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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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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06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具体包括:梯云岭、玉京峰、三清宫、西华台、玉灵观、冰玉洞、仙桥墩等景区和八(石祭)龙潭、玉帘瀑布、浮凉坑水库等景点。
第三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清山管委会)是上饶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三清山管委会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 三清山管委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组织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
(六)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七)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是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 《详细规划》由上饶市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景区、景点的不同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详细规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对《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上饶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报送《详细规划》的审批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一条 上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三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根据有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风景名胜区内景观和自然环境的保护责任。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和游客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十四条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人文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对特殊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重点保护对象,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做好风景名胜区内地质灾害防治,植树造林,以及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
三清山管委会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生态恢复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可以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临时性封闭,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按照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由三清山管委会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竖桩标界。
第十七条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各类开发区;
(二)修建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开山采石、修坟立碑、在河道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皆伐林木、烧荒垦殖、猎捕野生动物;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六)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七)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
(八)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者其他违规用火活动。
第十八条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行为;
(二)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娱乐场所等建筑物;
(三)建造与游览活动无关的工程设施;
(四)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
(二)建造与步行游览安全防护无关的设施;
(三)设置旅宿床位;
(四)耕作、采伐林木;
(五)机动交通工具进入。
一级保护区内已有宾馆的经营者,应当逐步缩减床位,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全部迁出现有床位。
第二十条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特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行为;
(二)建设任何建筑设施;
(三)游客进入。
第二十一条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征求三清山管委会的意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拍摄电影电视;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项建设活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工程的项目选址,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的建设项目选址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可能对国家和地方重点野生动植物生长栖息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中应当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时,应当征求省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保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景区内已有的污染环境或者有碍景观的设施,三清山管委会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外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山体、水体、林木植被、名胜古迹、地质遗迹等景物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二十五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居)民建房,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建设,其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由上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三清山管委会依法确定。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根据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二十七条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逐步改善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合理核定各景区、景点的游客容量和游览路线,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和路标,做好旅游旺季游客的疏导工作,并加强对导游、轿工等服务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对其所属职工及游客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者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在景区险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并不得超过核定容量接纳游客,以及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加强治安、消防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处理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危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确保良好的社会秩序。
第三十条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景区良好的卫生环境。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组织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建筑、生活垃圾安排统一清运。
第三十一条 进入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营运车辆,应当按照三清山管委会核定的线路行驶,并定点停靠;非营运车辆应当按照三清山管委会规定的线路行驶,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二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和文物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价格,依照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经营项目,由三清山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规划,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依托风景名胜资源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三清山风景名胜资源使用费。风景名胜资源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整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批准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未按照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进行建设活动的;
(三)擅自修改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三清山管委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饶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一)批准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二)超过核定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三)未设置或者未及时修复被损坏的风景名胜区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七条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三清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以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修建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二)在二级保护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娱乐场所等建筑物,或者建造与游览活动无关的工程设施的;
(三)在一级保护区内建造与步行游览安全防护无关的设施的;
(四)在特级保护区内建设建筑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三清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景物、树木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的;
(二)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的;
(三)游客进入特级保护区的。
第三十九条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坟立碑的,由三清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环境原貌,并视情节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旅宿床位或者进行耕作的,由三清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部门实施处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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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贷款审批程序,完善审贷分离制度,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增强贷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实行审贷分离、贷款三级审批的贷款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贷款:指我行办理的出口信贷(包括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转贷外国政府贷款、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融资担保等类别的业务。
三级审批:指对我行承办的各类贷款,由主管项目评审工作的行领导和主管各类贷款业务的行领导、行项目评审小组、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各自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查批准职责的三级贷款审批制度。
第四条 贷款的各个审批级次,其审批权限严格限定在各自的审批限额之内,不得越权审批。
第五条 贷款审批工作各个环节的职能、要求和所负责任,按我行审贷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人民币贷款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外汇贷款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下的,由项目评审部评审后,报主管项目评审工作的行领导和主管有关贷款业务的行领导审批。如主管评审和主管信贷业务的是同一行领导,则请互为AB角的另一位行领导共同审批。
第七条 人民币贷款金额在2000万~5,000万元之间(含5,000万元)的,外汇贷款在200万~500万美元之间(含500万美元)的,由项目评审部评审后,提请行项目评审小组审议决定。
第八条 人民币贷款金额大于5,000万元、外汇贷款大于500万美元的,由项目评审部评审后,提请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对于内容重大、情况特殊、决策难度极大的项目,不受项目金额及审批权限的限制,由评审部报请主管行领导同意后,提请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贷款审批权限在执行中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贷款审批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十一条 各类贷款项目经各代表处、各贷款业务部门按照我行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初审通过后,送项目评审部评审。经项目评审部评审通过的项目,报请各个审批级次按各自的贷款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业务部门项目初审意见与项目评审部门评审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的,按贷款金额及审批权限,提请上一个审批级次决定。
第十三条 贷款业务部门将项目送项目评审部评审时,对企业申贷的有关资料,如外销合同、内购合同、有关批准文件、定金水单、结汇水单、资金证明等,应当按进出银项发[1998]第133号通知精神执行,要求企业提供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除项目评审小组会议、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项目形成会议纪要以外,贷款金额在2000万元以及2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经有关行领导批准后,由项目评审部负责填写贷款批准通知单,通知有关贷款业务部门,有关贷款业务部门据此通知借款企业,办理具体用款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项目如经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补充资料、完善条件、规范手续才能办理放款手续的,各贷款业务部门负责通知有关借款单位补充完善条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由业务部门会签项目评审部门同意后办理放款手续。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十六条 各个级次的贷款审批人员、机构,应当从保障我行各项业务安全稳健运行和切实维护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待贷款审批工作,严格审查、恪尽职守、审慎决策。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应当贯彻和运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项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外经贸政策及我行有关业务规章制度,对贷款项目的合法合规性、政策性、风险性、安全性、效益性等主要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应当坚持《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规章制度,按程序办事,严格掌握贷款条件,不得随意迁就,杜绝人情贷款、关系贷款。
第十九条 各贷款业务部门、项目评审部门对贷款项目的初审、评审和报批工作,均应在我行审贷分离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影响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 贷款经各个审批级次审查批准后,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各委员,项目评审部应定期将被批准项目的评审报告汇总送项目评审委员会各委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有关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人、修订人为项目评审委员会,由项目评审委员会授权项目评审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1日

