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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汽车配备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09:21  浏览:9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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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汽车配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等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汽车配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资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委、财政厅(局)、物资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计委、财政局、物资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精神, 为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汽车配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造购车计划。每年由民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人数,商财政部后编造购车计划。由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根据车源情况,统一平衡后,纳入年度分配计划,戴帽下达。各地物资部门对车种车型的分配,要尽可能照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实际
需要。
二、购车经费。由购车单位同供车单位结算,在离休费的“事业单位经费”内列支。民政部、财政部每年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下达的车辆数,按照国产车的调拨价格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追加经费。
三、分配原则。车辆分配,以加强基层为主,优先保证直接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县(市、区)一级安置机构的需要。配车要从实际出发。安置人数较多、居住点较集中的地方,配备比例要小于人数较少、居住点较分散的地方;交通、医疗、生活供应较好的市区,配备比例要小于县
属城镇;大、中城市的配备比例,要小于小城市。
四、使用原则。安置部门所配车辆,是为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主要用于他们就医、参加会议等活动的需要。要优先照顾军队离休干部用车。所配汽车,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车辆管理使用办法和收费办法。



198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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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劳社字〔2006〕51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就业 补贴 办法 通知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8月25日印发
(共印500份)
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及条件
(一)第一类对象: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国家限制的行业指:商贸企业中的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二)第二类对象:公益性岗位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年龄确定时限截止2007年底),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零就业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镇居民家庭。
“4050” 人员是指到2007年底止,男性50周岁及以上(含50周岁);女性40周岁及以上(含40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第三类对象:实现灵活就业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就业形式连续就业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人员,包括自雇型就业、独立的劳务小时工、季节工、临时摊贩、家政服务、陪护员和其他零星独立就业人员。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一)第一、第二类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第一类对象按企业为所招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第二类对象按用人单位为所招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第二类对象中的协保人员和享受大龄援助人员不在补贴范围,其社会保险关系仍按原渠道接续。
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第一类对象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本办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第二类对象补贴按实际劳动合同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第三类对象的缴费标准及补贴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办法,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最高不超过100%)为缴费基数的20%按月缴纳。
2.医疗保险费:按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3.失业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3%按月缴纳。
补贴标准: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按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其中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均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程序
(一)第一、第二类对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1. 企业(用人单位)为第一、第二类对象申请补贴必须按规定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履行新增岗位空岗申报手续、招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与招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到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方可于季后10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补贴。
2. 企业(用人单位)为第一、第二类对象申请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第二类申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2)当期职工花名册;
(3)《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4份(附件1);
(4)《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一式4份(附件2);
(5)《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6)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
(7)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1份;
(8)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2份;
(9)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前,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的空岗申报登记手续;
(10)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后,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的录用备案手续。
(二)第三类对象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后,可在季后10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 申请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各1份;
(2)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需说明本人已灵活就业三个月以上;
(3)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如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还应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登记备案,并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出具人户分离确认证明;
(4)养老保险手册及缴费凭证;
(5)医疗保险证及缴费凭证;
(6)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失业保险金申领卡;
(7)低保人员提供低保证明和失业一年以上的证明;属“零就业家庭”成员的,提供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2. 灵活就业人员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登记表》1份(附件3)。
3.市就业服务中心填写《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附件1)和《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一式3份(附件2)。
(三)核拨社会保险补贴的工作要求。
1. 市就业服务中心接到补贴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在《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和《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签署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2.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和《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3. 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将补贴资金划入市就业服务中心专户。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入补贴对象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六条 终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一)第一、二类对象的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终止享受相应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 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
2. 由劳动者提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
3.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4.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社会保险补贴范围的。
(二)第三类对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终止享受相应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 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了劳动合同的;
2. 开办了私营企业的;
3.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第七条 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申请手续和提供材料不齐全者,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三类对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可根据自身情况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的标准统一或分项申请。但仅有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方可申请失业保险补贴。
第三类对象中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前,由市就业服务中心代为办理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失业保险费的续缴手续。
第三类对象的失业保险补贴到期或终止后,重新失业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代为办理重新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第八条 由于申请人原因无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补贴自行中止,如欲继续享受,必须重新向相关部门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中止期间的时间计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第九条 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构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第十条 加强管理服务,完善工作流程。
(一)各城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及时做好失业人员的就业变动信息的维护,加强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做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台帐,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各项资料的真实可靠。灵活就业人员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将变动情况及时上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发展的灵活就业组织,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二)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完善就业登记制度和操作办法,通过开展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完善从社区、街道、城区到全市范围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并根据实际完善相应的操作流程和办法。建立全市的就业困难人群(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等)的资料库。
(三)居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灵活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认定和管理,接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后,将申请人的姓名、年龄、就业状况等情况予以核实,及时开具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并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维护有关人员就业和失业信息变动,做好有关工作台帐;户口所在地社区负责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人户分离状况,并开具人户分离证明材料,做好相关登记备案工作。
(四)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做好社会保险费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原享受柳政发[2002]44号文规定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援助的人员,现已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在办理终止享受大龄保险费援助手续后,根据本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二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严格按照本办法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对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缴补贴款项,并取消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各县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此前我市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2. 《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登记表》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60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七月四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江苏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调节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2.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协作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强化对全省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
