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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15:54  浏览:8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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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以下称受惠国)进口并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受惠国名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三条 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该受惠国原产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相应的特惠税率:
  (一)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非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但在该受惠国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实质性改变”,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受惠国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该受惠国从本条第(一)项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该受惠国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四)在该受惠国狩猎或者捕捞获得的货物;
 (五)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登记,并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船只,在该受惠国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发的境外水域得到的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
 (六)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登记,并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五)项所列货物获得的货物;
 (七)在该受惠国开采或者提取的矿产品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或者从该受惠国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采的境外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得到或者提取的除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以外的货物;
 (八)在该受惠国收集的该受惠国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九)在该受惠国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利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货物在该受惠国加工所得的货物。
 第五条 在受惠国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应当视为该受惠国原产货物。
  《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除《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另有规定外,在受惠国境内,部分或者完全使用非受惠国原产材料进行制造或者加工,所得货物在《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则归类发生变化的,应当视为原产于受惠国的货物。
 第七条 除《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另有规定外,在受惠国境内,部分或者完全使用非受惠国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其增值部分不低于所得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40%的,应当视为原产于该受惠国的货物。
 本条第一款所称货物的增值部分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比例:

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非原产材料价格
——————————————————— ×100%≧40%
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

 “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受惠国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最早可以确定的在受惠国境内为该材料实付或者应付的价格,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该原产地不明材料由货物生产商在受惠国境内获得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均不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
 本条规定中货物船上交货价格和非原产材料价格的计算应当符合《海关估价协定》。
 第八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一)为在运输或者贮存期间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二)为便于货物装卸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三)为便于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者处理;
 (四)简单的稀释、混合、干燥、装配、分类或者装饰;
 (五)动物屠宰。
 第九条 属于《税则》归类总规则三所规定的成套货物,其中全部货物均原产于某一受惠国的,该成套货物即为原产于该受惠国;其中部分货物非原产于该受惠国,但是非原产货物的价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比例未超过该成套货物价格15%的,该成套货物仍应当视为原产于该受惠国。
 第十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也不成为货物组成部件的下列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厂房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够合理表明其参与了该货物生产过程的任何其他货物。
 第十一条 货物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并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和 容器的原产地,以及正常配备的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货物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的,在计算货物的增值百分比时,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并在《协调制度》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以及正常配备的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的价格应当予以计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直接运输”,是指申报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货物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和该受惠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未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或者消费领域;
 (二)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三)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下,相关货物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 海关有证据证明进口货物有规避本办法嫌疑的,该进口货物不得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第十四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特惠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一)由出口受惠国政府指定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签发,并由该国海关加盖印章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正本以及第二副本。
 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以及第二副本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的规定,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
 (三)货物的运输单证:
 1.货物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交在出口受惠国签发的运输单证;
 2.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交在出口受惠国签发的联运提单以及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等;
  受惠国为内陆国家,因运输原因货物必须从其他国家启运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提交国际联运始发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发的联运提单、由出口受惠国运输至签发联运提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运输单证以及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等;
 3.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储存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交货物全程运输单证,以及临时储存货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就该进口货物具备受惠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以根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第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等值保证金:
 (一)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特惠税率;
 (二)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第二副本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同时作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 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适用的原产地证书应当由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组成。副本包括第二副本、第三副本和第四副本,其中第二副本为海关认为必要时核查之用,第三副本应当由出口受惠国签证机构留存,第四副本由出口人留存。
