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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0:42:35  浏览:8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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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

中国 苏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5月16日 生效日期1992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为了明确和确定已达成一致地段的中苏国界东段边界线走向,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以有关目前中苏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并根据中苏边界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公正合理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中苏边界问题并明确和确定两国间的边界线走向。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国与苏联之间的国界东段边界线走向如下:
  中苏国界东段第一界点是塔尔巴干达呼646.7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45.0米高地)。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831.7米高地(苏联地图为达关山乌拉877.0米高地)西北约18.7公里,苏联境内708.5米高地以南约3.6公里,苏联境内709.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09.5米高地)西南约4.8公里。
  从第一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南行约30.4公里到第二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791.0米高地以北约8.2公里,苏联境内克鲁喀拉亚山850.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844.0米高地)南偏东南约3.0公里,苏联境内铁列房那亚山872.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863.4米高地)西偏西南约5.2公里。
  从第二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约16.8公里到第三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架子山723.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24.1米高地)以北约2.3公里,苏联境内822.8米高地(苏联地图为822.3米高地)东南约4.0公里,苏联境内克鲁喀拉亚山750.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49.9米高地)西南约5.3公里。
  从第三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东行约14.4公里到第四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铁西山666.0米高地(苏联地图为铁西乌拉667.0米高地)以北约4.2公里,中国境内693.0米高地北偏西北约6.4公里,苏联境内克鲁塔亚山767.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63.8米高地)以南约2.5公里。该段国界线穿过中国满洲里车站和苏联后贝加尔车站之间的铁路。
  从第四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约13.7公里到第五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696.3米高地(苏联地图为达穆山695.8米高地)以东约3.5公里,中国境内731.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29.8米高地)北偏东北约1.2公里,苏联境内维尔布留日亚山607.1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06.4米高地)西南约3.7公里。
  从第五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约13.2公里至第六界点。该界点在达兰鄂洛木河(苏联地图为木特那亚普罗托卡小河)西岸上,位于中国境内二子山576.9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二柳山578.0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9公里,中国境内加纳山677.7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78.4米高地)以东约6.9公里,苏联境内阿巴该图山611.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莫洛坎卡山610.6米高地)西南约3.9公里。
  从第六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沿原方向行至达兰鄂洛木河(苏联地图为木特那亚普罗托卡小河)水流中心线处,然后沿该河水流中心线大体向东北行,至第七界点。该界点在达兰鄂洛木河(苏联地图为木特那亚普罗托卡小河)河口水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574.0米高地西偏西北约7.3公里,苏联境内阿巴该图山611.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莫洛坎卡山610.6米高地)以南约0.4公里,苏联境内637.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37.1米高地)东偏东南约4.5公里。
  第八界点在额尔古纳河(苏联地图为阿尔贡河)水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573.0米高地北偏西北约3.7公里,中国境内563.0米高地以西约8.1公里,苏联境内莫古里查克山605.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04.8米高地)以南约3.2公里。
  从第八界点起,国界线顺额尔古纳河(苏联地图为阿尔贡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东北行,至第九界点。该界点在额尔古纳河(苏联地图为阿尔贡河)水流中心线和黑龙江(苏联地图为阿穆尔河)主航道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414.0米高地(苏联地图为410.7米高地)东北约1.8公里,苏联境内310.1米高地(苏联地图为309.6米高地)以东约2.1公里,苏联境内611.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10.0米高地)东南约4.3公里。
  从第九界点起,国界线顺黑龙江(苏联地图为阿穆尔河)主航道中心线行至第十界点。该界点在黑龙江(苏联地图为阿穆尔河)主航道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266.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伊里嘎山266.5米高地)东偏东北约9.0公里,苏联境内41.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41.1米高地)东南约6.3公里,苏联境内40.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39.9米高地)南偏西南约2.5公里。
  第十一界点在乌苏里江(苏联地图为乌苏里河)主航道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58.6米高地东北约18.3公里,苏联境内366.1米高地(苏联地图为特列赫格拉瓦亚山353.5米高地)西偏西北约5.6公里,苏联境内950.0米高地(苏联地图为波勒少依赫赫契尔山949.4米高地)西北约7.5公里。