关于印发《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中国继续教育协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关于印发《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90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煤炭工业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继续教育)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总装备部司令部,各重点煤炭企事业单位,有关高校人事(继续教育)部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和有关会员单位:



为推进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的实施,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的要求,现将《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办公厅



中国继续教育协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国煤炭工业技术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从2006年至2010年,每年为110家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培训1万名左右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5000多家规模以上煤炭企业培训3万名左右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五年共培训20万名左右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其中,重点培训5千名左右紧跟科技发展前沿、具有创新能力的行业拔尖科技人才。通过专项继续教育活动,使煤炭专业技术人才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继续教育的工作体系、服务体系和制度体系,带动各项继续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提高技术水平、专业素质和更新知识为主要目的,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推动我国煤炭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二)为国家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煤炭集团建设服务,重点为国家拟建的13个大型煤炭基地和若干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煤炭大集团提供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服务。



(三)以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优先培训急需紧缺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带动整个煤炭行业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开展。



(四)按照政府推动、行业引导、单位支持、个人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突出重点,不断推进煤炭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与形式



(一)主要内容



1、公需科目。按照人事部的统一要求,进行煤炭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教育培训。



2、煤炭专业科目。围绕煤炭科技前沿理论和关键性、共性技术,结合重点工程、重要项目和重大课题,在采煤工程、煤矿安全、煤矿机电、煤炭地质与测绘、煤炭洁净利用及矿区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领域,开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继续教育,主要专业科目包括:



(1)采煤工程方面:高产高效和高回收率采煤方法与技术、矿区绿色开采技术、有冲击地压倾向煤层的开采理论与技术等。



(2)煤矿安全方面:煤矿安全管理、煤矿灾害预警技术、煤矿瓦斯爆炸和火灾防治技术、煤矿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技术、瓦斯监测监控设备与技术等。



(3)煤矿机电方面:大功率综合机械化采掘成套设备、变频调速与控制技术、数字矿山与煤矿信息化技术、新型矿井辅助运输设备、复杂煤层和薄煤层开采成套设备、大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技术等。


(4)煤炭地质与测绘方面:煤炭地质勘查与资源评价、煤炭资源洁净化地质基础、物探与钻探新技术、煤层气地质理论与开采技术、矿山测绘新技术、矿区地质灾害形成机理及预测技术等。



