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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用现汇投资进口物资有关免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22:32  浏览:9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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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用现汇投资进口物资有关免税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用现汇投资进口物资有关免税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



秦皇岛海关:
你关(89)秦关保字第53号文收悉。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现汇投资用于进口机器设备,是否享受关税优惠待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八条:“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
其他财产权利”的规定,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中方以现汇投资进口的物资,只要符合我署(83)署税字第995号文规定的,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此复。



198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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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南通市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2〕203号 2002年11月28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制定的《南通市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及各牵头单位制定的相应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二OO二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以下简称项目联办)行为,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需进行联办的行政审批项目,是指须经3个以上(含3个)市级行政机关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工商企业登记注册项目、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及其他需联合办理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联办实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负责项目联办重大问题的协调服务。参与项目联办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各司其职,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联办牵头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的联办牵头单位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工商企业登记注册项目审批的联办牵头单位为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的联办牵头单位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其他行政审批项目的联办牵头单位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项目联办实行"牵头单位统一受理,抄告相关责任单位,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联合办理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牵头单位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经审查确认属联办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确定相关责任单位,并向其发送《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项目联审通知书》(附件一),同时抄报"中心"。


  (二)各相关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指导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牵头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三)需召开项目联办会议的,牵头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项目联审会议通知书》(附件二)发送"中心"、相关责任单位和申请人。


  第六条 项目联办会议由牵头单位组织并主持。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的联办会议,可请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但项目联办会议的参加对象及时间、地点等仍由牵头单位安排和通知。


  第七条 项目联办会议应以高效、服务为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


  (一)各责任单位接到项目联办会议通知后,应按要求指派代表参加,对议定事项按会议要求在承诺的时限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办会议意见。对需要申请人补办有关手续或补充资料的项目,责任单位应负责对申请人进行指导,并书面列出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


  (二)需现场踏勘的,由牵头单位组织;只涉及少数单位的,可由各单位直接进行现场踏勘。


  (三)联办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牵头单位负责人签发,必要时可报请市领导审定。


  第八条 对经项目联办会议协调未能形成统一意见的问题,由牵头单位告知"中心",由"中心"进行调研督查,必要时直接组织协调。


  第九条 为简化联办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办项目,实行书面联系,同步办理。由牵头单位受理后向相关责任单位发送《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项目联审联系单》(附件三)。有关责任单位收到联系单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牵头单位。


  第十条 "中心"要加强对项目联办及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办要求办理的项目,一经发现,"中心"应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 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联办涉及未进入"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亦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南通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联合办理实施办法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一月)

  一、联合审批项目范围


  重大中外投资项目、其他需联合审批立项的项目以及属市计委审批权限范围内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


  二、联合审批工作流程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中心")计委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有关资料抄送各联办责任单位,并行联合承诺办理,限时反馈办理结果。具体流程图附(略)。


  三、项目立项的联合审批操作办法


  (一)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持立项申报资料向"中心"市计委窗口申报立项,市计委对项目进行初审或联合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即予受理,对资料不全者发补件通知书,对不予立项的发退件通知书。


  (二)对予以受理的项目,市计委向各相关责任单位开具《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项目联审会议通知书》(附项目申报材料),并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市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联合会审(必要时可踏勘项目现场),形成会审意见当即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根据会审意见进行必要的前期报审工作,工作完成后,即由有关责任单位进行一些关键性事项的审批。


  (四)待关键性事项审批结束后,市计委窗口根据项目审批的要求,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并联审批,向申请人开具办理立项批文的承诺通知书。承诺工作日取各相关责任单位所需办理时间的最大值。申请人按承诺的工作日到"中心"市计委窗口领取项目批文。


  如提前办结,由计委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批文。


  四、项目初步设计的联合审批操作办法


  (一)申请人根据项目批文委托设计部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完成后申请人持初步设计申报资料向市计委窗口申报,计委即予受理,并向申请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初审。同时请市建设局审查设计单位资质。


  (二)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向各相关责任单位发送审批联办材料,在各相关责任单位无重大异议的情况下,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联办。对不合格的项目,退回申请人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


  (三)项目如存在重大原则性问题,由申请人根据联办会议的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后,市计委窗口向申请人开具承诺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文,申请人按窗口承诺时限到市计委窗口领取项目批文。