  从第十一界点起,国界线溯乌苏里江(苏联地图为乌苏里河)主航道中心线大体向南行,至第十二界点。该界点在乌苏里江(苏联地图为乌苏里河)主航道中心线和松阿察河(苏联地图为松阿察河)水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地图坐标为52、68处的道路交叉口66.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道路交叉口)东偏东南约6.6公里,苏联境内132.0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31.6米高地)西北约9.9公里。
  从第十二界点起,国界线溯松阿察河(苏联地图为松阿察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行至第十三界点。该界点在该河由兴凯湖(苏联地图为汗卡湖)流出处的水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67.0米高地西偏西南约4.2公里,苏联境内70.3米高地北偏东北约0.6公里(苏联地图为70.9米高地东北约0.6公里)。
  从第十三界点起,国界线向西北行约0.6公里(苏联地图为0.7公里)到第十四界点。该界点在兴凯湖(苏联地图为汗卡湖)上,位于中国境内69.1米高地西南约12.8公里,中国境内71.0米高地南偏西南约6.3公里,苏联境内70.3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0.9米高地)北偏西北约0.9公里。
  从第十四界点起,国界线在兴凯湖(苏联地图为汗卡湖)湖面上向西偏西南直线行约0.5公里至第十五界点。该界点在兴凯湖(苏联地图为汗卡湖)上,位于中国境内71.0米高地南偏西南约6.3公里,中国境内80.0米高地南偏东南约17.5公里,苏联境内70.3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0.9米高地)西北约1.0公里。
  从第十五界点起,国界线向西偏西北以直线行约69.8公里,穿过兴凯湖(苏联地图为汗卡湖),至第十六界点。该界点在白棱河(苏联地图为图哩河)河口水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102.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99.3米高地)西南约7.7公里,中国境内岭西台山127.4米高地东偏东南约5.0公里,苏联境内卡恰罗夫卡山167.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66.9米高地)以北约13.8公里。
  从第十六界点起,国界线溯白棱河(苏联地图为图哩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北行,至第十七界点。该界点在白棱河(苏联地图为图哩河)水流中心线上,正对西侧流入该河的无名小沟沟口(苏联地图为无名小河河口),位于中国境内217.5米高地南偏东南约2.6公里,中国境内229.2米高地西南约2.7公里,苏联境内170.4米高地东北约0.8公里。
  从第十七界点起,国界线沿上述无名小沟(苏联地图为无名小河)大体向西行约0.8公里,然后沿南侧山沟向西行,至第十八界点。该界点在176.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76.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17.5米高地西南约2.6公里,中国境内双顶山(苏联地图为杨子山)179.4米高地以东约3.6公里,苏联境内170.4米高地西偏西北约2.1公里。
  从第十八界点起,国界线沿流入穆棱河的各支流和流入兴凯湖(苏联地图为汗卡湖)各河流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西南行,经过巴夫罗瓦山203.1米高地(苏联地图为巴夫罗瓦索布卡山202.4米高地)、185.3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84.8米高地)、382.6米高地、525.8米高地(苏联地图为卡缅努什卡山525.8米高地)、万宝山(苏联地图为热姆丘日纳山)545.5米高地、552.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554.2米高地)、770.8米高地、553.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532.9米高地)、554.8米高地、654.6米高地,至第十九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分水岭上,位于中国境内峰平山663.9米高地东南约8.9公里,苏联境内776.9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75.7米高地)西偏西南约4.5公里,苏联境内米得维什亚山737.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36.9米高地)西偏西北约6.1公里。
  从第十九界点起,国界线沿流入小绥芬河的各支流和流入兴凯湖(苏联地图为汗卡湖)的各河流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南行,经过901.0米高地、933.1米高地(苏联地图为932.4米高地),至第二十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分水岭上的759.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58.9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1008.3米高地(苏联地图为天龙山1008.3米高地)东偏东南约8.2公里,中国境内917.3米高地以东约4.8公里,苏联境内柯兹亚山727.9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26.5米高地)西北约3.5公里。
  从第二十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东南行约73.0公里穿过中国绥芬河车站和苏联格罗捷阔沃车站之间的铁路,至第二十一界点。该界点在绥芬河(苏联地图为拉兹多利那亚河)左支流的左岸上,位于中国境内415.3米高地以东约2.9公里,苏联境内240.9米高地(苏联地图为239.8米高地)西北约5.8公里,苏联境内236.7米高地(苏联地图为236.0米高地)以南约2.5公里。
  从第二十一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沿原方向行,穿过大密得扬岛(苏联地图为波洛温卡岛和别斯恰内岛),至第二十二界点。该界点在该直线和绥芬河(苏联地图为拉兹多利那亚河)右支流水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415.3米高地东偏东南约3.9公里,苏联境内240.9米高地(苏联地图为239.8米高地)西偏西北约4.4公里,苏联境内105.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04.8米高地)以北约2.1公里。
  从第二十二界点起,国界线溯绥芬河(苏联地图为拉兹多利那亚河)右支流水流中心线行,至第二十三界点。该界点在该河右支流水流中心线和瑚布图河(苏联地图为格拉尼特纳亚河)水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415.3米高地东南约3.0公里,苏联境内240.9米高地(苏联地图为239.8米高地)以西约5.7公里,苏联境内105.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04.8米高地)西北约2.1公里。
  从第二十三界点起,国界线溯瑚布图河(苏联地图为格拉尼特纳亚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行,然后溯无名小河(苏联地图为德沃依偌依小河)并继续沿山沟向南偏西南行至第二十四界点。该界点在瑚布图河(苏联地图为格拉尼特纳亚河)、青泥瓦河和阿木巴河之间分水岭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许霸头沟山770.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70.5米高地)以东约10.3公里,苏联境内桑杜嘎峰742.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波洛加亚山741.1米高地)西偏西南约4.4公里,苏联境内695.1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94.6米高地)北偏西北约2.4公里。
