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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乳类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4:38:45  浏览:99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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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乳类卫生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乳类卫生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西宁市乳类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 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小青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西宁市乳类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乳类卫生管理,提高乳类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内从事牛、羊等动物乳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乳类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生产经营。
凡直接接触乳类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乳类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农牧、城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国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作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乳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乳类的检验工作。
第六条 乳畜场应设有圈舍、运动场、饲料贮存、冷藏、消毒、洗涤、兽医卫生检疫和病畜隔离等设施,应有充足的上水和畅通的排水设施。
饲养少量乳畜的单位和个人,也应有乳类冷藏、消毒设施,并采取有效的病畜隔离措施,按规定接受兽医检疫。
第七条 乳富、乳畜圈舍应经常保持清洁,圈舍地面应硬化,挤奶前圈会应通风20分钟,乳畜乳房应清洗干净并消毒。
第八条 乳畜每年必须进行炭疽、结核、布鲁氏菌病等疾病的检疫和预防接种。检疫出的病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病畜乳汁必须报请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部门监督处理。
第九条 开始挤出的一、二把乳汁、产犊前十五日的胎乳、产犊后七日的初乳、应用抗菌素期间和停药后五日内的乳汁、乳房炎乳及变质乳等禁止供人食用。
第十条 鲜乳必须及时进行过滤、消毒、冷却,禁止生乳上市销售。消毒应当采用高温巴氏消毒或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有效消毒方法进行。不具备消毒条件的,应向乳类生产经营单位或其收购站(点)出售。
鲜乳收购站(点),应有乳类冷藏设施,消毒乳发送前应置于10℃以下冷藏。
第十一条 凡与乳类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及机械设备必须专用,表面光滑易于洗刷,其材料必须无毒无害,使用前应彻底消毒,生产或销售结束后要彻底清洗和消毒。
第十二条 消毒乳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可降解的一次性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外标识必须标注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卫生许可证号、保存期限及食用方法。
第十三条 设置乳类销售、收购站(点)必须符合卫生、城管等方面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消毒乳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不得掺假、掺杂,影响营养、卫生。
第十五条 消毒乳运输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卫生,运送前应消毒,运送完后应清洗干净。
第十六条 消毒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化验室,对每批产品按规定进行卫生质量检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并将卫生质量检验情况按月上报卫生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向生产经营乳类的单位和个人采样检验,被采样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生产经营乳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乳类生产经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 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乳类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销售生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生乳,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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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国发〔201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86年义务教育法和1988年《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施行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真抓实干,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齐心协力,我国“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取得重大成就,2011年全面实现九年义务教育,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1.08%,改变了中国教育的基本面貌,实现了教育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在实施“两基”巩固提高和“两基”攻坚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个人。为表彰先进,激励和动员全社会进一步重视、关心、支持教育事业,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国务院决定,授予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等300个单位“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徐万厚等500人“全国‘两基’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义务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位置,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为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附件:1.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2.全国“两基”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国务院
2012年9月5日



附件1

