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安徽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29:46  浏览:86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安徽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八年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反映房屋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转移、变更、注销房屋产权以及设定或者终止房屋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的私有房屋的产权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人可以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国家所有房屋的产权登记,由国家授权的管理单位申请办理。


  第六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明;
  (二)房屋产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新建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产权人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规划平面位置图等有关文件。
  以划拨方式了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的,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时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房屋产权人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一)新建的房屋,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二)购买的新房、拆迁安置中交换产权或者购买的房屋,自取得房屋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三)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发生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割、合并或者改建、扩建以及因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房屋所有权收归国有的,自行为或者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四)焚毁、倒塌、拆除的房屋,自事故或者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
  (五)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自抵押、曲行为设定或者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或者房屋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第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谁予登记、暂缓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产权登记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分别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或者房屋他项权证。
  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交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明或者提交的证明不全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房屋产权确属申请人的,应当予以核准登记,经公告3个月内无异议的,颁发房屋权利证书。
  房屋权利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条 房屋权利证书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文件的;
  (二)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
  (三)被依法查封或者产权受限制的房屋;
  (四)未依法缴纳房屋契税并取得完税凭证的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暂缓登记情形消失后,经申请人提交有效的书面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有效证明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核准登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违法建设或者临时建设的房屋;
  (二)非法转让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撤销全部或者部分登记事项的决定,并收缴或者变更房屋权利证书:
  (一)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有关文件而获准登记的;
  (二)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导致核准登记不当的。


  第十四条 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单位补贴建房等各类形式的建房,凡涉及产权划分的,均应当在建房协议(或合同)中明确房屋的产权分配。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 产权管理





  第十六条 房屋产权人对房屋权利证书确认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十七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房屋产权转移或者变更时,房屋产权人应当凭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后的房屋产权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继承、受遗赠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外,禁止房屋产权转移或者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
  (一)在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三)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权利证书的;
  (四)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产权转移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无人继续或者无人受遗赠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房屋产权人生前所在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财产无主的,依法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收归国家所有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房屋产权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单位成员的,房屋由集体所有制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产权不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者产权不清的房屋,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或者责令使用人限期补交证件;逾期无人认领或者使用人未能补交证件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代管期限5年。代管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房屋,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法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利证书实行验证制度,具体验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 产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房屋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房屋测绘和房屋产籍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房屋测绘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房产测量规范,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为审查确认房屋产权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房屋产籍应当按照房地丘(地)号建立,房地丘(地)号的编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产籍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籍记载的内容应当根据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和他项权利的设定或者终止等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并与房屋产权现状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产权产籍的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城市房屋现状及变更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 房屋产籍档案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变更房屋权利证书,并可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有关文件而骗取房屋权利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利证书的。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导致房屋产权核准登记不当而被全部或者部分撤销,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农场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农场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财农发[2005]20号


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国有农场小型公益设施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湖北省国有农场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北省国有农场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农场小型公益设施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农场小型公益设施专项补助资金是各级财政对国有农场兴办,小型农田水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项补助性资金。国有农场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整合农场现有专项资金为主,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级财力状况,适当增加对国有农场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投入。

  第三条 国有农场小型公益设施专项补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国有农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包括垦区人畜饮水、小型农田水利、机耕道路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农场不得用于建房、购车、人员机构经费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企业亏损和偿还债务,农场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将国有农场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农场,不得截留、扣拨、缓拨,不得用于自身建设和开支。

  第四条 国有农场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由省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依据务农场耕地面积予以补助。具体分配办法:〖JZ〗A=(M/N)×A1 A:某农场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M: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总数 N:全省农场总耕地面积 A1:某农场耕地面积

  第五条 国有农场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财政将资金切块分配给农场所在县市,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农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情况,确定建设项目后报省财政厅、省农垦局备案。

  第六条 省财政补助的农场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公示公告制。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及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完成时间、责任人以及项目实施情况及结果等。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项目在实施中应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采购制度和报账制。项目实施必须签定责任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项目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对项目主要设备、材料物资实行政府采购。项目所在地财政局按工程进度拨款,监督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结束时,项目所在地财政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垦局。

  第九条 各农场所在地财政局,要加强对国有农场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切实加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凡是挪用国有农场小型公益设施专项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出,省财政将对项目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以后两年内不再安排此专项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教育部 卫生部