 第十八条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签证机构在货物出口时或者出口后5日内签发;
 (二)符合本办法附件所列格式,以英文填制;
 (三)符合与受惠国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相符等安全要求;
 (四)具有出口受惠国海关加盖的印章;
 (五)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
 (六)具有不重复的原产地证书编号;
 (七)注明确定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依据;
 (八)证书在其有效期内。
 第二十条 海关对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相关货物是否原产于相关受惠国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时,海关总署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中国驻相关受惠国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向受惠国海关或者原产地证书签证机构提出核查要求,并要求其在自收到核查要求之日起的180日内予以答复。必要时,经受惠国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海关总署可派员访问受惠国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所在地,对受惠国主管机构的核查程序进行实地考察。
 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收到答复的,该货物不得适用特惠税率。
 在等待受惠国原产地证书核查结果期间,依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海关可以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核查完毕后,海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应当作相应修改。
 对国家限制进口或者有违法嫌疑的进口货物,海关在原产地证书核查完毕前不得放行。
 第二十一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要求该进口货物的出口人凭原产地证书第四副本向受惠国原签证机构书面申请在原证书正本有效期内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该副本应当在备注栏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__日期_____)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
 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补发:
 (一)由于不可抗力没有在货物出口时或者出口后5日内签发原产地证书的;
 (二)授权机构确信已签发原产地证书,但由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原产地证书在进口时未被接受的。
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下,补发证书自货物实际出口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下,补发证书的有效期应当与原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特惠税率:
 (一)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没有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以及第二副本,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受惠国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三)原产地证书所用的签证机构印章与海关备案资料不一致的;
 (四)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自受惠国海关或者签证机构收到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180日内,海关没有收到受惠国海关或者签证机构答复结果,或者该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六)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口货物收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受惠国”,是指与中国签有对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换文的国家或者地区;
  “材料”,是指在生产另一货物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货物,包括任何组件、成分、原材料、零件或者部件;
  “原产材料”,是指满足本办法所列原产地规则要求,在生产另一货物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货物;
  “生产”,是指货物获得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提取、采摘、采集、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一部分的《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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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市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湖政发[2001]70号),我局制定了《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 荐
第五章 评 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 审核、授奖
第八章 社会力量设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全市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侯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湖州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及全市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中所称“新产品”、“生物新品种”是指运用科技知识研制的新产品及生物新品种,新产品还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等;所称“新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新技术方法;所称“新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中所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显著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及其推广应用。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五)项中所称“软科学研究”,是指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二)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三)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或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五)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六)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理论上有重要突破或技术上有重要创新;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科技进步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目前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工作领域,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 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我市行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授奖项目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基础研究项目
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很大影响,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很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省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技术思想新颖,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已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并已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审查通知表明有较好的授权前景,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学科或分支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于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技术开发、推广应用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已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或者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且已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审查通知表明有较好的授权前景,或者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 医学卫生、标准、计量等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较大范围内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在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软科学项目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突破,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产生重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突破,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明显创新,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建议奖励方案进行评审;
(二)必要时,对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候选项目组织答辩;

