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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技术状态评定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7:21  浏览:8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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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技术状态评定办法(试行)

铁道部


房屋技术状态评定办法(试行)

1980年8月28日,铁道部

房屋技术等级根据现存病害及影响安全使用的程度进行评定。
一、房屋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二、病害项目
1、倒塌危险:
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墙壁、房架、梁、柱、檩、楼板、搁栅等)严重腐蚀、破裂、变形,经过鉴定影响安全承重,有倒塌或坍塌危险,需迅速修理加固或停止使用,如只作临时应急处理,仍算有倒塌危险。
2、严重漏雨:
屋面漏雨,需要全部或局部翻修。
3、腐蚀破裂变形:
(1)承重结构腐蚀破裂变形较重,虽未达到倒塌危险程度,但需修理或重点检查观测病害发展情况。
(2)铁皮屋面普遍锈蚀较重。
4、冻害、蚁害:
(1)冻害、基础、墙壁由于冻害发生裂缝仍在发展,或裂缝虽不发展,但已发生裂缝较大,影响正常使用;
(2)蚁害、房屋现有白蚁蛀蚀。
5、潮湿返霜:
(1)室内地面、墙壁常年潮湿,影响使用;
(2)室内墙壁、顶盖严重结霜凝水,影响使用;
(3)地下室渗水、积水,影响使用。
6、电照设备破损:
(1)电线破损、老化造成常年绝缘不良,有漏电现象,需要全部或局部更换;
(2)灯光、开关、插座大量残缺破损,相线不进开关,影响安全使用;
(3)避雷设施失效,接地电阻超过当地标准。
7、水暖设备破损:
(1)上下水道管路破损漏水,大片浸湿墙壁、楼地面;
(2)上下水道管路大量严重锈蚀;
(3)下水道堵塞不通,需部分或全部翻修;
(4)暖(煤)气设备锈蚀漏水、漏气。
8、其它破损:
(1)檐沟、水落多数破烂或锈蚀;
(2)顶棚、墙壁抹灰(包括镶贴装修)多数大块破损剥落或镶贴不牢,影响安全使用或观瞻;地面多处大片破损,影响使用;
(3)房屋四周地面排水不畅,散水、明沟大量破损;
(4)防火距离不合当地标准;
(5)门窗严重破损或普遍露底失油。
注:1、鉴定是否有倒塌危险,以房产建筑段一级的意见为准,应由房产建筑段段长或技术室负责组织并作成记录。
2、防火距离不合当地标准,是否属于主要病害,由各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3、本办法未规定的其它病害项目,由各局制定。
三、等级评定
1、没有八项病害者评为一级;
2、没有倒塌危险、严重漏雨和其他任何三项病害者评为二级;
3、达不到二级者评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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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博物馆设立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文物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博物馆设立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文物处、文管办),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杭州良渚遗址管委会,杭州西泠印社社委会,各省直文博单位:
  为贯彻《博物馆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我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博物馆的设立审核工作,特制定《浙江省博物馆设立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今后,我省各级各类博物馆的设立,均依照《办法》实施行政审核。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省博物馆设立审核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文物局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浙江省博物馆设立审核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强化博物馆的日常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博物馆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文物局主管全省博物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各级各类博物馆实施分级、分类属地管理,各博物馆应当接受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省对博物馆的设立审核实行分级管理: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国有博物馆设立的审核;设区市级(以下简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范围内国有博物馆及市本级行政区域内非国有博物馆设立的审核;省文物局负责各市级行政区域内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审核;省文物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冠以“浙江”名称的非国有博物馆设立的审核。
  第四条 具有博物馆设立审核权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设立申请材料,并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由县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其审核同意的文件应同时抄送市文物行政部门和省文物局备案;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其审核同意的文件应同时抄送县文物行政部门和省文物局备案。省文物局审核同意的,审核同意的文件同时抄送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所有非国有博物馆,其审核同意的文件应同时抄送省文化厅和民政部门。凡经审核不同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 博物馆名称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简称“中国”)等字样;特殊情况确需冠以“中国”等字样的,须按法定程序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冠以“浙江”字样的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条件:
  (一)拟定的博物馆名称需经过预审同意;
  (二)具有固定的馆址,其中陈列展览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达到相应的水准;
  (三)具有与本馆性质相适应的代表性、成系统的文物和其他藏品,藏品特色鲜明,总数不少于1500件(套);
  (四)具有文物博物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人员5名以上(含兼职人员)和具有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财产,并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
  (七)维持博物馆长期开放,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80天。
  第七条 要求冠以“浙江”字样的非国有博物馆的申报材料:
  (一)设立博物馆的申请;
  (二)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经费来源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的证明;
  (六)博物馆章程草案;
  (七)藏品目录清单;
  (八)所在地县、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八条 经审核同意设立博物馆的,申请人应持审核意见及其他审核材料,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博物馆法人资格,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对已经设立的博物馆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文物局统一部署实施。
  第十条 已审核同意设立的博物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原审核同意的文件:
  (一)博物馆运行期间出现违法行为的;
  (二)筹备时间超过24个月仍不能建成并对外开放的;
  (三)不能维持正常开放,违反《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四)违反《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共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共同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商外企字[2003]第 14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统称《安排》)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为确保《安排》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安排》的重大意义