教育部 卫生部联合印发《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为科学有序地做好教育系统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提高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和应对能力,教育部、卫生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6月22日印发各地教育、卫生工作部门,各部属高校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各地各高校认真遵照执行。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为科学有序地做好教育系统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提高防控和应对甲型H1N1流感的能力,有效控制疫情在学校、托幼机构的传播、蔓延,保障学生、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以及各部门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夏令营和冬令营等。

  一、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划分

  (一)学校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

  在学校内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

  (二)学校出现非校内感染病例

  在学校内发现甲型H1N1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但传播链清晰,病例感染来源为学校外部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或其污染的环境,疾病危害尚不严重。

  (三)学校出现校内感染病例

  第一类情况,在学校一个班级内发现散发的感染来源不明的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或由输入性病例引起的二代病例。

  第二类情况,在学校内出现多起感染来源不明的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形成学校局部疫情暴发,且有流行趋势。学校局部疫情暴发,指在同一学校同一个年级两至三个班级,14天内,出现多个甲型H1N1流感校内感染病例的确诊病例,且病例呈现明显的聚集性。

  第三类情况,在学校内出现甲型H1N1流感流行,疫情迅速在全校扩散,且有波及学校周边地区的趋势。学校流行,指在14天内,在同一学校不同年级或同一年级三个班级以上,出现多起甲型H1N1流感学校局部疫情暴发,且有持续传播现象。

  二、职能分工

  按照属地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原则,在地方政府及其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教育、卫生行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督导和指导所辖学校、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格局。

  (一)卫生行政部门

  指导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完善防控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对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进行指导;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全国及行政区域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并根据疫情变化情况,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控措施。

  (二)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负责辖区内学校疫情分析报告、病例诊治、流行病学调查;协调和指导学校落实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学校暴发甲型H1N1流感时,按照卫生部相关防控方案和技术文件,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的处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学校根据疫情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控措施。

  (三)教育行政部门

  与卫生等部门配合,共同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应对甲型H1N1流感的对策、措施及应急预案;督促落实学校甲型H1N1流感的信息报告人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配合卫生部门,严密监测行政区域内学校甲型H1N1流感发生情况,并适时做出预警;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紧急应对和处置甲型H1N1流感疫情;检查督促行政区域内学校落实各项应对甲型H1N1流感的措施;协调解决学校应对甲型H1N1流感所需的物质、经费等保障;学校暴发甲型H1N1流感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的处理等工作。

  (四)学校

  在卫生部门指导下,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本校的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与分管校长具体抓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并落实甲型H1N1流感的信息报告人;具体落实学校防控甲型H1N1流感各项措施;保障防控甲型H1N1流感所必须的物质、场所、人员与经费;学校暴发甲型H1N1流感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的处理等工作。

  (五)其他相关部门

  在地方政府及其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全力支持和做好相关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三、防控措施

  (一)学校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

  1.制订应对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预案、工作方案。

  2.组织校医院、校医或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人员参加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及技术的培训和演练。

  3.加强疫情应对物资准备。

  4.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普及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倡导环境卫生、科学洗手等卫生行为,提高广大学生、教职员工对流感防治的正确认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 加强教室、图书馆(阅览室)、教研室、宿舍等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生活场所卫生与通风,保持空气流通。

  6. 落实晨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发现流感样疫情要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

  7. 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和人员、学校与家长、学校与当地医疗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机制,完善信息收集报送渠道,保证信息畅通。

  8. 建立与卫生部门信息联动机制,及时收集所在地区甲型H1N1流感发生信息,及时准确地进行预警。

  (二)学校出现非校内感染病例

  在强化上述学校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时各项防控措施的同时,需采取以控制传染源管理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及时发现输入病例,追踪和管理密切接触者,严防疫情传播。

  卫生防控措施

  1. 病例应按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及时接受隔离治疗。

  2. 卫生部门在学校的配合下,开展对病例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并实施集中医学观察或居家医学观察。中小学生中的密切接触者原则上以居家医学观察为主,高校学生中的密切接触者原则上以集中医学观察为主。

  病例所在学校建立与居家医学观察者的联系,及时了解其每日健康状况,并将密切接触者健康状况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每日对集中医学观察者实行随访、报告。

  3. 卫生部门指导、协助学校加强当地学校晨午检工作,加强学校发热、咳嗽或咽痛等流感样症状监测和因病缺课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和诊治可疑病例。

