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营运人力三轮车是否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38:37  浏览:88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营运人力三轮车是否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营运人力三轮车是否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问题的复函


二00二年五月九日 计办价格[2002]566号

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能否对营运人力三轮车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问题的请示》(粤价[2002]32号)收悉。经商交通部,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86]交公路字63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等有关文件均没有明确是否对营运人力三轮车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问题。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减少收费,减轻社会各方面负担,同时考虑开征燃油税后,公路运输管理费将相应取消,鉴此,你省不应开征营运人力三轮车公路运输管理费。
  特此函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全国妇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全国妇联


妇字〔2004〕29号




关于加强全国妇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人才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实际,现提出加强全国妇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要求
全国妇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大力加强全国妇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为完成中国妇女九大提出的目标任务,推进妇女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具体要求是:
(一)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才工作。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科学人才观,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以人才队伍能力建设为主题,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培养选拔领导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为重点,以为妇女事业提供人才支持为出发点,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妇联人才工作的全过程。
(二)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形成党组统一领导,组织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妇联上下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全国妇联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培养,使其在成才道路上发挥带头作用。党管人才,要突出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搞好统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营造人才成长环境,推进妇联人才工作协调发展。
(三)坚持以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妇女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为出发点。树立和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人才工作纳入全国妇联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要围绕妇联事业的发展确立人才目标任务、制定人才工作的措施和办法。要用妇联事业发展的效果检验人才工作的成效。
二、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在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同时,使人才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有较大的提高,着力解决理论素养、政治立场、宗旨理念、业务能力和奉献精神等问题,努力实现“六个具有”,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扎实过硬的业务能力、牢固坚实的群众观念、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与时俱进的创新意识。
(二)人才队伍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机关干部具备岗位需要的任职能力和学历水平,人才队伍总量得到进一步扩大;不同专业人才在机关和直属单位间有序交流;分布趋于平衡;人才的专业、年龄结构比例趋于合理。
(三)人才成长环境得到进一步完善。树立人人成才的观念,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做到不拘一格选人才。大力强化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激发人才干大事业的环境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工作创业环境、生活学习环境、学术研究环境和人际环境。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
(一)深化全国妇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
1、推进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改进民主推荐的方法,提高民主推荐的质量。探索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做法。继续推行考察预告制、任前公示制、试用期制等制度,制定实施《全国妇联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深化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一是实行委任制。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善全国妇联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探索任期制;二是实行考任制。落实《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完善全国妇联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办法;三是实行竞争上岗。落实《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完善全国妇联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办法;四是尝试聘用制。研究全国妇联机关有关领导职位实行聘用制的具体办法。
2、实行干部轮岗交流。结合全国妇联机关实际,制定《全国妇联机关干部轮岗交流暂行办法》,有计划地实施人才在机关各部门之间、机关和直属单位之间的交流,有目标地开展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以及外系统有关单位的协调联系,推进妇联干部向外部门的交流,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并在多岗位和工作实践中锻炼成长。
3、做好干部挂职和基层锻炼工作。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有计划安排干部到基层和环境相对艰苦的地方去锻炼。按照要求每2年选派1名优秀干部到西部地区、革命老区和老工业基地挂职,每3年选派2名优秀干部援藏、援疆,每年选派一批干部(包括新录用的大学毕业生)到甘肃漳县帮扶脱贫。对新录用且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机关工作人员,有计划,分期分批选派到基层进行锻炼。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落实一批省区市妇联科、处级干部到全国妇联机关挂职锻炼。
4、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后备干部队伍。建立机关局级后备干部人才库,对后备干部采取一职二备、备用结合、定期考察、及时调整的流动管理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自身情况随时进行考核调整,结合换届,每五年进行一次整体考核调整,保证有一支充足的局级后备干部队伍。进一步加强后备干部管理工作,抓住理论培训、实践锻炼和管理监督三个环节,加大培养力度。给后备干部交任务、压担子,指导帮助,严格要求,促进后备干部经受考验、加强锻炼、尽快成长。
5、为人才成长创造条件。切实从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机关干部,通过建立制度、精神激励和创设环境,不断完善各类人才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进一步完善评优奖励、进修深造、带薪休假、体检疾养等制度,积极开展灵活多样的益智健身活动。领导要带头落实年休假制度,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人员试行休假奖励。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服务观念,建立科学的工作程序和办公秩序,改善办公条件和生活条件,通过营造宽松和谐的内部环境,达到吸引人才、激励人才和留住人才的目的。
(二)深化全国妇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1、进一步推行和规范聘用制度。落实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逐步研究和完善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工资待遇、解聘辞聘等管理办法,通过签订合同,确立单位同职工的人事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努力实现聘用制度的正常化、规范化。加强岗位管理研究,探索对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形式;对专业技术人才,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择优聘用、以岗定酬;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职员制度,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促进事业单位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2、建立体现不同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主要依靠政府财政保障的公益型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统一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的基础上,加大津贴分配改革力度,适当拉开差距,搞活内部分配。具有公益型又可实行经营运作的单位,可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根据国家有关分配政策,将工作人员的收入和所在岗位、实际贡献直接挂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单位,可根据经营业绩、社会贡献和单位积累,合理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可以尝试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改革,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量、所承担责任及风险的大小、劳动的复杂程度等情况,将管理、技术、责任一并纳入分配因素,确定岗位工资。对于少数贡献十分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可以实行较高的内部分配标准。经向组织部备案同意,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高薪聘用高、精、尖专业人才。
(三)深化全国妇联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1、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继续对全国妇联直属公司进行公司制改革,实行股份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实行妇联党组派出制,对经理人实行董事会聘任制和契约化管理,实行企业经营管理者任期制和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发现和吸引优秀企业人才,努力建设妇联特色企业文化。