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共300个)

北京市
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海淀区红英小学
通州区漷县镇人民政府
延庆县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
河西区教育局
北辰区教育局
静海县教育局
河北省
河北省委组织部干部三处
河北省委宣传部新闻处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科教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八处
河北省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
河北省教育厅人事处
张家口市教育局
迁安市扣庄乡扣庄初级中学
廊坊市教育局
保定市教育局
任丘市教育体育局
威县教育局
曲周县白寨中心小学
山西省
太原市尖草坪区教育局
灵丘县科技教育局
朔州市教育局
阳泉市教育局
平顺县教育局
晋城市教育局
河曲县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局
忻州师范学院扶贫顶岗实习支教办公室
吉县教育科技局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教育局
包头市青山区教育局
通辽市教育局
呼伦贝尔市教育局
杭锦旗巴拉贡学校
察哈尔右翼后旗教育局
杭锦后旗教育局
兴安盟教育局
辽宁省
沈阳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建平县教育局
本溪市教育局
鞍山市铁东区教育局
东港市教育局
大连市沙河口区教育局
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体育局
盘山县教育局
兴城市教育局
吉林省
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
通榆县教育局
扶余县教育局
四平市铁东区教育局
东丰县教育局
通化县教育局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教育局
哈尔滨市南岗区教育局
齐齐哈尔市教育局
孙吴县教育体育局
富锦市教育局
双鸭山市教育局
七台河市教育局
绥化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教育局
上海市
长宁区教育局
闸北区教育局
杨浦区教育局
嘉定区马陆育才联合中学
江苏省
江苏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徐州市特殊教育学校
连云港市教育局
淮安市教育局
扬州市教育局
靖江市教育局
南通市教育局
镇江市教育局
溧阳市教育局
宜兴市教育局
昆山市教育局
浙江省
浙江省教育厅督导处
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
岱山县教育局
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
绍兴市教育局
衢州市教育局
东阳市教育局
温岭市新河镇人民政府
泰顺县三魁镇西旸中心小学
安徽省
安徽省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合肥市教育局
亳州市教育局
当涂县教育局
芜湖市教育局
桐城市教育局
霍山县下符桥镇中心学校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
福州市鼓楼区教育局
武夷山市教育局
三明市梅列区教育局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龙海市教育局
福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江西省
江西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四处
江西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德安县教育和体育局
芦溪县教育局
赣州市教育局
上饶市教育局
抚州市教育局
吉安县敦厚镇人民政府
山东省
济南市历下区教育局
聊城市教育局
德州市德城区教育局
东营市教育局
淄博市教育局
潍坊市教育局
临朐县九山镇宋王庄小学
烟台市财政局
威海市环翠区教育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日照市教育局
临沂市教育局
济宁市教育局
泰安市教育局
单县教育局
河南省
郑州市教育局
三门峡市教育局
洛宁县回族镇第一初级中学
焦作市教育局
辉县市教育局
安阳市教育局
濮阳市教育局
开封市教育局
睢县教育体育局
许昌市教育局
舞阳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鲁山县教育体育局
淅川县教育体育局
罗山县教育体育局
周口市教育局
驻马店市教育局
湖北省
武汉市教育局督导办公室
竹山县溢水镇党委
保康县教育局
京山县曹武镇中小学校
云梦县教育局
黄梅县教育局
大冶市教育局
公安县教育局
宜昌市西陵区教育局
鹤峰县燕子乡民族中心学校
湖南省
湖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长沙市教育局
慈利县教育局
澧县教育局
桃江县教育局
汨罗市教育局
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
衡阳县教育局
祁阳县教育局
芷江侗族自治县教育局
双峰县教育局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教育局
广东省
广东省教育厅督导室
连南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韶关市教育局
河源市源城区教育局
梅县教育局
饶平县教育局
汕头市澄海区教育局
惠州市教育局
珠海市第八中学
中山市教育局
江门市教育局
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
德庆县教育局
罗定市教育局
信宜市教育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
南宁市教育局
梧州市教育局
贵港市教育局
容县教育局
钦州市教育局
平果县希望小学
河池市教育局
海南省
海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海口市教育局
三亚市崖城镇人民政府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尾镇中心学校
重庆市
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重庆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长寿区教育委员会
大足区教育委员会
云阳县教育委员会
四川省
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机构编制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处
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社会事业处
四川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成都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安县桑枣初级中学校
广汉市教育局
广安市教育局
自贡市教育局
宜宾市李庄中学校
米易县教育局
汶川县教育局
甘孜藏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凉山彝族自治州教育局
贵州省
贵州省委督查室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六处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处
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
贵州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开阳县教育局
遵义市教育局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双堡小学
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南省
云南省审计厅教育审计处
昆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会泽县教育局
保山市教育局
鲁甸县教育局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教育局
沧源佤族自治县单甲乡中学
