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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07:31  浏览:9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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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六年十月十日 






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前款各个单位的内设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并公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改革开放的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协调的原则,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抵触。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应当规定保障其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权限、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命令”“决定”“意见”等。

  为实施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冠以“实施”一词。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题中应当冠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但条款较多,内容复杂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的文字表述,应当规范、准确、简洁、严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二章 起 草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其一个或者几个工作部门组织起草,也可以确定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组织起草。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

  起草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复杂问题且法律问题较多的,应当邀请法制机构提前介入。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相关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清理与其内容相同或者相关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对与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基本相同或者抵触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要在规范性文件草案中规定废止性条款。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应当由其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几个工作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在市人民政府决定之前,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核。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之前应当报有关领导同意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

  第十六条 制定或者代市人民政府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报送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报送审查或者审核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的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
  (五)相关单位的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重要措施、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协调情况等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或者审核意见。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确需延长审查或者审核时间的,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涉及重大问题急需制定并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缩短审查时间,提高审查或者审核效率。

  第十九条 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审核的文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二)依据本办法规定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
  (三)经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审核;
  (四)与现行有关规范性文件不重复、不抵触;
  (五)其他内容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意”的审查或者审核意见;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以书面形式提出相关审查或者审核意见。

  对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查机构申请复核。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退回报送部门:

  (一)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将要作重大调整或者规范的;
  (二)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确立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重要措施存在重大分歧,制定部门未与其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三)向社会征求意见时,社会公众意见较大,规范性文件制定后难以实施的;
  (四)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照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内容较多,没有规定能够解决问题的制度和措施的;
  (五)报送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规定的重大复杂问题,召集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研究论证,或者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应当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加盖本部门公章后在要求时限内进行反馈;超过要求时限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重要措施、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决定。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晋城政务》和“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审查,或经审查后未获得“同意” 意见的,不得公布。

  未在《晋城政务》和“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在《晋城政务》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并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后,由制定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晋城政务》公布。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在《晋城政务》公布。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审查完毕之日起3日内,将“同意”公布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决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可能影响规范性文件施行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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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5-03-29

教社政厅〔2005〕1号


  为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精神,落实好《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教社政〔2005〕9号)的各项工作部署,2005年3月11日,我部在京召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管理工作会议。现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要求,切实做好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各项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我部。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研究部署《意见》的有关实施工作,2005年3月11日,教育部在京召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管理工作会议。教育部副部长袁贵仁出席会议并讲话。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的主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教育部社政司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认真学习了《意见》精神,并围绕袁贵仁副部长的讲话,结合工作实际,就贯彻落实《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进行了研讨和部署。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会议通报了2004年以来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方面开展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2004年3月关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批示精神,在李长春、刘云山、陈至立同志的直接指导下,中宣部、教育部迅速成立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调研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省级教育部门主管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有关工作。中宣部、教育部在各地宣传、教育部门的积极参与下,充分依靠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各相关学科的专家、教师开展了历时9个月的大规模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意见》。《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会议认为,整个调研和文件起草工作,有三个重要特点:

  1.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直接关心,是《意见》起草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本保证。胡锦涛总书记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高度重视、直接指导并寄予深切厚望。李长春、刘云山、陈至立同志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亲自审阅《意见》文稿,深入基层调研。2005年1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对《意见》(送审稿)专门进行了研究。

  2.中宣部、教育部共同组织,相互沟通,密切配合,是《意见》起草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2004年3月下旬,中宣部、教育部成立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调研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调研和《意见》起草工作。中宣部、教育部组织开展了面上调研和专题调研,还直接组织部分专家、教师进行了重点调研。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调研领导小组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初稿)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调研报告》(初稿),又专门就课程设置方案问题征求了专家和教师的意见,经汇总分析后报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中宣部、教育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反复论证,并共同对文稿进行反复修改,最后形成《意见》(送审稿)。其间,调研领导小组先后召开五次会议,就调研和文件起草工作进行研究和商议。

  3.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广大教师、专家的积极性,是进行科学决策,顺利完成文件起草工作和课程设置方案论证工作的可靠保证。2004年3月以来,中宣部、教育部组织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72所教育部直属高校,历时9个月,就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新思路新举措展开调研。同时,中宣部、教育部共同组织部分专家、教师组成三个重点调研组,分别在高校相对集中且具有代表性的北京、广东、陕西三省市,进行重点调研。并委托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和武汉大学分别牵头开展专题调研。为解决《意见》起草过程中遇到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问题,调研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召开了六个座谈会,听取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哲学社会科学专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单位负责人和教师、部分省市教育部门和高校负责同志对课程设置的意见。各地各高校的广大教师、专家,在事关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许多重要问题上,都提出了重要的意见。



