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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2:13:07  浏览:8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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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2004年4月13日
国办发〔200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的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健康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从今年起,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包干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向退耕户继续提供粮食补助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仍按原办法组织粮食供应,兑现到户,粮食调运费用继续由地方财政承担。

三、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要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中央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另行下发。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提高退耕户粮食自给能力,保证粮食市场供应,防止毁林复耕。

五、加强检查验收工作,认真落实和兑现补助政策。退耕还林的面积、补助资金的数额,都要严格登记造册,张榜公布,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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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加深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国 白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加深合作的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5年1月17日 生效日期1995年1月17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亚·卢卡申科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至十九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国务院总理李鹏分别同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亚·卢卡申科在友好和信任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谈和会见。
  根据两国领导人北京高级会晤结果,达成以下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加深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基于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互利合作的共同愿望,
  深信这种合作符合两国的长远利益,有助于巩固世界和平与安全,
  决心扩大双边关系中业已取得的所有积极因素,
  声明如下:

 一、双方相互视为友好国家,确认将按照联合国宪章,本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发展两国之间的关系。

 二、双方满意地指出,中白两国关系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在两国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联合声明及其他双边文件的基础上有了稳步发展。
  双方相信此次中白两国北京高级会晤及签署的文件,将极大地推动两国关系的发展,为两国在双边和国际问题上进行广泛的建设性合作开创一个新的阶段。

 三、双方将继续保持政治对话,包括最高级会晤。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扩大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机构间、社会组织间的交流。

 四、双方研究了双边经贸合作的现状和前景,认为有必要充分利用两国经济改革所提供的新的可能性。
  为此,双方将
  ——为两国地区间的贸易联系创造良好的条件;
  ——促进两国企业间建立合资企业方面的合作以及在双方境内的互利投资。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彼此为对方企业创造进行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所需的良好的组织、金融和法律条件。

 五、双方愿意进一步发展科技合作,扩大科技信息交流,建立中白两国的团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公司之间的直接科技联系。

 六、双方将重视积极开展文化、教育、艺术、新闻、旅游和体育等方面的人员往来。双方认为相互学习两国的语言有重要意义。

 七、双方将继续在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并根据该领域现行的双边协议和各自的国际义务确保每方公民在对方境内的权利。

 八、白俄罗斯共和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确认不同台湾建立和发展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九、双方完全拥护在全世界范围内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任何措施。

 十、双方确认在全球问题上的立场存在广泛的一致,将继续致力于维护各地区及全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并主张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十一、双方将继续进行关于国际问题的双边磋商。磋商的题目包括巩固和平与安全、寻求解决重大的全球和地区性问题,以及其他双方感兴趣的问题。

 十二、双方对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的观点相近。双方对联合国威信日益提高表示满意并主张提高其作用,认为联合国体制应充分反映当今世界不断变化的现实。

 十三、本声明的条款不涉及双方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
      江 泽 民          亚·卢卡申科
      (签 字)          (签 字)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于北京

关于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调研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调研的紧急通知


建办住房[2003]5号

北京市建委、计委、物价局及房屋土地管理局,河北、黑龙江、山东、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福建、湖南、陕西省建设厅、计委、物价局、国土资源厅:

  为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土资源部将于今年2月中旬,开始对部分地区经济适用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调研,以规范和指导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工作。现将调研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1、1998年以来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情况;

  2、经济适用住房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情况;

  3、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监管情况,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及审核程序;

  4、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及执行情况;

  5、经济适用住房控制标准及执行情况;

  6、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监管情况,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情况及物业管理情况;

  7、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包括对违规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炒买炒卖经济适用住房、不符合购买条件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及查处情况;

  8、经济适用住房质量管理及售后服务情况。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

  1、1998年以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落实情况,包括年度计划下达及落实情况,施工、新开工、竣工面积情况;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在80m2以内户型、80m2—100m2户型、100m2—120m2户型、120m2以上户型的比重结构情况;

  3、年度投资完成情况,资金落实情况,其中政府拨款、银行贷款、预售款、企业自有资金和其他资金所占比重结构情况。

  (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

  1、1998年以来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已解决的户数;

  2、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总户数;

  3、经济适用住房空置情况及原因。

  (四)经济适用住房与国民经济的比例关系(1998年以来情况)

  1、经济适用住房投资占GDP的比重;

  2、经济适用住房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

  3、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占住宅供应总量的比重;

  4、经济适用住房投资占住宅投资总量的比重;

  5、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商品住房的比较分析;

  6、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比较分析;

  7、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量与商品住宅土地供应量比较分析;

  8、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贷款占全部个人贷款的比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占房地产项目贷款的比重及还贷情况。

  (五)当前推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过程中暴露的主要问题(附件3中反映的“政策贯彻不佳”、“总量不足与有效购买力不足并举”、“富人住进经济适用住房现象越演越烈”、“监督管理存在漏洞”、“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不过关”等五类问题是否存在)及原因分析

  (六)今后五年内经济适用住房预测需求量、计划供应量及相应政策措施

  (七)对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其他途径及落实情况,包括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政策、建设、价格及监管情况等

  二、调研要求

  1、请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会同省计委、物价局、国土等部门做好调研的准备工作,并提供书面材料和填好附表。

  2、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组织好有关城市相关部门做好调研的相应准备工作。具体调研城市以各调研组电话联系为准。

  三、调研组成员

  第一组:河北、陕西

  第二组:北京、浙江、福建

  第三组:山东、江西

  第四组:湖南、黑龙江

  第五组:江苏、安徽

  参加各组调研人员的名单和分赴各地调研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附件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一览表

  附件2:集资合作建房建设情况一览表

  附件3:网上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择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3:

网上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择要

  一、政策贯彻情况不佳

  部分城市不落实土地划拨、税费减免政策和控制价格等措施,致使经济适用房价格优势不明显;部分城市担心影响城市建设资金来源,不重视经济适用房建设,造成低价位住房短缺,满足不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上海市目前尚未推行经济适用房制度。部分城市,如合肥市等在2002年度未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

  二、总量不足与有效购买力不足并存

  经济适用房短缺,例如北京市的缺房户和城市内待迁居民甚至要连续几天几夜排队才能拿到认购房号。许多有需要的群众却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一项对北京、上海等5城市的居民调查显示,60%的人认为经济适用房价格过高,主要原因是某些开发商把政府减免的部分税费算入住宅成本,还变相增加不合理收费。此外,建筑面积过大、过度追求品质也是低收入者不敢问津的一个原因。

  三、“富人住进经济适用房”现象愈演愈烈

  富人取得经济适用房的方式主要有直接购买、给有资格买经济适用房的老百姓一笔补偿经费、从倒房者手中购买等。

  四、监督管理存在漏洞

  一些城市尚无开发商招标机制,黑箱操作行为不断;部分开发商以经济适用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不按规定建经济适用房,“严重扰乱正常土地市场秩序;“号贩子”利用网上注册认购楼盘之机高价倒卖认购房号,例如北京市回龙观天鸿园三期售楼现场倒卖认购号情况十分严重,号贩子动辄开价8000元、 1万元。

  五、部分经济适用房质量不过关。

  开发商服务意识不强,物业管理跟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