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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21:28  浏览:93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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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1月11日 生效日期1993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促进两国旅游事业的发展,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决定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由各自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团,经由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或经双方同意的口岸集体进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参团人员应持有效的普通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领队应持有对方指定的旅游部门出具的接待通知函电和旅游团人员名单。

  第二条 旅游团人员名单须备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地、出生日期、护照或证件号码、入出境时间以及对方旅游接待部门的名称,并加盖组团一方指定的旅游部门的印鉴,分别于入出境时交对方边防检查机关查验。

  第三条 旅游团人员应集体行动。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离团者,应凭各自驻对方使、领馆的公函或对方接待的旅游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当地主管机关办理居留手续或签证,所需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四条 中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国家旅游局、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中国康辉旅行社总社、中国职工旅行社总社、中国招商国际旅游总公司、黑龙江省旅游局、吉林省旅游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和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白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白俄罗斯国际旅游”股份公司、“白俄罗斯伴侣”股份公司、“白俄罗斯旅行社”和白俄罗斯旅游协会。
  如有必要,缔约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以互换照会方式变更或增加被指定的旅游部门。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和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生效前三十天内交换本协定第四条所述各自旅游部门的印鉴式样。如需变更印鉴式样,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互换照会方式确认。

  第七条 在启用本国护照之前,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可持用原苏联普通护照,但须注明系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

  第八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缔约另一方接到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第九条 本协定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白俄罗斯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则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田曾佩            彼·库·克拉夫琴科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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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服务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各地州市可参照实行。
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1.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
2.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设备资金;
3.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4.政府性贷款。
第三条 推行政府采购的目的
围绕省政府的重大政策目标,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效率的原则进行政府采购,节约财政支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保证、促进和推动省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实行需求人、采购人、供应人三方分离的制度
(一)需求人: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有特定购买需求并最终验收使用的单位。
(二)采购人:被赋予采购权的单位或部门。
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是省政府赋予省级财政性资金采购权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专门机构。集中采购时,采购人为政府采购机构。分散采购时,采购人为行政事业单位。
(三)供应人:指可能或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第五条 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
(一)参与拟定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日常工作;
(二)负责拟定年度采购工作计划、采购目录和采购立项方案;
(三)搜集、了解有关市场动态,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四)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和咨询,组织、参与评标;
(五)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
(六)负责供应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资格认定;
(七)负责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办法;
(八)指导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本细则规定办理采购事务。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运作程序
第七条 采购形式、金额标准和采购目录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分散采购一般是指需要购买商品或服务达不到集中采购金额标准,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
集中采购项目金额标准:
(一)采购商品或接受等值服务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
(二)商品单位价值虽然达不到1万元,但是属于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
(三)当年需要批量购买,累计价值超过10万元的同类商品或接受等值服务。
分散采购的项目不能是故意拆细的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接受政府采购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分散采购可比照本细则的办法组织。
采购目录:政府采购中心每年第四季度拟定下一年度的采购目录;采购目录规定集中采购的项目范围;目录范围外的采购视同单位分散采购范围,也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控购商品,不论其资金的性质,均属政府采购范畴。
第八条 采购计划
(一)行政事业单位年末应向政府采购中心报送下年度的采购计划。
(二)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编制省级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报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按原审批程序审批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
(四)属于追加采购的,按原审批程序审批。
第九条 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在采购项目实施前需求人须确认的具体需求。
属于年度采购目录规定的采购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在申请拨付采购资金时,应填制申报表,报政府采购中心登记后,再报财政厅主管处办理采购资金的审批手续;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批准的申报表汇总后办理有关拨款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报送表格,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项目、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
2.资金来源。
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申报表,经批准后作为拨款依据;行政事业单位撤销需求或不执行政府采购,视为放弃此项拨款;改变需求或用途的,必须按原预算申请办法另行申报。
采购资金应当与采购需求相匹配。
第十条 采购立项的审批
采购立项指采购项目、总金额等内容。
政府采购中心按年度采购计划和分期汇总的申报表进行采购立项。采购立项按一定的批量原则确立,每一次组织集中采购的总价值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采购立项的金额应严格控制在预算额度之内。采购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立项报政府采购协调会议审批,1000万元
以下的采购立项由政府采购中心审定并报政府采购协调会议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财务运作方式
(一)政府采购中心设立采购资金专户,核算和管理采购资金。
(二)财政部门将批准的采购资金拨入采购资金专户(有自筹资金参加采购的,由自筹单位划入)。
(三)采购资金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拨付供应人。
(四)政府采购帐务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建立政府采购单位联系制度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确定政府采购联系人,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制度的宣传和贯彻,负责本单位采购(含控购)商品(或服务)的资金控制,负责本单位申报表的填报。