  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会议提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中提出的各项部署,既是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一项长期任务,也是当前十分紧迫的重要课题。要把《意见》的精神贯彻好,落实好,首先必须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上下功夫。

  第一,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重要性的认识上来。大学生是党和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素质尤其是思想政治素质如何,他们能否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关系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大学生的必修课,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要求。抓好这项工作,就抓住了用科学理论武装大学生的首要问题。要把中央的精神认真学习好、领会好,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使命感。

  第二,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取得了很大成绩,在引导大学生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推进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进”工作,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作出了独特的贡献。当前,新的形势对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既是我国的“发展机遇期”,又是“矛盾凸现期”,热点难点问题增多,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的任务极为繁重。面对新的变化和新的情况,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加强学科建设、完善课程体系、加强教材建设、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宏观指导方面,特别是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清醒地看到面临的严峻挑战,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

  第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部署上来。《意见》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意见》的形成过程和通篇内容,体现了党中央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部署和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要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大力推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科建设。设立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加强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建设,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政治教育,为全面把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和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提供有力的学科支撑。

  二是不断完善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体系。课程设置问题是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关键。它涉及到对一个时期党的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把握,对高校思想政治课体系的总体把握,对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构成的总体把握,对大学思想政治课程和中学思想政治课的总体把握,是教师培养的基础,教材建设的前提,也是教学方法改革的依据。因此,它是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意见》提出的新课程设置方案有很强的继承性,反映了“98方案”实施中的成功经验,同时,也有新的发展,集中了广大教师、专家的经验和智慧,反映了中央决策的高瞻远瞩。要在新课程设置方案的理解上,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三是抓紧组织编写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写的领导和管理,保证教材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中宣部、教育部负责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

  四是切实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方式和方法。大力推进教学手段现代化,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改进和完善考试方法。

  五是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合理核定专任教师编制,制定任职资格标准,实行准入制度,完善激励和保障机制。实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培训数百名学术带头人和数千名骨干教师。

  六是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领导。宣传、教育部门要把马克思主义学科作为重点学科、把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作为重点课程加强建设。高校党委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领导,明确高校要有一名副书记和一名副校长主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



  会议对《意见》实施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提出要尽快落实《意见》中提出的高校专科和研究生层次的课程设置、新课程方案实施进度的安排、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等三项任务。认为,中宣部、教育部即将印发的关于《意见》的实施方案对有关实施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很及时,很必要,具有可操作性。要重点把握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

  一是把握实施工作的总体要求。《意见》实施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要从当前实际出发,着眼于教学秩序的稳定,按照“整体推进、分类指导,先试点、后推广,突出重点、逐步过渡”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实施工作,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确保课程设置方案的顺利平稳过渡。

  二是把握实施工作中的几个重要环节。

  第一,关于课程设置及学分。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考虑到高校学期学时安排的差别,实施方案对各层次思想政治理论课从学分上作出了规定。本科各门课程的学分:“原理”3学分,“概论”6学分,“纲要”2学分,“修养”3学分,共14学分。专科开设2门必修课,一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4学分),二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3学分),共7学分。民办高校、中外合作高校的本、专科课程设置按照本规定执行,成人高校的本、专科课程设置参照本规定执行。研究生层次(包括硕士生、博士生)的课程设置要抓紧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第二,关于过渡时间安排。提出新课程设置从2005级学生开始,在中宣部、教育部领导下在少数高校进行试点;从2006级学生开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遍实施。除试点学校外,2005级(含2005级)以前的学生,仍按照“98方案”开设相关课程。

  第三,关于教师培训。提出新课程开设前,要抓紧组织好对所有任课教师的培训。要以掌握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熟悉教材,了解教学方法、手段为重点,着力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培训工作要有计划、分层次进行。中宣部、教育部负责组织中央部门(单位)所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的培训;各地宣传部门、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骨干教师的培训;各高等学校要负责本校教师的培训和集体备课工作。

  第四,关于学科建设。强调大力推进思想政治理论课学科建设。国务院学位办已启动设立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相关工作。

  第五,关于加强实施工作的领导。中宣部、教育部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施工作。要求各地各高校根据开设新的四门必修课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组建教学单位,加强培训任课教师,妥善安排换岗教师,严把新进教师准入关,切实解决实施中的各种问题。



