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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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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投资[2007]116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特编写“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现印发你们,供有关方面借鉴和参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是对通用文本的详细解释和阐述。在编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借鉴和参考通用文本及说明的有关内容。
二、企业在编写具体项目的申请报告时,可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进行相关分析。
三、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
四、为了适应各行业的具体情况,我委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通用本的基础上,逐步制定和完善特定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行业本的制定,既要遵循通用本的一般要求,又要充分反映行业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通用本的内容进行适当增减。
五、此次所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文本将另行编制。
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的要求,凡需报我委核准招标内容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包括有关招标内容。
七、2007年9月1日以后报送我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原则上均应按本通知的要求进行编写。

附件:一、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二、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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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府办发〔2005〕28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工作的采编、审核和报送程序,强化市政府的政务信息工作主导地位,使政务信息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将《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八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强化市政府的主导地位,使政务信息更好地为领导、为基层、为群众服务,进而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协调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市政府工作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正、反两方面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统揽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市五次党代会精神统领全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事实和规律,从正反两方面反映情况。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在我市实施“五个统筹”、推进“三个”转变、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广元又快又好发展和全面小康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做好协调,支持和指导本级政府及部门办公室,发挥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



第六条 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政府办公室承担全市政务信息的综合处理和对外对上发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积极支持配合,形成“市政府总缆,市政府办公室承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稳定并完善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加强对部门、乡镇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市级部门应确定相关科室和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工作。
第八条 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特别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客观真实、分析得当的专题信息;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机构的政务信息工作,为政府实施信息引导服务;
(五)负责对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和市政府公众网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以应用促开发,不断完善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和政府公众网络体系,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给信息工作机构配备信息编辑人员和网络管理人员,市级部门应确定人员抓政务信息工作。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和网络管理工作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网络故障处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政务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国家、省、市领导指示和指示的落实、办理情况;
(三)国家、省、市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传达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
(五)本单位主要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六)在实现新跨越和全面小康建设中的新思路、新做法、新经验;
(七)涉及稳定、安全等紧急重大情况;
(八)市政府办公室约稿信息。
第十三条 紧急重大情况应做到随发生随报送,报送时间最迟不能晚于4小时。在情况没有完全调查核实时,可先报送简单情况,随后报送后续情况。紧急重大情况的范围:
(一)因各种原因引发的冲击、围攻、打砸党政机关的事件;
(二)到省、进京的群众集体上访事件;
(三)参与人数在5人及其以上的聚众游行、罢工、罢市、罢课、阻断交通干线等群体性事件;
(四)一次杀死3人及其以上的刑事案件;
(五)在公共场所或重要部位发生的骚乱、爆炸案件;
(六)抢劫运钞车辆的案件;
(七)涉及1000克及其以上的制贩毒案件;
(八)参加人数在50人及其以上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案件;
(九)涉及金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盗窃案、走私案、诈骗案、制贩假币案,一次造成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交通事故、安全事故和中毒事故。
(十)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造成倒塌房屋10间以上,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绝收面积在500公顷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突发性灾害;
(十一)甲类传染病,如鼠疫、霍乱等重大疫情及发病人数在20人及其以上的疫情;
(十二)劫持车船、劫持人质、暴(越)狱、纵火、投毒等严重犯罪案件,毒气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等重大事故,民族、宗教以及隐蔽战线的重要情况。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当适时向下级政府或部门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和采用情况。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坚持政务信息日报制度,必须每天向市政府报送3条以上信息;市级部门、开发区各管委会必须每周向市政府报送1条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下级政府或者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向上级政府或者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办公室或者本部门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省政府信息联系点和市级部门在向省政府或上级部门报送问题信息、紧急突发性事件和重大情况及市政府领导讲话信息时,必须先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信息技术科按程序送相关领导,由市政府领导审签后上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市政府领导讲话信息经编辑、校对后,先征求领导意见,最后送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签发,可上报的,立即上报;
