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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04:52:50  浏览:83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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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办法

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请予审核发布《江门市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市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局《关于请予审核发布〈江门市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办法〉的请示》(江劳法字[2000]03号)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请予审核发布《江门市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办法》的请示

江劳法字[2000]03号


市政府:

  目前,由于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不够规范,引致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比较严重,去年以来,我市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共502宗,拖欠工资3773.9万元,被拖欠工资职工人数13039人,全市因拖欠工资引发集体上访、罢工事件共116宗,严重影响了我市的社会稳定。

  为了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及时妥善处理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的社会稳定,创造更好的招商引资环境,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参考省内兄弟市的做法,代拟订了《江门市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办法》,现报上,请予以审核发布实施。

   江门市劳动局



江门市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及时妥善处理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资支付监控管理是指劳动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故克扣和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必要时依法予以处罚的执法行为。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包括定期检查、随时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
 
  第三条 工资支付监控的对象为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其中监控重点是:

  (一)已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

  (二)生产经营困难,已出现拖欠租金、水电费等情况的企业;

  (三)固定资产投资少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四)租赁场地经营的企业。

  第四条 工资支付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必须依照《劳动法》规定以货币形式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

  (二)工资必须在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三)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企业应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五)企业不得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
 
  第五条 本办法由我市各级劳动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法院、工商、经委、交委、建委、外经委、农委、财贸委、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六条 企业招用劳动者,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办法和工资支付时间。
 
  第七条 企业应制订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项目、水平、形式、对象、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企业制定、修改、废止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事先听取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应向劳动者公布,同时抄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 
  第八条 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委托其亲属或他人代领。企业内部的承包者不得代领劳动者的工资。
 
  第九条 企业应与劳动者约定日期支付工资。如有特殊情况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劳动者同意,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
 
  第十条 企业工资支付应当有发放单位、工资数额、发放时间、发放对象姓名及领取者签名等书面记录,且一式两份,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企业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具备上述书面记录的劳动者个人工资清单。
 
  第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一)、(二)类情况的企业,由当地劳动部门通知该企业在指定期间内报审工资支付表副本。市直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报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后向市劳动局报审;市直其他企业直接向市劳动局报审。各市、区的报审办法,由各市区政府确定。企业逾期未能足额支付工资的,应主动向报审单位报告欠发工资情况、原因和解决办法。
 
  第十二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初审所属企业的工资支付表副本,发现有拖欠工资的,如实填写《企业欠发劳动者工资情况表》,及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
 
  第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及劳动者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

  (一)招用工后30天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工资未按时足额发放;

  (三)企业无故将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搬离生产场地;

  (四)企业停业、关闭;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失踪。
 
  第十四条 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纳入劳动年审。
 
  第十五条 劳动部门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企业应当如实介绍情况、回答提问,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证明。

  企业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以及拒绝提供必要的资料等行为,阻挠、抗拒劳动部门监督检查的,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当地劳动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六条 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应及时介入处理,根据企业报送的工资发放原始凭证,调查核实欠薪人数和金额。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劳动部门依法作出《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或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对拖欠工资的企业逾期既不执行《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的,劳动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后逃匿的,劳动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由当地政府责成企业主管部门或出租厂房、设备、场地的单位负责处理,先予支付所欠的劳动者的部分或全部工资,后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可通过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代表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 
  第十八条 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如因不负责、互相推诿而造成监控不力,导致拖欠工资引发集体上访、罢工事件等影响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对企业报送的工资支付表副本等有关资料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及有关的保密资料,并要为举报者保密。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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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财政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1999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在即,但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毕业生尚未落实工作单位,供需矛盾突出,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为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毕业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我国21世纪宏伟目标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负责,切实加强领导
,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克服困难,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地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接收和安置工作。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类毕业生就业活动,充分发挥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采取多种方式,提供就业服务。要重视和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交流工作,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利用多种手段包
括利用“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收集、发布供求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为毕业生提供信息比较充分,公开、平等、竞争的环境。
三、为适应21世纪国际政治斗争和综合国力竞争的形势,积极储备人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海关等需要加强的部门要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出发,有计划地吸收品学兼优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基层和重要岗位。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
吸收高校毕业生,改善人员结构。优化国有单位会计人员结构,对没有大专学历或专业知识又不能胜任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要逐步实行分流,有计划地吸收高校会计专业毕业生充实国有单位会计队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拔一批其他专业的毕业生,进行会计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
四、采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或到企业锻炼,参加农村基层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重点充实乡镇机关。这项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所需编制由编制部门研究解决,工资参照当地行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
放,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研究解决,具体实施办法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对截止派遣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推迟派遣时间或派回其家庭所在地,对一年内找到工作单位的,主管调配部门应予以派遣。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户口的迁移工作。对派回家庭所在地的毕业生,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就业机会,或根据社会
需要,组织免费的专业技能培训。对回到县乡的毕业生,组织农村急需的农业技术培训,充实农村专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鼓励毕业生以多种方式为农村和农业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
六、近两年已有100多所原国务院部门所属高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体制,有关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能,对这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安置和接收工作。对一些行业性较强的高校的毕业生,在
过渡期内有关地方政府可以商请原主管部门在行业内安排,原主管部门有责任帮助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七、各有关部门、高校及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物价、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乱收费的严肃查处。
八、认真细致地做好高校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主动到祖
国最需要的地方和艰苦行业去工作。
九、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国民经济也在进行重大结构调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的反馈信息,采取切实措施,及时调整高校专业结构和层次结构,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使高等教育尽快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十、各级教育、人事、计划、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努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继续确保国有企业特别是重点单位用人需要,同时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非国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有关部门和地方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相关的派遣、户籍、人事档案等问题,解除
毕业生的后顾之忧。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报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成功做法和新经验。
十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过细地做好本地区、本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高校和社会稳定。要认真研究迎接21世纪知识经济的挑战,发挥人力资源的优势,有计划地扩大高校毕业生在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比例,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适
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1999年5月31日

