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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发展奶牛产业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28:05  浏览:8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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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发展奶牛产业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发〔2007〕65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发展奶牛产业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白银市发展奶牛产业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3月29日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白银市发展奶牛产业扶持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奶牛产业的意见》,充分调动和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加快全市奶牛基地建设步伐,推动全市奶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本市从事奶牛饲养、繁育、改良的规模养殖场(户)和标准化奶牛养殖小区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原则
㈠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㈡坚持综合评价、突出重点的原则。
㈢坚持社会投资为主、政府扶持奖励为辅的原则。
㈣坚持以奖代补的原则。
三、奖励内容和标准
㈠良种奶牛引进繁育奖励
1、鼓励奶牛养殖场(户)引进、繁育和饲养优质奶牛,扩大良种奶牛群体规模,提升奶牛品种质量和生产水平。
(1)对年内从市外新引进优质奶牛5头(含)以上、饲养规模达到20头(含)以上的养殖场(户),给予5000元的扶持奖励。
(2)对年内从市外新引进优质奶牛10头(含)以上、饲养规模达到50头(含)以上的养殖场(户),给予1万元的扶持奖励。
(3)对年内从市外新引进优质奶牛20头(含)以上、饲养规模达到100头(含)以上的养殖场(户),给予2万元的扶持奖励。
(4)对年内从市外新引进优质奶牛50头(含)以上、饲养规模达到500头(含)以上的养殖场(户),给予5万元的扶持奖励。
2、鼓励奶牛养殖场(户)开展奶牛品种改良。
对奶牛养殖场(户)开展冻配改良的,每头授配奶牛补贴2支冻精,每支冻精补贴5元;开展奶牛胚胎移植的,每例补助250元。
良种奶牛引进繁育扶持奖励对象要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县区农牧局出具的良种奶牛引种申报和审批手续;
(2)具有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购牛前报检手续;
(3)具有与供种企业签定的供种合同或协议,供种企业出具的良种奶牛合格证、系谱档案等;
(4)具有供种地农牧部门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非疫区证明和消毒证明等;
(5)所使用的冻精必须是国家许可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具有良种奶牛冻精采购使用证明(保留发票和冻精细管)、配种、产犊等相关信息记录档案;
(6)胚胎移植要有技术支撑部门证明和相关信息记录档案。
㈡奶牛养殖小区建设奖励
当年新建成饲养规模在50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小区,一次性扶持奖励小区“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5万元。
当年新建成饲养规模在100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小区,一次性扶持奖励小区“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5万元;
新建奶牛养殖小区奖励对象要符合以下条件:
(1)小区建设符合县区主管部门的整体规划,并具备各种申报、审批手续;
(2)小区设计、建设符合《甘肃省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管理规范》的规定,防疫、检疫、饲养管理等各项制度完善;
(3) 小区要有统一的领导机构和技术服务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 小区内牛舍占有面积每头奶牛在5平方米以上,平均每头存栏牛占有青贮玉米秸秆在7吨以上;
(5) 小区内建成足够牛位的挤奶站(或大厅),并有相应的运行管理制度和机制,年签定4000吨(1000头规模的小区)和2000吨(500头规模的小区)以上的鲜奶订单。
四、对县区政府的奖励
㈠奖励等级和标准
依据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定的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量化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设立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根据考核分数的高低确定奖励等级,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㈡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
1、组织领导(10分):实施意见和方案(2分)、发展规划(2分)、领导机构和人员(2分)、安排部署(2分)、宣传培训(2分)。
2、奶牛存栏量(30分):完成计划目标的30分;超额完成计划目标的,每超1%,增加1分;未完成计划目标的,每降1%,减少1分。
3、牛奶产量(30分):完成计划目标30分,超额完成计划目标的,每超1%,增加1分;未完成计划目标的,每减1%,减少1分。
4、标准化奶牛养殖小区(20分):每建成一个1000头奶牛养殖小区10分;每建成一个500头奶牛养殖小区5分。
5、奶牛产业中介组织(10分):当年登记注册并运作的专业中介组织总数在全市排名第一名的10分,第二名9分,第三名8分,……,依次递减1分。
统计口径:奶牛存栏量、牛奶产量,以县区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养殖小区、中介组织等,以行业考核统计数据为准。
五、对业务部门的奖励
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定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市农牧局对下达各县区业务部门的主要指标和重点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设立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对在全市奶牛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奖牌(奖状)。
六、附 则
㈠实施方法
良种奶牛引进繁育、奶牛养殖小区建设的扶持奖励采取全年受理,相对集中兑现的方法;对县区政府和业务部门的奖励,在市奶产业领导小组组织综合考核评定的基础上兑现。
㈡本办法在2007年内有效。
㈢本办法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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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提要:

审判权公正行使所面向的对象是社会中每一个个体构成要素,作为两性之一,女性与男性有着共同点,但更有很多不同的历史经历、社会差异、生理差别等,因而,在公正行使审判权中应该是其中一个重要考量因素。然而,笔者却发现,现有的审判权行使中并没有特别关注性别因素,就审判权公正行使与女性之间关系的研究也很少,几乎没有系统的理论研究。因此,本文以女性主义这一新的视角对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问题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意义。本文从女性主义的视角,站在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对女性与审判权公正行使之间的关系做了客观分析,并对如何充分发挥女性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作用进行了思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采用女性主义的研究视角首先分析了女性主义及其对研究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的意义,同时综合采用后现代主义的研究方法对如何更好地将女性因素纳入审判权公正行使中进行考量、融入、重构进行了分析,并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对于如何充分发挥女性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作用进行了有益的思考。由于历史、生理等因素的影响,男女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一差异造成了今日男女间仍无法磨平的差距,且其影响由于惯性思维的作用至今仍然存在。要达成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需要我们在对历史、现实进行全面了解、审视的基础上对于性别因素进行合理的解构,使二者达到无等级、平等的状态,如此,方能真正实现不需要考量差异地公正行使审判权,也唯有如此,方能真正达成党的十八大所追求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



以下正文:

我们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这三者不可偏废。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其根本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温家宝


前言

自由、公正、平等是人类长久以来的愿望与追求,在这一追求道路上,人类在历经了长久的原始暴力特别是给人类社会带来严重伤害的两次世界大战后,找到了更有效、更平和而文明的实现途径——法治。法治社会的建立无疑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然而,无论是立法、守法抑或是执法过程,无论是国内法抑或国际法,均由人们的主观因素所调控甚至支配,因而在法律的框架及法院的作用下,即使能做到相对的公平正义,却无法不因该法律、司法制度所处社会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等各方面社会环境而带上阶级、种族、民族甚至性别色彩,不可避免地导致某一特定群体利益超过其他群体。而要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最大限度地实现法治社会所要追求的公平、正义效果,就必须充分动员和发挥好各方势力尤其是各种弱势群体的作用,确保审判权的公正行使。

就中国现阶段国情及未来国家制度规划而言,其法治建设中对于性别关注及保护等方面缺失的不足更值得关注与研究。因为公正行使审判权应该是对于整个国家而言,作为社会角色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女性在审判权行使中的平等地位也必然包含其中,否则公正行使审判权便失去了其题中应有之意,也就不成其为公正行使审判权了。之所以强调公正审判权行使中的女性问题研究,是因为中国历经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其对女性的压迫与歧视对于现代中国依然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女性不如男性的惯性思维经过两千多年的思想建构已经深植中国民众意识。这种长时间、高强度的历史建构所形成的的惯性思维是如此的顽固而潜移默化,乃至于现今随着社会文明发展而预先有所醒悟的人们对此作出的一定的修正都遇到了阻碍。部分人尤其是男性认为,既然要呼吁男女平等,便不应该又给女性如此多的优待与保护。然而,站在历史的角度,男女本就站在不一样的起跑线上,女性较于男性的历史地位已然落后两千多年的历史间隔,加上固有的生理差异,若仍不对女性做出一定的保护,如何实现平等?要充分实现男女地位平等,司法的保护无疑是现代社会最有力、最有效的捷径。现阶段,中国法律对于女性保护已经开始给予关注,学界也有一定的研究,相对的,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之一的司法审判对于女性这一性别的研究与关注、保护度却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为此,本文特从女性主义的视角对于女性在公正行使审判权中的作用进行一定的研究,希望能为相关领域问题的研究及解决提供一定的助益。