第三章 采购方法及适用条件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商议标、采购卡或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中心可直接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经政府采购中心认定可获得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
指公布采购项目,凡有资质、愿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人(即投标人),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前往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以投标中最低价者中标的一种采购方法。
第十六条 邀请招标
指有选择地邀请部分供应人(不少于三家)进行招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采购项目有相当的技术难度和复杂性的;其选择范围有限的;公开招标其采购成本与本身价值不相称的。
第十七条 协商议标
凡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进行协商议标。
第十八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或拥有专利权)的、不可代替的、原购买商品的零配件、急需或突发事件等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可用其他方式采购。
第十九条 按有关惯例和适用性可采用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二十条 国内招标
政府招标的供应人,主要以省内有优势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为主,并鼓励国内的直接供应厂家或承包商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机构应当于投标截止日二十个工作日以前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的名称或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等;
(三)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供应人的资质;
(五)获取招标文件办法和地点;
(六)提交投标书地点和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供应人须知;
(二)供应人提供的资质、资信等证明文件;
(三)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四)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五)开标、评选中标的时间、方法或标准;
(六)采购合同样式及主要条款;
(七)投标价格清单样式(包括内容或其计算方式);
(八)交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九)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其他应当说明事项。
第二十三条 采购可以在征徇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标底,并密封保存,在评选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四条 供应人资格预审
参加投标的供应人在索要招标文件时,应当提供其投标资格的有关文件。采购人必须对投标供应人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
1.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资格证书;
2.资信、资质证明;
3.供应能力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索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人,在投标截止日三个工作日前有权要求采购人就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采购人在投标截止日之前,应主动地或根据供应人的澄清要求,增印修正招标文件,并以适当形式迅速告知已索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投标书的提交
参加投标的供应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好投标书并附规定样式的投标价格清单。在加盖供应人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密封送达指定提交地点。供应人可在截止时间之前,对已提交的投标书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正,也可以撤回投标书。
第二十七条 投标担保
根据投标文件规定的担保要求,由所有投标的供应人在投标截止日的三日前,交纳投标保证金,不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
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开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确定采购中标单位。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熟悉有关项目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总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与供应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严格遵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规则,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
一次采购立项达1000万元以上的,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经政府采购协调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人就投标文件作出澄清,但供应人不得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实质事项。
评标时禁止采购人与供应人就投标文件进行协商谈判。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前提下,以低于标底的最低投标价者中标。
评标过程应予记录,记载评标的有关真实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中标过程详情不得透露给供应人或其他任何人。
第三十二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需有两个以上的有效投标才能成立。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结束的五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评标结果以书面结论通知供应人,同时清退落标供应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落标原因不作解释。
第三十四条 技术上无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现场竞投方式。
竞投前供应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办理竞投手续。现场竞投时,以采购人确定的标底价为起叫价,供应人竞相应价,高于起叫价的应价无效,低于起叫价的最底应价者中标。
现场竞投应作竞投记录,并由竞投主持人、记录人、中标供应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 因采购人或供应人过错导致招标失败或无效的,应按本实施细则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 国际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进行。
第三十七条 利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贷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八条 招标结束后,按照采购行为确定的双方(一般指供需双方),在《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等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九条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商品或服务的总量予以增加或减少。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十,不得变更单价。
第四十条 长期供货合同和服务采购合同,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十一条 中标的供应人在采购合同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不高于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不及时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无权请求返还投标保证金。采购人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供应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于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
