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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40:22  浏览:8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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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已于2006年5月15日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2006年5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作如下修改:

一、第2.1.3条修改为:“在省政府办公厅内设海南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海南省专项应急指挥联动中心的牌子,增加办公厅应急管理的职能。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督促落实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指示;(二)拟订或者组织和实施拟订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三)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四)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五)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六)承担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七)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八)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九)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指挥部人员和相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的职责;(十)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增加一条作为2.4:“部门应急直接责任分工

省公安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

2.人质绑架;

3.化学、生物、放射性和有毒物质造成的危机事件;

4.火灾;

5.爆炸及爆炸物恐吓;

6.计算机病毒攻击;

7.道路交通事故;

8.恐怖袭击事件;

9.劫机事件;

10.人为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

11.异常天气(台风、暴雨、浓雾)条件下的公共秩序;

12.事故灾难;

13.灾害现场安全控制、交通管制、围观人群疏散和控制;

14.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公共场所密集人群骚动、拥挤、踩踏事故等。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各类突发事件中涉外、涉侨事务的处理。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核事故、核辐射事故,放射性污染物事故,危险废弃物污染事故,矿产资源开发不当造成的事故和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区域、流域性恶性水污染、环境污染、大气污染等生态破坏事故等;

2.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

省农业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农作物自然及生态灾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畜禽传染病疫情,农作物疫情,涉及农业有害生物侵入事件。

海南海事局(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海洋环境污染(船舶和港口海域污染);

2.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事故,油类物质和危险化学品水上泄漏事故,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海上搜寻救助、打捞。

省交通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因气象灾害、火山、破坏性地震、地质灾害以及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造成的高速及干线公路瘫痪处置和修复,公路交通、内河水路交通处置;

2.车站线路异常人群拥挤事故处置;应急事件交通工具和道路保障等。

省水务局(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水旱灾害,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水电开发造成的地质灾害、环境生态灾害,城市供水、排水系统事故,河流和水库水位监测、预警和水库大坝的紧急修复。

省卫生厅(省疾病控制中心)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源性疾患;

2.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和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受害人群和地区紧急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卫生环境控制、医院准备、尸体消毒处理等。

省通信管理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通信网络事故、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地面、海底通信线路和设施事故,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公共或特种(卫星电话、移动机站等)通信保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油气田事故,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储运事故、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2.因气象灾害、火山、破坏性地震、地质灾害以及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造成的铁路瘫痪处置和修复,铁道列车运行和线路事故的处置。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涉及人事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事故。

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涉及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

省红十字会(红新月会)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灾难事故、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支援,救助难民和赈济灾民,开展募捐工作。

省邮政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涉及邮政应急事件以及应急处置中的邮政协助。

省教育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涉及学校的突发事件处置;紧急状态下的儿童保障和学校上课恢复措施。

省粮食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粮食市场告急,粮食脱销,群众集中购粮事件;

2.实施粮食调运和加工、粮情监测等措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中受灾居民的粮食保障等。

省消防局(省公安消防总队)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火灾扑救、遇险人员和有限空间人员营救。

省新闻办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归口管理本行政区紧急状态下的新闻报道工作;

2.提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新闻报道意见;做好本行政区紧急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

3.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民航海南安监办(美兰机场、凤凰机场)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空难,航空器、机场事故,大量航班延误造成人群聚集事件,以及应急航空运输保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物资及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紧急状态下的市场秩序监管和流通商品质量监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紧急状态下的食品、药品监管;

2.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紧急生产、储备、采购、调度;

3.因药品和医疗器械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大型文艺演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引发的停演、停赛等。

省信访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信访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省地震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地震灾害,火山爆发的预防、预报,以及灾害现场应急救援保障。

省林业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森林火灾,野生动植物灾害,涉及林业外来有害生物侵害事件。

省金融办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暴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

2.因兑付和金融机构撤销(关闭)以及上市公司暂停和终止上市引发的债权人、股民恐慌挤兑事件;

3.金融机构重大被盗、被抢事件和特大诈骗事件;

4.支付清算计算机系统事故的危机处置;发行库、发行基金调运、供应危机和金融机构大面积支付危机的处置。

省建设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建筑物倒塌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城市供气系统事故和城市桥梁事故的处置和修复。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灾害的预报、预警;

2.赤潮灾害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渔船及渔业水域污染、海洋工程和海洋倾倒污染),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

省发展与改革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电网停电事故,以及应急电力供应保障;