  五、参与联合审批的责任单位


  一般基建项目涉及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治安支队)、市外经贸局、市地震局、市经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人防办等,专业性强的基建项目需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参与,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



南通市技术改造项目审批联合办理实施办法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一月)

  一、联合审批项目范围


  需经3个及以上市级行政机关审批的、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二、联合审批工作流程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经贸委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有关资料抄送各联办责任单位并行联合承诺办理,限时反馈办理结果。具体流程图如下:(略)


  三、联合审批操作办法


  (一)项目审批申办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规定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报送至"中心"市经贸委窗口。市经贸委初审认可后即予受理。


  (二)市经贸委向各责任单位开具《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项目联审通知书》,指导企业到各前置 审批部门窗口进行衔接。


  (三)各责任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四)市经贸委依据前置审批部门初审"同意"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备案或审批手续。


  (五)市经贸委在办理项目备案或审批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各责任单位联办会议,形成有承诺办理期限的会议意见。


  (六)申请人提供有关材料到相关责任单位办理专项审批手续,相关责任单位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并向市经贸委反馈办理结果,市经贸委负责跟踪和协调。


  四、参与联合审批的职能部门


  市计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经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五、联合审批各相关部门承诺办理时限(略)

南通市企业登记注册审批项目联合办理实施办法
(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二年十一月)

一、联合审批项目范围


  由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负责办理的涉及前置性审批事项的企业登记注册项目(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增资)。对不涉及前置性专项审批的受理事项,由工商局依法独立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二、联合审批项目工作流程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商局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告知前置审批各责任单位,并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具体流程图附后。


  三、项目审批操作办法


  (一)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由"中心"的工商局窗口统一受理。


  对涉及前置性专项审批的事项,工商局窗口受理后,开出《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项目联审联系单》,告知各相关专项审批项目的前置审批责任单位。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持联系单到"中心"各相关责任单位窗口(未进"中心"的则直接到单位)办理专项审批。


  涉及企业名称登记事项的,均先由工商局窗口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各审批联办责任单位统一使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办理审批文件或许可证等。


  (二)项目联办各责任单位在接到工商局开出的联系单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依法予以审查。


  经审查不宜批准的,责任单位应在"联办单位受理意见"栏内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并注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同时加盖单位印章或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文件不全或条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出具补件通知书。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受理;符合即时审(核)批条件的,要及时出具专项审批批件、许可证,或在企业登记申请书"有关部门意见"栏内先签注审批意见;不能即时办理的,必须在承诺期内办结。


  (三)对需作现场勘察的专项审批项目,一般由相关责任单位本着简化程序、勤政高效的原则,自行组织现场勘察;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工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联合勘察。对符合审(核)批条件的,均应在承诺时限内予以办结。责任单位经自行组织现场勘察后,认为项目不宜批准或暂时不予批准的,应及时将意见反馈工商局和申请人。


  (四)申请人在完成相关专项审批手续后,持专项审批文件或许可证或审批部门的确认意见,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工商局在承诺时限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及时督促其办理企业代码登记、税务登记和银行开户登记。


  (五)进入"中心"的责任单位窗口首席代表即为专项审批联办人;暂未进入的责任单位,从第一项接受联办审批事项时,即向工商局备案联办人员。


  (六)前置审批项目的操作办法,根据不同内容另行告知。


  四、工商部门承诺时限及收费(略)


  五、前置审批相关责任单位承诺时限(略)





南通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联合办理实施办法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OO二年十一月)

  一、联合审批项目范围


  市本级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二、联合审批工作流程


  市外经贸局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并会同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初审,根据需要组织联合审批。具体流程图如下:(略)

  三、联合办理操作办法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市外经贸局窗口统一受理,受理窗口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办理程序和所需提供的资料。


  (二)市外经贸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计委、市经贸委、南通工商局完成初审。新办企业由市计委批准立项;嫁接企业由市经贸委办理备案或审批。对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责任单位开具《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项目联审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到有关责任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各责任单位在接到通知书后即同步办理审批手续,能即时办理的立即办理;对涉及时间较长的审批内容,采用预审查的办法,由企业先行签署办理承诺书,责任单位据此办理批准或预审同意手续。有关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遇有与其他责任单位关联的事项,由相关责任单位协调解决。该过程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反馈给外经贸局窗口。


