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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撤销教育部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3:10:16  浏览:83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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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撤销教育部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撤销教育部的决定

(1985年6月18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为了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成立后,教育部即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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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名管理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地名管理办法

中府[2001]1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

  (一)山(峰)、河(涌)、湖、海、岛礁、沙滩(滩涂)、岬角、海湾、水道、关隘、沟谷、泉、瀑、洞、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名称;

  (三)城镇、村、农林牧渔点、住宅小区及街、巷、楼门号等居民地名称以及大型建筑物的大楼、大厦、广场、商业城、商住大楼等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水库、渠道、堤围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

  (六)城镇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设施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 中山市民政局是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编制本市行政地名规划;

  (三)制定本市地名工作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统一审核本市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组织设置地名标志;

  (六)审查、编纂地名资料、图书;

  (七)管理地名档案和资料,并提供利用;

  (八)查处违法行为;

  (九)承办省和市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各镇区社会事务办(民政办)负责本辖区地名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应当从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尊重历史和群众的愿望;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三)同一行政区域内的镇、村、街道、巷、住宅小区、楼宇、大型建筑物的名称,以及市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同音,并注意方言谐音的不良含义;

  (四)镇、街道办事处、村、城镇社区名称应与其政府或机构的驻地名称一致;

  (五)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矿山、大中型企业,其名称应与当地的地名一致,派生地名应与主地名一致;

  (六)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七)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名称;

  (八)街巷、住宅小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九)地名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

  (十)不以单纯序数命名;

  (十一)禁止使用重叠通名,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

  (十二)新建的居民住宅区、城镇路、街、巷、大型建筑物、桥梁等,在项目立项的同时办理地名命名手续,审批用地同时审批其名称;未经立项的在施工前由规划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提出定名方案,办理名称登记申报手续。以审核批准的名称作为施工和日后使用的标准名称。

  第八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庸俗的,以及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三)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要更名;

  (四)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九条 地名通名的规格与要求。

  (一)通名路、街、巷的使用规范:

  1、行车路面在10米宽以上(含10米),其通名可称路;

  2、行车路面在5米宽以上(含5米)少于10米宽的,其通名可称街;

  3、行车路面在5米宽以下,其通名可称巷。

  (二)住宅区(商住区)的通名使用规范:

  1、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可用“村”作通名;

  2、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和休闲地面积占总面积25%以上,可用“花园”作通名;

  3、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达不到“花园”标准的住宅区,可用“园”、“苑”、“阁”、“庄”、“寓”、“宅”等作通名;

  4、低层高级住宅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高级住宅区,可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的可称“山庄”,一般应位于市郊,市区内要严格控制;

  5、新城区。占地面积有老城区四分之一以上的新建城区的名称,可用“城”字作通名。

  (三)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通名使用规范:

  1、在一区域内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群。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在功能上必须是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

  2、规模巨大的商场,专类贸易场所,可用“城”字作通名;

  3、大型楼宇。高度达到12层以上,或占地面积6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此种高层或大型楼宇,可使用“大厦”作通名;

  4、有宽阔公共场地的建筑物。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必须有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其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此类综合商贸建筑物可用“广场”作通名。楼宇建筑周围没有宽阔公共场地者禁止用“广场”作通名。

  第三章 地名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不得在公开场合宣传和使用。

  第十一条 地名命名、更名按下列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的命名、更名,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提出意见,经市民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内著名的或涉及镇(区)与镇(区)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提出意见,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各镇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及路、街、巷等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镇区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或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提出,市民政局审核后,呈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城镇道路、广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市规划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民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各镇区住宅小区、大型建筑物、广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在申请项目用地的同时,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审批;

  (七)专业单位管理的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设施、水利电力设施、农林牧渔场、风景名胜等名称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该专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地名的命名、更名时,应将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拟废止的旧名、拟采用的新名的含义、来源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一并加以说明。需具备以下材料:

  (一)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按国家公务文书要求书写);

  (二)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在民政部门索取);

  (三)需命名(更名)的地理实体或规划设计平面四至图。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各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应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在以下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

  (三)报刊、广播、电视、地图和有关书籍;

  (四)道路、街、巷、楼、门牌、商标、牌匾、广告、印信和公共交通站牌等。

  第十五条 书写地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汉字书写地名,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二)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按国家颁布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划(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第十六条 公开出版的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出版单位应在出版前报市民政局审核。

  全市性标准地名统一由市民政局负责编纂出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位、街巷、住宅小区、楼、门、村、公路和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口(码头)、广场、体育场馆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八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形式。

  (一)全市同类地名标志,由市民政局按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统一结构形式;

  (二)地名标志牌上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并按规范书写汉字、标准汉语拼音。

  第十九条 地名标志设置,按属地管理为原则。市民政局负责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具体组织,发挥镇区社会事务办(民政办)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积极作用,负责对辖区内的路、街、巷、门牌号码等各类地名标志,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置、维护和更换。公安、交通、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玷污和遮挡地名标志;不得在地名标志上悬挂各类物品;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地名标志。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地名标志的,应当报市民政局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负责恢复原状。

