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9:45:33  浏览:8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2)87号
1992年11月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厂矿企业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规划区域内使用自来水和自备水源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节约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同搞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考核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审批下达用水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节水措施项目,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四)制定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五)组织交流节水先进经验,推广节水先进技术,开展节水技术咨询,深入节水宣传,推动节水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第四条 各用水单位要结合能源管理,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水平测试,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用水单位,应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经予表彰。

第六条 我市实行计划供水、厉行节约用水。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不年度计划。

第七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根据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结合各单位用水实际和不资源变化情况,制定各用水单位的年、度、月度用水计划,并下达执行。

第八条 用水单位调整用水计划,必须经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

第九条 对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管理。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目水定额。

第十条 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和地表水增加用水量的单位,须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然后按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第十一条 凡城市中新建、扩建、改建等单位需新增用水量的,须经市节约用不办公室核准,按新增的用水量交纲一次性新增用水量增容费。

第十二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逐月考核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和上人,按下列规定累进加价收费: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以下的,超出部分按水价的十倍收费;百分之二以下的,按二十倍收费;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按三十倍收费;百分之四十以下的,按四十倍收费;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水价的五十倍收费。

第十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辖的排水管网、城市排水渠道(不含河道)排放废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部队及地方机关、群众团体、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暂不交纳,但不包括下属的生产性、营业性单位;城市居民住户也暂不交纳)。没有排水讲师设施的安用水量的80%计算,废水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会同城建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工业用水量城市节水的重点,各工矿企业对所属车间、班组及主要用水部门、设备,要逐级下达用水指标,装表计量进行用水考核,降低耗水量;加强用水的分级分类管理,严格控制用水定额,结合企业技术改造采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循环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不得选取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竣工时,经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查批准,自来水公司方可供水,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政党运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擅除或闲置。

第十六条 生活用水要彻底取消“包费制”,实行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由设计、供水部门分别把关,并选用节水型的卫生设备和器具,装表费用列入设计概算;原有住宅凡未装计量水表者,应限期安装,装装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和其它临时用水,在使用前必须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提出申请,安装临时水表。清洗砖、砂、石料等必须使用容器,不准长流水,经检查核实临时批准用水指标后,纳入计划严格考核。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和房屋管理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对供水、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管理、维修,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十九条 因用水单位节约用水减少了供水单位的售水量,其节水量视为售水量,经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核定后,供水单位可按规定提取企业留利。

第二十条 供水及用水单位,应按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报表,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填报年、季、月度供、用水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超计划有水加价费、供水增容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统一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分项计收,纳入市财政予算外资金专户储存,除留给收款单位一定的管理费用和节水经费外,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供水增容费用于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用于节水措施工程项目建设的改造。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限期整治,扣减速本年或下一年度用不指标的处罚。

(一)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上拒不采取措施的;

(二)擅自拆除或停用节水工程设施的;

(三)未完成水平衡测试或经检查发现浪费用水而不整治的;

(四)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冷却水直流排放或因供水、用水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的;

(五)临时用水未申报的;

(六)新增用水量未办理核准增容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动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进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每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期限缴纳,逾期不纳的,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所收金额5%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十五日仙,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出示省建设厅统一颁必的节水监察证。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邓生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行政行为在合理与合法中夹缝生存

????从2003年司法考试卷四第八题试题谈起

……夏立彬…..


{试题}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一、 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的内涵及关系
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它不仅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合法不仅要求符合实体法,也要符合程序法。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由于社会、政治和文化不停地发展,为了更好地行使行政权,在此基础上便产生了自由裁量权。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扩大情况下,合理性原则便运用而生了。
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都是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限制。但二者之间存在区别:(1)、二者起源不同。合法性原则主要是成文法上演化原则,而合理原则主要是执法、适用法律上演化原则;(2)、二者适用范围不同。合法性原则是全方位适用的,而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的;(3)、二者的表现方式不同。合理性问题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推进,有可能上升到合法性和层次,也就是说某事实问题,在成文确定前是合理性问题,在成文法确定后便是合法性问题了。从而言之,合理性原则是属于合法性原则的范畴。
  二、对某市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举措的思考
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作出一项新举措后,使得交通秩序忽然好转,盈得市民满意。然而万万没想到,交通部门自以为自己做了善事,却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各种看法与争议。
  我们毫不犹豫地承认,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某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行为的确是与法律相背的。因为我国宪法、民法通则都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不受非法侵犯,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行政权时,应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由裁量,而不应超越法律的限制采取适当的措施,除非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从形式上来看,交通管理部门的行为是违法的。
  看事物应看其正反两面,从正面来讲,该市交通管理部门在主观上犯意,在客观效果上没有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从主观动机上来说,交通管理部门是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从客观社会效果来看,该举措侵犯了隐私权、肖像权等,但是最终它使该市的交通秩序好转,市民满意,这不正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所需要的吗?说明了该行政决定是客观的、符合理性的。
    本人认为,交通管理部门新举措无疑是一种良性违法行为。所谓良性违法,是指形式上违法,而动机端正和客观效果较好的行为。良性违法行为是法律与社会矛盾之间挤生出来新事物。由于社会现象的丰富多彩,人们的行为犹为林林总总,而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那么法与社会、法与理就会存在着冲突,有的事情合理不合法,有的事情则合法不合理。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难免挂一漏万;法律的调整总是滞后的,而社会的发展则是走在立法的前面的。无论人们如何超前立法,也不可能对未来明察秋毫。因此,合理与合法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
  对待因合理与合法对立产生的良性违法,我认为应掌握好两个原则:一是容忍,二是尽可能快一点协调解决。
  容忍是指不要把良性违法混同于恶性违法,不要急于追究违法责任。我们崇尚法治,但绝不奉信“法律万能”。社会秩序的价值、自由是目的,法是手段;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障。某市交通管理部门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出台一项新举措,从而交通秩序好转,保障了人的生命权。只是该举措被人们不当利用,侵犯民个人肖像、隐私权,从而简单地将其定性为违法,有悖情理。
对某市交通管理部门的举措行为,我们不能盲目宣传,甚至加以推广,也不能全盘否定。因为我们虽不能坚守“恶法亦法”的信条,可我们也要清醒地意识到,某市交通管理部门行为虽然是形式违法,带来一些不良社会后果,但它也提高社会公众的交通守法意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妥当方法调整该举措,向讲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2004年4月9日
 电话:13335873112、 伊妹儿:xialb9@tom.ccom