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不经招标而签订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三条 合同履行中,一般不鼓励重复订货。重复订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招标文件中必须有该条文;要在首次订货之后三个月内;重复订货的总值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四条 验收由需求人或验收小组按合同条款验收。
第四十五条 验收人员必须对验收证明签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合同的规定和验收证明以支付相应款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协调会议对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采购活动是否依采购计划进行;
(二)采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所必需的材料,不得拒绝。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协调会议指定相关监督机关受理关于政府采购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本细则规定进行处理。
指定监督机关对所受理的投诉应于受理之日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如属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协调会议或其指定的监督机关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可能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人中止采购;情况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于招标活动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就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过程、评标结果等有关情况存档备查。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中心应定期公布当年省级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行政责任;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招标采购而未招标的;
(二)委托无法定招标资格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三)与供应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串通,虚假招标的;
(四)未依本细则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或未依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的;
(五)定标前泄露标底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采购人与供应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依法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招标无效的,由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给采购人或供应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代理政府招标采购业务:
(一)明知招标的项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仍代理招标的;
(二)未依有关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或未依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的;
(三)与采购人或供应人串通,虚假招标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招标程序的行为。
有前款(一)、(三)项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或供应人依法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供应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给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招标采购的投标:
(一)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
(二)在供应人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价格或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供应人的;
(四)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供应人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负连带赔偿责任。
因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过错致使招标失败或无效的,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供应人有本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行为之一或开标后放弃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不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标的供应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招标采购的投标。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超过规定限额的,超过部分无效;擅自变更单价和其他条款部分按应当招标采购而未招标采购处理,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 付给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履约保证金,接受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六条 采购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在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需求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验收其采购商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执行本细则规定的,视为违反财经纪律。对擅自购买属于采购目录规定项目,或故意拆细采购项目进行分散采购的,单位会计人员一律不得报销,省财政厅将在当年或下年预算中扣减违纪单位与之相等的资金。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本细则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
1.专控商品
1.1 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1.2 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1.3 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1.4 录像设备(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
1.5 空气调节器(指用于调节室内温度、湿度的各种设备,包括制冷机、制热机、增湿机、除湿机、负氧离子发生器等,不包括中央空调);
1.6 各种音响设备(包括录音机、放音机、多用机、激光唱机、激光视盘、卡拉OK机及音箱、音柱等);
1.7 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各种镜头);
1.8 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
2.办公设备
2.1 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及其外设和网络设备、复印机、电视机、传真机、电话机、投影仪等);
2.2 办公家具。
3.专用设备
3.1 交通、公路建设专用设备;
3.2 教学实验专用设备;
3.3 科研单位专用设备;
3.4 医疗、计生、体育专用设备;
3.5 维护公共安全专用设备;
3.6 广播、电视和通讯专用设备;
3.7 各行业性能、质量检测专用设备;
3.8 图书、档案管理专用设备;
3.9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4.服务
4.1 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轻型客车、大轿车及特种车辆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盗抢险、司机乘座险;
4.2 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轻型客车、大轿车及特种车辆定点加油及维修;
4.3 二类会议的定点召开。
5.其他项目
5.1 农用地膜;
5.2 达10万元以上的租赁、修缮、绿化项目;
5.3 基本建设支出安排的企业大型设备购置。