一、女性主义及其对研究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的意义

由于工业革命始于西方,所以女性解放运动及女性主义的开端也产生于西方。无论是工业革命前的西方还是封建时代的中国,女性都处于依附的地位,其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受到严重的压抑,毫无自由与公平正义可言。女性解放运动与女性主义的发展改变了人类社会两性间的力量对比关系,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深刻的历史变革。由此可见,女性主义与公正使用审判权研究二者之间具有极大相关性。

(一)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女性主义

“社会性别”一词是由美国人类学家盖尔·卢宾最早提出的,这一概念的提出对女性主义的发展及女性解放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社会性别”在英语中为“gender”,它与“sex”(性别)是相对的。Sex 指的是与生俱来的男女生物属性,而社会性别是一种文化构成物,通过社会实践的作用发展而成的女性和男性之间的角色、行为、思想和感情特征方面的差别。[1]“社会性别”概念的提出极大推动了女性解放运动及女性主义的发展。20世纪初,女性主义思想初步发展,二战后,女性主义运动随之得到蓬勃发展。

在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中,罗伯特·基欧汉将女性主义分为女性经验主义、女性观点派、女性后现代主义三大分支,这三大分支分别从性别的国际关系引入、女性观点的国际关系理论引入、国际关系的多元视角等方面分别进行论述。女性主义作为后实证主义的批判理论的一部份,在国际关系理论第三次论战中起特殊而重要的作用。

西方女性主义认为,首先,性别应该被看作国际关系研究中的一个变量。[2]虽然女性并没有受到国际关系研究的重视甚至并未给予考虑,然而,女性在国际关系中的实际存在性却不容否认,作为两性关系中的另一个变量,性别应成为国际关系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变量,否则其客观、科学、全面性必然受到质疑。

其次,性别应该被看作是一种构成性因素。[3]西方国际关系理论深受西方传统法律哲学的二元论特点的影响,将女性因素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二元论主要表现在文化与自然、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柏拉图的名著《理想国》中便首次出现了文化与自然的二元对立。西方文化中,文化必然超越、统治自然。柏拉图在其中提出了“强权即公理”(might is right)的论断,并认为,那些身体上与智力上的强者应该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统治其他人。[4]亚里士多德则在其《政治学》中认为人类与自然、男性与女性等之间是对应的,女性由于缺乏理性特征,因此应为男性所统治。当然,亚里士多德认为对女性、奴隶与儿童的统治是不一样的:“自由人对奴隶的统治是一种类型;男性对女性的统治是另一种类型;奴隶根本没有审辨的能力;女性具有,但无权威,儿童具有,但不成熟”。[5]公私领域的划分则存在与人们的社会实践中,公共范畴通常指政治、文化等社会领域,私人范畴则指家庭及家庭生活。法律和社会传统上给予公共领域较私人范畴更重要的地位,同时,前者往往被视为是男性当然的领域,而后者则被视为是最适合于女性的范畴。[6]女性主义认为,二元论使得国际关系研究具有排除妇女和女性特征的性别偏见,如果要使国际关系研究更充实并接近真实,就必须打破这种二元论。

第三,性别应该被看做是一种改造因素。把性别引入国际关系研究不仅在于从本体论和认识论方面对世界政治知识进行重新理解和解构,而且还在于要对这一新知识进行改造,重建西方国际关系理论。[7]