(三)对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候选人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第十七条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评审范围内的侯选项目进行逐项评议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负责对评审范围内的侯选项目的评分结果进行汇总上报。
第十八条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
专业评审组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情况,从具备评审资格的专家库中挑选聘请组成。每年作适当调整,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提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方案,经市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评审委员会委员及专业评审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只对市人民政府负责。应秉公办事,严守机密,保护项目完成者的合法权益,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禁止向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 市评审委员会委员及专业评审组成员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经查实,取消资格,通报批评。若泄露国家机密,或侵犯项目完成者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主任,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发展计划处负责。


第四章 推 荐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由县区科技局、有关高校和市有关部门推荐,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公室,截止期为每年的四月三十日。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侯选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是近三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学技术项目;
(二)已有相关专家做出的科学技术评价结论;
(三)未曾获得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获得发明专利权并经实施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在其有效期限内可以推荐。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选奖励一次,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推荐情况提出拟奖方案,经市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报湖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每次奖励不超过三人。
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完成单位申报评奖均需交纳评审费。评审费在上报申报材料时一并交纳。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和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必须填写由市科学技术局制定的统一格式推荐书。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七条 项目推荐材料包括:
1、“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推荐书”一式五份,装订成册的附件材料一套(包括鉴定(评审)证书、鉴定(评审)确认书、经济效益证明、其它技术文件等)。
2、“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推荐书” 一式十五份,证明、附件材料一份,并装订成册。
第二十八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负责对被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评审: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议。评议后,由评审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打分方式进行评审,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三)公示:对拟奖人选在市级有关媒体上公示。
(四)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
(五)质疑: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人选推荐单位接受评审委员会质疑。
(六)提出奖励建议: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市评审委员会将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评审程序:
(一)初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公示:初审结果在市有关媒体上公示。
(三)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市科技局责成推荐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处理。对经公示有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理完毕的,不进入下一评审程序。
(四)专业评审组会议: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用评议与定量指标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经统计计算产生初评结果,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五)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分结果,结合湖州实际,提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建议奖励方案。
(六)答辩:对推荐为一等奖候选项目的,必要时,由项目主要完成人在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答辩。
(七)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建议奖励方案进行综合评议(必要时组织一等奖项目答辩),从当年申报项目实际出发,根据《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具体确定当年奖励项目与等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成员)参加,会议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无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参加。
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每年六月底前,完成当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各专业专家评审工作。原则上在每年八月底前,完成当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推荐项目在形式审查时,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不送专业评审组评审:
(一)推荐项目的关键技术已获得过市级以上奖励的;
(二)推荐项目系不能独立应用的或属阶段成果继续在立题研究的;
(三)推荐项目纠纷未处理妥当的;
(四)国家有特殊管理规定的产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如农作物新品种、药物、压力容器、计量器具等);
(五)纯军用项目;
(六)违反国家和有关管理部门法令、法规的;
(七)推荐项目系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凡有上述情况的项目,经改进或纠正后,达到了形式审查所规定的要求,仍可重新推荐。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推荐评审的项目,在评审前,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布,征求异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推荐的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及主要完成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四十四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调查,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


第七章 审核、授奖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拟奖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及等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 社会力量设奖
第四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国家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省科技厅《浙江省实施〈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湖州市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归口管理全市范围内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审批、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经市科学技术局批准登记后,方可从事科技奖励活动。
第四十六条 已设立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应自《湖州市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发布后6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的,不得继续从事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上报。
第四十八条 我国留学生或学者在我国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对我市的科技与经济做出贡献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可由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本市工作外籍人员,港、澳、台胞对我市科技与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按市奖励办法规定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外省市的单位和个人对我市的科技发展与经济建设作出贡献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按市奖励办法规定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十九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奖励证书归属个人。
(二)对单位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归属获奖单位,所得奖金额70%以上分配给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完成单位,奖金由各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四)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第五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提请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二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贪污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科技局制定的《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交通部关于建立承包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建立承包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1991年8月13日,交通部

各部直属承包企业: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企业承包指标的实施进度,部决定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建立部直属承包企业承包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报表填写办法见附件。
一九九一年上半年完成情况,希在接本通知后两周内报部体改司。
交通部直属企业承包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表
统编表号:交业体1表
制表单位:交通部体改司
批准机关:交 通 部
填报单位: 一九九 年 月至 月 报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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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 | | | | 自年初至本 | 累计完成承包年 |
| | 指标名称 | 计算单位 | 承包年度指标 | | |
| 号 | | | | 期止累计完成 | 度指标(%) |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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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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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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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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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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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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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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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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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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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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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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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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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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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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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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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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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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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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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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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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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 | | |
|----|------------|------------|----------------|----------------|------------------|
|2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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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制表日期:

填 表 说 明
一、《交通部直属企业承包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表》每半年报告一次,分为“半年报”和“全年报”。“半年报”可为快报数,“全年报”为决算数,“半年报”于当年七月二十日前,“全年报”于次年企业决算后一周内报部体改司。
二、“指标名称”一栏,按各行业确定,即:
中远总公司为: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1. 上交利税 万元
2. 其中中燃公司 万元
3. 技术改造 万元
4. 货运量 万吨
5. 货物周转量 亿吨海里
6. 代理净吨 万吨
7. 代理货运量 万吨
8. 供油量 万吨
9. 供水量 万吨
10.货物赔偿率 万分之
11.重大货运责任事故 案次
12.储供油量合格率 %
13.燃油综合单耗 千克/千吨海里
14.资金利税率 %
15.全员劳动生产率 千吨海里/人
16.归还贷款能力 亿美元
17.平均船龄 年
18.船舶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案次
19.船舶油污重大责任事故 案次
20.机损重大责任事故 案次
21.每总吨经济损失 元/每总吨
22.船舶安全面 %
23.千人死亡率
24.千人重伤率
25.技术进步 万元
26.干部培训 人
27.工人培训 人
28.全员培训率 %
沿海、内河运输企业为:
1. 上交利税 万元
2. 技术改造 万元
3. 货运量 万吨
4. 其中:煤炭 万吨
5. 原油 万吨
6. 货物周转量 亿吨海里(公里)
7. 客运量 万人
8. 旅客周转量 亿人海里(公里)
9. 货物赔偿率 万分之
10.重大货运事故 案次
11.燃油综合单耗 千克/千吨海里(公里)
12.资金利税率 %
13.全员劳动生产率 千换算吨海里(公里)/人
14.每吨船年产量 吨海里
(内河运输企业为驳船吨公里)
15.平均船龄 年
(内河运输企业无此项)
16.船舶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案次
17.船舶油污重大责任事故 案次
18.机损重大责任事故 案次
19.每总吨经济损失 元/每总吨
20.船舶安全面 %
21.千人死亡率
22.千人重伤率
23.技术进步 万元
24.干部培训 人
25.工人培训 人
26.全员培训率 %
秦皇岛港为:
1. 上交利税 万元
2. 技术改造 万元
3. 吞吐量 万吨
4. 其中外贸物资 万吨
5. 煤炭 万吨
6. 原油 万吨
7. 货物赔偿率(散货) 万分之
8. 货物赔偿率(件货) 万分之
9. 重大货运事故 案次
10.港口生产能源综合单耗 吨标准煤/万吨
11.资金利税率 %
12.全员劳动生产率 吨/人
13.设备完好率 %
14.设备维修费用率 %
15.设备新度系数
16.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案次
17.千人死亡率
18.千人重伤率
19.技术进步 万元
20.干部培训 人
21.工人培训 人
22.全员培训率 %
中国汽车运输总公司为:
1. 上交利税 万元
2. 技术改造 万元
3. 货运量 万吨
4. 货物周转量 万吨公里
5. 货物赔偿率 万分之
6. 重大货运事故 案次
7. 燃油综合单耗(柴油车) 升/百吨公里
8. 燃油综合单耗(汽油车) 升/百吨公里
9. 资金利税率 %
10.全员劳动生产率 吨公里/人
11.车辆完好率 %
12.车辆平均技术等级
13.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案次
14.责任行车事故死亡率 人/百万车公里
15.千人死亡率
16.千人重伤率
17.技术进步 万元
18.干部培训 人
19.工人培训 人
20.全员培训率 %
工业企业、交通印刷厂为:
1. 上交利税 万元
2. 技术改造 万元
3. 总产值 万元
4. 主要产品一次装配合格率 %
(交通印刷厂为产品质量)
5. 全员劳动生产率 元/人
6. 资金利税率 %
7. 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 %
8. 主要生产设备利用率 %
9. 设备维修费用率 %
(交通印刷厂无此项)
10.设备新度系数
11.钢材综合利用率 %
(交通印刷厂无此项)
12.综合能耗 千克/万元
13.千人死亡率
14.千人重伤率
15.技术进步 万元
16.干部培训 人
17.工人培训 人
18.全员培训率 %
三、全部指标的统计口径均按《承包指标说明》执行。
四、各项数据一律保留两位小数。
五、各企业在填报此表时需另附一份文字材料,对完成情况作简要说明。
六、填报单位须填写单位名称、填表人姓名、填表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