1999年4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0号)




根据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在制定中要为社会公众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服务、为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服务的指导思想,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相关表格格式及代码,制定《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现予公布,自二ΟΟ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局 长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ZC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4-2001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
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





2002-01-01发布 2002-04-01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 布



ZC 0004-2001

目次

前言 …………………………………………………………………………………3
引言 …………………………………………………………………………………4
1 范围 ………………………………………………………………………………5
2 术语和定义 ………………………………………………………………………5
3 总则 ……………………………………………………………………………5
3.1 制定表格格式及代码标准的基本原则 ………………………………………………5
3.1.1 通用性原则 …………………………………………………………………………5
3.1.2 实用性原则 …………………………………………………………………………5
3.1.3 开放性和易维护性原则 ……………………………………………………………6
3.2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的原则 ………………………………………………………6
3.2.1 统一性原则 …………………………………………………………………………6
3.2.2 表格代码唯一性、固定性原则 ……………………………………………………6
3.2.3 表格代码的编码方式实用性原则 …………………………………………………6
3.2.4 术语规范性原则 ……………………………………………………………………6
4 表格代码规则 …………………………………………………………………6
4.1 编码规则 …………………………………………………………………………6
4.2 编码规则表 ………………………………………………………………………6
4.3 举例说明 …………………………………………………………………………7
4.4 编码规则注释 ……………………………………………………………………7
4.4.1 表格属性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7
4.4.2 申请类别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7
4.4.3 程序阶段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7
4.4.4 顺序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8
5 代码的赋予和管理 …………………………………………………………………………8
5.1 代码赋予 …………………………………………………………………………8
5.2 代码管理 …………………………………………………………………………8
6 本标准管理者的责任 ………………………………………………………………………8
7 颁布和实施 ……………………………………………………………………………8
7.1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代码部分)的颁布 ……………………………………8
7.2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代码部分)的实施 ……………………………………8
7.2.1 标准实施 ………………………………………………………………………8
7.2.2 标准监督 ………………………………………………………………………8
7.2.3 标准的改进 ………………………………………………………………………8
附录:《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格代码汇编》…………………………………………………………9

ZC 0004-2001

前言

ZC 0004-2001《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分为二个部分:
——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
——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
本部分为ZC 0004-2001的第1部分。
ZC 0004-200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
本部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田力普、林炳辉、黄庆、卜方、宁珑、翟薇、方克。

ZC 0004-2001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规范各种相关表格格式及代码(参见本标准第1部分1章确定的适用范围),配合全国专利信息化建设,提高国家知识产权局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特制定本标准。

ZC 0004-2001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
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

1 范围
ZC 0004-2001的本部分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相关表格的代码规则,并提供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格代码汇编》。
本标准适用于:
——请求人或权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各类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进行各类知识产权审理及管理工作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其他当事人办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ZC 0004-2001的本部分:
2.1
表格代码
它由表格属性码、申请类别码、程序阶段码和顺序码组成,采用5位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或其组合,代表一个具体意义的表格。
2.2
表格属性码
根据表格使用性质不同而分别赋予的一位阿拉伯数字或一位英文字母。
2.3
申请类别码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不同申请种类而分别赋予的一位阿拉伯数字或一位英文字母。
2.4
程序阶段码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审查工作程序划分的阶段不同而分别赋予的一位阿拉伯数字或一位英文字母。
2.5
顺序码
采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与英文字母组合,按照递增原则先数字后字母的顺序编码。
3 总则
3.1 制定表格格式及代码标准的基本原则
3.1.1 通用性原则
所制定的标准应当符合国际上通用的规范作法,能够满足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的发展需要。
3.1.2 实用性原则
所制定的标准应简单实用,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情况,实施成本低,便于执行。
3.1.3 开放性和易维护性原则
所制定的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和易维护性,便于修订和扩充。
3.2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的原则
3.2.1 统一性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发送及内部使用的表格应当按照本标准采取统一的格式,并保证按照统一标准赋予表格代码。
3.2.2 表格代码唯一性、固定性原则
表格代码是唯一的和固定的。每一个代码只对应一个表格,一个表格的代码不得用于其他表格。从而使代码易于管理和使用。
3.2.3 表格代码的编码方式实用性原则
代码的编码方式要有规律性,既要有利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的编定、实施、管理和维护,又要有利于申请人的了解和使用。
3.2.4 术语规范性原则
表格代码标准涉及的相关术语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注释并公之于众。国家知识产权局享有对术语的唯一和最终解释权。
4 表格代码规则
4.1 编码规则
本标准采用5位阿拉伯数字或阿拉伯数字与英文字母混合编排作为表格代码。
第1位是“表格属性码”,第2位是“申请类别码”,第3位是“程序阶段码”,第4、5位是“顺序码”。
4.2 编码规则表
表格代码编码规则表
码位 第1位 第2位 第3位 第4和第5位
名称 表格属性码 申请类别码 程序阶段码 顺序码
内容及含义 1—接收类2—发出类3—内部使用并存档4—内部使用不存档 1—发明专利2—实用新型专利3—外观设计专利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PCT0-公用 1—受理2—初审3—实审4—复审5—授权6—无效8—权利处置9—行政复议0—通用 0—99
4.3 举例说明
示例1: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1 2 1 0 1