(二)问题信息经登记、编辑、核实后,送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审核签批,按签批意见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查,再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重大问题由市长审签,应向省政府和省级部门报送的,与市委统一口径后上报;
(三)紧急突发性事件和重大情况经登记、编辑、核实后,立即送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和秘书长签批,按签批意见送市长和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应向省政府和省级部门报送的,与市委统一口径后上报。
第十八条 向市政府报送信息时,上班时间一律通过市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一般非涉密信息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特别情况也可通过传真报送;下班及节假日,通过电话和传真报市政府值班室处理。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和市政府值班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在本单位网站发布信息时,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发布市政府领导调研讲话信息,必须先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按程序送相关领导,由市政府领导决定是否在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
应把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考核时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对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年底考评结果,每年评选一次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年度政务信息工作总结会上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长期不重视政务信息工作,拒不执行市政府关于政务信息工作的要求、指示,并出现迟报、漏报、误报、瞒报等重大问题和负面影响的,要对该单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因玩忽职守而迟报、漏报、误报、瞒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章 政务信息质量
第二十三条 收集政务信息必须遵循针对性、真实性、全面性、系统性、及时性、规范性等原则。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二)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三)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应当力求准确;
(四)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反映本地、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当有新意;
(七)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六章 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
当加强政府办业务资源网和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的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的网络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制定网络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保网络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畅通。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和存储本地或者本系统的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内外网必须物理隔离。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公交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公交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廊政办〔201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城市公交客运服务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廊坊市城市公交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交客运管理,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良好的营运秩序,保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区城市公交汽车的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交汽车营运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交管理工作的机构,具体实施城市公交汽车营运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交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称“公交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公交汽车客运服务。
公交企业制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公交行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交企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交管理服务。
本规范规定的公交客运行为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是行业监管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营运行为
第六条 公交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发车时间、班次、间隔和数量运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停运。
第七条 公交汽车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运营,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始发、终到和途径站点,不得随意延伸或者缩短线路。
第八条 公交汽车应当在规定的站点停车上下乘客。不得到站不停车或者站外停车上下乘客。不得滞站揽客、中途逐客、拒载乘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乘人员可以拒载:
(一)不支付核定票价的;
(二)赤膊乘车的;
(三)违反公交汽车乘坐规则,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第十条 公交汽车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公交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票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购买车票:
(一)营运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运营收费标准的;
(二)售票员不出具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未按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
第十二条 70岁以上(含70岁)老人、盲人和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可以免费乘坐公交汽车,成人携带的1名1.2米以下儿童应当免费乘坐公交汽车,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第十三条 车辆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应当向乘客作出说明,并根据乘客意愿安排退票或者改乘其他车辆,已购票乘客改乘的不再购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交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一)主要客运集散点产生突发性客流的;
(二)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
(三)其他需要应急疏运的。

第三章 营运车辆
