、以教研为基础的教师教学个案分析、研讨制度,引导教师对自己或同事的教学行为进行分析、反思与评价,提高全体教师的专业水平。
  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师的唯一标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社会团体、民间学术机构组织的教学评比结果不得作为教师晋升、提级、评优等的依据。
  四、建立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评价体系
  12.中小学校评价制度的改革应有利于促进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共同发展。要改变长期以来以升学率作为唯一标准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做法,建立符合实施素质教育要求的中小学校评价体系。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学校领导班子。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实干精神;具有与时俱进规划学校进一步发展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理论修养和总结、积累教育经验、推进教育创新的能力;能遵照民主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的原则管理学校,提高学校管理效能;具有团结合作的团队精神。
  校长要做到遵纪守法,具有正确的教育观念,有一定的教育科学理论基础,有相关学科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现代教育技术,了解国内外教育改革的趋势,具有开拓进取的精神和民主、平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研究能力,能按照课程的要求对学校各环节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制度与管理。学校应有符合素质教育要求和体现学校特色的办学目标和发展规划;有符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精神的课程设置、实施措施与管理方案;重视校内外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措施;评价制度应有利于促进学生成长和教师发展;校园环境(包括人文环境和规章制度)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
  教学研究制度。学校应建立以校为本、自下而上的教学研究制度,鼓励教师参与教学改革,从改革实践中提出教研课题;学校应有归纳课程、组织进行教学研究的能力,有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划与措施。 体育与文艺活动。学校要有活跃的学生体育与文艺社团,开展经常性的体育与文艺活动,广大学生都自觉积极参与。学校体育、文艺活动应注重特色。
  13.学校评价的措施与方法。
  建立以学校自评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家长和社区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学校应对评价所涉及的各方面进行自我评估,准确了解学校的发展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改进措施。
  评价学校应注重实证性的考察(如现场观察、访谈、问卷、听课、座谈、分析学校的原始记录和档案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的标准。
  五、中小学升学考试与招生制度的改革
  14.在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公办学校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免试入学,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也不得以考试的方式选拔新生。
  15.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命题必须依据国家课程标准,杜绝设置偏题、怪题,要采用形式多样的考试方式,使学生在考试中有展示特长和潜能的机会。
  初中升高中的考试与招生中,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整体素质和个体差异,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高中录取标准除考试成绩以外,可试行参考学生成长记录、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综合实践活动记录等其他资料,综合评价进行录取。积极探索建立招生名额分配、优秀学生公开推荐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地区、学校和学生排队并公布名次。
  制定严格有效的监督制约制度和公示制度,坚决杜绝考试招生中的舞弊等腐败现象。
  16.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初中升高中的考试命题和考试管理进行评价和指导。对不符合国家考试命题和考试管理要求的命题单位要提出改进要求,不能按要求改进的取消其命题权,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命题,或者委托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具备命题能力的单位组织命题。
  六、普通高中会考制度的改革
  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高中会考具有统筹决策权。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是否组织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不再进行普通高中会考的地方要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毕业考试制度。
  继续实施普通高中会考的地方要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宗旨,坚持按照会考作为水平考试的原则进行命题。适当减少会考科目,加强对学生实验能力和其他实践能力的考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部分质量好、信誉好的学校可免予会考,允许其自行组织毕业考试,对成绩合格者颁发会考合格证书。
  18.逐步形成允许高中阶段其他学校的学生和社会人员参加会考的机制。要为学生提供多次考试机会和补考机会。
  七、继续深化高考改革,积极探索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高等学校招生办法
  19.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要继续按照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
  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高等学校扩大招生自主权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
  高考内容改革将更加注重对考生素质和能力的考查,积极引导中学加强对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高考科目设置改革要将统一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在满足高等学校选拔人才的同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高等学校选拔方式的改革要进一步探索建立在文化考试基础上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办法。
  高中应探索建立综合性的评价体系,增加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研究性学习、社会公益活动及日常表现等真实、典型的内容,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提供更多的学生成长信息,逐步使中学对学生的评价记录成为高等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参考之一。
  八、组织实施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的改革,加强领导,组织研究队伍,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教育部备案。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充分吸纳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全面部署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并把这项改革同课程改革结合起来。实施办法要求真务实,防止搞形式主义。课程改革实验区要在推进新课程的同时,积极推进评价与考试制度的改革,并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参与研究和探索。
  21.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作为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根据本通知精神对现行督导评估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
  22.教研部门应贯彻课程改革的精神,认真研究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提高为学校和教师服务的能力,促进教师的发展和学校课程实施水平的提高。
  2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中小学校长、教师的培训,使中小学广大教育工作者了解评价与考试制度的改革方向和要求,掌握评价的基本方法,克服在部分地区、学校和教师中存在的陈旧评价和考试观念以及对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疑虑;要以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的改革,宣传现代教育评价思想,转变传统的考试评价观念,使中小学考试评价制度的改革得到全社会的广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