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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财会管理,积极推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44:22  浏览:81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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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财会管理,积极推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切实加强财会管理,积极推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1998年财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化财会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狠抓基础建设,强化内控机制,规范会计行为;完善结算方式,积极推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做好服务与监督工作。为配合全行的改革,有效地整顿金融秩序和防范金融风险,实现农业政策性资金的封闭运行,充分发
挥财会部门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务管理力度,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深化财务改革,严格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开支,实行分层授权的财务控制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营效益,是1998年财务工作的重点。
(一)严格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开支。财政部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财商字[1997]491号),明确了政策性银行财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利差补贴、保本经营”的财务管理体制,同时对资本金、资金筹集、资金运用、财务计划的申报与审批等作了? 魅饭娑āU馐墙形倚胁莆窆芾恚细癫莆窨В娣恫莆窈怂愕闹匾谰荩鞣中幸险婀岢怪葱小T谡飧龉娑ɑ∩希苄薪】熘贫ㄓ》ⅰ吨泄┮捣⒄挂胁莆窆芾碇贫取泛汀痘夭莆窆芾戆旆ā贰8骷缎械牟莆窆芾硪细褡袷夭莆窆芾淼母飨罟娑ǎ敌行谐じ涸鹬疲岢植莆窨
А耙恢П省鄙笈贫取P姓⒐せ帷⑷耸碌炔棵乓凑崭髯缘闹霸穑浜喜苹岵棵湃险孀龊没鼐选⒐せ峋选⒗投ぷ屎屠投O辗训目в牍芾怼? (二)全面实施以法人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分层授权的财务控制制度。总行负责各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财务计划和基本建设购建计划以及机关本身财务收支计划的审批,各级行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计划、无形资产、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审批,为全系统统一配置较大型设备;
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财务计划,负责辖内分支机构房屋及建筑物、安全防卫费、低值易耗品、递延资产、无形资产摊销及有关设备部件配置的审批,单笔金额4万元以上费用的审批;地市二级分行根据上级行下达的财务计划,负责业务管理费中除工资、邮电费、印刷? 押桶幢壤崛〉闹肮じ@选⒐せ峋选⒔逃选⒀媳O栈鹨酝猓ケ式鸲?000元以上的费用开支审批。从 1998年1月1日开始,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由地市二级分行统一计提,各县市支行的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全额上划地市二级分行。县市支行的费用开支原则上实行报? 酥啤8莨矣泄毓娑ǎ邓凹绦墒〖斗中泻图苹チ惺蟹中型骋患铺岷徒赡伞8骷缎幸细裰葱猩鲜龉娑ǎ⒃谧苄惺谌ǖ姆段冢忧苛斓迹细窆芾恚险嬷葱懈飨畈莆裰贫劝旆ǎ娣逗怂愫图觳椤8骷缎幸缡当ǜ婀潭ā⑽扌渭捌渌什褐煤头延每榭觯坏孟日逗笞嗪
筒痪笈饺ü褐米什涂Х延谩? (三)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探索一条科学的经营管理途径。总行将印发《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考核内容包括宏观政策执行指标与定量考核指标。宏观政策执行指标又分为信贷政策执行、费用成本控制、利息偿还、安全经营四项指标;定量考核指标分为经营状况指标、
经营成果指标两大类,其中经营状况指标设置了企业存款增长率、资金运用率、贷款收息率、贷款利息收回率、粮棉油直接库存值与贷款比率、呆滞呆账贷款占用率六个小项指标,并分工商、开发分别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办法:其中宏观政策执行考核指标40分,每小项指标10分,小
项指标下又分细项的再平均记分考核;定量考核指标60分,其中经营状况指标48分,每小项指标8分,小项下又分细项的再平均计分考核;经营成果指标12分。未完成成本控制指标和经营成果指标的,超额部分要分别在以后年度消化,并按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扣分。考核计分结果与奖励工? 省⒎延谩⑺昂罄蠓峙涔夜常蕴逑志纯龊没挡灰谎睦娌钜煨裕冒旆ù?998年1月1日起执行。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是全行性的工作,各级行要成立以行长为首的、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指标横向要落实到各职能部门,纵向要落实到所辖机构。各营业机构要按照各自? 闹霸鸱止ぢ涫档饺耍骷缎幸醇就ū己酥葱星榭觯攵源嬖诘奈侍饧笆辈扇〈胧慕ぷ鞣椒ǎ险婵朔咝砸泻鍪泳芾淼牟徽O窒螅茸⒁夥乐拐咝砸猩桃祷忠乐拐咝砸蟹且谢阆颍ν瓿缮霞缎邢麓锏木勘暝鹑沃瓶己酥副昙苹? (四)全面完成1998年财务计划。1998年国家继续实行从紧财政、货币政策。努力完成1998年财务收支计划,是确保农业发展银行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的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各级行务必高度重视:一是要加强应收利息管理,压缩不正常资金占用。各分行的表内应收利息1998年要按19
97年年底余额的10%消化,1998年新增的表内应收利息,不得超过当年利息收入的8%;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要按1997年底余额的5%收回。二是要加强系统内资金往来利息管理,减少我行再贷款利息支出。系统内资金往来利息在坚持计息期仍为2、5、8、1月末的基础上,利息偿还期定为每季末? ?5日,并按核定的亏损计划按季视同各级行作为偿还再贷款利息数额扣减,各级行财会部门和计划部门要互相配合,在规定的偿还期内及时归还系统内借款利息。三是计划部门、信贷部门、财会部门要紧密配合,搞好信贷资金的调度与使用,克服资金调度过程中的资金利息损失和利差倒? 依⒏旱!K氖且×垦顾醪缓侠淼淖式鹫加煤拖纸鹂獯婕叭嗣褚写婵睿跎俨缓侠淼淖式鹫加美⑺鹗АN迨且龊萌嗣褚谢罾⑹栈毓ぷ鳌4俗ㄏ畲钜鸦轿倚凶魑杂睿骷缎幸忧慷源讼畲畹墓芾怼W苄薪路⑽募魅啡嗣褚凶ㄏ畲畹牟莆裾吆秃怂惆