迪庆藏族自治州教育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局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教育局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教育局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教育局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城关区教育体育局
那曲地区教育体育局
昌都地区实验小学
林芝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洛扎县教育体育局
拉孜县中学
阿里地区财政局
陕西省
陕西省委组织部市县干部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铜川市耀州区教育体育局
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咸阳市教育局
宝鸡市教育局
汉中市教育局
榆林市教育局
商洛市财政局
丹凤县峦庄镇中心小学
甘肃省
甘肃省委宣传部新闻处
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兰州市教育局
秦安县教育体育局
张掖市教育局
镇原县教育体育局
平凉市教育局
青海省
青海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海北藏族自治州教育局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达日县窝赛乡寄宿制藏文小学
治多县多彩乡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
贺兰县教育体育局
吴忠市教育局
固原市教育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教育督导室
和田地区教育局
阿克陶县教育局
阜康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教育局
沙湾县教育局
阿勒泰地区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处
农三师教育局
农四师七十九团中学
农六师一○二团子女学校
农十三师红星一场学校
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
中央政法委综治三室一处
中央编办四司一处
人民日报社政治文化部教育采访室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三局一处
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人力资源开发处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政策处
教育部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教育保障督导处
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基础教育处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处
财政部教科文司教育二处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传染病防治与学校卫生监督处
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业余训练处
法制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法制司一处
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办公室教育文化处
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学生资助部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社会服务部教育处

附件2

全国“两基”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共500人)

北京市
徐万厚 北京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昌平分校校长
吴正宪(女,蒙古族)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小学数学室主任
郭志族 房山区教育委员会主任李达大兴区教育委员会主任
韩宝芳 平谷区老教师协会会长
王笑怡(女) 密云县社区教育中心校长
左玉霞(女) 燕山前进第二小学校长
天津市
刘 宇 天津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处长
陈志红(女) 和平区教育局小学教育科科长
王义清 西青区辛口镇中心小学校长
李 海 武清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李克良 宝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王洪军 蓟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河北省
王丽萍(女)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处处长
曾超敏(女) 河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
王红卫 河北省教育厅财务处处长
王 宏 河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主任科员
傅国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处长
张静东(女,满族) 石家庄市新华区教育局局长
耿彦忠 辛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王国强 井陉县实验中学校长
杜建国 张北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盛玉海(满族) 丰宁满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杜希杰 昌黎县教育局局长
王田(满族) 青龙满族自治县教育局局长
姚久满(满族) 唐山市路北区教育局局长
段煦宁 唐山市丰南区教育局局长
李维宁 三河市教育局局长
孙英杰 保定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王文华 定兴县教育局局长
陈术会 涞水县义安镇第一中学教师
张立勇 南皮县教育局局长
王义朋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教科科长
张国良 衡水市桃城区教育局局长
达志省 任县教育局局长
赵小丁 邯郸市教育局副局长
杨金祥 大名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山西省
庞建军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教育处处长
康天明 山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调研员
马前昱 山西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副处长
马丽梅(女,回族) 太原市迎泽区教育局主任科员
王建平 浑源县科技教育局教育督导室主任
闫泽亮 朔州市朔城区教育局局长
王 胜 阳泉市郊区教育局局长
关国庆 武乡县教育局局长
王小加 阳城县蟒河镇玉琳初级中学校校长
邢晨林 忻州市忻府区教育局督导室主任
侯希诚 晋中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张前疆 临汾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科员
常建国 临猗县教育局局长
张秀春 岚县教育体育科技局局长
内蒙古自治区
陈 联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主任
宁 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教育局局长
郝云山 包头市昆都仑区教育局局长
刘昆明 乌海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李晓丽(女) 赤峰市教育局督导室主任
邓国范(蒙古族) 扎鲁特旗教育体育局局长
于 洋 扎兰屯市教育局局长
苏 埃 伊金霍洛旗教育局纪检书记
张利民 卓资县教育局督导室主任
杨生柱 巴彦淖尔市教育局局长
崔哈斯高娃(女,蒙古族) 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绰勒中心学校校长
苏 和(蒙古族) 锡林郭勒盟教育局局长