  从第二十四界点起,国界线沿流入珲春河的各支流和流入海的各河流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南行,经过700.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98.0米高地)、666.2米高地、542.3米高地(苏联地图为541.7米高地)、538.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538.7米高地)、511.8米高地(苏联地图为509.0米高地),至第二十五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分水岭上的381.4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07.0米高地东南约4.9公里,苏联境内土利安玛柯勒山473.9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什科里那亚山473.0米高地)西偏西南约3.6公里,苏联境内宋长玛科勒山507.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里亚扎恩卡山505.2米高地)北偏西北约2.2公里。
  从第二十五界点起,国界线继续沿上述分水岭先大体向西、后向南、再向西行,经过596.5米高地、595.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593.4米高地)、425.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乌力特卡山418.7米高地)、876.4米高地、神仙顶子833.9米高地(苏联地图为波尔蒂格罗娃亚山830.4米高地),至第二十六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分水岭上的388.8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亚勃洛科山386.8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火龙山(苏联地图为火轮山)301.9米高地东偏东南约6.5公里,中国境内东草山(苏联地图为东左山)467.0米高地东北约4.8公里,苏联境内282.3米高地(苏联地图为科罗特什卡山280.0米高地)西偏西南约1.9公里。
  从第二十六界点起,国界线继续沿上述分水岭先大体向西行约1.6公里,再转沿向西流入图们江(苏联地图为图曼纳亚河)的各河流和向东流入海的各河流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南行,经过374.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371.7米高地)、大三角山694.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波尔乔尔特瓦山697.7米高地),再转向东行,至第二十七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分水岭上的123.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波格拉尼奇那亚山121.5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74.3米高地以东约2.0公里,苏联境内萨哈尔那亚哥洛夫卡89.9米高地(苏联地图为萨哈尔那亚哥洛夫卡山87.3米高地)西偏西南约3.3公里,苏联境内177.8米高地(苏联地图为列杜特山176.5米高地)以南约6.4公里。
  从第二十七界点起,国界线继续沿上述分水岭大体向南行,经过89.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卡缅尼斯塔亚山107.1米高地),至巴尔巴什山303.3米高地(苏联地图为303.5米高地)。然后,国界线继续沿上述分水岭先大体向西行约3.5公里,再转向南行,至第二十八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分水岭上,位于中国境内86.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一号无名山)东南约2.0公里,苏联境内27.7米高地(苏联地图为29.9米高地)西偏西南约1.4公里,苏联境内194.0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92.9米高地)西偏西北约6.2公里。
  从第二十八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1.8公里,至第二十九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86.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一号无名山)南偏东南约3.6公里,苏联境内27.7米高地(苏联地图为29.9米高地)南偏西南约2.8公里,苏联境内194.0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92.9米高地)以西约6.0公里。
  从第二十九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南行3.5公里,至第三十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沙草峰77.1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二号无名山)东北约2.3公里,苏联境内12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25.5米高地)以西约1.9公里,苏联境内194.0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92.9米高地)西偏西南约3.7公里。
  从第三十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1.8公里,至第三十一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沙草峰77.1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二号无名山)以东约1.2公里,苏联境内12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25.5米高地)西南约2.8公里,苏联境内61.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0.3米高地)西北约4.7公里。
  从第三十一界点起,国界线沿哈桑湖和图们江(苏联地图为图曼纳亚河)之间的分水岭先大体向南行,经张鼓峰155.1米高地(苏联地图为札欧焦尔那亚山157.3米高地),然后转向东南行,至第三十二界点。该界点在图们江(苏联地图为图曼纳亚河)左岸上,位于中国境内58.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三号无名山)东偏东南约2.8公里,苏联境内61.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0.3米高地)南偏东南约1.9公里,苏联境内郭鲁泌尼乌脚石山182.0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80.3米高地)以西约9.0公里。
  从第三十二界点起,国界线向南以直线行约0.1公里至图们江(苏联地图为图曼纳亚河)左岸,然后沿图们江(苏联地图为图曼纳亚河)河流中心线的垂直线行至第三十三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垂直线与图们江(苏联地图为图曼纳亚河)河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58.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三号无名山)东南约2.8公里,苏联境内61.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0.3米高地)以南约2.0公里,苏联境内郭鲁泌尼乌脚石山182.0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80.3米高地)以西约9.2公里。
  上述中苏国界线,用红线标在比例尺为十万分之一的中国地图和苏联地图上。在国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均系从这些地图上量取的。
  上述用红线标绘中苏国界线的中国地图和苏联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第一条的规定,继续谈判解决中苏国界东段边界线从第七界点至第八界点和从第十界点至第十一界点的走向问题。