2.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物资(专用、通用物资)以及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紧急生产、储备、采购、征用、调度;

3.制定恢复重建经济政策,制定市场监控、价格紧急措施和非常措施等。

省商务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紧急进口事项。

省财政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将省级负担的应急资金列入部门预算(日常应急管理费用、预案编制修订审查费用和预案大型演练费用等);大型综合演练单独按项目预算安排,一般演练在正常工作经费中列支。将省级负担的应急准备金在省长预备费和救灾资金中列支。

2.费用的紧急拨付(救援队伍启动费用、现场救援费用、紧急生产启动费用、应急设备物资调运准备金、征用非政府设备物补偿金和赔偿金、受灾居民伤病医治、生活补助金等)。

省气象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气象灾害预报、预警。

省民政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受害人群饮用水和食品、粮食等救助;

2.避难场所的准备和确定;

3.帐篷调配和临时房屋的征用;尸体处理。

省科技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重大应急技术规划,组织紧急攻关、技术咨询等。”

三、第3.2.1条修改为:“监测机构、监测网点、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和其他负有监测职责的单位和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应当在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通过应急信息共享网络和专门通信系统向政府主管部门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四、第3.2.2条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报告后,应当按应急信息上行快速报告渠道,在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五、第4.1.1条修改为:“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六、增加一条作为4.1.2条:“四级适用于威胁程度一般,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5.4条:“紧急状态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或者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省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或者由省人民政府依职权决定”。

八、第5.5.1条改为5.6.1条,修改为“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意见,宣布应急结束。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九、增加一条作为5.5.3条:“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省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部门发布信息。具体按照《,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十、增加一条作为9.2条:“应急预案体系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市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的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十一、将10.2条修改为:“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10.2.1自然灾害类

10.2.1.1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4.洪水造成铁路、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全省发生特大干旱。

10.2.1.2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省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10.2.1.3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5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4.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10.2.1.4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10.2.1.5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10.2.1.6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10.2.1.7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县(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10.2.2事故灾难类

10.2.2.1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的,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省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海口、三亚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故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10.2.2.2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故,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发生污染,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10.2.3公共卫生事件类

10.2.3.1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发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县(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9.对2个以上县(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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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学工业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试行)