  4. 卫生部门指导学校对教室、图书馆(阅览室)、教研室、宿舍等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场所进行消毒。采取消毒、感染控制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5. 卫生部门及时公布疫情和防控措施信息,加强区域内的信息公布和通告工作,稳定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情绪。教育和卫生部门共同做好媒体沟通工作,发挥媒体传播信息和引导舆论的作用。

  学校防控措施

  1.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对出现病例的托幼机构实施全园停课7天(或7天以上)的措施。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放假儿童的校外管理,避免其在学校外的相互接触和聚集。

  托幼机构复课后,应继续加强晨检和病例报告,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部门每日报告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至少持续14天。

  2. 中小学校和高校等教育机构加强对学校人员出入的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3. 如疫情传播风险较大,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中小学校和高校可按照由班级到年级的原则采取临时停课措施。

  4. 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在卫生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落实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三)学校出现校内感染病例

  及时调整防控策略,采取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链、保护高危人群等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防止或减缓疫情扩散,减少病例,减轻疫情危害。

  出现第一类情况时,在加强非校内感染病例的卫生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卫生防控措施

  1. 卫生部门指导、协助当地所有学校开展晨午检和疫情日报、零报告。

  2.卫生部门指导学校加强校内环境消毒。

  3.卫生部门指导学校加强居家隔离观察者的管理,要求其主动接受监测,每日定时报告身体状况。

  4. 按卫生部门要求,对重点或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和免疫接种。

  学校防控措施

  1. 学校停止举办校内各种大型师生集会和会议等活动。

  2. 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学校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3. 根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学校采取临时停课或暂时关闭措施。

  (1)原则上,停课的范围应根据疫情波及的范围和发展趋势,由小到大,如由班级到年级,由年级到全校,由一个学校到多所学校等。

  (2)如果14天内,同一班级出现2例及以上甲型H1N1流感病例时,该班级可停课;如果14天内,同一学校有2个及以上班级需要停课时,该班级所在年级可停课;如果14天内,同一学校有2个及以上年级需要停课时,该学校可以全体停课。

  (3)停课前,除应告知学生、家长及教职员工甲型H1N1流感相关知识外,应让学生、家长及教职员工与学校保持联系,报告其是否出现流感样症状。学校应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每日报告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

  (4)停课时间不少于7天,自最后一例甲型H1N1流感病例被隔离或离校之日算起。可根据放假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随时调整放假期限。

  (5)中小学校停课放假后,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放假学生校外管理,避免其在学校外的相互接触和聚集。高校停课后,要加强停课学生的在校管理。

  (6)复课前,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因甲型H1N1流感暂时停课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并出具有效的复课证明后方可复学。

  (7)复课后,未痊愈的学生应继续居家隔离治疗,至其病后7天或症状完全消失后24小时(以两者之间较长者为准),方可上学。

  (8)复课后,学校或托幼机构还应继续加强晨检和病例报告,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每日报告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至少持续14天。

  4. 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在卫生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落实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出现第二类情况时,强化病例诊治、校内环境消毒、隔离医学观察者管理,加强当地学校疫情监测、对重点或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和免疫接种等卫生防控措施。

  重点加强相关学校防控措施的实施。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对出现病例的中小学、幼儿园等实施全校(园)停课措施;对出现病例的高校实施学生停课不离校,在校进行观察措施。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放假学生的校内外管理,避免学生聚集活动;并做好被隔离高校师生的日常生活保障。

  学校复课后,应继续加强晨检和病例报告,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部门每日报告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至少持续14天。

  出现第三类情况时,重点加强医疗救治工作,尤其是重症病例的诊疗救治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治,降低病死率。对重点或高危人群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服药和免疫接种措施;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确保防控工作科学、有序、有效。

  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对当地所有学校实施停课措施。强化放假学生的校内外管理,避免学生聚集活动,并重点做好被停课高校学生的日常生活保障。

  教育、卫生和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强化风险沟通工作,发挥媒体传播信息和引导舆论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四、停课、放假的实施程序

  当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后,如需要采取停课、放假等疫情防控措施,应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 当地卫生部门在当地教育部门配合下,组织调查,核实疫情情况。

  2.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疫情风险进行评估。

  3.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会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向当地政府、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提出停课、放假的建议。

  4. 当地政府、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审核批准后,宣布执行。

  5.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应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并争取相关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6.停课期间,如有新病例发生,可适当延长停课时间。

  7.当停课、放假时间超过7天,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评估。达到复课条件的,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五、各部门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夏令营和冬令营等防控甲型H1N1流感,参照本工作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