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合肥市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52:08  浏览:8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合肥市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合肥市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决议


(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乌海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已由市政府2002年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市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乌海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促进本市对外交往,鼓励国(境)内外友好人士支持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坚持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以及其他非本市中国公民可以授予乌海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引进人才、资金、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或者帮助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本市重大投资项目建设中起关键作用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三)在本市投资基础设施、工业、农业、环境保护、高新技术和其他产业,成效显著的;
(四)资助本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经贸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或者提供有重要理论价值或者实际意义的建议、信息,并产生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七)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交流合作,以及促进海峡两岸交流,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组织推荐荣誉市民应当在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二)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属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工作机构申报;属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申报;属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工作机构申报;属其他非本市中国公民的,向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
(三)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侨务、台湾事务、外事工作机构严格审核后,报送市人民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五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列席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二)应邀参加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学术交流和考察观光活动;
(三)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并享受贵宾礼遇;
(四)在本市停留期间,有关部门在食宿、交通、就医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荣誉市民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七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涉及荣誉市民的案件之前,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侨务部门、台湾事务部门通报,并将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荣誉市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刑事追究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乌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修改《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复
省交通厅:
粤交法〔1991〕799号请示收悉。同意把《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对违章的水路运输企业、单位、个人以及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交通部发布的《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给予处罚:
(一)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批准,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从事营业性运输或服务的,属于非法经营,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至3倍的罚款;
(二)无《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擅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营业性运输或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营业。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转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无有效船舶证书或船员职务证书的,由航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哄抬运价,超出规定费目、费率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按国家有关违反价格的处罚规定处理;
(五)违反运输票据管理规定,不使用交通部、省交通厅、税务局统一规定运输票据的,应作违章记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六)漏缴、滞缴、逃缴、拒缴规费和运输管理费的,责令其补交应征的费款和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七)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500元至2500元的罚款;以高价承接低价转托等非法手段,倒卖或变相倒卖货源,居间盘剥牟取暴利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格。
(八)未经批准擅自超越核定范围从事经营的,应作违章记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当月营业收入10%至30%的罚款;
(九)不按规定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填报运输统计报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限期补报运输统计报表;拒不补报或屡犯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十)持涂改、伪造或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收缴有关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至3倍的罚款;对收缴的涂改或伪造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予以吊销;对收缴的他人证件,由检查机关交原发
证机关处理。
(十一)其他的违章行为。
罚没款项按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199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