表示顺序号为1
表示此表用于受理阶段
表示此表涉及实用新型专利
表示此表属于接受类表格
示例2: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2 1 2 2 7

表示顺序号为27
表示此表用于初审阶段
表示此表涉及发明专利
表示此表属于发出类表格
4.4 编码规则注释
4.4.1 表格属性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表格属性码由1位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其编码含义如下:
“1—接收类”表示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各类申请文件时使用的表格。
“2—发出类”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请求人发出各种通知或决定时使用的表格。
“3—内部使用并存档”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各部门之间使用的需存档备查的各种通知类表格。
“4—内部使用不存档”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各部门之间用于交接的不需存档的表格。
4.4.2 申请类别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申请类别码由1位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其编码含义如下:
“1—发明”表示发明专利申请所用的表格。
“2—实用新型”表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使用的表格。
“3—外观设计”表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所使用的表格。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表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所使用的表格。
“9—PCT”表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规定提出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所使用的表格。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的编码根据PCT国际局表格编码另行确定。
“0—公用”表示以上各类申请都需使用的公用表格。
4.4.3 程序阶段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程序阶段码由1位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其编码含义如下:
“1—受理”表示在接受申请文件阶段中使用的表格。
“2—初审”表示在形式审查阶段中使用的表格。
“3—实审”表示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阶段中使用的表格。
“4—复审”表示在复审阶段中使用的表格。
“5—授权”表示在授予专利权的阶段中使用的表格。
“6—无效”表示对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所使用的表格。
“8—权利处置”表示在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移、中止、强制许可、质押、诉讼保全及请求人或专利权人的变更的程序阶段中使用的表格。
“9—行政复议”表示请求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除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所管辖范围)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时使用的表格。
“0—通用”表示以上各程序阶段均通用的表格。
4.4.4 顺序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顺序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或其组合组成,它表示在表格代码的前三项(表格属性、申请类别、程序阶段)均相同时用于区别不同表格的顺序号码。
5 代码的赋予和管理
5.1 代码赋予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第1部分4.1和4.2条款的内容,赋予表格代码。
5.2 代码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第1部分1和3章的内容,对表格代码进行管理。
6 本标准管理者的责任
本标准管理者建立一个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有效运行环境。其具体职责是:
--依据本标准第1部分4和5章的内容,负责编制和赋予表格格式和代码;
--负责代码集的管理和维护;
--保证代码的唯一性和固定性;
--解释代码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7 颁布和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和实施。
7.1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的颁布
本标准于2002年1月1日颁布。
7.2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的实施
7.2.1 标准实施
本标准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如果需要变更,则通过本标准的修正案另行通告。
7.2.2 标准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监督标准的实施。
7.2.3 标准的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
附录:《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格代码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二年一月一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格编码汇编