杨永忠 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督导室主任
辽宁省
潘建群 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督学
曲道林 辽宁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副处长
梁忠祥 新民市金五台子学校教师
芦淑芝(女) 阜新市第四中学校长
史淑寰(女) 铁岭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二科科长
王利君(女,满族) 清原满族自治县教育局副局长
孙 诚 本溪市溪湖区教育局局长
韩丙彪 辽阳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杨恩伟 鞍山市千山区教育局局长
杨 芳 丹东市振兴区教育局局长
邵成安 庄河市人民政府督学室主任
张贵发 大石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张允斌 大洼县人民政府督学室主任
陈建军 锦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吉林省
马廷芳(女) 长春市第八十七中学西校校长
魏耀军 农安县教育局局长
桑殿武 洮南市教育局副局长
马 富 松原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孙 平 蛟河市教育局局长
张金山(满族) 伊通满族自治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张国民 通化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丁希全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教育局局长
李万洙(朝鲜族) 和龙市教育局局长
黑龙江省
汤国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崔文杰 黑龙江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副处长
李东旭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核奖惩处处长
关雅杰(女)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教育局职业教育科科长
刘全喜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杨清军 富裕县教育局局长
刘显明 嫩江县教育局局长
葛 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副局长
慕艳忠(女) 伊春市实验小学校长
张 宏(女)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宋金伟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学
潘 坤 宝清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程 光 鸡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学
王世林 海林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许忠军 塔河县教育局局长
上海市
杨 燕(女) 黄浦区教育局副局长
刘京海 闸北第八中学校长
邵志勇 杨浦区教育局局长
徐国梁 闵行区教育学院党总支书记
蔡忠铭 浦东新区龚路中心小学校长
朱保良 金山区廊下小学校长
陆建国 松江区泗泾第二小学校长
朱国君 青浦区崧泽学校校长
江苏省
张国栋 江苏省财政厅教科文处教育科科长
洪 伟 南京市教育局副局长
杨瑞清 南京市浦口区行知小学校长
王慕启 徐州市铜山区教育局局长
吕永立 沛县沛城镇中心小学校长
徐 健 赣榆县教育局局长
王绿叶(女) 宿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王晓刚 宿迁市财政局教科文科科长
胡金浪 淮安市淮安区教育局局长
张爱忠 盐城市盐都区教育局副局长
邹施凯 东台市实验中学校长
任天稳 扬州市江都区教育局成人职业教育科副科长
杨德清 宝应县教育局初等教育科科长
宋吕银 泰州市教育局局长
祝中录 姜堰市实验小学校长
姜永良 南通市崇川区教育体育局局长
张英稳 海安县教育局党委书记
黄科文 镇江市润州区教育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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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贯彻铁道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以下简称“无线列调”)技术标准,加强铁路专用通信技术管理,把住设备源头质量,提高运用质量,充分发挥无线列调在提高运输效率和保证行车安全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中,无线列调系统设备主要包括:
1.调度总机和分机。
2.固定(车站)电台主机、电源、控制盒及天馈线。
3.车载(机车)电台主机、电源、控制盒及天馈线。
4.便携(手持)式移动电台。
5.漏泄同轴电缆及接续件。
6.中继器等区间设备(含电源)。
7.无线列调通信记录装置。
8.根据需要,有必要进行入网管理和质量监督的其它重要部件或整件。
9.加入无线列调系统的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道口无线预警、无线车次号传输等系统的无线通信设备。
第3条 上述各类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必须按本办法要求,在取得“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许可证”或“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试用许可证”(以下统称“许可证”)后,方可在铁路销售、使用或试用。
第4条 许可证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审查、颁发和管理。
第5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无线列调系统工程的设计、采购、进口和维护管理。

第二章 入网基本条件
第6条 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入网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无线通信和铁道部有关无线列调系统及设备的技术条件。
2.无线列调设备的信道机应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铁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铁路常规无线通信设备入网许可证”。
3.属于设计及生产定型的产品(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进行现场试验的除外),并经铁路进行试用后,未发现明显技术问题、设计缺陷,能够可靠运用的。
4.生产企业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批量生产能力。
5.生产企业具有完善和可靠的售后服务体系。
6.根据实际运用情况,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入网条件。
第7条 凡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无线列调系统或设备,一律不受理其入网申请。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8条 申办无线列调设备入网的程序,一般为提出申请、文件提报和审查、技术检验、复核、颁证。
第9条 国内无线列调生产企业可直接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出入网申请。进口设备应由国外生产企业或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委托办理入网申请时,由代理机构出具有效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10条 提出入网申请的生产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表格格式和内容,详细填写《铁路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入网认证申请书》,并承诺有关质量和服务要求(见附件一)。