1989年8月8日,化工部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执行“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方针,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情况,对贯彻实施产业政策,优化化学工业产业结构,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制定化工产业政策的必要性
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是加强宏观控制的重要措施。特别是在当前治理整顿过程中,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调整产品结构,努力增产能源、短线原材料和市场急需的产品,适当减少消耗短线原材料的加工工业产品,是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当前,化学工业产业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化工产品不能满足农业的需要。化工原材料工业发展缓慢,能力不足,而加工产业的能力过大,互不配套,造成各种化工原材料普遍紧缺,进口量增大,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化学工业内部产业组织结构小型分散,专业化水平低,有影响的大型企业集团少,竞争能力不强,特别是近几年来达不到最低规模的超小型企业发展十分迅速,造成与大企业争原料,产品质量差、消耗高、价格高、污染严重等问题,成为当前治理经济环境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新课题。
(三)化学工业的地区布局不够合理,各地又都要求自成体系,没有形成专业化分工的格局,造成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现象,以致各地区特有的优势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四)科技开发力量薄弱,经费不足,科研成果难于转化为生产力。老企业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自动化水平低、规模较小,因而消耗较高,成本也高,急需更新换代。而科研成果难于推广,甚至出现边研究、边引进的现象,影响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造成化学工业技术进展缓慢,难以形成化学工业高技术产业群。
(五)在进出口政策上缺乏统一和协调。出口产品没有与国内需求进行宏观平衡,主要原材料一方面低价出口,一方面又高价进口:出口产品互相竞争压价,让外商从中牟利;技术进口上存在重复引进、盲目引进的现象。
上述现象说明,当前迫切需要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产业政策,结合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对各化工产业具体明确保什么、压什么,通过切实可行的产业政策进行诱导,使化学工业得到较快的发展,以适应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多方面的需要,已经成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当前化学工业内部的产业发展排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具体化,按照重点支持发展和限制发展的分类,对化学工业各行业进行产业排序如下:
(一)重点支持的产业和产品
1.农用化工产业
磷矿、硫铁矿、钾矿(无证开采的除外)
磷肥,复合肥料和混合肥料,氮肥,钾肥,微量元素肥料,腐植酸肥料
高效低残留农药
饲料添加剂
农膜
农用橡胶、橡塑、塑料制品
2.原材料化工产业
纯碱
烧碱及氯产品
硫酸、浓硝酸
烯烃
甲醇及各种有机醇
无机盐
单质和工业气体
苯类、萘类产品
各种中间体
橡胶助剂
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单体及聚合物
感光材料和磁记录材料所需的原材料
3.精细化工产业
适销对路的涂料、染料
为高精尖工业配套的试剂
农药、染料、有机颜料、医药、香精、涂料、表面活性剂、食品添加剂以及功能高分子等精细化工用的中间体
电子用化学品
信息用化学口(包括适销对路的感光材料和磁记录材料)
建筑用化学品
硅氟材料
功能高分子材料
生物化学品
4.橡塑加工产业
子午线轮胎
大中型拖拉机轮胎
丁基内胎
新工艺炭黑
出口胶鞋、中高档运动鞋
难燃及高强力运输带
汽车工业配套用的高档橡胶制品
建筑工业用橡胶制品
废橡胶综合利用及轮胎翻新
(二)限制发展的
1.性能低下的一般加工产品
橡胶、塑料制品中一般性管、板、带及生活杂件
斜交轮胎(不包括工程胎和拖拉机轮胎)
低速摩托、轻骑车胎及棉帘线自行车胎
通用化学试剂
一般性涂料
2.能耗高、效益差的小型项目
新建以成品油为原料的10万吨以下乙烯
1万吨以下电石(电力有余,外送有困难的地区除外)
B104、B106中变触媒
2万吨(实物量)以下磷铵
1万吨以下合成氨
2万吨以下硫酸
3500吨以下硫酸法钛白粉
5000吨以下低档油漆(油脂漆类、天然树脂漆类、酚醛树脂漆类、沥青漆类)
9000吨以下烧碱
3万吨以下联碱
6万吨以下氨碱
500吨以下染料
1万吨以下炭黑(综合利用的除外)
2000吨 以下白炭黑(沉淀法)
7000吨以下重铬酸钠
3500吨以下蒽醌法双氧水
2500吨以下无水氟化氢
3000吨以下氟致冷剂
1000吨以下柠檬酸
国家定点之外的轮胎
3.土法上马、质量达不到标准或污染环境的产品
土法农药
土法磷肥
土法油漆
土法试剂
土法硫黄
土法橡胶加工
以上“土法”是指产品无一定结构成分,没有通过技术鉴定,没有产品技术标准,以及没有正常安全生产必须的厂房、设备和工艺操作标准,没有正常检测手段的小型工厂(工场)所生产的产品。
4.生产能力(生产线)过剩的产品
乳胶检查手套
解放鞋、网球鞋等热硫化胶鞋
PS版
各种感光材料涂布生产线
各种普通磁带和软磁盘的涂布及带盒、包装生产线
(三)当前限制生产,逐步达到禁止生产的
1.生产工艺落后,需要淘汰的生产方法
水银法烧碱
电解法双氧水
氰化钠法有机玻璃
2.消耗过高的产品
电耗高于3800度/吨的电石
钛矿消耗高于3吨/吨、硫酸消耗高于4.5吨/吨的硫酸法钛白粉
电耗高于17500度/吨的黄磷
烧碱消耗高于1250公斤/吨、硫酸消耗高于1150公斤/吨、硝酸消耗高于620公斤/吨的草酸
质次耗高的棉帘线轮胎
油耗在3吨/吨以上的硬质炭黑
3.其他产品
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的企业生产的三角带、风扇带、O刑密封圈、胶管等橡胶制品
(四)进出口政策
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确定鼓励出口、进口和限制出口、进口的产品。
1.鼓励出口的有
轮胎、胶鞋、自行车胎
无机盐(硼化物除外)
化肥催化剂
国内自给有余的精细化工产品
2.限制出口的有
苯类
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ABS树脂
黄磷、磷酸、磷矿石
电石
二萘酚
铬盐、锶盐
硼酸、硼砂、硼化物
天青石、菱锶矿(这两种矿石禁止直接出口)
3.鼓励进口的有
生产农药和染料用的原料及中间体(国内能够生产且能满足需要的除外)
4.限制进口的有
各种电影胶片、民用彩色胶卷、相纸、PS版、各种冲洗套药、普通录音、录像磁带和软磁盘
工程轮胎、乘用车胎等

