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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28:51  浏览:8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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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2001]42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黑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业经市委二届52次常委会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原黑市政字[2000]31号文件同时废止),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黑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为鼓励和吸引中外投资者来黑河开发建设,特制定黑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投资兴办商服、旅游、文化设施、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当年基准地价优惠30%;兴办工业加工项目的优惠50%;兴办能源、交通和水利工程项目的优惠70%。
2、外国和港澳台客商(以下简称外商)成片开发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出让金按标定地价优惠50%。
3、兼并或购买老企业的,对原行政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可按50%的优惠补交出让金;使用原行政划拨土地与客商兴办股份制企业的,可将补交的出让金作为原企业股金。
4、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按基准地价逐年缴纳租金。缴纳租金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市政府批准,可暂缓征收当年租金。
5、对投资兴建市场的私营企业,国有存量土地一次性免收70%土地出让金,新征建设用地免收50%土地出让金。
6、旧城区改造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70%收取。
7、收购、兼并老城区范围内的企业,可实行土地置换,土地资产收益的70%返给原企业。
8、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费10年。
二、税费政策
9、经营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奖励给企业。生产型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3年内由财政部门全额奖励给企业;交通、电力、码头、供水等基础设施型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5年内由财政部门全额奖励给企业。
10、外商投资企业5年内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
11、受聘的技术或管理人才,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贡献突出、效益显著的,对其个人收入在税收方面给予照顾。
12、投资购买、兼并及以其它方式启动本市关停、破产企业,并且安置原企业职工8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3年内100%奖励给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60%以上的,所得税3年内50%奖励给企业。
13、投资购买、兼并我市边贸企业,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基础上,可优惠资产30%。
14、投资购买我市国有工业企业,一次性付款的,在资产评估基础上优惠30%;分期付款的,在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或资产抵押前提下,付款期限可延长至 3年。
15、企业改制过程中,免收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6、客商开办采矿业,在建设至试生产期间,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17、投资兴办私立学校等以科技教育文化为重点的知识经济产业免收各种税费。
18、投资进行房屋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19、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可视企业类型和生产经营规模,予以减收或缓收。
三、外汇政策
20、外商投资企业在未登记注册前,经外汇局批准,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开办临时外汇帐户,领到营业执照后即可办理正式外汇帐户。
21、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外汇,可持支付合同和外汇登记证直接到开户行结算。
22、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股息、红利和外籍华人、华侨的薪金及其他正常收益,可持董事会分配决议书和纳税证明,直接到开户行办理外汇汇出业务。
23、互贸区允许外币自由兑换流通,俄罗斯公民或法人经营所得可自由携带或通过银行汇兑回国。
四、奖励政策
24、引进国内外无偿捐赠、赞助的资金和物资用于公共事业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或实物价值的10%由受益单位给予中介人奖励。
25、引进国内外无偿投资的,由用款方一次性给予中介人10%的奖励;引进无息资金,使用期分别在1、2、3年以上的,由用款方分别按到位资金的2%、3%、4%给予中介人奖励;引进有息资金,经用款方与中介人协定奖励标准,由用款方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26、引进独资企业,投资规模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投产纳税后,财政按照企业年纳税额的20%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纳税额的25%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27、引荐高科技、高附加值项目,企业投产纳税后,财政按照企业年纳税额的30%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引荐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入股,按该项技术或成果当年所创税后利润的5%由使用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使企业减亏的,按该企业当年减亏额的10%,由使用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28、引荐国内外进出口项目,按承包合同总额的0.5%由受益方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引荐外地建筑工程、境外劳务输出项目,按承包合同总额的0.5%,由受益方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29、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科技人员,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或开展技术攻关取得明显效果的,可按当年(或生产周期)所创利润情况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其他政策
30、外地企业来黑河注册公司从事对外经贸业务,将视其经营实力和业务实绩,赋予其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同时享受边贸企业的优惠政策。
31、投资者开发建设政府指导价下的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黑河市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32、引进外资对市内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可在合作区注册登记,享受合作区的优惠政策。
33、经黑河口岸进出口的货物,铁路运价降低30%。
34、凡自带资金来我市进行房屋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者,允许其采取邀请投标的形式选择施工企业。
35、来我市投资办企业,国外客商由外经贸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办公,国内客商由招商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办公,7日内完成一切登记注册审批手续。
36、客商投资项目在获得批准并资金到位后,即可领取营业执照副本开工、开业,正式营业执照待所需证件齐备后,随时办理。
37、客商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电、水、煤、原材料及运输等予以优先安排。
38、用外商馈赠的资金或设备办企业,外资额超过总投资25%的,经审批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六、附则
39、黑河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和大黑河岛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的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40、本规定由黑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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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函》(供销函再生字〔2004〕18号),要求就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再生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聘用下岗人员和社会人员以及在各地设立废旧物资货场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对中再生公司聘用的下岗人员和社会人员为本单位收购废旧物资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分支机构凡未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的,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中再生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废旧物资货场,如既不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也不收取货款,则由该公司在其机构所在地统一缴纳增值税。否则,由货场在其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通知

鹰府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2007年7月23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鹰潭市知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省工商局《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鹰潭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依照本规定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鹰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鹰潭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鹰潭市知名商标。
第四条 鹰潭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对知名商标依法给予保护。
第五条 设立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委会),认委会由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国税、地税、经贸、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单位及法律、经济、科技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市申报知名商标进行评审、认定。
认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起连续使用满两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来实现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四)近两年来国家及省监督抽查质量合格,产品或服务达标,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五)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第七条 申请知名商标认定应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提出申请。上述部门根据知名商标认定条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认委会推荐;对不符合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不予推荐的,应将初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委会申请复核。认委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请理由成立的,由认委会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认委会认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上报材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予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申请人。
第十一条 认委会办公室对申请知名商标认定的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交认委会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认委会对商标权人的认定申请提交认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经2∕3以上委员表决同意,认定为鹰潭市知名商标,颁发《鹰潭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鹰潭市知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知名商标注册人可向认委会申请延续,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
知名商标有效期满后,未办理延续手续的,不得继续使用“鹰潭知名商标”的字样。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鹰潭市知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知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知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对在知名商标注册之前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具追溯力;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与知名商标商品或服务相同、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其他可视性标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三)以与鹰潭市知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及图形(含组合)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四)鹰潭市知名商标在异地被侵权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和协调服务;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鹰潭市知名商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知名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上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鹰潭市知名商标”字样。
第十六条 需申请江西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由认委会从知名商标中择优推荐。
第十七条 知名商标权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鹰潭市知名商标。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委会有权撤销其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知名商标申请人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鹰潭市知名商标的;
(二)产品连续两次被国家及省监督抽样不合格,产品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用户和消费者投诉率高的;
(三)认委会组成人员在推荐、认定知名商标的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知名商标权人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提出撤销该知名商标的申请。
第十九条 对侵犯鹰潭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认定,商标注册人伪称其商标为鹰潭市知名商标欺骗公众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鹰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