第11条 生产企业在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交入网申请时,应同时提报如下文件和资料:
1.完整的系统构成及功能、技术条件、工艺文件、标准化文件、经济技术分析、技术检验(报告)等。
2.生产企业工商注册证明等相关生产资质文件。
3.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铁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铁路常规无线通信设备入网许可证”复印件。
4.设备维修手册(应提供中文文本的设备电路图和印制板图、元器件规格表等)和使用操作手册。
5.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的文件。
6.铁道部技术鉴定或技术审查文件(新产品除外)。
7.申请书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12条 申请单位应按上述要求提供完备的技术文件或相关材料。资料不齐全或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受理、审查。
第13条 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一般在每年4--5月对提出入网申请的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和提报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14条 文件审查工作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评审组承担。评审组的组成和工作办法见附件二。
第15条 必要时,技术评审组可对生产企业的无线列调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估。

第四章 技术检验
第16条 经过审查合格的无线列调系统或设备,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下达技术检验通知书,指定检验部门进行设备技术检验。
第17条 技术检验由检验部门按有关规定随机抽样进行。条件困难或设备不便于取送时,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检验部门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验。
第18条 检验部门应依据国家和铁路现行技术标准、规定对无线列调系统和设备进行技术检验。无国标或铁标时,可参照被检设备出厂技术条件并结合铁路实际运用情况进行。具体检验项目、方法、标准按《铁路无线列调通信系统设备入网技术检验规程》(另文发布)执行。
第19条 检验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检验规程据实检验。检验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交检验报告和评定意见。对技术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对不合格项点向生产企业提出书面意见。
第20条 技术检验结果的判定,参照国家有关无线通信设备质量评定规则进行,具体项目在检验规程中确定。
第21条 检验部门应在检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完成设备抽样,并在样品送达之日起30天内完成检验,检验后应在1周内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交检验报告和评定意见。
第22条 检验部门应具备无线通信技术检验能力并取得国家有关计量认证资质,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考核后授权进行技术检验。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持有有效的检验员证。检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奉公守法。检验数据应翔实、准确、可靠,结论判定应科学、公正、合理。
第23条 为加强无线列调设备技术检验的管理,检验部门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五章 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24条 本办法发布前,经过铁道部技术鉴定、技术审查定型(进口设备除外),且已实际上道使用一年以上的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如需继续在铁路市场销售,应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和技术检验合格后,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许可证”。
第25条 无线列调入网设备,按型号核发许可证。对于成套的系统设备,可对成套系统核发一个独立编号的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中注明所包括的每一设备型号。
第26条 对未经铁道部技术鉴定、技术审查定型的新产品,或经技术鉴定、技术审查定型并已上道使用,但提出入网申请时其产品设计、工艺、材料和零部件以及技术条件有较大改变的,在审查和技术检验合格后,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颁发“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试用许可证”。
第27条 取得试用证的无线列调产品,在试用期满一年后,如在设计、工艺、材料和零部件以及技术条件等方面无较大变更,且满足铁路运用要求,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可换发“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许可证”。必要时,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安排检验部门进行技术检验。
第28条 试用期内若产品发生重大技术问题,不适应铁路需要,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原生产企业承担责任,造成行车事故的,按《事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29条 许可证按发证先后次序实行流水编号。
第30条 入网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入网试用证只对批准的产品批次有效,不得在批准的范围之外使用。
第31条 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每年对颁发的许可证进行复核。复核时,生产企业应对系统或设备功能、技术条件、设计、工艺等方面的变更情况以及生产量、销售情况做出说明。
第32条 生产企业应在技术规格书等产品文件中向用户提供有效的许可证证明,同时应在产品铭牌上标注许可证编号。
第33条 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在取得设备入网许可证后,应认真执行铁道部有关标准,严格保证产品质量,并接受铁路技术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34条 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定期公布颁发许可证情况和有关产品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控制许可证的核发数量。
第35条 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和铁路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安排无线列调产品的设计、生产。由于国家和铁路有关规定、技术标准修改,或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改变了已取得许可证的产品有关技术规格、技术条件的,应重新进行许可证的申请和技术检验,原有许可证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收回。
第36条 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定期或根据设备实际使用情况,组织对已取得入网资格的系统和设备进行抽检。抽检一般为每1--2年一次。对抽检中发现的设备质量、工艺等问题,对影响使用而维修工作又难以解决的,责成有关无线列调生产企业限期整改。