关于发布《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发布《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5年6月13日,新闻出版署

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政治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促进我国期刊出版事业的健康、繁荣发展,进一步完善期刊的行政管理体系,保证社会科学期刊出版的质量,我署制定了《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对本部门、本地区的期刊进行管理、质量评估等互作中参照执行。
为配合《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试行)的实施,我署配套制定的“学术理论类”、“互作指导类”、“时事政治类”、“文学艺术类”、“综合文化生活类”、“教学辅导类”、“信息文摘类”等七类期刊的“质量标准”及“质量评估办法”将在新闻出版署信息中心主办的《中国报刊月报》1995年第七期中刊登,我署不再另行文。请各部门、各地区将在组织实施《标准》和《办法》中碰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署。

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期刊事业的健康、繁荣发展,进一步完善期刊的行政管理体系,保证社会科学期刊的质量,特制定本质量管理标准。
第二条 本质量管理标准适用于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社会科学类正式期刊。
第三条 社会科学期刊出版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双百”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时代主旋律,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正确宣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四条 社会科学期刊所载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必须按照《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进行期刊的出版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五条 社会科学期刊在出版过程中,内容必须符合本刊的办刊宗旨和专业分互范围,在本刊专业分互范围内进行出版活动。

第二章 业务标准
第六条 社会科学期刊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及时,稿件选用应积极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有益于弘扬民族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一)学术理论类期刊:能反映国内学术水平,论点明确、论据充分,并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和较高学术价值。
(二)互作指导类期刊:选题应面向本行业、本系统,信息传递及时,提出的观点针对性强,有很强的指导性。
(三)时事政治类期刊:必须正确宣传中国共产党和我国政府的方针、政策,报道内容要真实、准确、及时,注重宣传实效,熔思想性、知识性、可读性于一体。
(四)文学艺术类期刊:应积极弘扬主旋律,做到题材多样化,反映时代精神,继承、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汲取、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格调健康,品位高雅,有较高的艺术水平,能多方面地满足人民的审美需要。
(五)综合文化生活类期刊:内容应健康向上,思想性强,知识面广,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读性,作品题材新颖,富有独创性,报道真实、准确,正确引导人民的人生观及道德观。
(六)教学辅导类期刊:所用文章应科学精炼,正确无误,适合刊物读者对象,具有针对性、教育性、实用性,有助于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开拓视野,培养创造能力。
(七)信息文摘类期刊:选登的信息应真实,时效性强,信息量大,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传播和积累科学文化知识。
第七条 社会科学期刊的编辑加工,应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及出版、印刷等有关规定;版式设计疏密得当,图文协调,主题突出,转接页少;封面、插图、图片设计新颖、大方、健康,具有艺术美感,与办刊宗旨和刊物内容相一致;版本记录项目齐全;文字没有繁简混用情况。
第八条 社会科学期刊印成品应字体清晰,墨迹浓淡适宜、不浸不透,图幅清洁,线条规范,无倒转,照片层次分明,反差适度;装帧整齐、坚固、美观,无夹、缺、损、折、联、白页等;按期出版,无拖期现象。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九条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质量管理标准对社会科学期刊进行检查、评定和分级,并根据查评结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社会科学期刊,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登记的处罚。
第十条 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应按《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37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质量标准由新闻出版署组织施行。
第十二条 本质量标准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质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