  (四)市外经贸局初审后认为有必要召开联办会议的,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召开联办会议。


  (五)市外经贸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办理赋码通知单,并由市外经贸局颁发批准证书。该过程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申请人凭批准证书到南通工商局窗口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该过程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到有关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承诺补办有关手续。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

安徽省技术监管局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
省技术监管局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劣质产品危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由安徽省技术监督局和各行署、市、县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局(下同)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并实施。
第三条 产品监督抽查的检验和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的有关规定;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依据地方标准或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监督抽查的优质产品,检验和判定的依据是该产品获奖时所采用的标准。
承检单位必须对所检验的产品进行综合判定。判定依据不明确的,由承检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再由交授任务的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条 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是工业生产企业生产的重要生产资料、耐用消费品、涉及用户安全和健康以及群众反映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
第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由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要通过计划在行政区域内协调,避免对企业重复交叉。自抽样之日起,省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间隔为三个月,在该期间内对同一企业的同一种产品,上级技术监督部门已抽查的,下级技术监督部门不得组织重复的抽查;国家局安排的监督抽查,自抽样之时
起,六个月内省里不再组织重复的抽查。
第七条 承检单位根据《受检产品计划》到企业抽查产品时,必须持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按规定抽取样品。样品应是生产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应同时抄送受检企业所在地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在看到承检单位持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后,应如实无偿地提供抽查样品。如需要企业协助送样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样品送到承检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督抽查。
第九条 承检单位应对监督抽查的产品严守秘密。抽样和检验应有详细记录,检验数据和综合判定应准确无误,检验原始数据应清晰完整并归挡备查,严禁弄虚作假。样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妥善保存,保存期满后,必须加数退还生产企业或按企业意见妥善处理。
第十条 承检单位在样品检验结束后,应将质量监督抽查检企报告及时分送受检企业,并抄送省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处和企业所在地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及省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被抽查的企业对产品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十二条 承检单位收到被抽查企业书面意见,必须在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抄报省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处和企业所在地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及省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承检单位在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质检报表和工作总结报给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对影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或个人,由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现场处理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报发布后,对不合格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工作由当地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各地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生产企业进行通报,并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的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完成整改后,根据企业所属关系向同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申请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七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并确认企业整改措施有效后,应当以复检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原检验方案进行复检,并根据复核结果和企业整改情况做出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复查企业井按季抄报省技术监督局
质检处。
承检单位未接到各级技术监督部门产品复检委托书,不得擅自对被抽查企业进行抽样复查。
第十八条 承检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直接责任者从事检验工作的资格,该质检机构在两年内不得承担省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
第十九条 凡监督抽查中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除按照国家有关按律、法规和规章处理外,自抽查公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该产品不得申请质量认证;已获优质产品称号或取得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有关证件和标志。
第二十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安排的经常性的监督检验任务时,各受检单位要按规定交纳检验费。
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承担监督检验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国标发(1988)099号颁布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凡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企业,其应查产品按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二条 在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者,由组织抽查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伪劣产品,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封存,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一式三联)
附表一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

( )皖质监通字第 号

──────────────
安徽省技术监督局已委托
─────────
199 年 月 日
───────────── ── ── ──
对 生产的
────────────────────
产品质量
────────────────────
进行监督抽查。
特此通知



199 年 月 日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地址:
企业电话:
厂 长:
企业邮政编码:

A联 此联由承检单位留存

附表二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

( )皖质监通字第 号

──────────────
安徽省技术监督局已委托
─────────
199 年 月 日
───────────── ── ── ──
对 生产的
────────────────────
产品质量
────────────────────
进行监督抽查。
特此通知



199 年 月 日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地址:
企业电话:
厂 长:
企业邮政编码:

B联 此联交受检企业

附表三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

( )皖质监通字第 号

──────────────
安徽省技术监督局已委托
─────────
199 年 月 日
───────────── ── ── ──
对 生产的
────────────────────
产品质量
────────────────────
进行监督抽查。
特此通知



199 年 月 日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地址:
企业电话:
厂 长:
企业邮政编码:

C联 此联由承检单位完成抽样工作后直接寄送企业所在地的行
署、市技术监督局



199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