(二)女性主义对研究我国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的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类的共同追求,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曾经说过:“我挥动手臂的自由止于另一个人的鼻子前。”[8]每个人都是单个的人,但又是社会中的人,要实现所有人的自由,则必须将每个人的自由限于他人的自由前。对于自由的限制,人类用自身的惨痛经历证明,法律无疑是最有效、和谐的方式。法律不仅解决冲突而且保证人们的权利与自由、义务与责任,但是,正如本文前文所述,法律是人类的主观思维产物,必然因为所处历史、现实等各方面社会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偏颇,要真正实现法律最佳的社会效果,就必须充分保障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合理解决冲突,真正实现人类的自由、平等,达到社会和谐。而要确保审判权公正行使,就必须充分发挥各方面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监督力量,切实重视少数、弱势群体的合理诉求,女性作为社会两性中的弱者,其在公正行使审判权中的作用无疑应该得到关注。然而,在国内外繁多的理论研究与分析中,基于女性主义视角考虑、研究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的文章却少之又少,因此,本文试图采用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女性主义来对我国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进行一次创新性分析与尝试。

从上文对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女性主义理论的简单介绍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国际关系研究中对于女性的长期忽视、歧视在法律体系中同样存在,女性因此受到不公平的对待,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女性主义致力于打破这一状况,不但要国际关系理论将性别纳入理论变量进行考量,而且要从女性视角对国际关系理论进行重新建构,并在长期的发展中获得了一定成就,在国际关系理论争论中起到了特殊的作用。女性要打破自身在法律体系中的不利地位,获得与男性平等的自由,就必须做出同样的思考与斗争,让审判权的行使充分考虑女性这一变量,并将女性变量逐步融入,实现新的平衡,达到真正的公平。


二、女性主义视角下对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的分析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公民对于司法的认识度、依赖度日益提升,对于审判权公正行使的期望值与要求也随之提高。作为实现、维护、保障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判权能否公正行使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女性变量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考量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认定