  第四条 为了实地确定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中苏国界线,缔约双方决定根据对等的原则成立联合勘界委员会并责成该委员会实施勘界工作--确定界河主航道中心线、河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确切位置,根据本协定第五条确定国界河流中岛屿的归属,树立界标,起草勘界文件,绘制详细的勘界地图,以及解决与完成上述任务有关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中苏国界线,通航河流沿主航道中心线行,非通航河流沿河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行。主航道和作为国界线的主航道中心线、河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确切位置和据此划分河流的岛屿归属以及在国界线沿分水岭行地段的分水线,待中苏勘界时具体确定。
  确定主航道的主要根据是航道水深,并结合航道宽度和曲度半径加以综合考虑。主航道中心线是标示主航道的两条相应的等深线之间的水面中心线。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实地勘定的中苏国界线同样应沿垂直方向划分上空及底土。

  第七条 界河可能发生的任何自然变化不影响实地勘定的中苏国界线位置和岛屿的归属,除非缔约双方达成其他协议。
  在界河中界线勘定以后,界河中新出现的岛屿,按勘定的界线划分,如果新出现的岛屿骑在勘定的边界线上,由缔约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其归属。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各类船只,包括军用船只,可从乌苏里江(乌苏里河)经哈巴罗夫斯克城下至黑龙江(阿穆尔河)无阻碍地往返航行。航行规则由双方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苏方在与其有关方面同意中国船只(悬挂中国国旗)可沿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第三十三界点以下的图们江(图曼纳亚河)通海往返航行。与此航行有关的具体问题将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定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尽速在北京互换。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订于莫斯科,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地图略。缔约双方已相互交换批准书,本协定自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钱其琛              别斯梅尔特内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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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后厂网分开和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新形势,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是指电力调度机构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在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前提下,按照公平、透明的原则,在调度运行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平等对待各市场主体。

第三条 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产业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

(二)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充分发挥系统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电力需求;

(三)维护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省级以下电力调度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开展电力市场试点和建设的地区,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市场运营规则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调度。