《安排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基础上,就处理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性决策,体现了中央政府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支持。《安排》以互利互惠为基础原则,即遵守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又符合三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实际,对于出进三地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保持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与稳定,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安排》的意义、目标、原则以及各项具体安排,提高对贯彻落实《安排》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安排》的各项规定,促进三地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要采取多种方式,利用报刊、网站等媒体及时发布有关政策、法规信息,并通过举办和支持举办政策说明会、研讨会等形式,加大对《安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对于本地区出台的涉及投资、贸易及其它经贸领域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宣传活动。香港澳门统治者比较集中、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适当途径与香港澳门对口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

二、正确理解《安排》,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一)根据《安排》,内地将对香港澳门优先开放管理咨询、会议展览、广告、法律、会计、医疗、房地产、建筑工程服务、运输、分销、物流、旅游、视听服务、银行、证券、保险等服务贸易领域。各被授权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要积极配合相关审题部门,按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安排》附件四《关于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规定,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二)《安排》在对香港澳门优先开放部分服务贸易领域的同时,还对香港澳门投资者降低了部分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对管理咨询、保险、仓储、货代等领域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的最低注册资本和其他条件,按照对内地企业的要求办理。各被授权局要以《安排》中的有关规定来把握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这些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

(三)相关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审查香港澳门广告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公司时,要严格执行《安排》附件五《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特别是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务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标准,防止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广告服务提供者借道香港澳门提前进入内地广告服务贸易领域。

(四)鉴于《安排》仅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比照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法规,研究落实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其他省、市投资,仍按现行法规执行。

各被授权局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保证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的统一,不得擅自突破《安排》的规定。

三、简化手续、提高效能,服务好香港澳门投资者

(一)各被授权局要在内地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简化登记手续,为香港澳门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各地可以在原有试点基础上,继续探索“并联审批”、“告知承诺”等改革模式,提高工作效能。

(二)认真审查、核对有关登记规程规定提交的合法开业证明等文件。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件,经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可免予核对原件。具体条件和程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三)在严格依法审核企业名称的同是,对于申请人能够证明其所使用的名称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不致引人误解,又不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适当放宽标准。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进一步完善个案授权机制,根据企业的需要和被授权局的条件,将一些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投资数额较大或特定行业的香港澳门投资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个案授权所在地被授权局登记监管。

四、做好香港澳门投资者来内地投资的信息反馈工作

为了及时掌握《安排》实施以后香港澳门来内地投资的变化情况,自2004年1月1日起,各被授权局应当随时将有关变化情况分析,以及在执行《安排》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各地要做好相应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统计表(香港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情况统计表(澳门地区)》调整为月报:北京市,上海市,陕西省西安市,四川省成都市,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