三、关于化学工业实施产业政策的几个问题
(一)在产业组织政策上,着重解决大中小型企业的关系问题。其主要原则是:
1.当前要突出解决化工企业的最低规模问题。一般来说,化工企业多属于装置型企业,技术要求较高,不宜发展小型企业。1980年以来,通过多次调整,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关停了一批效益差的小型企业。但是,近年来又出现了一批规模更小、生产条件更差的土磷肥、土农药、土油漆、土试剂、土法橡胶加工等,不仅效益差,而且质量低劣、浪费原料、污染环境,有的还以假充真,坑害消费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产业政策上明确规定各种化工企业的最低规模,不允许建设最低规模以下的化工企业,对于现已存在的最低规模以下的企业,要限期改造,进行调整,有的要坚决即期关停。
2.适当引导大中小型企业,各自向自己的经济规模发展。目前,国家计委正在组织各部门对主要产品的经济规模进行测算。主要化工产品的经济规模,将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讨论后,予以公布。在正式提出各种产品的经济规模之前,暂按下述推荐的经济规模进行调整。
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氮肥企业的规模,大型要在年产合成氨30万吨以下;中型应为5万吨以上;小型应1.5万吨以上。磷肥和复合肥料企业的规模,大型应在年产纯养分15万吨以上(24万吨磷铵为16·7万吨),中型应为5万吨以上(包括15万吨重钙、12万吨磷铵和15万吨硝酸磷肥等),小型应为1万吨以上(包括3万吨和6万吨磷铵、5万吨普钙等)。
烧碱,大型企业要在年产烧碱(折100%)10万吨以上;中型应在5万吨左右;小型应在1万吨以上。
轮胎,大型100万套以上(生胶耗量2万吨以上);中型60万套以上(生胶耗量1万吨以上);小型30万套以上(生胶耗量0.5万吨以上)。
3.在化学工业各行业发展横向联合。按照产品的内在联系,组建大型企业集团,以充分发挥化学工业综合利用资源的优势。
(二)在地区布局政策上,打破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的格局,发展各地优势产业,形成若干个专业化的化工发展区域。
化学工业的布局原则,一是要按照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合理安排,发挥各自的经济优势。二是必须充分发挥现有基地的作用。化学工业耗能大、用水多,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高。今后要充分发挥老基地的作用,在现有基础上选择能源、水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发展化学工业企业群体。三是化工基地建设有的要靠近原料产地,可以根据条件和统一规划,搞一些盐碱结合、矿肥结合、热电结合、磷电结合的企业。鼓励电石等高耗能产品由电力紧张的地区向电力富裕的地区转移。
(三)技术政策上,以消化吸收创新引进技术为突破口,以现有企业为基础,以技术改造为手段,逐步提高主要化工产品的技术和装备水平。
1.抓好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国产化这个突破口。重点抓好合成氨一条龙的42个项目、子午线轮胎一条龙的21个项目以及复合肥料(磷铵)、煤化工设备、离子膜烧碱、大型纯碱设备、密闭式电石炉、新工艺炭黑、聚氯乙烯糊状树脂、感光材料、新工艺胶鞋、彩电国产化配套原材料等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国产化工作。为了加快国产化的步伐,要着重解决好四个方面问题:一是各级领导和建设单位都要树立自力更生的思想,尽量采用国产设备; 二是设备制造单位要做到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交货及时;三是努力克服设计工作中存在的保守思想,提倡国内自行设计,并积极采用国产化设备;四是要打破技术封锁,积极为国产化“开绿灯”。
2.立足现有企业,大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现有大中小型化工企业,都要用很大的精力去抓同本企业生产和发展有关的科技工作,集中可能集中的人力、财力、物力,瞄准一定的目标,加强技术开发工作,积极采用适度的先进技术。提倡工厂办科研所、室、组、加强同其他科研单位、设计单位、院校、企业等联合和交流。要逐步提高企业用于科研的经费比例,在近期应逐步达到企业销售额的1%以上。
3.在化学工业的原料路线上,目前应大力发展生产有机原料的石油化工,同时认真抓好煤化工的技术开发,为今后煤化工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为了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石油化工,地方和国家都要积极筹集资金,用于建设有机化工原料的生产装置,以促进原材料化工产业的发展。
4.制定以调整产品结构为中心的各有关行业重点技术政策。
化肥行业。氮肥要以节能为重点,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催化剂,进一步降低合成氨吨氨能耗,到1995年,气头大型厂达到850万大卡,(35587800千焦),中型厂达到1350万大卡(56521800千焦),小型厂达到1400万大卡(58615200千焦)以下。磷肥要消化和功克大型磷肥和复合肥料装置关键设备的制造技术,提高国产化水平,进一步发展适合我国磷矿资源特点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搞好“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积极发展各种高效、多元、复合肥料,以及专用肥料和微量元素肥料,逐步提高磷钾肥在化肥总量中的比重。
农药行业。以调整产品结构为中心,大力加强科研开发和引进必要的技术,增加高效、低毒、安全的新品种、新剂型,特别是除草剂和杀菌剂,同时抓好农药中间体的配套生产,提高中间体的质量和生产水平。
氯碱行业。要逐步淘汰污染环境的水银法烧碱,有计划地发展金属阳极改性隔膜和离子膜烧碱;提高42%液碱的比重,发展72%以上的低浓度固碱,在氯产品中,增加有机氯产品的比重。
