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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卫生与医学科学合作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45:58  浏览:9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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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卫生与医学科学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卫生与医学科学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3年7日 生效日期1994年3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和加强双方在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现行的国内法律和规章,努力发展卫生与医学科学领域内的长期、互利、有效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帮助和支持医药卫生工作者在卫生、医学、药学科技领域内开展科研合作。

  第三条 双方将鼓励和支持两国医学、药学、卫生学范围内的机构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第四条 双方将根据商定的条件,互派专家进行经验交流。

  第五条 为执行本协定,双方将成立一个常设工作组,制订和落实双年度执行计划。该计划包括双方合作的具体项目及财务规定。上述工作组会议将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

  第六条 双方将在不付外汇的对等基础上进行上述活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由派遣方支付专家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支付在其境内的交通费、食宿费及个人零用费。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殷大奎           哈桑·哈桑诺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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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纺织工业作为传统产业,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由于重复建设严重、低水平生产能力过剩、技术档次低、结构不合理和富余人员过多、历史包袱沉重等原因,纺织行业目前已成为困难最大、亏损最严重的行业。党中央、国务院对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
作非常重视,决定把纺织工业作为实现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总体目标的突破口,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纺织工业的问题,促进纺织工业走上良性循
环,将为其他特困行业摆脱困境积累经验,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起带动和示范作用。现就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和指导思想
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从1998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1000万锭,分流安置下岗职工120万人,到2000年实现全行业扭亏为盈,为实现纺织工业的产业升级和振兴奠定基础。1998年东部沿海地区基本完成压缩
淘汰落后棉纺锭480万锭、分流安置下岗职工60万人、减少亏损30亿元的任务;1999年其他地区基本完成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520万锭的任务;2000年全面完成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任务,全行业基本摆脱困境。
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的方针,以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为手段,以国有纺织工业企业集中的城市的企业结构调整为重点,妥善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坚定不移地走“压锭、减
员、调整、增效”的路子。要按照市场需要,调整产品结构,不断开发新产品。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工作要与行业结构调整、资产重组结合起来;要与减员、减债和产品结构调整结合起来;要与坚决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结合起来。
二、政策与措施
(一)坚定不移地搞好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工作。按照国家计划,每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1万锭给予财政补贴300万元,由中央、地方财政各承担150万元;同时安排银行贴息贷款200万元,贷款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贷款还本期限为5年至7年。上述资金主要用于纺织
工业开发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兴办第三产业和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压缩淘汰的落后棉纺锭设备,由纺织总会负责监督回炉销毁。
(二)全国用于企业兼并破产、以产定人、下岗分流、减员增效核销银行呆坏帐准备金规模的计划安排,要继续向国有大中型棉纺织工业企业倾斜。安排1998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时,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
以下简称试点城市)用于纺织工业的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规模不得低于1997年的水平,并主要用于国有大中型棉纺织工业企业的“压锭、减员、调整、增效”工作。纺织总会要参与有关《计划》的审查。非试点城市的国有大中型棉纺织工业企业的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确需列入
《计划》的项目,按《计划》编制程序,经纺织总会审核同意后,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平衡。
(三)妥善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纺织工业企业下岗职工要进入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列入《计划》的破产企业、被兼并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费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
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有关规定支付,其他纺织工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费用,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四)棉纺织工业企业在“压锭、减员、调整、增效”工作中,利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的,应先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在资产重组中被置换出的土地,其使用权在处置后所得收益可全额用于企业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和减债。
(五)赋予纺织工业企业“两纱两布”自营出口权工作由试点转向正常审批,不再限定纺织工业企业的数量,由外经贸部尽快会同国家经贸委、纺织总会制定具体审批标准。纺织品出口配额分配要向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倾斜。1998年,从美、欧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总量中安排1
5%以上(各品类均安排一定比例)直接分配给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并列为该企业的配额分配基数,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1999年及以后年度视具体情况再给予适当增长。赋予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的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为提高纺织品出口竞争能力,鼓励纺织品出口,从1998年1月1日起,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1%。要鼓励纺织机械出口,对纺织机械出口实行出口信贷和全额退税优惠政策。
(七)鼓励使用国产棉。对经批准的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的出口产品继续实行零税率的政策。
(八)坚决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九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及所有企业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棉纺锭,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落后棉纺锭。
对棉纺细纱机等纺织机械生产、销售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准购证”制度,坚决制止无证生产和在国内销售棉纺细纱机,按有关规定严格限制进口棉纺细纱机。要对无证生产棉纺细纱机的企业给予经济制裁,同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三、组织与领导
全国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协调,纺织总会负责监督实施,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
由国家经贸委、纺织总会会同有关方面,根据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的目标,抓紧制定全国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和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3年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规划及计划”)。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国“规划及计划”制定本地区“规划及计划”
,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负责完成本地区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的任务,负责妥善分流安置下岗的职工,负责坚决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
有关具体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
以纺织工业作为实现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摆脱困境目标的突破口,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战略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团结协作,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全面完成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的各项任务。