旆āA且细窨刂品延每АT谧苄形聪麓锓延每П曜记埃〖斗中泻陀挡吭莅疵咳嗣磕?万元、地市二级分行每人每年3.5万元、其他营业机构每人每年3万元掌握使用,不得突破。上半年的业务宣传费和招待费,按1997年下达控制数的40%掌握使用,不得突破。目前暂不核定各级? 泄潭ㄗ什褐弥副辍S捎谖倚械姆延每Ю丛从诓普に悖煌谄渌桃狄校床普恳笥νV挂磺芯柙С觯脖匦胫С龅模ㄗ苄猩蠛撕蟊ú普颗挤娇闪兄АF呤腔菩兄肮ひ搅品寻墒褂弥贫龋霭苫模床渭庸ぷ髂晗蓿筛鋈顺械O嘤Ρ壤囊揭┓眩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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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朱副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关于恢复“三铁”即:“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的指示,切实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业务行为,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内部风险,减少业务差错,提高核算质量,是1998年会计工作的根本任务。
(一)贯彻落实各项会计基础制度,严格核算手续。总行已经制定下发了《出纳制度》、《委托代理业务核算办法》、《会计管理暂行规定》等,还将陆续出台《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制度》、《会计业务操作规程》和《会计管理等级行考核办法》。各级行在会计核算中,必须严格按规定进
行账务处理,按人员的设置与岗位的设定制定岗位责任制,并抓好事后考核。对违规操作和岗位职责履行不严而酿成案件造成经济损失的失职行为,除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视失职人员的过失程度和性质,追究其监督人员相应的责任。
(二)抓紧配备内勤主任和检查辅导员,建立内控监督机制。内勤主任和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员都是监督把关岗位,内勤主任主要是对重要业务事项和重要业务环节的临柜把关,行使事中监督,使业务处理全过程置于制度之下;检查辅导是对已经处理完成的业务事项所进行的检查,是一种
事后监督。两者形成内控监督机制的两道防线。总行已经下发了内勤主任坐班制度,各级行要按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积极物色人选,抓紧配备,总行要求1998年6月30日前配齐全部内勤主任并到位;检查辅导员现多数行尚未配备,总行将在印发的《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制度》中对此作出明确? 娑ê鸵螅浔傅某醪揭饧牵菏〖斗中?~3人,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地市分行2人。要求在1998年底前全部到位。已经配备内勤主任和会计检查辅导员的,要抓好其岗位职责的考核。总行和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经常了解检查辅导情况和核算质量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相应采取
整改措施。
(三)实行会计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由于我行基层营业机构增设时间不长,划转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不很熟悉,为保证会计人员所应有的业务素质要求,以充分履行其岗位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会计人员实行资格审查认证制度。对未取得会
计员以上职称或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人员,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要统一进行脱产或在职培训,1998年8月底前按会计员应具备的标准由总行统一出题考试,合格者发给总行统一印刷的《农发行会计资格证》;考试不达标的,年底前允许补考一次,再不达标者要调离会计岗位。
(四)抓好出纳工作,确保库款安全。不少基层营业机构基础设施较差,相当一部分行是租房办公营业,安全隐患较大,各分行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特别是对库款安全问题切不可掉以轻心。不具备设库条件的,不允许设库,继续实行寄库办法。要建立责任制和安全防卫制度,把“四双
”制度、内勤主任验收入库制度、查库制度等落实到实处。为保证查库制度的落实,各级行每查库一次,应将其查库结果上报上级行。
(五)开展会计管理等级行评比活动,提高会计核算质量。账务处理质量不高、核算差错多是目前各级行所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减少核算差错,总行决定将在1998年开展会计管理等级行评比活动。各营业机构要按总行即将印发的有关考核标准组织账务核算,为
考核评比做充分的准备。各管理行要做好所辖单位的达标升级考核和申报工作,地市二级分行对县市支行的考核面为100%,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考核面不得低于30%。
(六)做好会计调研工作,为行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各级行会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职能作用,搞好调研工作,定期向行领导汇报调研情况,为行领导提供较有力的决策数据和决策分析。各级行财会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会计师、会计师职务的,要充分履行其应有的职能,积极带头搞好调
研工作。每人每年结合本职岗位实际,要写出两份以上有分量的调研材料报领导参阅。领导对上报的参阅调研材料,要认真阅读和批示,要采取积极的态度去鼓励他们搞调研。对调研报告反映的问题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1998年总行财会部将会同杂志社组织一次财会调研论文征集活
动,望各级行财会人员积极参与,踊跃投稿。
三、加强基建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基本建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在思想上、组织上、合规合法上与总行党组保持高度的一致。凡经总行批准购建营业办公用房的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要严格按总行下达的投资规模和投资计划执行。超过预算的行,要认真分析原因,尽快压缩投资规
模和装修标准,把超投资控制在下达的计划内。对擅自修改设计、增加面积、超标准装修和购买设备而导致的超投资部分,总行要等额扣减费用和公益金,并按超投资部分计算其资金占用利息,作为每年的利息收入下达利润计划。要加快购建进度,自下达规模和计划的三年之后,还未完成
购建任务的,要相应扣减租赁费。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机构的基建投资问题,总行正在积极争取政策,在未得到政策允许情况下,一律不得从事基建投资和变相购买土地。对职工住房建设,要采取多方筹资办法逐步解决。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提取的折旧
要专款专用,凡是动用的,必须报总行审批。
四、开展财务、会计、联行结算、基建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澄清财会业务家底
1998年第四季度总行将结合会计等级行考核,组织财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业务大检查。各营业机构在上级行未检查前,要按检查要求进行一次自查。各管理行要根据所辖机构业务量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中的问题,要对症下药,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作为下次检查考核的重点。对
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在下次还未加以改进的,要取消其等级资格。自查或管理行抽查所发现案件及违法问题,各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后要向总行报告。