纯碱行业。要逐步增加重质纯碱,发展盐碱联合,综合利用氨碱废液废渣,大力降低产品能耗。
染料行业。要加强科研和新品种开发工作,充分利用国内科研成果,如三氧化硫磺化、加氢还原、相转移等,对现有生产装置进行技术改造,搞好“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不断提高染料的质量。逐步增加分散、活性等化纤用染料和出口创汇用染料。
涂料行业。增加醇酸树脂、氨基树脂、丙烯酸酯树脂、环氧树脂等高档漆以及浅色漆。
无机盐产品。要支持出口创汇和为彩电、轻工、纺织、建材等行业配套所需的无机盐产品的发展。
橡胶制品。要增加子午线轮胎、难燃及高强力运输带、新结构橡塑软管、新工艺、新花色品种中高档胶鞋、高档汽车和电子工业配件等。
精细化工产品。要加速饮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表面活性剂、纤维衍生物、功能高分子材料等新产品、新品种的应用技术开发。感光材料要加速开发高温、快速加工、多品种彩色胶片和X光胶片、印刷胶片等新品种,提高彩色民用胶卷和相纸的档次和应用技术。磁记录材料要加速开发高档录音、录像磁带和各种规格的软磁盘。
有机原料和合成材料。鼓励建设石油化工生产基地及焦油加工装置,大力增加有机原料型产品特别是芳烃类产品,有计划地发展新型合成材料,满足各行各业的要求。
(四)挖掘现有企业的潜力,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增加短缺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一,狠抓节能降耗。化工生产节能降耗的主要指标是:近几年内每年平均比上年节约能源折合标准煤40万吨 以上,万元产值能耗每年比上年降低3%以上;主要化工产品原材料消耗指标低于上年;部考核的13项主要产品消耗指标稳定降低率达到70%以上。经过几年努力各化工企业主要产品的单位消耗达到1986年平均消耗水平以下。即
黄磷耗电15414度/吨以下;
硫酸耗硫铁矿979公斤/吨以下;
纯碱耗原盐(氨碱法)1600公斤/吨以下;
(联碱法)1230公斤/吨以下;
隔膜法烧碱耗原盐1621公斤/吨以下;
电石耗电3472度/吨以下;
聚氯乙烧耗电石1465公斤/吨以下。
第二,狠抓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的主要指标是:化工系统优质产品产值率达到40%以上;部考核的12项主要产品质量指标稳定提高率达到70%以上。完善产品技术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坚决消灭无标生产现象。坚决实行“精料政策”,按照生产工艺要求,选用符合标准的原料和中间体,从根本上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大力推选全面质量管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继续完善和扩大部级质量监测中心,覆盖面要达到90%以上。
第三,广泛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大力发动群众提合理化建议,坚持小改小革。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瞄准同行业先进水平和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组织职工开展比学赶帮超活动,大力开展增产节约运动,进一步挖掘企业潜力。
(五)密切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经济政策。
当前,国务院各经济综合部门正按照统一部署,制订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明确对各行业支持限制的具体经济综合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1.投资政策
对农用化学工业和原材料化学工业,要实行投资倾斜政策,在治理经济环境中重点予以保证,使化学工业投资占国家总投资的比例恢复到“三五”时期至“五五”时期的水平。
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农用化学工业,国家优先安排投资,包括将减少进口化肥节省的外汇,拿出一部分用于化肥、农药的建设。对原材料化学工业,逐步提高企业留利水平,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
实行差别利率。对农用化工产品贷款实行低息或免息的优惠政策。对限制发展的化工产品,适当提高贷款利息。
2.价格政策
针对农用化工产品价格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采取多种途径逐步解决:一是随着农产品价格的调整,适当提高化肥、农药产品的价格;二是用议价原料和电力生产的化肥、农药,国家不能财政补贴的,应按照国家政策和当地政府规定制定价格;三是企业要努力开展多种经营,生产相关产品,弥补农用化工产品的亏损。
对原材料型化工产品,应随着原料、燃料和动力价格的提高而及时相应调整价格。
对于限制发展的或市场过剩的化工产品,要及时采取降价政策。
3.税收政策
继续对小化肥和主要农药产品实行免征税金的政策。
目前,化工产品税负不合理,已经严重影响生产,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合理解决有关油漆、橡胶制品等化工产品的产品税问题。对于支持发展的农用化工产品、原材料化工产品等,应降低税负,而对限制发展的产品,楞适当提高税负。
4.进出口政策
一是对鼓励进口的产品降低关税。为了鼓励进口原料,尽量少进口加工产品,对于化工产品及其原料同时大量进口的,降低原料进口关税。43种农药原料及中间体的进口关税,已经海关总署批准,税率从20~25%减为6~9%。
二是对限制进口的产品提高关税。海关总署已经决定,提高彩色感光材料的进口关税,其他产品尚待研究后公布。
三是对限制出口的产品提高出口关税。经贸部已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聚乙烯、黄磷禁止出口;聚丙烯、ABS树脂、聚苯乙烯、甲苯、二甲苯、橡胶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不包括以产顶进)。其他产品出口尚等有关部门协调,提高出口关税,以保证国内需要。