第37条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企业应主动提出注销许可证或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收回许可证予以注销:
1.生产企业决定不再生产该种产品。
2.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决定停止使用该制式,技术淘汰不再发展,或产品关键部件无可靠的来源,维修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抽检发现存在严重技术或质量问题、影响使用、用户反映强烈,提出整改意见后不能在限期内克服和纠正的。
4.生产企业名称、设备名称发生变化以及变更设备技术条件、标准、功能。
5.已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有效使用期。
6.转让、租借许可证或涂改有关内容的。
第38条 被注销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或设备,自收回之日起,不得在铁路销售。
第3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许可证,违者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入网监督
第40条 无线列调生产企业在取得入网许可证后,不得随意更改许可证所核定的设备名称、型号及主要技术规格等,确需修改时,应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重大变化的,应按前款规定重新进行申请和检验。
第41条 国有铁路和与国有铁路接轨的地方及合资铁路、专用铁路,在无线列调系统的新建、更新改造、大修时,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采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设备入网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或设备。
第42条 在各类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不得购置、使用无入网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和设备,维护单位不得接管无入网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和设备。
第43条 铁路各级质量监督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通信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对取得入网资格的无线列调系统和设备进行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及时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或无线列调入网设备质量监督组报告。
第44条 无线列调入网设备质量监督组由铁道部、铁路局通信技术主管人员组成,具体职责和工作办法见附件三。
第45条 铁路各单位、各部门、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购置、使用无线列调设备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行车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有关生产企业的责任。
第46条 各级财务、审计、物资管理部门应按本办法要求,加强对无线列调设备采购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未经铁道部检验认证的非入网设备,一律不得列销。

第七章 附则
第47条 无线列调配套设备的生产企业,其产品如中继器、控制盒、天线、电源以及重要的部件或整件,其入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48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49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一:
编号:(由铁道部填写)
铁路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入网认证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规格:A4)
------------------------------------------------------
|申请入网单位(企业)保证条件: |
| 本单位(企业)申请铁路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入网认 |
|证,自愿遵守《铁路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
|严格执行铁路无线列调技术标准和技术政策,接受铁路 |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审查、监督, |
|努力为铁路运输生产和安全提供优质可靠的设备。 |
| 本单位(企业)取得铁道部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入网 |
|资格后,将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向广大 |
|铁路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和必要的零部件,并承诺: |
| 1.通过入网检验和认证的各类产品,在变更设计、|
|生产工艺、材料、结构、技术条件时,将遵照铁路有关 |
|规定并及时向铁道部主管部门报告,重新申请入网认 |
|证。 |
| 2.通过认证的各类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在铁路实际|
|运用中出现质量问题,由本单位(企业)负责解决。 |
| 3.本单位(企业)接受铁路各级管理部门的质量监|
|督、检查。 |
| |
| |
| 申请单位:(公章) |
| 法人代表:(签字) |
| 年 月 日 |
------------------------------------------------------
----------------------------------------------------------
|一、申请入网单位(企业)基本情况 |
|------------------------------------------------------|
| 单位名称 | |
|------------|----------------------------------------|
| | | 邮政 | |
| 单位地址 | | | |
| | | 编码 | |
|------------|----------------------------------------|
| 企业性质 | |
|------------|----------------------------------------|
| 法人代表 | | 职 务 | |
|------------|----------------|------------|--------|
| 联系人 | | 职 务 | |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
| 注册商标 | |
|------------------------------------------------------|
| 单位(企业)概况: |
| |
| |
| |
----------------------------------------------------------
----------------------------------------------------------
|二、申请入网认证的产品情况 |
|------------------------------------------------------|
| 产品名称 | |
|------------|----------------------------------------|
| 产品型号 | |
|------------------------------------------------------|
|执行的国家及铁路有关标准名称、标准号: |
| |
| |
|------------------------------------------------------|
|执行的企业标准名称、标准号: |
| |
| |
|------------------------------------------------------|
|三、申请入网认证产品的销售和在铁路使用情况 |
|------------------------------------------------------|