第二章 调度运行管理

第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依据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按照电网运行的整体需要,制定调度计划,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提高电网运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对年度购售电合同完成进度适时进行滚动调整,在同一电网内年度购售电合同完成进度应当大致相当。

因用电市场变化需调整发电企业年度购售电合同电量时,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依据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有关条款,按公平原则调整。

第八条 实行峰谷电价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电网运行需要、考虑发电设备状况和兼顾各发电企业利益,公平合理地安排各发电企业的峰、谷调度计划。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跨区跨省输电线路和现有发电资源,实现电网间优势互补,发挥错峰效益和联网效益。

第十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本企业的发电设备检修计划建议,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和电力系统设备运行状况,统筹安排并网运行的发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因故需要调整发电设备检修安排时,应当征求发电企业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而需要发电企业参与的电力系统试验,应当事先与有关发电企业协商,对发电量影响较大的,在安排发电计划时考虑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新建发电设备并网,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依据并网调度协议,商发电企业及时编制启动并网调试调度方案,积极安排新机组的调试试运行。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编制电网反事故预案,应当征求有关发电企业意见,由电力调度机构下达执行。由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的事故分析,应当按规定及时将分析结果通报有关发电企业。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商有关发电企业提出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经批准后定期开展运行状况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发电企业公布,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和省级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按规定收集、管理、披露有关信息;发电企业应当按规定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提供、收集、管理、披露电力调度信息,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电力调度信息的公布和使用,应当遵守相关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月、季、年组织调度信息披露。同时应当创造条件,逐步缩短信息披露的周期。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可采用简报、网站等形式;具备条件的,季度、年度信息披露应当发布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应当披露的电力调度信息主要包括:

(一)电网结构情况,并网运行机组技术性能等基础资料,新建、改建发输电设备投产运行情况;

(二)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

(三)发电设备、重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主要水电厂(站)来水情况;

(四)年度电力电量需求预测和电网中长期运行方式,电网年度分月负荷预测;电网总发电量、最高最低负荷及负荷变化情况;年、季、月发电量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

(五)跨大区、跨省电力、电量交换情况;

(六)各发电企业机组的上网电量和年度合同电量完成情况,发电利用小时数;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各发电企业峰、谷、平段发电量情况;

(七)各发电企业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纪律情况,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调峰、调频和调压情况;

(八)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情况,考核所得电量、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实施与监管

第二十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督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电力调度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电力调度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情况。电力调度联席会议由电力调度机构或电网经营企业牵头,有关发电企业参加。

第二十二条 建立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情况报告制度。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实施情况。国家电力调度机构每半年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区域和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每季度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书面报告一次,抄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有关省级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会同省级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监督评价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监督评价办法由电力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0号)