  2.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搞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制订。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3.积极推进全省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作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研究提出全省生产力布局规划;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及全省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搞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预警和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涉及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运行情况,参与制定财政、货币政策实施措施,分析执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省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对企业债券融资活动实施监督;参与股票融资项目审核,引导资金投向;指导、监督组建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工作。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
  (五)研究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方案,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方向;负责审核、报批国家出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组织竣工验收;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我省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做好全省国际收支平衡工作;组织全省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全省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研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有关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组织编报、审批农业重大项目;牵头负责制定信息化专项规划;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衔接平衡能源、交通、原材料行业规划和政策;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负责组织全省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七)牵头负责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区域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城市化发展规划,提出城市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目标考核和有关重点项目审批;负责全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划、政策的协调;负责以工代赈工作;负责地区经济协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并组织实施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要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负责协调全省服务业发展工作,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牵头负责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管理粮食、棉花、食糖和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规划、协调和管理全省社会发展工作,评估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全省可持续发展战略,参与拟订自然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环境建设和资源开发规划,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参与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拟订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四)负责组织省际间对口支援、经济协作、参与东西部合作和国际合作的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对全省物价的宏观指导和价格总水平的平衡。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信息发布、信访等委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
  根据军事需求制定经济动员规划、预案;组织开展动员潜力调查;组织落实国防建设项目;进行动员工作部署和组织实施;指导市县经济动员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和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专项、区域等规划和政策;提出推进城市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促进苏北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并检查落实情况;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苏北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协调苏北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及重大项目的申报、建设等工作;管理有关苏北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协调南北挂钩帮扶工作;完成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和检测;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目标,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
  (四)财政金融处
  分析全社会资金运行动态,提出动员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分析财政、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贯彻建议;参与研究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研究提出全省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监督企业债券融资活动,参与审核股票发行方案,监督上市资金运用,引导资金投向;指导、监督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
  负责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宏观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资金来源;负责研究提出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监测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编制和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省级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提出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省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六)外资与经贸处(省沿江开发协调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政策;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外商直接投资、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及在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和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省开发区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外贸发展战略,负责重要商品进出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并组织实施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要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等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研究提出粮食储备的有关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粮库建设方面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安排流通部门有关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江苏与外国友好省州间的经贸合作工作。承办省沿江开发协调小组交办的事项。
  (七)农村经济处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监测和分析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气象、水利等专项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组织编报农业重大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引导和调控工作。
  (八)交通能源处
  研究提出全省能源、交通、原材料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和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衔接平衡能源、交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组织编制能源、交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能源、交通、原材料重大项目布局,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根据授权和分工,负责审核或审批其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负责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方面的对外合作。
  (九)工业处
  分析全省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全省工业经济的发展战略;负责衔接平衡各有关行业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对工业现代化进行宏观指导;根据授权和分工负责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研究拟定稀土产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十)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衔接平衡全省科技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高技术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工程中心项目;管理归口的省产业技术研发经费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做好信息化有关工作,安排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积极推动高新技术领域的合作和交流;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十一)服务业处(省第三产业办公室)
  研究制定全省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研究制定服务业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服务业各行业发展;编制省级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规划。
  (十二)社会发展处(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研究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等方面的政策及有关的重大问题;评估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
  研究分析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制定毕业生就业政策。
  (十三)区域经济处(省以工代赈办公室)
  组织编制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并提出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全省地理空间信息系统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组织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整治、地质勘探、水资源平衡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环境保护、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全省以工代赈计划。
  (十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根据省政府领导授权,参与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承办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提出推进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开展国际经济研究和中外经济体制比较研究,参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合作与交流事宜。
  (十五)宏观体制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衔接,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研究论证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外汇、收入分配、就业保障等重大体制改革问题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进行宏观经济体制重点问题研究和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城乡、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体制问题。
  (十六)企业与市场改革处
  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研究政府管理经济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改革问题;调查研究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重大问题,研究论证粮棉流通体制、住宅市场和各类要素市场的改革问题,跟踪研究建立市场体系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承担省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十七)经济合作处
  负责组织省际间对口支援、经济合作和参与西部开发等有关工作。
  (十八)对口支援处
  承担国务院交给我省的对口支援拉萨、与陕西挂钩扶贫协作、接收安置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和新疆伊犁州等工作。
  (十九)法规处(政策研究室)
  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检查;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省内外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综合性调研工作。
  (二十)人事处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以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一)行政财务处(审计处)
  负责机关行政、事业、基建等经费的管理;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固定资产管理和审计等工作。
  设立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立老干部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25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27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6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1名。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6名,正副处长(主任)56名,其中正处长(主任)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处处长1名,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副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32名。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五、其它事项
  保留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