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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01:05  浏览:92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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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16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的请示》(〔2012〕黔高研请字第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裁定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就其未获清偿的部分向投资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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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
困难互助救济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建立健全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切实保障参保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以下简称医疗救济)暂行办法。
  一、医疗救济的原则
  (一)坚持医疗救济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救济政策与现行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衔接;
  (二)坚持个人适当负担同政府、单位、社会救助相结合;
  (三)坚持个人在自愿办理医疗救济资金缴费手续的同时,享有获得医疗救济的权利。
  二、医疗救济的对象
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已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三、医疗救济的资金来源
  (一)自愿参加医疗救济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元,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征缴重大疾病补助资金时一并征缴;
  (二)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三)通过“春风行动”及其他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一定资金;
  (四)利息收入等。
  四、申请医疗救济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虽未持《救助证》,但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的;
  (二)无参保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以及参保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确有困难而无力按照《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给予医疗费补助或补助不足的;
  (三)已自愿办理参加医疗救济缴费(以下简称缴费)手续的。
  本办法施行前已参保的人员须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本办法发布后新参保的人员须在参保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济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手续和办理缴费手续后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未缴费的参保人员,需在办理或重新办理缴费手续并缴费满1年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济待遇。
  五、医疗救济的标准
  (一)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的医疗救济标准。
  1、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扣除单位已补助部分)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部分(扣除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部分,按家庭人口×12个月×低保标准计),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补助额度。各段补助比例分别为:(1)5000元(含)以下段为50%;(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为60%;(3)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为70%;(4)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为80%;(5)20000元以上段为90%。
  2、未持《救助证》的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扣除单位已补助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补助额度。
  各段补助比例分别为:(1)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段为50%;(2)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段为60%;(3)50000元以上段为70%。
  (二)普通门(急)诊的医疗救济标准。
  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但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其他人员不享受此项补助。
  (三)特殊情况的医疗救济。
  对已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但仍存在严重就医困难、因患严重慢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以及遭遇其他突发性就医困难等特殊情况的人员,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市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联席会议讨论。
  六、医疗救济的程序
  (一)申请医疗救济的参保人员在次年1月份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医疗费结算单据、清单及病历等,向居住地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申请表》。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人员,还须提供《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无力给予补助或补助不足的参保人员,还须提供单位困难证明。
  异地安置和常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区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或所在单位公示7天。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视公示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医疗救济。
  七、医疗救济资金的管理
医疗救济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医保经办机构作为医疗救济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医疗救济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民政、总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
  八、医疗救济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市总工会、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医疗救济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市总工会要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发动各级工会搞好宣传,督促企业做好职工的参保工作;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督促其规范施诊、合理用药;市财政、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九、对医疗救济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本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市总工会《杭州市职工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试行办法》(杭总工〔2002〕115号)同时停止执行。
  十一、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医疗救济方案。

  附件: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申请表(略)


对云南省2010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复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对云南省2010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复函

人社部函〔2010〕175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核我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请示》(云人社请 〔2010〕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2010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对你省2010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9%;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请你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三、请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备案。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