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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政府发展经济和工业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23:45  浏览:82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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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政府发展经济和工业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西班牙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政府发展经济和工业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11月15日 生效日期1985年8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政府,基于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其经济和工业关系的愿望,认为长期的经济协定对保证稳定的合作是有益的,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继续发展两国间经济和工业合作,并为此目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照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有关机构和企业间进行合作尽可能提供便利。

  第二条 双方将根据两国经济和工业合作的需要和可能,确定对扩大和深化双边合作最合适的领域。双方鼓励两国的企业和机构在下列领域的合作,这些领域并无限制之意:
  能源部门;
  钢铁工业;
  化工、石油化工和医药;
  机械和设备;
  交通运输;
  电讯、电子和信息工业;
  食品加工工业;
  矿业;
  汽车工业;
  工程;
  消费品工业;和双方感兴趣的其它部门。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新的工业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现有企业的扩建和技术改造;
  2.共同生产某些机械、设备和产品;
  3.扩大机械、设备、材料、工业产品、原料、农产品、消费品和双方有兴趣的其它商品以及劳务的相互提供;
  4.购买和出售许可证、专利、设计和生产工艺以及交换技术情报;
  5.在合适的条件下,在第三国就工业项目的选定和实施进行合作,包括提供机械设备和劳务;
  6.缔约双方同意为进行其它共同感兴趣的合作而采取的其它方式。

  第四条 双方积极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的有关机构和企业之间缔结各种协议和合约,在这些协议中将规定经济和工业合作项目的具体条件。

  第五条 双方认识到筹集资金对今后两国经济关系发展的重要性,对于本协定范围内进行的合作项目,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立法规定相互支持给予优惠贷款待遇。

  第六条 缔约双方对于可能合作的项目及其实施将适当地互通情况,从而加强有利于本协定范围内进行合作的信息交换。

  第七条 缔约双方对于组织和举办旨在推动发展合作的活动,诸如展览会、讨论会和技术座谈会,将给予支持和便利。

  第八条 双方同意成立旨在促进经济和工业合作的政府间混合委员会。混合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轮流在北京和马德里进行。混合委员会为履行其有关职能,根据需要,可以成立工作小组。
  混合委员会具有如下职能:
  1.检查两国间经济和工业合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为发展这种合作的建议;
  2.探讨进一步发展两国经济和工业合作的可能性以及研究在第三国的合作事项;
  3.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协定中出现的问题。
  缔约每方认为需要时,可以请各自国家的企业和机构的代表参加可能成立的工作小组。

  第九条 本协定所涉及的合作,将遵照双方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进行。

  第十条 本协定自双方按照各自法律相互通知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为十年。但协定的各项条款自签字之日起实施。
  如果缔约任何一方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本协定有效期间所签订的协议和合约的继续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在马德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了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本协定自1985年8月13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西班牙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          费尔南多·莫兰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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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公安部粮油工业企业及粮油机械制造企业防火规则

粮食部、公安部


粮食部、公安部粮油工业企业及粮油机械制造企业防火规则
粮食部、公安部


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工作,防止火灾事故,保卫粮油工业企业及粮油机械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工厂)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工厂应确定厂长或副厂长一人为消防负责人,具体领导全厂的消防工作,车间、班组应指定专人负责,以加强对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工厂应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加强全体职工的责任心,做到人人防火,班班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大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消除。
第四条 工厂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在工厂消防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防火和灭火工作。消防人员应从职工中选拔政治思想好、工作积极、热心消防工作和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并有计划地定期进行消防教育和训练。
第五条 消防负责人必须做到:
(一)贯彻执行有关防火的指示和规定,并根据本企业的特点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和防火措施,坚决贯彻实施。
(二)组织宣传教育和消防检查,主动消除火险隐患,定期进行消防演习,提高职工消防技术,养成经常注意防火的习惯。
(三)经常与当地公安部门和工厂邻近居民治保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组织联防,发动职工参加护厂防火工作。
(四)指定专人负责对消防设备、器材、用具的管理和保养,经常保持良好有效;对带有技术性的消防设备,应由了解其技术和性能的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寒冷季节要对消防储水池、消火栓、灭火机等,采取防冻措施。
第六条 工厂应设置消防通讯和信号,以便一旦发生火警,立即集中力量扑灭。车间、仓库及固定的生产场所,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备,以便发生火情后,立即扑灭。
第七条 车间、仓库和生产场所内严禁吸烟(不包括指定场所),职工进入车间、仓库,不准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条 工厂应设门卫,建立严格的出入厂登记制度。外来人员非经许可,不得进入厂内;进车间必须经厂长批准,并有专人陪同。工厂临时工作人员由工厂发给佩带符号,以便识别。
第九条 工厂应建立值班、巡夜制度,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在假期、节日更要加强。
第十条 工厂应经常对厂内职工进行思想教育,提高警惕,防止坏人纵火破坏。
第十一条 粮油加工厂、橡胶滚筒厂、综合利用车间,应特别注意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副产品的管理,对一切易燃,易爆的化学物品,如溶剂油、汽油、酒精、纯苯、甲醇、丙酮等,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按各种化学物品的性能隔离保管,任何人非经准许不得触动。
第十二条 油脂浸出工厂(车间),必须认真执行粮食部粮油工业局《油脂浸出工厂(车间)建筑、安装、生产安全防火规范》的规定,切实防止溶剂“跑、冒、滴、漏”。
第十三条 美式磨粉机用作第一道皮磨时,应装置粉尘隔离器,防止粉尘爆炸。粮食、油料、饲料加工,在货料进入碾轧、粉碎等设备前,应有除去金属物质的设备,以防止摩擦、打击起火。机械厂及机修车间应防止油类与氧气瓶接触。
第十四条 为了防止自燃起火,沾油的工作服、油抹布、油棉纱、沾油的手套、油布、雨衣等,应该储存在安全通风地点。严禁炽热饼粕直接装包码垛。饼粕垛要通风良好。
第十五条 工厂区城内一般不得搭建临时工棚,如因生产需要必须搭建时,须经当地公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对原有不合乎安全要求的临时工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改进。
第十六条 一切高、低压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和运行,必须由正式电工进行。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维修和运行,必须合乎安全要求。对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排除。
第十七条 无电灯照明的工厂、车间、仓库和生产场所一律禁止使用蜡烛和普通的油灯照明,只准使用安全风灯、手电及其他保险灯具,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工厂应根据生产区域划分消防责任区,确定负责人,分片包干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本区域内的生产设备、电气线路及易燃物品,应经常检查,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对保护国家人民生命财产、改进消防工作有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表扬、奖励;对消防工作不负责任而招致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条 工厂对造成的一切大小火灾事故,均应按照“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粮食部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和工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当地公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1981年5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1994年)