总序号 表格属性 序号 名称 代码 备注
接收类
1 1 申请后提交文件清单 10001
2 2 发明专利请求书 11101
3 3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12101
4 4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13101
5 5 权利要求书 10002
6 6 说明书 10003
7 7 说明书附图 10004
8 8 说明书摘要 10005
9 9 摘要附图 10006
10 10 补正书 10007
11 11 专利代理委托书 10008
12 12 费用减缓请求书 10009
13 13 延长期限请求书 10010
14 14 恢复权利请求书 10011
15 15 意见陈述书 10012 费用
16 16 意见陈述书 10013 通用
17 17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10014
18 18 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10015
19 19 附页 10016
20 20 更正错误请求书 10017
21 *21 复审请求书 10401
22 *22 复审无效程序中的意见陈述书 10402
23 23 复审无效程序中恢复权利请求书 10403
24 *24 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 10601
25 25 放弃专利权声明 10501
26 26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10801
27 27 中止程序请求书 10802
28 28 强制许可请求书 10803
29 29 强制许可使用费数额裁决请求书 10804
30 30 要求提前公开声明 11201
31 31 实质审查请求书 11202
32 *32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12301
33 33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13102
34 34 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13103
35 35 PCT进入作为指定局/选定局的知识产权局国家阶段请求书 19501
36 36 补交修改文件的译文或修改文件 19521 PCT/CN521
37 37 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 19526
38 38 改正译文错误请求书 19529 PCT初审
发出类(公用)
39 1 受理通知书 20101
40 2 专利申请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20102
41 3 申请后提交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20103
42 4 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20104
43 5 中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 20801
44 6 中止程序请求补正通知书 20802
45 7 中止程序中间文件通知书(一) 20803
46 8 中止程序中间文件通知书(二) 20804
47 9 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 20805
48 10 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的通知书 20806
49 11 收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决定的通知书 20807
50 12 审查业务专用便函 20105
51 13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 20106
52 14 缴费通知书 20107 年费
53 15 视为撤回通知书 20108 指定期限
54 16 视为撤回通知书 20109 申请费
55 17 补缴已减缓费用通知书 20110
56 18 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0111
57 19 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 20112
58 20 变更处分决定审批通知书 20113
59 21 修改更正通知书 20114
60 22 办理恢复权利手续通知书 20115
61 23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 20116
62 24 退款通知书 20117
63 25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20118 逾期缴费
64 26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20119 期限届满
发出类(发明初审)
65 1 手续合格通知书 21201 公布时变更收费
66 2 手续合格通知书 21202 公布时变更不收费
67 3 手续合格通知书 21203 公布变更公告
68 4 手续合格通知书 21204 不予公告
69 5 手续合格通知书 21205 公告
70 6 计算机著录项目变更修改校对单 21206
71 7 初步审查意见通知书 21207
72 8 补正通知书 21208 空白
73 9 补正通知书 21209 请求书
74 10 补正通知书 21210 请求书
75 11 补正通知书 21211 摘要、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76 12 补正通知书 21212 权利要求书
77 13 补正通知书 21213 委托代理机构
78 14 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 21214
79 15 驳回决定 21215
80 16 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 21216
81 17 视为末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 21217
82 18 视为末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 21218
83 19 优先权恢复请求审批决定 21219
84 20 视为末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21220
85 21 视为末要求不丧失新颖性通知书 21221
86 22 微生物菌种视为末保藏通知书 21222
87 23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1223 一般
88 24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1224 提前公开
89 25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1225 有实审请求
90 26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1226 提前加实审请求
91 27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 21227
92 28 期限届满通知书 21228
93 29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21229
94 30 视为撤回通知书 21230 实审请求
95 31 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21231
96 32 视为撤回通知书 21232 实审费
97 33 不予保密通知书 21233
98 34 不予保密决定书 21234
99 35 专利申请保密审查报批书 21235
100 36 专利申请移交国防专利局通知书 21236
101 37 保密处理通知书 21237
102 38 发明专利授权公告通知书 21238 保密
103 39 专利申请保密审查复审报批书 21239
104 40 解密通知书 21240
105 41 视为撤回通知书 21101 维持费
106 42 缴费通知书 21102 维持费(一)
107 43 缴费通知书 21103 维持费(二)
108 44 缴费通知书 21104 维持费(三)
