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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08:22  浏览:86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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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揭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已经2012年12月5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东

2012年12月6日






揭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一、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78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市发展改革局 1 市级地方储备粮轮换审批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 部分省管权限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独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3 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认定
4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初审
5 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初审
6 办理原材料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初审
7 办理消费品工业产品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初审
8 办理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初审
9 办理装备工业产品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初审
市教育局 10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核准
市科技局 11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市民政局 12 市属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备案
市民政局 13 市属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审批
14 设立市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报省批准后实施。
市财政局 15 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审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6 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实行事后备案。
17 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地区的政审
市国土资源局 18 县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核准
19 采矿权抵押备案
20 采矿权出租审批
市环境保护局 21 建设项目试运行许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2 房屋拆迁许可
23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认定
24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核准
25 燃气工程项目审批
26 市级风景名胜区设计方案审批
27 市级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定点审批
28 燃气工程验收(使用)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29 市内零担货物运输线路审批
30 经营跨省、 跨市零担货物运输配载专营线路审批
31 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审批
32 四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市水务局 33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34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35 市属水利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审核
市农业局 36 农作物种子广告核准
37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市林业局 38 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市外经贸局 39 对外加工装配协议书批准证明书核发
40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法定地址变更审批
41 外商投资企业质押或者担保合同审查
42 市属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签发
43 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和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审批
44 口岸开设、关闭、迁建或调整审核
市外经贸局 45 粤港澳直通客运车辆指标审核
市文广新局 46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对外加工装配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
47 印刷企业接受省内、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审批
48 申请设立在本省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其他类似组织,出版单位申请设立发行本出版物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审批
49 出版物发行单位申请在互联网上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审批
50 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审批
51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
市卫生局 52 卫生保健合格证书核发
市体育局 53 开办武术学校的审批
54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审批
55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56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核 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征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57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审批 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征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市统计局 58 部门公布统计资料备案
市物价局 59 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管理费标准的制定 待省批准后执行。
60 依法制定、调整违章车辆拖车费标准的制定 待省批准后执行。
61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标准的制定 待省批准后执行。
62 两碱外工业盐供应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待省批准后执行。
市安全监管局 63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
64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初审
65 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66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67 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机械等行业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市人防办 68 人民防空工程装修审批 改为事后备案。
69 人民防空工程转租或者转让审批
70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审验
市旅游局 71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空白名单表核发
72 景区(点)导游员的培训、考试
市档案局 73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受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
市工商局 74 商品展销会登记 
75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76 经纪人备案
市质监局 77 产品标识备案
市编办 78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二、市政府决定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18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初审
2 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初审
3 中华老字号认定初评
4 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初审
5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认定初审
6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初审
7 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初审
市教育局 8 普通高中市一级学校评估、市一级幼儿园评估
市科技局 9 科技成果登记
10 专业镇认定
市民政局 11 市属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市环境保护局 12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日常考核评审
市交通运输局 13 三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
市外经贸局 14 企业赴国内外展销、开展经贸活动
市外经贸局 15 企业应对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市城乡规划局 16 规划许可技术审查
17 规划核实技术审查
市工商局 18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认定




三、市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58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下放实施机关 备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 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 县(市、区)政府
2 酒类零售许可证核发 县(市、区)政府
3 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 县(市、区)政府
市教育局 4 在市内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县(市、区)政府
5 民办学校(包括学历、非学历)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查备案 县(市、区)政府
市公安局 6 举办跨地区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或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审批 县(市、区)政府
市民政局 7 设立社会福利企业核准 县(市、区)政府
市司法局 8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登记 县(市、区)政府
市财政局 9 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县(市、区)政府
市国土资源局 10 农林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项目用地审核 县(市)政府
11 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县(市)政府
市环境保护局 12 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包括重新审批) 县(市)政府
市环境保护局 13 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县(市)政府
市水务局 14 河道采砂许可 县(市)政府 在市区规划建成区的河道采砂许可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15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县(市、区)政府
市农业局 16 占用农用地作为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审批 县(市、区)政府
17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县(市、区)政府
18 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县(市、区)政府
19 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县(市、区)政府
20 农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审核 县(市、区)政府
21 合法兽药经营许可证(除兽用生物制品外)核发 县(市、区)政府
22 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核发 县(市、区)政府
市林业局 23 木材运输证核发(含出省) 县(市)政府
24 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县(市、区)政府
市林业局 25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含出县境) 县(市、区)政府
26 进入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县(市、区)政府
27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县(市、区)政府
28 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 县(市、区)政府
市外经贸局 29 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含省属企业) 县(市、区)政府
30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县(市、区)政府
31 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 县(市、区)政府
市文广新局 32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县(市、区)政府
33 设立博物馆审批 县(市、区)政府
市卫生局 34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县(市、区)政府
3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县(市、区)政府
36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县(市、区)政府
市人口计生局 37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县(市、区)政府
3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县(市、区)政府
市民族宗教局 39 拆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县(市、区)政府
40 中央下拔民族经费项目审批 县(市、区)政府
市海洋渔业局 41 渔业捕捞许可证 县(市、区)政府
42 渔港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审批 县(市、区)政府
43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县(市、区)政府
44 使用渔港水域进行捕捞、养殖审批 县(市、区)政府
45 省管权限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的审批 县(市、区)政府
46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 县(市、区)政府
47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的证书核发 县(市、区)政府
48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 县(市、区)政府
49 防治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环境污染审批 县(市、区)政府
50 四等以下渔业职务船员考试发证 县(市、区)政府
市安全监管局 5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备案 县(市、区)政府
52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县(市)政府
市人防办 53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 县(市、区)政府
54 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报废审批 县(市、区)政府
55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县(市、区)政府
56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 县(市、区)政府
市质监局 57 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 县(市)政府
58 特种设备(部分)使用登记 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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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人发[2004]146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未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人、财、物仍依托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与省人事厅考核奖惩培训处联系。