五、积极推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为积极支持粮棉油企业切实搞好粮棉油调销工作,保证政策性资金不流失、不浪费,对在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粮棉油企业的调销活动,应积极推行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
(一)农业发展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承兑银行必须通过省以上主管行的授权和资格审查。有资格的银行必须有健全的计划、信贷、会计管理部门,获得由总行统一印制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专用凭证和汇票专用章。无授权和资格的银行不允许办理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承兑
汇票金额权限要与贷款审贷权限相适应,明确内部审查、承兑、签章、核算、保管责任分工,信贷部门按支付结算办法和有关规定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等审查考核同意后,与出票人签署银行承兑协议;计划部门负责承兑资金、规模的调配;会计部门负责
审查凭证单据要素内容和办理核算手续;行长或主管行长负责对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核批工作。不准越权越岗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二)农业发展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符合已确定的业务范围:一是用于国家特种储备和国家及地方专项储备粮棉油的调销、移库的结算。二是国家定购粮油的调销结算。三是县以上各级政府的计划内调拨以及在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调销的市场调剂粮油结算。四是粮棉油企业间
购销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大宗粮棉油商品交易结算等。
(三)农业发展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企业结算双方必须是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粮棉油企业;二是申请承兑的企业必须向开户行提交国家储备粮、国家及地方专项储备及县以上各级政府粮棉油调拨文件、调拨计划及粮棉油购销双方企业
签订购销合同;三是票据结算必须贯彻支付结算原则,必须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四)农业发展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要素齐全。经农业发展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正面注明“不准转让”字样。注明“不准转让”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准背书转让、质押、贴现。农业发展银行不准承兑在他行开户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未经总行批准一律不准为他
行票据进行贴现。
(五)各级行要认真贯彻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切实加强对票据等支付结算的管理,健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总行将根据有关规定和我行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加强内部监督,严密控制各个重要部位和环节,严禁一切违规违纪行为,确保结算渠道的畅通和资金安全。



199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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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办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查处专利违法行为,维护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违法行为,是指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以及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提供生产经营便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提供生产经营便利的行为,是指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以及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摊位、仓储、运输、隐匿、宣传、广告等便利的行为。

  第三条 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接受公众对专利违法行为的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违法行为。
区(县)知识产权局应当协助市知识产权局查处专利违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行政检查:
(一)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检查的依据、内容和要求;
(三)检查或者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四)进行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应统一着装,规范用语。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经检查未发现专利违法行为或者发现有涉嫌专利违法行为,经核实排除嫌疑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 市、区(县)知识产权局接受公众对专利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内容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专利违法行为不存在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执法检查或者接受举报发现专利违法行为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查处。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查处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以口头形式提出回避申请的,受理回避申请的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5日内对回避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当事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市知识产权局作出是否回避的答复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员的调查行为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要求。
  调查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根据案情需要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帐册等资料和物品,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案件承办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员核实证据材料,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图纸、帐册资料,现场检查、摄录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根据调查结果,提出下列建议:
(一)专利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予以撤案处理;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特殊、情节复杂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召集案件承办人员、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对案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进行讨论,部门负责人根据讨论结果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审批。必要时,由市知识产权局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对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上或者单位罚款三万元以上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请求。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听证;除涉及技术秘密等法律规定的不宜公开的情况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十八条 听证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承办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举行听证时,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确凿的单位或者个人,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给予行政罚款:
(一)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处以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的;
2、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第二十条 冒充专利行为确凿的单位或者个人,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责令改正,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给予行政罚款: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制造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的;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罚款:
1、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
2、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提供生产经营便利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市知识产权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专利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知识产权局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市知识产权局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市知识产权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上海知识产权网上予以公告。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的,市知识产权局即予公告;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经法院审理维持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后即予公告。

  第二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对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填写结案审批表,报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批准。



浅议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现状与改革

俞洪庆


基层检察院是指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不包含各种派出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基层检察院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单位,其内设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检察职能的发挥以及检察机关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和地位。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虽然一直处于在实践中不断改革的状态,但与社会的发展要求及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仍存在着差距。为此,对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现状
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 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设置机械地与上级检察院内设机构相对应。因此,基层检察院就出现了科室过多,官多兵少;重复审查,效率低下;职能交叉,力量内耗;分工过细、人浮其事;称谓繁杂,缺乏统一等问题。
1、科室过多,官多兵少。目前,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设有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行政装备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技术科等内设机构。基层检察院内设科室领导职数通常3人以下设一职,4至6人设一正一副,7人以上的设一正二副。由于科室设置过多,有的科室只有2人,甚至只有1人,加上人数较多的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有的基层检察院增设政治教导员(属正职)。这样,就难免出现官多兵少的现象。
2、重复审查,效率低下。侦查监督科是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公诉科是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这二个科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一个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一个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诉来实现侦查监督。在检察实践中就势必出现重复阅卷、讯问、熟悉案情,分别装订卷宗(副卷)等,降低办案效率,浪费人力物力等现象,使人员紧张的矛盾更加突出。
3、职能交叉,力量内耗。反贪污贿赂局是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渎职侵权检察科是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等工作。实际工作中,反贪部门线索多查案缺人手,渎职侵权部门案源少,有力无处使;遇到一人涉嫌贪污、渎职侵权两罪分别查,遇到不是管辖的案件就转查,不仅造成重复讯问取证,浪费司法资源,丧失破案良机,而且两个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矛盾,造成力量内耗。