109 45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21105
110 46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 21106
发出类(PCT进入国家阶段)
111 1 国际申请不能进入国家阶段通知书 29502 PCT/CN/502
112 2 国家申请号通知书 29503 PCT/CN/503
113 3 改正形式缺陷通知书 29504 PCT/CN/504
114 4 改正修改文件译文缺陷通知书 29505 PCT/CN/505
115 5 改正优先权要求缺陷通知书 29506 PCT/CN/506
116 6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9507 PCT/CN/507
117 7 改正译文错误通知书 29508 PCT/CN/508
118 8 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 29509 PCT/CN/509
119 9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29510 PCT/CN/510
120 10 恢复权利通知书 29511 PCT/CN/511
121 11 REQUEST COP (IES)OF PRIORITY DOCUMENTS 29512 PCT/CN/512 发国际局
122 12 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29513 PCT/CN/513
123 13 PEQUEST FOR MISSING DOCUMENTS 29514 PCT/CN/514 发国际局
124 14 未收到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通知 29515 PCT/CN/515
125 15 缴纳优先权要求费通知书 29516 PCT/CN/516
126 16 补缴权利要求/说明书附加费通知书 29517 PCT/CN/517
127 17 关于中间文件仍存在缺陷通知书 29518 PCT/CN/518
128 18 修改不予考虑通知书 29519 PCT/CN/519
129 19 手续合格通知书 29520 PCT/CN/520
130 20 视为撤回通知书 29522 PCT/CN/522
131 21 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9524 PCT/CN/524
132 22 退款通知书 29523 PCT/CN/523
133 23 期限届满通知书 29525 PCT/CN/525
134 24 关于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补正通知书 29527 PCT/CN/527
135 25 关于传真的通知 29528 PCT/CN/528
发出类(实用新型)
136 1 审查意见通知书 22201
137 2 补正通知书 22202
138 3 通知书附页 22203
139 4 优先权请求审查通知书 22204
140 5 第 次补正通知书 22205
141 6 审查通知书 22206
142 7 会晤通知书 22207
143 8 会晤记录 22208
144 9 视为撤回通知书 22209
145 10 驳回决定 22210
146 11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补正通知书 22211
147 12 通知 22212 地址不详
148 13 通知 22213 星号字
149 14 中止程序审批通知书 22801 给法院
150 15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22501
发出类(外观设计)
151 1 手续文件审批通知书 23201
152 2 补正通知书 23202
153 3 补正通知书 23203
154 4 审查意见通知书 23204
155 5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通知 23205
156 6 驳回决定 23206
157 7 通知 23207 给申请人的信函
158 8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 23501
159 9 中止程序审批通知书 23801 给法院
160 11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23502
发出类(实质审查)
161 1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1301
162 2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1302 PCT进入国家阶段
163 3 第 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1303
164 4 提交资料通知书 21304
165 5 分案通知书 21305
166 6 会晤通知书 21306
167 7 驳回决定 21307
168 8 驳回决定 21308 PCT进入国家阶段
169 9 改正译文错误通知书 21309
170 10 修改文本不予接受通知书 21310
171 11 涉外代理机构失误补救通知书 21311
172 12 检索报告 31301 存档
173 13 会晤记录 31302 存档
174 14 约会会晤的电话记录 31303 存档
175 15 电话讨论记录 31304 存档
176 16 前置审查意见书 31305 发复审
177 17 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更正通知书 31306 存档
178 18 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 21501
179 19 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 21502 PCT进入国家阶段
180 20 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 21503
发出类(实用新型检索)
* 1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12301
181 2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22301
发出类(复审)
* 1 复审请求书 10401 当事人用
* 2 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 10601 当事人用
* 3 复审、无效程序中意见陈述书 10402 当事人陈述用
182 4 复审、无效程序中延长中止期限请求书 10805 当事人用
183 5 中止复审、无效程序审理的请求书 10806 当事人用
184 6 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0401 发专利申请人
185 7 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20402 发复审请求人
186 8 恢复权利请求补正通知书 20403 发恢复请求人
187 9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 20404 发恢复请求人
188 10 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20405 发复审请求人
189 11 前置审查通知书 30401 发驳回部门
190 12 外文证据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0406 发复审请求人
191 13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审批通知书 20407 发复审请求人
192 14 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 20408 发复审请求人
193 15 复审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一) 20409 发复审请求人
194 16 复审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二) 20410 发复审请求人
195 17 复审通知书 20411 发复审请求人
196 18 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 20412 发复审请求人
