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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14:41  浏览:94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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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2004〕36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黑河市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黑河市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驻黑河部队随军家属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支持部队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黑河市军警部队干部、符合条件的士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驻黑河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均有义务接收随军家属就业。
第四条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促进随军家属的劳动就业。计划、民政、公安、工商、国税、地税及其它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五条 随军家属在原户籍所在地有正式工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在编人员),且随军后要求到部队驻地工作的,由有关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地方人事、劳动部门应在提出申请后1年内,负责按随军家属原相应工作岗位联系接收单位,在有空编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调动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随军家属在原户籍所在地没有正式工作,办理落户手续后有求职要求的,持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和个人申请,及时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由职业介绍机构列入重点对象介绍就业,根据本人综合素质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推荐,择优推荐就业。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要为随军家属求职提供优质服务并免收有关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推进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应对已安置的随军家属给予一定照顾,本人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上不安排下岗。企、事业单位招用新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随军家属。
第七条 随军家属要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劳动技能。驻军部队要会同当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随军家属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培训费用参照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费,由市财政据实拨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安排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或者认定的培训机构,应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培训。
第八条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有关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后,自领取税务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种。进入专业批发市场经营的,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免收工本费,并减免工商管理费。
第九条 新开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安置率达到从业人员60%以上的,且有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未就业的随军家属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在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的情况下,可以缴纳社会保险费,费用由个人承担。其身份档案由当地劳动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第十一条 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所规定待遇的,追回骗取资金,取消单位和个人应享受的待遇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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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用户受电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用户受电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用户受电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九日

泸州市用户受电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用户受电工程的市场竞争,规范安装市场秩序,保证安装工程质量,保护 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 共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投融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境内的用户受电工程。
  第三条 从事用户受电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设计资质证书。从事用户受电 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施工资质证书,并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 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从事用户受电工程施工的电工须经电力管 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禁止以个人名义从事 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四条 用户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类别和终止用电,均应到 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或结算费用。
  第五条 用户受电工程在规定的用电报装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业主通过招标或自行选择设计 、施工单位及选购合格的材料、设备。
  第六条 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核程序: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须送交供电企业审 核。如设计审核中出现争议,按照职责分工由当地经委(计经委)和建委协调。设计审核合格 并取得同意施工的通知书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七条 用户受电工程完工检验程序: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由供电企业进行检 验。检验合格后,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如检验中出现争议,按照职责分工由当地经委(计 经委)和建委协调。用户受电工程按照职责分工由建设质监部门和电力质监部门进行质量监 督。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用户受电工程,供电企业不得拒绝供电。
  第八条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过程中,供电企业必须对隐蔽工程实施监督。施工单位应提供有 关技术资料,并适时提请供电企业进行中间检查。
  第九条 用户受电工程的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所采用的材料必须是经国家 鉴定和推广的合格产品,高低压电气成套装置必须具有四川省《进入电网准许证》。凡是无 资质、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等级进行设计、施工,违反设计图纸的规定施工,采用不合格 产品施工的用户受电工程,供电企业有权拒绝供电。情节严重的,由当地经委(计经委)按有 关规定查处。
  第十条 凡因设计、施工、采用不合格的电气材料及设备等原因,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 任方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凡用户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设计、施工,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或 采用不合格的电气材料及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用户自行负责。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经与用户签定合同后实 施。施工完成后,应当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决算。非经用户同意,不得采用以预算代替决算 的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经济委员会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发行许可制度实施前的国产电视剧重播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发行许可制度实施前的国产电视剧重播管理的通知

11月10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发行许可制度实施前的国产电视剧重播管理的通知》,通知说,自1998年11月1日,国家正式对电视剧实施发行许可制度,并对电视剧的发行、播出做出相关规定:国产电视剧需获得发行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发行工作。鉴于发行许可制度实施前已制作完成的电视剧存在继续发行、播出、出口等需求,为规范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从未取得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如需继续发行、播出、出口等,必须向所属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审并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依照现行的审查程序和要求,对内容严格把关,确保导向正确。有规定须报广电总局终审的剧目,应上报至广电总局审查。

二、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受理此类电视剧时,要仔细核对相关报审材料。在报审材料齐备、重新审查通过后,通过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为该剧核发发行许可证,此类电视剧的发行许可证上应标有“备注:该剧完成时间××××年,现重新审查发证”的说明。

三、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统计电视剧相关数据时,此类经重审后核发许可证的剧目不计入当年的新剧产量。

四、请将此件转发至所辖电视台,如发现有未经许可即安排播出的此类电视剧,应即时纠正并按规定办理审查发证手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由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发布的《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规范发行许可证制度实施前的电视剧重播管理的通知》(剧综字〔200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