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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重大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54:25  浏览:87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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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重大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重大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青岛市重大项目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是支持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能产生重要影响、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为全市经济发展积攒后劲的重大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重大项目的中方投资以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为主。基金是中方股本金的支持和补充。

第四条 设立青岛市重大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市长、有关副市长及市政府重大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项目办)、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城乡委、市财委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基金的使用方针、使用情况,决定基金投向,审批基金的使用。
市大项目办与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基金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集中的下列资金:
(一)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50%;
(二)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收费的新增部分;
(三)一九九四年城市建设维护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的20%为定额,逐年集中;
(四)以一九九三年为基数新增汽车专项收费的20%;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来源。
基金的利息一并纳入本基金统一使用。

第六条 基金主要用于列入全市重大项目责任目标的项目,以及市政府决定需要支持的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第七条 除市政府确定的社会公益项目外,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利率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基金放款一般采取一次核定、分期用款的方式。

第八条 基金为重大项目融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第九条 凡列入青岛市重大项目责任目标的项目中方单位,确属项目急需,可按本办法申请基金用款或申请基金担保。

第十条 基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大项目中的中方股本金;
(二)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短期资金需要;
(三)重大项目的其它资金需要。

第十一条 基金放款和担保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基金的单位,需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重大项目基金申请报告(表样另发),并由有偿付能力的经济实体为其提供还款担保。用款申请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按项目类别分口报市经委、市城乡委、市财委等有关部门,并同时报市大项目办和市财政局。由市大项目办、
市财政局按项目类别分别会同市经委、市城乡委、市财委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意见报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单位申请用基金作为重大项目担保时,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使用基金申请经批准后,申请单位必须同本基金的委托银行签定合同,办理有关手续。用款单位须按季支付利息。

第十五条 基金必须按计划专款专用,用款单位应当建立专款帐册。
市大项目办、市财政局和用款单位的主管部门有权共同对基金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用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市重大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项目进行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对瞒报用款情况和不按规定使用基金的单位,基金管理委员会可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停止放款或提前收回放款。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大项目办、市财政局和市经委、市城乡委、市财委等有关部门及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用款单位应当根据合同按期还款。如不能如期还款,应当及时向市大项目办提交延期还款申请。如到期仍不能还清用款,由银行按合同约定从用款单位帐户中扣还或者依法由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政府重大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199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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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政策
  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代理报关业务的营业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各省、市、自治区计委(建委):
为了贯彻赵紫阳总理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指示,现通知如下:
一、需要国家审批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审批程序,原为五道手续,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根据简政放权的要求,现简化为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两道手续。
需要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的限额,在没有统一修订以前,暂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凡列入长期计划或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应该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凡列入五年计划的项目,应该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三、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按国际通常做法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形式,其内容和要求与设计任务书相同)的内容和要求是:
(一)项目建议书
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还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踞和概况以及进口的理由。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议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以及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二)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仍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部门、地区或企业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认为项目可行后,推荐最佳方案,编制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
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
①需求情况的预测。
②国内现有企业生产能力的估计。
③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
产品需要外销的,要进行国外需求情况的预测和进入国际市场前景的分析。
④拟建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
扩建项目要说明对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2.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
①经过储量委员会正式批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分以及开采、利用条件。
②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应可能。
③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3.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
①建厂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
②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厂址比较与选择意见。
4.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成套设备进口项目要有维修材料、辅料及配件供应的安排。
引进技术、设备的,要说明来源国别、设备的国内外分交或与外商合作制造的设想。
对有关部门协作配套件供应的要求。
5.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的构成,全厂布置方案和土建工程量估算。
6.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防震、防洪、防空、文物保护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
7.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设想。
8.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9.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①主体工程和辅助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利用外资项目或引进技术项目则包括用汇额).
②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
③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付方式。
10.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
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果要进行分析,不仅计算项目本身的微观效果,而且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效果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计算经济效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几个指标,其中对投资回收期必须计算。进行经济效果分析的技术经济参数,由各主管部门和地区根据部门、地区的特
点,自行拟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既应符合规定的深度,又要具有一定的准确性,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否则将对项目重新进行决策。
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能满足大型、专用设备预订货的要求。
各部门、各省市区可以根据上述要求的深度,结合本部门、地区的特点,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加以调整、补充。
利用外资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下放给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审批。初步设计是项目决策后,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所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应能满足项目投资包干、招标承包、材料、设备订货、土地征用和施工准备等要求。初步设计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各部门、各地区结合
本部门和地区特点,加以拟定,报国家计委备案。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该有批准的初步设计。
上述审批手续,从发文之日起正式实行。凡新建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大型技改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在建项目的"五定"、调整概算等业务,不再由我委审批(已经报来的"五定"和调整概算项目,由我委继续办完),按隶属关系,由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负责审批,
报国家计委备案。




198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