1998年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决定恢复使用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见财税字〔1996〕第8号)以后,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014号)、《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出口退税有关电子信息传递问题的
紧急通知》(国税信函〔1996〕035号)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软件,初步建立了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的上传下达机制。现针对有些地区在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过程中反映出的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总局已将有关地区报来的专用税票电子数据进行了汇总清分,下发给各地的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数据已放在总局信息中心广域网络服务器中,请各地及时收取。
二、关于专用税票号码只有7位,而认证系统软件中要求录入13位的问题。专用税票的号码包括字轨(4位,如“0961”)和顺序号(7位)两部分,这11位在全国唯一地对应一张专用税票。在计算机录入专用税票时,为了解决一票多目问题,在11位代码后,加上两位扩展
码。第一目用01表示,第二目用02来表示,依此类推。一票一目时,扩展码应采用01。在计算机录入时,必须严格遵循以上编码规则。
三、关于专用税票重复录入工作量较大,是否可以直接从其他系统中提取数据的问题。总局在认证系统软件中,已经提供了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格式,在符合认证系统软件对专用税票各项目的各种规定的前提下, 各地可以从其他系统直接采集数据。但采集的信息必须是国税明电〔199
6〕014号文规定的录入凭证的信息,其他部分仍必须采用专用税票认证系统软件。
四、关于缴销信息的录入范围的问题。按照认证系统软件的规定,专用税票缴销信息分为确实缴销、错误调整、丢失被盗、开分割单缴销共四类。确实缴销信息包括所有开出后作废的且未录入计算机上报的专用税票;错误调整信息包括所有已录入上报,又发现有误的专用税票。遇有上
述情况,除录入正确的专用税票外,原错票应作为缴销信息录入;丢失被盗的专用税票应及时上报;认证系统对所有开具分割单的专用税票能自动记录到缴销信息中。
五、关于数据清分问题。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会同计算机管理部门,确定上级下发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清分原则,以利于各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获得必要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数据清分,主要依据购货企业的海关代码,如果下属出口企业的海关代码有异常(发所属出口企业
代码的前四位与退税机关所属地区的行政区划国标码不一致),应及时报告上级。
六、关于税务机关地区代码存在交叉重复问题。在认证系统软件中,文件名是以用户所定义的税务机关地区代码为基础的,所以下级的税务机关地区代码不能重复。在使用认证系统软件的过程中,各地的税务机关代码原则上应采用行政区划国标码,但如出现交叉重复,上级税务机关应
予以协调,合理地进行自定义,并报总局备案。
七、关于各下级机关录入专用税票后,因为责任不明无法汇总上报的问题。下级电子数据汇总是将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向上传递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计算机管理部门应承担此项工作。
八、目前,各地上报专用税票电子数据路径主要有:省级单位汇总所有下级单位数据后报总局;全部由地市一级单位直接报总局;部分地市报省级单位,部分地市直接报总局。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上报路径,并报总局备案,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上报总局。
九、各地报来的数据中,有部分地区未按要求进行压缩。请各地务必按要求形成压缩文件再上报。
十、各地应尽快填好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应用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并在1996年8月31日前报到总局信息中心。
十一、其他事项仍按国税明电〔1996〕014号、国税信函〔1996〕035号执行。
此外,有些地我动作缓慢,至今仍未认真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希望这些地区,立即按总局要求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尽快上报总局。造成不良后果的,总局将对其通报批评,并作出必要处理。
附件: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应用情况调查表(略)





199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