吉林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16号


1989年6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吉林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工资总额计划,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压缩社会总需求,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根据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

  第三条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属于工资总额组成内容的,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

  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企业(独立核算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只能在本单位进行现金结算的开户银行建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使用一个《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对跨省、跨地区、跨县的企业,需要建立分户的,在不超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由企业向所属单位分配工资总额指标,经同级劳动部门批准签章后,送所属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五条凡属工资总额组成内容的支出,不论现金还是转帐,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各单位在工资总额之外支付给个人的劳保福利费和其他劳动收入以及非劳动收入等,由财政部门审核,银行据以支付,否则一律拒付。

  第六条对从工资总额之内或总额之外支付给职工个人所得收入,凡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的,均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七条对工资基金的使用,采取下达工资总额计划的办法,实行计划管理,按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工资分项列示,各项之间不得串用。没有工资总额计划的单位,银行不予支付工资。

  第八条工资总额计划按下列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地、州和省直各部门的工资总额计划由省下达;

  二、县(市、区)和市、地、州直各部门的工资总额计划由市、地、州下达;

  三、县(市、区)直各部门的工资总额计划由县(市、区)下达;

  四、基层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由主管部门下达。

  第九条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年度计划下达前按各地区、各部门编制下达的临时工资总额计划)编制按季分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劳动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核准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送开户银行据以监督支付。

   各开户银行对工资基金支付要认真核对审查,并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月份工资基金支付表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

  未经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签章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工资计划无效,开户银行一律拒付工资。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吉林省劳动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按国家规定统一印制,其他部门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一律作废。

  第十条各基层单位在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可将本月本季度节余的工资基金移到下月下季度使用,但不能提前使用。超过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指标的,银行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各基层单位到开户银行支取当月工资基金前,应将上月的工资基金使用情况报主管部门并抄送开户银行。

  第十二条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由主管部门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挂钩的效益基数和浮动比例,编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分解落实到企业,记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准签章后,送开户银行据以支付工资。企业经济效益比计划有增减时,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计算出实际工资额,由同级劳动部门在不超过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内进行调剂,核增核减工资总额。企业在使用效益工资时,要适当留有余地,以丰补歉。

  第十三条对国家机关要严格执照编制定员下达工资总额计划,对已超编单位,要限期精减,超过限期未减的人员不再核定工资计划。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对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核定。由财政全额拨付事业费的,按照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核定;由财政差额拨款的,按照编制定员核定基本工资,按规定核定奖金;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按照企业的工资政策核定。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发放奖金和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奖金发放,需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批,其他部门审批的银行一律拒付。

  第十六条企业的奖励基金应按规定提取。企业发放的奖金和从奖励基金中支付的浮动工资、津贴、补贴等各项工资性支出,均应从提取的奖励基金项下支付,先提后用,并计入工资总额。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不准在计划外核批工资总额指标。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的,要按照劳动工资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对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毕生生、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伍军人、从社会上招收的新职工、批量调动职工,以及单位隶属关系变动和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要的工资总额,由单位填写《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增加(减少)工资指标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同级劳动部门),相应核增核减工资总额指标,并记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十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对计划外用工的工资总额要根据省下达的控制指标从严掌握,并记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劳动部门对新增加的计划外用工,不予核增工资总额计划;对限期清退的计划外用工超过限期未清退的,要核减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条各专业银行及其基层办事处,应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监督工资基金支付的职责,有权监督检查各单位工资基金使用情况,有权拒绝超计划支付工资基金或其他不合理的工资支出和非工资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还要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一、自行建立各种津贴、补贴或提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标准的;

  二、在工资基金专户外,从其它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现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

  三、假借其它名义从银行套取现金,用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

   四、动用企业税后留利中的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银行贷款、企业自产自销产品收入的现金、兴办集体经济收入的现金等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

  五、非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和自行决定减征或免征工资调节税的;

  六、在国家有关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的规定之外向补贴职工发放实物的;

  七、各开户银行超过工资总额计划给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支付工资基金的。

  第二十二条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也必须加强管理。省劳动厅要尽快制定管理办法,实行计划管理。在集体所有制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未制定以前,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暂由各级主管部门(已经实行计划管理的,由劳动部门)编制下达工资总额计划,记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签章后,送开户银行据以支付。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关规定如与国家规定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