|上一年度产值、产量、销售收入: |
| |
| |
| |
|主要销售单位和使用处所(线别): |
----------------------------------------------------------
----------------------------------------------------------
|四、申请入网认证产品外购主要配套器件、部件情况 |
|------------------------------------------------------|
|主要部件名称、型号、生产厂家: |
| |
| |
| |
|------------------------------------------------------|
|五、申请单位(企业)质量认证情况 |
|------------------------------------------------------|
|已经获得的质量认证(包括质量体系认证)情况、认证机构、|
|时间: |
| |
| |
| |
----------------------------------------------------------
----------------------------------------------------------
|六、申请单位(企业)产品质量检验能力 |
|------------------------------------------------------|
|主要测试仪器、例试设备和产品检验过程: |
| |
| |
| |
----------------------------------------------------------
----------------------------------------------------------
|七、其他材料 |
|------------------------------------------------------|
|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2.产品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
| 3.企业介绍。 |
| 4.产品介绍(技术条件、功能说明、总体设计和 |
|电路图、产品外观及内部结构照片等)。 |
| 5.有关质量认证证书。 |
| 6.生产定型鉴定、技术审查证明。包括: |
| (1)生产研制报告。 |
| (2)例行试验报告。 |
| (3)工艺标准化审查报告。 |
| (4)产品经济分析报告和产品及主要零部件(分 |
|项)价目表。 |
| (5)产品技术说明书。 |
| (6)产品使用说明书。 |
| 7.产品技术标准(企业内部标准)。 |
| 8.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
|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
| 9.铁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铁路常规无线 |
|通信设备入网许可证》复印件。 |
| 10.产品售后服务条款及工厂售后维护部门情况。 |
| 11.申请单位(企业)质量手册(受控)和程序文 |
|件(受控)。 |
| 12.用户使用或试用报告。 |
| 13.产品使用维护手册。 |
----------------------------------------------------------

附件二:无线列调设备入网技术评审组工作制度
第1条 为贯彻铁路无线列调通信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无线列调设备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依据《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入网检验时对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和提报的各种文件资料的审查、评议和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结果的复验、仲裁。
第3条 技术评审组组成
技术评审组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铁科院、各设计院、铁路局无线通信主管部门技术负责人等组成。成员由有关单位推荐并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审定后聘任。成员14人,根据审查工作实际需要,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每次指定5--7人参加评审工作。
技术评审组日常工作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负责。
第4条 技术评审组成员任职资格
评审组成员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1.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责任心强,愿意参与本工作。
2.专门从事铁路无线通信技术管理或工程设计、科研、维护,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的在职人员。
3.掌握国家、铁道部有关无线通信技术标准、规范,熟悉铁路无线列调通信系统、设备和运用管理。
4.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5条 任期
评审组成员任期5年。任职期间人员工作岗位变化时,应及时予以调整补充。
第6条 评审组职责
1.对申请无线列调设备入网的生产企业资质、生产能力进行考察、评议,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2.对申报的无线列调产品各类技术资料进行审查,提出进行检验建议。
3.监督技术检验部门工作,必要时,组织对检验部门检验结果进行复验。
4.对取得入网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设备运用质量和运用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设备整改建议。
5.在系统设备检验出现争议时,对检验结果提出仲裁意见。
第7条 技术评审组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集中工作。

附件三:无线列调入网设备质量监督组工作制度
第1条 为提高无线列调设备运用质量,加强无线列调产品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依据《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铁路无线列调系统设备质量、运用效果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3条 质量监督组组成
无线列调入网设备质量监督组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员由各铁路局推荐组成(每局1人)。
第4条 任职资格
质量监督组成员由从事铁路无线通信技术管理的有关人员组成,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审核聘任。其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1.长期从事铁路无线通信技术管理,为本部门主要技术负责人。
2.掌握国家、铁道部有关无线通信技术标准、规章,熟悉管内各线使用的无线列调通信系统、设备和运用管理。
3.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5条 任期
质量监督组成员任期5年。任职期间任职人员工作岗位变化时,应及时予以调整补充。
第6条 监督组职责
1.对在用和取得无线列调设备入网资格的无线列调设备(部件)运用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各级铁路通信主管部门反映设备运用情况并提出设备整改建议。
2.提出对运用设备的质量抽检意见,参与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组织的设备质量抽检工作。
3.监督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工作质量,及时向无线列调生产企业提出整改建议。
4.监督技术评审组工作质量,参加技术评审组对生产企业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7条 根据需要,每年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无线列调设备运用质量情况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