中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1月28日 生效日期1994年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对于两国医疗合作表示满意。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这种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突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五十三人组成的四支医疗队,赴突尼斯的让都巴省、西迪·布基德省、克比里省和突尼斯省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在突尼斯省工作的针灸组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学院合作开展针灸理论和实践教学并培训突尼斯专科医师。这一小组将与突尼斯医生一起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为让都巴省医院,西迪·布基德省医院,克比里省医院和突尼斯省蒙杰·斯利姆·马尔萨医院针灸培训治疗中心。中国医疗队总部设在该中心内。
  中国医疗队成员分成下列等级:
  一级:担任教学和治疗的教授
  二级:总队长、队长(兼职)、主任医师、主治医师、讲师
  三级:医师、医务技术人员、翻译
  四级:厨师、司机
  其人员组成见附件一。
  中方将按规定日期向突方提供经中国官方确认的中国医务人员的简历。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将于一九九四年三月抵突。

  第五条 突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他们在突尼斯工作所需的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中国医疗队因完成教学治疗任务所需的针灸器械和药品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六条 突方同意
  1.根据突尼斯现行规定向中国医疗队成员提供交通便利,并负担他们在突国内出差费用。
  2.在公共医院的医疗费用。
  3.带家具的住房,包括卧具和家用电器,见附件二。

  第七条 突方向中国医疗队人员每人每月提供如下生活费用:
  一级:475突尼斯第纳尔
  二级:375突尼斯第纳尔
  三级:315突尼斯第纳尔
  四级:180突尼斯第纳尔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节、假日、夜间值班可领取与突尼斯医生同样标准的值班补贴。中国医疗队放射科医生每人每月可领取十七个第纳尔的补贴。中方可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和执行一年后要求调整生活费。
  上述生活费和补贴免除一切捐税。其中百分之五十以自由外汇支付。自由外汇部分突方每月按突方中央银行正式兑换率汇至中国医疗队总部为此开立的自由外汇账户。突尼斯第纳尔部分突方每月汇至中国医疗队总部为此开立的第纳尔账户。突方将根据现行规定为中方开立账户提供一切方便。

  第八条 突方同意,每二十二个月(双方另有协议时除外)向每位中国医疗队员提供3000第纳尔,用于支付中突之间往返机票和超重行李包干费。
  该笔款项按如下方式汇入中国医疗队账户:新队抵突前一个月汇60%;老队离队前一个月汇40%。
  若中国医疗队某队员因故不能来突,突方将在支付回国的医疗队员的费用中扣回相应的金额。
  但本协议签定时已在突工作的中国医疗队队员最终离突时可享受50%的包干旅费,以取代原协议的规定。

  第九条 突方同意免除中方无偿提供中国医疗队因工作所需用于针灸的药品器械及其他医疗器械的关税和其他各种税款;同意免除中国医疗队在突逗留期间所进口的汽车、家用电器及生活必需的关税和其他各种税款。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突方各自政府法定的节、假日。此外,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照发。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期间,应遵守突尼斯政府的有关现行法令,尊重突尼斯人民的风俗习惯。突尼斯政府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依照突尼斯现行法律保证他们的安全。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突方要求延聘中国医疗队,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议另签新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在突尼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吴传福            塞义德·本·穆斯塔法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