(5)矿区洁净利用方面:高效选煤技术、煤炭物理加工技术、煤的化学转化技术(含煤炭气化、液化技术)、煤基炭素材料制配技术等。



(6)煤炭环境保护方面:采空区地表沉陷控制技术及塌陷区治理及土地复垦技术、矿区环境污染机理及防治技术、矿区循环经济理论与技术等。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围绕上述专业领域,整合煤炭领域优质继续教育资源,建设一批高质量的继续教育课程和教材,面向规模以上煤炭企业生产、安全和管理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3、其他专业科目。煤炭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653工程”的信息技术、现代管理、现代制造及电力、石油石化等专业的继续教育活动,充分利用“653工程”相关领域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主要形式



1、高级研修班。围绕煤炭工业科技发展前沿理论与最新技术,重点对煤炭行业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2、专题脱产培训。分专题、分类别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脱产培训。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培训中心组织,鼓励和支持有关煤炭企业积极参加。



3、远程培训。主要依托“全国煤炭行业现代远程教育培训网”(以下简称“煤炭远教网”)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办煤炭行业“653工程”培训课程。网上培训以讲授新理论、传授新技术、介绍新知识、交流新经验为主。



4、短期专题培训。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条件煤炭企业对知识更新的需求,采取专题研修、现场观摩教学、调研考察等多种形式,进行个性化、特色鲜明的短期专题培训。



5、国际技术合作和专业培训。通过举办境外专业技术考察、培训,召开国际技术合作会议、专题技术研讨会等,重点对煤炭行业拔尖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方式



煤炭行业“653工程”由人事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共同组织实施,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具体负责。组建煤炭行业“653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领导和协调工作;组建“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受领导小组委托对“653工程”的实施进行指导和评估,对开展的重要项目和课程体系进行论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653工程”实施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培训中心。地方各级人事部门、煤炭管理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单位负责做好本地区煤炭行业“653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制度建设



1、实行统计登记制度。按照人事部实施“653工程”的统一要求,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对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和管理,有关统计数据和进展情况定期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参加煤炭行业“653工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颁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



2、建立项目论证发布制度。组织专家对“653工程”主要项目、科目指南、培训大纲、教材课件等进行评估论证。重要项目要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备案,并在人事部网站、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中国煤炭工业网、中国人事报和继续教育杂志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3、建立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由专家指导委员会对煤炭行业“653工程” 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各项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建立必要的质量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人事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将不定期地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653工程”施教机构建设。本着分布合理、突出重点、面向基层、讲究特色的原则,广泛调动社会资源,按照人事部的总体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实际,优选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有关科研院所和高校,开展“653工程”继续教育工作,建设一批高质量、示范性、社会化的煤炭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



2、建设专兼结合的“653工程”师资队伍。在煤炭科研和生产单位及有关高校中选聘一批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的专家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拔尖人才充实师资队伍。



3、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依托“中国煤炭工业网”、“煤炭远教网”和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搭建“653工程” 煤炭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与共享、数据统计与查询、在线学习与交流等活动。统一组织建设本行业领域的继续教育课程库、教材库和专家师资库。



(四)经费保障



1、各煤炭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并将“653工程”作为教育培训的重点,加大投入,保证“653工程”的正常进行。



2、有关施教机构开展面向社会、学员自愿参加的培训活动,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可以向学员收取一定的费用。所有收费培训项目须上报办公室审批,并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备案。要尽量降低培训成本,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给学员增加负担,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人事部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对能源技术领域“653工程”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支持,每年在煤炭行业选择部分选题新、层次高的高级研修班,纳入人事部整体规划,提供一定经费支持。



(五)其他



1、煤炭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包括“653工程”在内的各类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累计要求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2、鼓励相关单位把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培训的情况作为职业能力考核的内容,并和人员的岗位聘用与工作使用结合起来。



3、办公室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 “653工程”的宣传工作,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表彰。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06年8月)

建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建煤炭行业“653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同时开展“653工程”的宣传推动工作。组织编写煤炭行业“653工程”科目指南、教学大纲、教材、课件,下达培训计划和实施细则。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6年9月-2010年上半年)

按“653工程”培训计划,大规模开展知识更新培训。每年选择部分重点专业和重点科目,大规模开展知识更新培训,稳步推进整个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更新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建设一批优秀课程和教学资源,创建一批各具特色的“653工程”培训基地,充分发挥“煤炭远教网”作用,做好阶段性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下半年)

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继续教育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