第十五条 营运车辆及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有关客车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制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二)车身两侧规定位置喷印公交企业名称;车身首、尾和右侧标明线路名称;
(三)车内扶手柱和拉手杆齐全、装置牢固;
(四)车门附件齐全、开闭灵活、安全可靠;
(五)车门或扶手柱上有儿童免费乘坐的标尺;
(六)车厢地板完整、无破损,通道内不得设置加座;车窗开闭灵活,锁止有效,玻璃完好;顶窗通风装置完整,开闭灵活,闭合后不漏水;车厢内侧围护板和顶盖护板完整,压条齐全平整,配有救生锤、灭火器等安全消防设施;座椅齐全无破损;
(七)车辆营运证副本、司售人员服务卡按规定放置在固定位置;车窗上方固定位置,张贴有关机构监制的公共汽车经营和乘坐规则、禁烟标志、线路走向示意图、票价表及监督电话;
(八)每车设置不少于两个“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者”专座,并有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空调车车厢前部醒目位置应当设置温度显示设施。
车厢两侧应当设紧急情况下供乘客逃生和救援的可移动开启侧窗及应急窗,并保证侧窗和应急设施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七条 空调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空调设施。车辆空调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修复;空调设施未修复的车辆不得继续营运。
第十八条 营运车辆车容车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头灯、尾灯、方向灯、侧灯、顶灯齐全有效,面罩完好;
(二)车身外表光洁,无污迹、灰尘和泥土;
(三)车身外蒙皮无40cm2以上破损或者底色暴露面积;
(四)车身漆膜无40cm2以上剥落面积;
(五)车门及扶手柱无油污;
(六)轮胎、挡板无油垢、泥土;
(七)玻璃洁净无污迹;
(八)座椅无灰尘、积水、油污;
(九)车厢内壁无污迹;
(十)地板、踏板无积尘、杂物;
(十一)驾驶区无积尘、油污、杂物。
第十九条 营运车辆车内扶手柱、拉手杆、吊环、座椅等部位应当每周消毒1至2次;出现流行性传染疾病时,应当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定时消毒。

第四章 行车安全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 公交企业应当健全并严格执行各类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服务。
(一)设立安全行车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安全防范实际,健全并执行安全行车规章制度,将行车安全事故防范纳入本单位营运计划:
1.健全并执行安全行车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司乘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2.健全并执行行车安全现场管理制度,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纠正;  
3.健全并执行安全台帐管理制度;  
4.健全并执行行车安全信息报告和数据统计制度;
5.健全并执行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和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制度。  
(三)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和完善的其他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司乘人员与乘客发生服务纠纷时,司乘人员应应当以理服人、宽以待人,尽量化解矛盾。纠纷无法解决和控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营运中发生起火、漏电等情形时,司乘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组织乘客迅速转移,确保乘客人身安全,并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司乘人员应当保护好现场,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报告公安交管部门,同时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穿着统一识别服,保持衣着整洁,仪表端装;按规定佩戴服务证;
(二)携带准营证及其它有效的营运资格证件;  
(三)做好例行保养,保持车辆性能完好和车辆内外清洁,确认车载信息设备以及灯光、制动、空调等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按照指令,在起点站提前上车,准时发车;
(五)服从调度,按核准的线路、班次、间隔和车辆载客限额营运;
(六)运营中,关妥车门后平稳起步,车辆进站停稳后开门;行驶过程中不得随意开关门;
(七)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正确判断情况,适当运用制动,不随意鸣号;车辆转弯减速慢行,避免车辆左右晃摆;注意路况,进出站、拐弯、掉头、倒车和通过繁华、危险路段以及能见度较低时,应小心谨慎驾驶;营运途中不接打手机、不吸烟、不吃食物;
(八)保持正常的行车间隔,均衡车速行驶;
(九)按站停靠,靠边停直,不在站点滞留;第一辆车进站靠前停;多辆车同时到站停靠,第三辆及以后车辆执行二次停站;
(十)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应当向乘客说明情况,安排乘客转乘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
(十一)空调车驾驶员应当正确操作车辆空调设施和换气设施,车辆空调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及时报修,修复后方可继续营运;
(十二)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服从城市公交执法人员和公交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穿着统一识别服,保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按规定佩带服务证;  
(二)做好例行保养,保持车载信息设备工作正常和车辆内外整洁;  
(三)发车前,带好售票工具,备足客票;提前上车,报清路别和方向;
(四)文明礼貌,用语规范,使用普通话;耐心解答乘客问询;  
(五)主动为需要帮助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宣传动员其他乘客让座;
(六)执行两次报站,车辆起步预报车辆行驶方向和前方站名,车辆到站前报清到达站名;  
(七)开、关门注意车厢内外情况,安全上下客,车辆超过载客限额时做好劝导工作;  
(八)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应当向乘客说明情况,组织安排乘客转乘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根据乘客意愿,按规定退票;  
(九)对携带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易碎品和家禽家畜、宠物等不准乘车物品的乘客,应耐心劝阻;
(十)保持运营途中车厢清洁,制止车内吸烟;
(十一)执行有关免费乘车规定,对符合免费乘车规定的乘客不得怠慢拒载;
(十二)捡拾乘客遗失物品,及时移交线路调度员处理;
(十三)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服从城市公交执法人员和公交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调度员应当遵守以下服务规范:
(一)穿着统一识别服,保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按规定佩戴调度证;
(二)对准钟表,查看交接班日记和本线路车辆、人员的配备情况,做好行车调度的准备工作;  
(三)检查车辆调度系统,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四)严格执行行车作业计划,正确使用车辆调度系统;
(五)如实填写行车日报表,记录营运情况;  
(六)遇客流大或者车辆脱档时,合理调度尽快疏散客流,保持车距平衡;遇影响行车的特殊气候,提醒行车人员注意安全;
(七)使用普通话,耐心解答乘客询问,妥善处理司乘人员移交的票务纠纷;  
(八)及时登记、妥善保管司乘人员及乘客移交的遗失物,做好招领、上交工作;  
(九)协同做好重大事件应急疏运调度,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公交企业应当加强对公交线路营运现场管理,通过驻站、上车检查等形式,及时掌握了解行车秩序、车况车貌、服务质量以及员工思想动态等,及时解决协调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确保行业服务稳定。
第二十八条 公交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订具体考核细则和评分办法。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并将考评情况纳入企业内部管理,与经济责任挂钩。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交管理机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以及受理社会投诉举报等形式,对公交企业执行规范情况实施检查与考核。对违反本规范的,责令整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城市公交管理机构将公交企业执行本规范的情况纳入服务质量考核体系,作为延长、减少经营期限和授予、收回线路经营权以及其他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