197 19 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10404 复审请求人递交
198 20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请求口头审理公告 20413 口头审理公告
199 21 复审决定书(首页) 20414 报批用
200 22 复审决定书 20415 发复审请求人
201 23 复审结案通知书 20416 发复审请求人
202 24 关于样品处理的通知 20417 发复审请求人
203 25 更正处分通知书 20418 发专利申请人
发出类(无效)
204 1 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0601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05 2 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20602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06 3 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20603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07 4 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20604 发被请求人
208 5 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一) 20605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09 6 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二) 20606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10 7 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二) 20607 发被请求人
211 8 无效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一) 20608 发法院/专利管理机关
212 9 无效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二) 20609 发法院/专利管理机关(结案后)
213 10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审批通知书 20610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14 11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审批通知书 20611 发被请求人
215 12 无效宣告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一) 20808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16 13 无效宣告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二) 20809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17 14 无效宣告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一) 20810 发被请求人
218 15 无效宣告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二) 20811 发被请求人
219 16 外文证据处理通知书 20612 发无效请求人
220 17 外文证据处理通知书 20613 发被请求人
221 18 关于样品处理的通知 20614 发无效请求人
222 19 关于样品处理的通知 20615 发被请求人
223 20 转送文件通知书 20616 发无效请求人
224 21 转送文件通知书 20617 发被请求人
225 22 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 20618 发无效请求人
226 23 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 20619 发被请求人
227 24 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10602 发无效请求人
228 25 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公告 20620 口头审理公告
229 26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20621 发无效请求人
230 27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20622 发被请求人
231 28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首页) 20623 内部报批用
232 29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首页) 20624 内部报批用(外观设计专利用)
233 30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20625 发双方当事人
234 31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案通知书 20626 发无效请求人
235 32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案通知书 20627 发被请求人
236 33 更正处分通知书 20628 发法院/专利管理机关
237 34 更正处分通知书 20629 发无效请求人
238 35 更正处分通知书 20630 发被请求人
发出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
239 1 复审请求书 1540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当事人用
240 2 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25401 发当事人
241 3 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5402 发当事人
242 4 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25403 发当事人
243 5 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 25404 发当事人
244 6 复审通知书 25405 发当事人
245 7 复审决定书 25406 发当事人
246 8 复审结案通知书 25407 发当事人
247 9 撤销审查通知书 25408 发当事人
248 10 撤销决定书 25409 发当事人
249 11 复审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 25801 发当事人
发出类(行政复议)
250 1 行政复议申请书 10901
251 2 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20901 发出
252 3 不予受理通知书 20902
253 4 准于撤回复议申请通知书 20903
254 5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20904
255 6 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 20905
256 7 复议案件终止通知书 20906
局内部公用
257 1 专利收费退款通知单 20001 三联
258 2 公告通知单(五) 30001 专利权无效宣告
259 3 公告通知单(七) 30002 地址不详通知
260 4 放弃专利权公告通知单 30003
261 5 主动放弃通知单 30004
262 6 主动撤回通知单 30005
263 7 专利公报撤件、增件、著录项目修改流程单 30006
264 8 专利申请查询单 30007
265 9 专利公报更正通知单 3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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