2、构建以经营业绩为核心的多元分配体制。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收入与企业效益密切挂钩。试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年薪制。
(四)加强对人才的教育培训
1、落实继续教育。认真落实《全国妇联2001-2005年教育培训规划》,创建学习型组织,培养学习型干部。加大继续教育力度,形成单位、个人双方负担的继续教育投入机制,加大经费投入,鼓励多岗位、多专业的技能和高层次文化的学习,激发终身学习的内在动力。
2、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干部和人才培训。利用中央党校(包括中直分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及妇联培训等机构,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各类干部和人才进行理论培训、任职和初任培训、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培训,努力提高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重点培养人才的创新精神和开发人才的创造能力。运用现代培训方法,开展国际项目合作、公派出国留学、出国(境)培训,努力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及能力。
3、优化整合教育资源。注重整合妇联教育资源,将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人才开发培训中心、中国儿童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的职能,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建立优势互补的教育培训机构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妇联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作用,并利用国外培训资源。加强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努力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五)确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
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完善妇联三支人才队伍评价标准,克服人才评价中重学历、资历,轻能力、业绩的倾向,逐步建立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探索妇联各类人才的评价方法,努力提高人才评价的科学水平。
1、妇联机关党政人才的评价重在群众认可。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制度,把群众意见作为考核评价妇联机关党政人才的重要尺度。加强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妇联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和考核评价标准研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探索实践。规范和完善妇联机关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制度,结合实际改进考核方法。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深入研究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结合事业单位情况,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落实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按照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学习和掌握国家关于资格考试、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法,有针对性地指导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规范开展。
3、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评价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积极探索反映经营业绩的财务指标和反映综合管理能力等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围绕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突出对经营业绩和综合素质的考核。
四、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计划,保证人才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要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把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领导要从妇女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从保证中国妇女九大提出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妇联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做好妇联人才工作的自觉性。成立全国妇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国妇女人才工作和全国妇联人才工作的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配套措施,认真研究和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脚踏实地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在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于做好人才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积聚人才、服务人才,做到知人善任,唯才是举,广纳群贤。各级领导班子要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努力调动妇联各类人才的积极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妇联人才工作方面的要求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妇联人才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三)要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牢固树立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大的投入观念,逐步提高发展性投入中用于人才资源开发的比例。机关和直属单位要把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人才培养、教育、引进和开发。
全 国 妇 联
2004年7月16日


关于印发云浮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浮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12〕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局反映。







二O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云浮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古树分为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

树龄500年以上为国家一级古树;300-499年为国家二级古树;100-299年为国家三级古树。

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包括下列树木:

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的;国内外稀有或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树型奇特、本市罕见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或纪念意义的;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第四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规划、建设、环保、旅游、文化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遵循属地原则,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分级、登记、拍照、编号,并建立资源档案。

各镇(街)或单位、个人均可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古树名木,经核定后,按有关规定报省、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资源档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立标牌。标牌应当根据国家绿化委员会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制作。

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在古树名木标牌中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生长和养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强养护技术指导,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相应的权属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住宅小区公共范围内的,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个人庭院范围内或者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该居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第十三条 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报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

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治理或复壮措施。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悬挂物体;

(三)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挖坑取土、淹渍或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砍伐;

(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移植古树名木,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除外。

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的,移植方案应当征得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移植施工和移植后三年内管护等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和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应为不少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古树名木群落保护范围应为不少于树冠垂直投影外十米。对已建的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如不按照规定的管理养护方案实施保护管理,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衰弱,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未报告,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五倍处以罚款;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排除妨害。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保护价值的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