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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46:47  浏览:8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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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国资委 法制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要求认真清理整顿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几年来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的现象又有所上升,社会影响不好,群众意见很大。为进一步做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几年来,由于利益驱动等多种原因,一些地方和单位热衷于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把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作为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突出表现为: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的直接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或变相摊派,谋取小团体的利益;有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切实际,演变成为一些干部谋取政绩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还有的表彰项目设置随意性大、奖励面过宽。过多过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干扰了各地区、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加重了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清理。
  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的严重性、危害性,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对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逐步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真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二、明确要求,扎实开展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精心组织,明确要求,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一)清理范围。主要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二)清理原则和要求。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总的要求是,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
  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清理工作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清理方式。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四)实施步骤。清理工作从2006年12月份开始。2007年6月底以前,基本完成清理任务。2007年7月底以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将清理情况送监察部。
  三、加强领导,确保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做好清理工作责任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责任制,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取得明显成效。由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减负办)、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要认真履行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等职责。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中央编办要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减负办)要对涉及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民政部要配合做好对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清理工作;财政部要加强对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金管理;人事部要综合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国资委要对所联系行业协会和事业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组织开展清理工作;法制办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国务院各部门要作出表率,既要对本部门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认真清理,逐项提出撤销、合并或保留的意见,也要对本系统的清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重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要严明工作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自查自纠,基层、企业和群众反应强烈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根据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联席会议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部分地区和部门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重点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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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等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等文件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5〕38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5〕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四款,地方税务机关应与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区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定期掌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发放及收回情况,以便加强税收管理工作。
二、根据《意见》第四条第七款第5点,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意见》第五条第八款和第十款的扣除从业内容中“洗浴”、“互连网上网服务场所”项,规定如下:
(一)对无桑拿、按摩项目的大众浴池,凡符合《意见》规定的可享受营业税相关优惠政策。
(二)对提供桑拿、按摩项目的洗浴中心,无论是否单独收费均不得享受《意见》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互连网上网服务场所”包括提供电子游艺业务。
四、《意见》第五条第十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京财税〔2005〕637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各局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时,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3〕53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上加盖“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印章,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享受优惠政策的税种及起止日期,在审批完毕后,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和减免税批复归入纳税人档案。




二ОО五年八月十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京政办发〔2005〕2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实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关怀,对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督促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做好复退军人的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本市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区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订《北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民政部监制,以下同)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本意见规定的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北京市民政局按照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式样进行印制,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区县财政部门应在年初部门预算中安排一定经费,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适当补助。
(三)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市、区(县)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减免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存档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存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33号)规定执行。
(四)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发证地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
参加全日制高等教育学习的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取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区县安置部门应为其报销三年国家规定的个人社会保险费。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四、个体经营
(七)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洗浴、桑拿、按摩、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税收
(八)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设立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洗浴、桑拿、按摩、互联网上网服务、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九)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设立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设立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4〕1054号)的有关规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十)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洗浴、桑拿、按摩、互联网上服务场所、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3.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一)本意见所称新设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变更、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设立企业。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意见所称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营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六、贷款
(十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按《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或申请一般商业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七、户籍
(十三)本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与外省市人员结婚生子的,应准予其凭退伍当年度区县安置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本人结婚证、住房或户籍证明、退役证,配偶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两个子女的必须有地方和部队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二胎生育证),办理其配偶、子女进京入户手续。其配偶、子女是本市农业户口的,应准予其凭退伍当年度区县安置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本人结婚证、住房或户籍证明、退役证,配偶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两个子女的必须有地方和部队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二胎生育证),为其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手续。
公安户籍部门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配偶、子女落户或“农转非”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1]162号


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拟上市后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上市公司:

  为了提高已上市和拟发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做好相关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4月1日起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A股公司,申报材料中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及一期财务报告应进行补充审计。

  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A股公司不需进行补充审计。

  二、2002年1月1日起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A股公司,其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应进行补充审计,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应分别经国内、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阅。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中期法定财务报告需经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也需要提供经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同期补充财务报告。

  三、2002年1月1日前已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A股公司,不需进行补充审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