云府登92号

  现公布《玉溪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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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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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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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玉溪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玉溪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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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玉溪市中心城区范围包括:东起环山路、西至昆玉高速公路以南至火车站,南起高仓立交桥通往化肥厂东西向路段、北至河滨路、玉江大道以内所有道路,包括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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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在玉溪市中心城区道路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均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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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总体规划,并切实做好道路和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更新,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一)市公安局负责中心城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宣传道路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管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确保中心城区交通安全和畅通。
(二)市交通局负责中心城区公交车、出租车的管理。城建、公安协同交通部门合理规范线路和站点,提高城市交通运力,依法打击非法客运活动,维护中心城区客运市场秩序。
(三)市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对影响通行的城市道路进行整改,依法处理违法占道经营活动。
(四)市工商局负责对中心城区各类影响交通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并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饭店等停车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依法查处以路为市的经营活动。
(五)市教育局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心城区学校的法制教育内容,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六)市文化局负责中心城区影响交通的文化市场管理,依法清理和取缔在道路上经营图书、报刊的活动。
(七)市民政局负责中心城区老年人的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提高老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对中心城区的出殡活动按《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心城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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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政府每年组织对相关职能部门是否行使上述职责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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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禁止拖拉机、畜力车、机动三轮摩托车、载客载货人力三轮车、板车进入中心城区行驶。大型货车、公路客运车辆可经北外环路、龙马路、环山路、东风北路、抚仙路、凤凰路(抚仙路以东路段)、秀山路、珊瑚路、明珠南路、红塔大道(高原明珠以西路段)过境通行。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建筑施工车辆和载质量750千克以上的小型货车只准许在21时至次日7时在城区道路行驶。确需在7时至21时在中心城区道路行驶的上述车辆,必须持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签发的《临时入城通行证》,按规定的路线行驶;需要运送生产生活必需品和市场内部所需物品的人力三轮车和板车,必须取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签发的《入城准行证》,并按《入城准行证》规定的时间、路线、区域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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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除城市公交车、单位自用车、旅游团队专用车外,禁止19座(含19座)以上的客运车辆进入中心城区的南北大街、玉兴路、紫艺路、凤凰路至三角公园以内的老城区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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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除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审定的城市公交车和出租汽车外,摩托车等其他车辆不许在中心城区进行客运经营活动。
外地出租汽车(含八县)不许在中心城区从事客运经营活动(送客至异地返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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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公交车、过境客运车辆必须按交通和公安部门指定的停靠站点、行驶路线进行经营活动,在中心城区允许过境客运车辆通行的路段,禁止沿街缓慢行驶和随意停车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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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机动正三轮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为普通三轮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小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小于50km/h的为轻便摩托车。
户口在中心城区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需要驾驶机动正三轮摩托车(50mL以下)的,必须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或者轻便摩托车驾驶证,车辆注册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在中心城区道路上行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不得驾驶机动正三轮摩托车在中心城区道路上行驶。
机动正三轮摩托车必须专人驾驶,禁止从事载客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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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20km/h的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其中,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为普通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在20km/h以上50km/h以下的为轻便摩托车。驾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电动自行车,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注册登记并悬挂号牌后,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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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由下肢残疾的人驾驶,不得转借他人驾驶,禁止从事载客或者其他营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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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的机动车不许拆卸机动车排气消声装置,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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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禁止卡丁车、四轮摩托车在中心城区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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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影响交通秩序的活动。禁止在学校、幼儿园门口及附近道路上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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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严禁在中心城区道路、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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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道路上进行施工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必须报道路城建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和下列要求施工:
(一)在道路上作业时,须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栏设施,并在距来车方向30米以外适当地点设置警示标志;
(二)夜间应当在围栏设施上设置照明设备,并在距来车方向60米以外适当地点设置警示标志;
(三)在机动车道上作业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着反光作业服饰;
(四)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清除障碍,保证道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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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遮挡或者擅自设置、
移动和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设施和其它道路交通设施,不得在交通设施上张贴、悬挂与道路交通管理无关的物品。因特殊情况确需移动、拆除、设置上述设施的,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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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中心城区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机动车由道路中央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由道路两侧的路边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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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道路上乱停乱放车辆,机动车必须按照指定的停车场、街道临时停车泊位顺序停放,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停车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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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交车必须按指定的站点停车上、下旅客,其它车辆不得占用公交车站点及附近20米以内停车,影响公交车进出站和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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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出租车在聂耳路、凤凰路、东风路中段、南北大街中段、珊瑚路、玉兴路上必须按指定的站点停车上、下旅客,不得在临时招呼站停车待客;其它路段在不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停车上、下旅客。需待客的必须到待客泊位停放待客,禁止长时间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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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交通阻塞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驶入非机
动车道、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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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环形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进入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应当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环行路口的机动车先行。出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应当提前驶入最右侧车道,变更车道时,不得影响其他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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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中心城区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规定时速行驶、逆向行驶和不按规定超车、掉头;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三)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四)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五)违反禁令标志、标线通行;
(六)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
(七)在中心城区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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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中心城区行驶的非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横穿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
(二)在人行道上驾驶非机动车;
(三)非机动车后货架搭载12周岁以上的人或者后轮载人;
(四)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肩并行,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五)自行车、时速20km/h以下的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
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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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经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从人行横道上通行;
(二)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路段时,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乘坐公共汽车或者出租车时,应当在站点或者临时招呼站等候;
(四)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由机动车的右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
(五)乘坐摩托车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不得侧坐或者倒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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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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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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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按《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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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交通部门依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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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建、交通、环保、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综合执法整治,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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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除按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对有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依照国家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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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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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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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