  会议重点研讨和部署了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提出了有关工作思路和措施。一致认为,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编写工作十分重要,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质量和进度关系到新课程设置方案能否如期顺利实施。提出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以“定向申报,择优遴选,集中编写”的方式进行。具体思路和措施如下:

  第一,由中宣部、教育部联合成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写领导小组,负责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在社政司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中宣部、教育部牵头成立教材编审委员会,负责各课题组人员构成、教学大纲和教材审议工作。教材编审委员会成员由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课题组首席专家,教育部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教育部社政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以课程为单位组成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课题组,课题组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和课题组主要成员要吸收高等学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共中央党校等部门的学科专家和理论研究人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中央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专家。

  第四,工作进度。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于2005年3月上旬开始。分四步进行:第一步,3月11—20日,进行教学大纲编写申报工作。经教材编审委员会、教材编写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确定若干编写组,于3月20日—3月底,召开教学大纲编写组首席专家参加的会议,学习《意见》,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和要求。第二步,5月底,形成教学大纲送审稿。5月底—6月底,完成教学大纲送审稿的审议、审批。第三步,7月初,启动教材集中编写工作。12月底前,形成教材送审稿。第四步,2005年12月底—2006年2月底,完成教材送审稿的审议、审批。



  会议强调,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做好《意见》实施工作。指出,当前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目标和任务已经十分明确,最根本的是要把《意见》作出的各项部署落实好。

  第一,做好统一思想认识的工作。会议一致认为,新课程设置方案已经中央批准确定下来,当前要把思考的重点转移到《意见》的落实工作上来。要抓好《意见》的学习,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对思想政治理论课重要地位和作用的战略考虑,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的全面思考,齐心协力,集思广益,为实施新课程设置方案贡献力量。

  第二,做好新旧方案过渡的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对新课程方案过渡期作了规定,从2005级开始试点,2006级全面实行。这说明:(1)2005级新生中同时实行两种方案,少数试点学校是新方案,多数是“98方案”。(2)2005级新生试行新方案的,由于大纲、教材编写最快要在2005年底完成,2005年秋季开学无法编写出来,只能在第二学期(寒假后)使用。第一学期的安排要考虑、设计好。(3)2005级试点,2006级推开,表明在今后几年内,高校同时在运行两套方案,一部分教师正从事旧方案的教学工作,同时准备按新方案授课。教师的配套、教学的安排必须精心设计,周密安排,稳妥推进。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安排好。

  第三,做好新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的组织工作。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是实施新课程方案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为保证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充分发挥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及社会各界有关专家学者、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集思广益,这次大纲和教材编写采取“定向申报,择优遴选,集中编写”的方式进行。(1)定向申报,既不指定,也不面向全国广泛发动,而是请省级教育部门申报,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校知名专家、最具丰富经验的教师作为首席专家组成全国性的课题组,主要成员可以跨地区互相参与。若干申报的省级教育部门可按4门必修课,组织4个课题组,也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组织1门、2门、3门课程的课题组。不具有条件的省级教育部门,可以不组织。(2)择优遴选,即若干省级教育部门申报的编写组经教材编审委员会、教材编写领导小组审定,从中选择若干个优秀的编写组。(3)集中编写,即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编写大纲和教材。

  第四,做好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为适应实施新方案的需要,高校要按照新课程方案调整教学组织机构。各地各校务必做好涉及教师各个方面的工作,要适应新课程需要重新予以调整配套,确保现有队伍的稳定,使他们尽可能有合适的工作岗位。

  会议最后强调,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心、领导下,在中宣部、教育部的指导下,在广大专家、学者的支持和配合下,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做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各项工作,实现几年内使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情况有明显改善的目标。


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

辽宁省政府令第238号


 《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业经2009年11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条 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封山禁牧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包括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还林地。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
  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的具体工作。
  畜牧、财政、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封山禁牧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委任的护林员应当履行职责,加强森林巡护,制止放牧行为。
  第五条 封山禁牧遵循以封为主、从严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解除封山禁牧令由省人民政府作出。
  第七条 林地边界四至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林地周边设置必要的护栏等管护设施或者明显标志,并注明禁牧边界四至。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封山禁牧范围内放牧。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进入林地放牧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头)牲畜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二)在林地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树木;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标志、护栏等管护设施的,限期恢复原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以及不恢复设施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或者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林地边界四至设置标志和必要的护栏等管护设施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林地放牧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封山禁牧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