四、搞好执行产业政策的信息反馈和检查监督
产业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其制定权在中央,省、部级可以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政策。其他单位无权提出和制定产业政策,主要是抓好执行和实施工作。各级化工管理部门,都要抓好产业政策的实施、监督和信息反馈,着重做好下述工作。
(一)各级化工部门,都必须十分重视产业政策的执行工作。
第一,要解决认识问题,大力宣传国务院的《决定》和化工部的《实施办法》,把各级领导的思想统一到一心一意进行治理、整顿上来。
第二,要从大局出发,坚决执行产业政策。决不能对本地区、本单位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更不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第三,要强调纪律。各级化工部门要履行自己的职权,对下属单位加强检查(包括科研单位及企业的技术转让,也必须执行产业政策),及时推广认真执行产业政策的经验,对那些不顾大局、各行其是、干扰产业政策落实的行为及时作出必要的处理。
(二)各级化工部门,都要认真制定贯彻落实产业政策的各项措施,当前特别要抓好质量、标准和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化工产品许可证和新产品准产证的管理。对于已经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产品,无证企业严禁生产。各级化工管理部门,都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合作,做到没有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不发给营业执照。
二是加强对化工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标准的管理,认真取缔假劣化肥、农药等。坚持搞好每季度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制度,将抽查结果在报刊上刊登。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一贯不重视产品质量,又不认真整改的企业及其领导干部要坚决实施“质量否决权”。对于假劣农药、化肥等产品的制造者,要认真、严厉地查处。各级化工管理部门,都要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抓住一些典型案例,一追到底,认真处理。
(三)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把产业政策层层落实到企业。
要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的机制,建立强有力的调控手段,进一步完善产业政策和相应的实施办法,克服生产建设中盲目发展和急于求成的倾向,通过执行产业政策,逐步建立完善的、科学的决策程序,保证化学工业长期、稳定地发展。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由化学工业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政发〔2005〕50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贺州市市区范围内(包括贺州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贺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贺州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




贺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委托贺州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城市建设方面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馆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见附件),落实档案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保证档案的收集与工程的建设同步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属于市重点工程的,并应有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凡没有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签发准予备案的文件。




第十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城市建设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在建设部有关规定出台前,可结合本规定按现成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负责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贺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说明:




一、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准确、及时整理报送给市建设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会审时,针对本工程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在建设施工中的要求及在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内容等,所产生的竣工档案数量、范围,建设(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在城建档案馆指导下,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竣工档案收集、整理。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必须按《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收集范围及组卷顺序》将竣工档案整理成册,并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先行验收,待城建档案馆确认城建档案验收合格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能安排本工程竣工验收。




二、本工程竣工档案收集的范围(收集的项目与内容)见附表。




三、本责任书一式肆份,建规委总工程师室、城建档案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持一份。




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公章) 工程建设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