白静浦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受型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的问题目前学术界仍有较大争议。主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主观要件,即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意图,因此,受贿罪是一种“意图犯”(或目的犯)。客观要件说有两个分支:一种观点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至于实际上是否已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这种观点又被称之为“行为说”;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可以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不必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这种观点被称之为“许诺说”。笔者认为,这几种观点都值得商榷。
  首先,应该肯定,按主观要件说,可以把那种意图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但还未来得及实施或因某种原因未能谋取以利益的情形,纳入受贿罪的处罚范围,这对于国家的廉政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此说有以下几方面值得商榷:(1)与实际情况不符。一般认为,行贿与受贿是对向犯,对行贿人来说,之所以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目的(或意图)是要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自己谋取利益,即“以钱换权”;反过来,对受贿人来说,之所以利用职务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其目的(或意图)是要换取行贿人的财物,即“以权换钱”。而不是像主观要件说所说的那样,“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人主观上的“意图”(或目的)。(2)与刑法的规定不符。本来,从现代汉语的解释来看,“为”既有表示目的(或意图)的含义(如“为了”),也有表示行为对象的意思(如“替”、“给”)。但从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来看,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为”理解为“替”或“给”他人谋取利益才是恰当的,而解释为“为了”他人谋取利益,则在表述上明显不通畅。同时,联系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有关行贿罪的规定来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中的“为”显然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或目的),即“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在这几个条文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放在条文之首,而受贿罪中的客观行为之后。如果立法者是把“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放在条文之中的客观行为之后。如果立法者是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主观要件规定在受贿罪中的,就应该放在条文之首,实际上,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只是通过对犯罪主体和客观行为的描述来界定受贿罪的,对主观方面并未作描述,更没有对犯罪意图作具体规定,即没有把受贿罪规定为“目的犯”(或“意图犯”)。(3)国外没有把“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受贿罪主观意图的立法例。在德日刑法理论罪,虽然有不少学者认为,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主观意图(或目的)的某些犯罪,也可以解释为“目的犯”(或“意图犯”),即把某种主观意图解释为某罪主观上必须具备的要件,但似乎并无人认为受贿罪属于这种法无明文规定的“目的犯”。更没有人把“为他人谋取利益”视为受贿罪主观上必备的“意图”。
  其次,应该肯定,客观要件说把“为他人谋取利益”理解为收受型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这无疑是符合立法原意的。按客观要件说中的“许诺说”,可以将绝大多数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腐败行为纳入受贿罪的范围,对于国家推行反腐倡廉的政策也是有积极意义。但是,“许诺说”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许诺(或承诺)是一种意思表示,它虽然是一种行为,但正如有的论者所述,“仅是表露思想的行为,而不是实现思想的行为。‘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等于就是、或就会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既然肯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即受贿人客观方面必须要有的行为,那么,把这种行为的内容解释为是许诺为创优谋取利益,显然是超出了法律规定本身的含义。(2)按许诺说,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结果是只要行为人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而又没有拒绝接受或退还财物的实际行动,就表明他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其事后有无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这样一来,“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虽然属于客观范畴,实际上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意图之间已经只有一步之遥了,彼此之间除了分属客观范畴和主观范畴外,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性区别。这种适用解释可能导致模糊受贿罪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界限的后果”,并且会使“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客观要件失去限制受贿罪处罚范围的作用。(3)许诺说的提出或许是受日本刑法中规定有受托受贿罪的启示,而受托受贿罪以行为人实施受贿行为时接受请托为成立条件。所谓接受请托,相当于许诺(或承诺)为对方谋取利益。在日本,受托受贿罪是普通受贿罪的加重犯。普通受贿罪的成立,只要是保管员或仲裁人就职务上的事项收受、要求或者约定贿赂即可,不要求受贿方许诺为对方谋取利益;如果受贿人许诺为对方牟利(或接受请托),则构成受托受贿罪,比普通受贿罪处罚更重;如果受贿人更进一步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百谋取利益时又实施了不正当行为,或者不实施适当行为,则构成加重受贿罪,比受托受贿罪的处罚还要重。但是,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与日本有较大差别我们对收受型受贿处罚的起点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没有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甚至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未付诸行动的,均不应以受贿罪来处罚。
  最后,客观要件说是“行为说”不仅符合立法原意,而且司法实践中容易掌握认定,同时还可以避免扩大受贿罪的处罚范围。但是,如果严格按此说行事,强调受贿人只有已着手实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受贿罪,那就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过于缩小了受贿罪的处罚范围。
  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虽然是收受型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即必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也并非是像有的论者所说的那样,只能理解为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行行为。相反,可以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解释为包含准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是因为,刑法上的故意行为大多有一个从开始作准备着手实行到最终完成的过程,“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不例外。由于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原则上对所有的预备犯总则规定,原则上对所有的预备犯都处罚,所以,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大多能理解为包含为实行犯作准备的行为。由此而论,把准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包含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之中,是有法律根据的。此其一。
  其二,在许多受贿案件中,行为人不仅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且也想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并做好了相应的准备工作只是由于某种原因终未实行。例如,杀人犯的亲属向承办案件的法官行贿1万元,要求其从宽判处,留杀人犯一条命。该法官答应帮忙,并建议对方想办法弄一份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的假证明材料,以便其有从轻判处的“根据”。对方弄来证明材料后,该法官觉得案件性质严重凭已有的假证明材料,审判委员会也不一定同意不判死刑,因而未将假材料提交审判委员会,也未发表从轻判处的意见,杀人犯仍被判了死刑。在此例之中,法官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并未着手实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他要行贿方提供假证明材料,已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准备的行为,这同已着手实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未实现牟利目的的情形相比,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上已无多少差别因此,有必要把这类已实施为创优谋取利益作准备行为的情形,解释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
  其三,根据刑法解释论的原理,当刑法对某种犯罪的成立条件规定得过于严格,不能完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时,可以在不超出法律规定原意的基础上,对法律作适当的扩张解释。据此,把受贿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解释为包含准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是符合刑法解释之要求的。
  其四,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准备的行为包含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不仅符合立法原意,而且可以克服上述“主观要件说”和“许诺说”无法避免的证据难以搜集认定带有主观随着性的弊病。因为要证明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意图”或“许诺”(尤其是暗示的许诺),在行为人未采取行动之前,通常是十分困难的。而为他人谋取利益作准备的行为,毕竟是一种行为,是表现于外的客观实在,这方面的证据一般不难搜集,这就为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创造了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