福建省人事厅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精神,为规范我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聘用制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 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职工参与和组织确认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内容
第四条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由各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聘期超过一年的,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其中,聘期在年度末结束的,聘期考核可与聘用期满当年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聘期短于一年的,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
第五条 实行聘用制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可按学年度进行。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内容如下: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含廉政要求)和职业道德两方面的表现;
(二)能,主要考核岗位业务水平及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出勤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四)绩,主要考核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职责任务情况。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取得成果的水平。
第七条 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的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平时考核只作记载,不确定等次。
第八条 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全面履行聘用合同,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显著;
(二)合格: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较好履行聘用合同,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成效明显;
(三)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的质量、效率一般,缺乏积极性、主动性,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成效一般;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可具体细化制定“德、能、勤、绩”考核的不同档次的标准内容。

第三章 程序
第十条 考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聘用单位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提交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平时考核由被考核人对自己出勤情况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定期记实,直接领导负责核查;
(三)被考核人进行阶段性个人总结;
(四)被考核人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在此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
(五)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在参考评议结果(即群众评议其德、能、勤、绩各符合何种档次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六)聘用工作组织对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七)聘用单位负责人根据聘用工作组织提出的考核意见,经全面综合平衡后,集体研究确定被考核人员的最终考核等次;
(八)公示考核结果;
(九)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十)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被考核人员对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单位聘用工作组织申请复核,聘用工作组织应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聘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考核人员如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可在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四章 对象
第十二条 参加考核的对象为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及生产工人。
第十三条 几种人员的考核办法:
(一)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正式聘用或延长试用期的依据;试用期满转正定级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考核;
(二)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下半年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先行予以考核;
(三)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当年无违法违纪的,原则上可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六)单位公派学习、培训、借用一年以内的人员,仍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和工作的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借用单位提供;
(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不合格等次;
(八)因病、事假或落聘累计超过半年及以上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九)签订短期合同的人员没有完成规定的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数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签订中长期合同的人员在继续教育实施周期内没有完成规定的学时数的,周期最后一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特殊情况人员根据其当年度实际参加工作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月及以上的,可参加年度考核;累计不足六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章 结果
第十四条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应依照合同约定,与单位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紧密挂钩。平时考核结果可作为平时奖励性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晋级、晋职、调资、奖惩和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照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各项奖金;
(二)具有续聘和晋升职务的资格,在一个聘期内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聘或晋升行政、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工人技术等级;
(三)聘用合同所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晋升工资,但不发年终奖金,不能作为各种评先选优的推荐对象。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取消年终奖金,给予批评教育,并安排接受相应的培训,必要时可调整岗位;
(二)暂缓一年晋升职务;
(三)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制人员可予以解聘;
(四)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事项办理。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因考核结果的使用与聘用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聘用工作组织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聘用工作组织有关考核工作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考核方案和具体考核标准;
(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意见;
(四)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其中被评为优秀的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
(五)受理复核申请;
(六)监督考核结果的兑现。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聘用工作组织和人事工作机构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领导组织好考核工作。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单位职工有权向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年度考核结束后,各单位应将考核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未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人、财、物仍依托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200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六日

              十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经市人代会批准的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建设资金、城市维护与建设资金、旅游发展资金、教育费附加、农林水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技改资金、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民主、科学、依法决策原则。
  (二)专项资金引导、各类资金配套原则。
  (三)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原则。
  (四)预决算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现行财政体制框架内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经人大批准后,编制各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筛选、初审,并会同财政、发改委等部门共同认定,经分管市长审查后,报市长办公会或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直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监督;在审核项目预期经济指标和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核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并按计划及进度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配合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六条 市直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财政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的评审、申报;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及项目支出预算;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配合市财政局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预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明确具体实施进度和目标,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按照市级预算编制要求认真编报项目预算(包括资金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资金来源预算应含各种不同渠道的资金,项目支出应严格按照各类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编制。
  第九条 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在评审、公示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市直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同意,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涉及到重大项目调整的,由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工程类和货物类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办理。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支出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属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直接支付到项目单位,市财政补助县市区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由县市区财政局拨付到项目单位。
  对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的"拼盘"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及时的,市财政局商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停止支付财政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定向集中使用、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及社会广泛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市财政局要立即收回所拨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市直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要对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对不能如期组织项目施工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中止计划执行,并限期整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变化、国家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使项目失去建设意义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通知停工,专项资金余额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要协调市直项目主管部门认真做好项目资金的投资评审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概、预算审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工作,并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交付使用资产转为国有资产部分的审查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及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三十日后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