  第六章 地名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名档案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地名档案管理部门补充地名资料,保持地名档案资料的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 地名档案管理应当在执行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地名信息咨询,为社会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民政局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命名、更名并在公开场合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书写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核擅自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涂改、玷污、遮挡、损坏、移动地名标志或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未经地名审查而出版的地图、有关书刊及广告等,责令其停止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出现地名错误的,对已出版的应该销毁。

  第二十五条 盗窃、破坏地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地名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8年8月25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山市地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组部、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等


中组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共青团中央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厅(委、局)、卫生厅(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团委,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务局、农业局、卫生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团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决定继续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从2011年起,每年选拔2万名,五年内选拔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 “三支一扶”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重要意义

  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2006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每年选拔部分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到2010年,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选拔14.3万名大学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取得显著成效。实践证明,组织实施好“三支一扶”计划,有利于发挥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到中西部地区就业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加强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培养一支心向基层、服务基层、扎根基层的青年人才队伍。今后一个时期,围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继续做好“三支一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应这项工作的新任务、新特点、新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三支一扶”工作深入开展。

  二、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选拔招募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按照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整体工作部署,在现有“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推进科学管理,提高选拔招募、日常管理、经费保障、期满就业创业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加强政策落实的督办、督查力度,切实保障现有政策落实到位。

  (二)扎实做好基层岗位需求统计。各地要立足“十二五”期间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新形势下基层民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在“三支一扶”框架下,适当扩大项目的覆盖范围,增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岗位细目。要扎实开展基层岗位需求统计,合理确定招募计划,每年3月10日前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并提出中央财政补助名额。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在每年4月份前下达各地。

  (三)统筹开展选拔招募工作。各地要在统筹推进各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整体安排下,做好“三支一扶”计划的选拔招募工作。每年招募工作结束后,各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将实际招募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时上传至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各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组织好“三支一扶”大学生上岗前的集中培训,不断改进培训的方式、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切实加强日常管理服务。各地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使用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完善日常管理服务办法,积极提供在职培训机会,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成长成才搭建平台。团县委要继续做好从接收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中择优选拔条件适合人员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工作,并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要抓紧建立健全各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选拔招募、派遣到岗、日常服务、考核考评等信息采集、管理、更新等工作。要做好与其他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信息库的贯通、共享工作。要认真组织服务期满考核,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大力宣传“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基层锻炼成长中的突出事迹,引导和鼓励广大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就业,进一步发挥“三支一扶”计划的引领示范作用。

  三、加强经费保障,切实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相关待遇

  (一)认真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政策。各地要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在现有“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基础上,建立工作生活补贴长效保障机制。落实《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和《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94号)的相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以及同岗位人员待遇水平等情况,适当调整“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应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

  (二)做好经费申请和拨付工作。“三支一扶”计划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按照东中西部区域划分,给予各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生活补贴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补助,地方财政负担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必要的工作经费、服务人员体检、培训费用及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不足部分等。各省(区、市)“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预算申请,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央下达的招募计划完成情况及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并于每年8月15日前联合报送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与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比审核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于9月底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各省级财政部门。

  (三)严格做好经费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切实抓好经费拨付、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严格资金渠道,不断完善使用管理方式,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全力做好服务期满人员就业服务工作

  (一)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公务员相关政策。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规定,加强协调,切实落实定向考录等政策,组织好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公务员工作。

  (二)加大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力度。各地要按照人社部发〔2009〕42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好各类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政策。鼓励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留在基层就业,采用拿出一定比例定向招录的办法,切实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结合起来。

  (三)支持“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创业。各地要积极鼓励支持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创业,按照《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等文件要求,将其纳入“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提供相关政策帮扶和创业就业服务。

  (四)扶助“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择业。各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认真摸清底数,建立服务期满未就业人员信息库,切实帮助落实就业岗位。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安排专门人员,设立专门窗口,为服务期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在各类就业专项服务活动中,要将帮助促进各项目参加人员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切实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就业服务活动的组织工作。各地尤其是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服务期满后仍长期失业的就业困难“三支一扶”大学生要确立“一对一”的帮扶工作机制,按规定提供及时的就业援助。

  (五)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各地要注重政策配套衔接,做好“三支一扶”计划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培训管理、升学考研、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龄计算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其户籍、档案转移接续手续按《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6号)的规定执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回生源地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凭《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同等享受生源地相关优惠政策。

  五、切实做好2011年“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

  2011年“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即将启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统筹推进各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各项政策落实,为新一轮“三支一扶”计划的启动开好头、起好步。

  各地要抓紧开展选拔招募工作,按期完成选派任务。按照适当扩大“三支一扶”计划覆盖范围的要求,扎实做好基层岗位需求统计。根据中央下达招募计划(见附件),在4月份启动选拔招募工作,6月30日前完成。7月31日前,各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将实际招募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时上传至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各地要重视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日常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已建立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要做好系统的更新、维护工作;尚未建立的,要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要全力做好服务期满未就业人员和2011年服务期满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充分挖掘基层就业岗位,积极吸纳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切实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帮助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实现就业。要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为“三支一扶”工作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