4、分工过细、人浮其事。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及行政装备科、技术科都是基层检察院的管理、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机关的文秘、档案、统计、保密、装备、后勤、财会、行政事务以及政治思想、目标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党建工作、局域网管理等工作。由于分工过细,出现人浮其事,有些事几个管理部门都能管,又都不管。例如,要召开全体检察干警的会议,办公室、政治处、行政装备科都可以发会议通知,但往往都不发,要院领导明确那个部门后才发会议通知。与此同时,势必形成管理服务机构的人员所占的比例偏高,一般的基层检察院要占全院总人数的30%以上,这不利于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5、称谓繁杂,缺乏统一。目前,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称谓有局、科、处、室、中心等。由于内设机构称谓混乱,不利于确定内设机构的规格和级别。参照我国现行省、市、县,厅、处、科的行政组织纵向结构,作为基层检察院其内设机构相应的等级层次应当统一为科。但是,由于政治处(原政工科)主任、反贪局(原经济检察科)局长的职级可以高配一档。值得注意的是“高配”,其机构并没有升格。虽然,检察系统内部都知道这二个部门和科是同一层次,但是,外界人士会误认为不是同一层次的状况,形成了人们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一些误解。
二、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改革的思考
1、设置权威、合法、统一的内设机构。现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的规定比较原则。如果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按照高检院分别设立相应的科室,那么势必造成内设机构设置过细过多,出现庙多僧少,难于开展工作,以及各基层检察院之间内设机构不尽一致的现象。因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作出明确规定,使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有法可依,同时实现全国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称谓统一,以体现其权威性、合法性、统一性。
2、设置精干、高效的内设机构。根据基层检察院实际工作的需要,对职能重叠的机构实行合并,对人员臃肿的机构进行精简,充实到一线的检察工作岗位上,使基层检察院每一个岗位的内容充实丰富,充分调动每一个检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以提高检察工作的效率。根据有的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将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与法纪检察科、办公室与行装科、纪检监察与政治处合并的实践证明:使检察资源得到了合理配置,将处理同类业务的检察官集中在一起,便于组织和调配,较好地解决了机构臃肿、官多兵少、人浮其事、忙闲不均、职能交叉、机构重叠、律出多门等问题,大大提高了检察工作效率。
3、设置名称与职能相统一的内设机构。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名称应与其职能相一致。现在,基层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虽称“局”,但无“局”的职权;同样,政治处虽称“处”,但没有“处”的权力,只是叫叫而已,是一种事实上的虚假称谓。因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应统一称“科”。这样,才符合我国国家机构层次结构的要求,而且也容易被社会、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容易贴近人民群众,从而提高检察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
三、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设想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六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大任务。因此,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也应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出发,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基层检察院所担负的任务,按照法定、精简、统一、高效和从基层检察院实际需要的原则,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精简人员和中层职数,精简综合部门,充实业务部门;统一使用反映检察工作本质特性的机构名称;把职能相近的部门合并在一起,具体设置七个内设机构,其称谓和职能简述如下:
1、办公室:负责文秘、印章、信息、统计、档案、技术、检察宣传、调查研究、图书资料、编缉年鉴、行政事务、财务装备、局域网、车辆及赃款赃物的管理等项工作。2、政工科: 负责本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培养、选拔、任免、人事管理、工资福利、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组织“争先创优”活动,及时表彰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模范人物;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严肃执行检察人员纪律,对本院干警是否依法办案,有无违法违纪实行监督。受理、查处本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对在职干部进行培训等工作。
3、刑事案件监督科: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延长、提起公诉或不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4、职务犯罪监督科: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收集和管理职务犯罪的信息、情报,掌握了解和综合分析职务犯罪的情况;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向案发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等工作。
5、民事行政监督科:负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对侵害公益的案件以国家代表人的身份提出诉讼;或以检察意见、纠正违法通知、民事抗诉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等方式实施民事行政监督。 
6、控告申诉监督科:负责受理、接待检举、控告、告诉和申诉;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线索进行综合、储存、反馈和转递办理,并组织检查、催办;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项工作。
7、监管场所监督科: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殉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作者单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