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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18:09  浏览:8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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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8〕49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
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
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
责,发生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
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违法
责任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任免机关根据国家有关
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依法予以追究。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追究应坚持依法有据、违法必
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追究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
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
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编制、公布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
息公开目录的;
  (三)形成或者变更的政府信息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
  (四)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年度报告的;
  (五)未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
心等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对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
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
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
重后果或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答复申请人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损害
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
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机关予以更正,应该
更正而不予更正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对主要负责
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
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
职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未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
审查的;
  (三)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
发布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
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
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
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分级
负责的原则,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人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挽
回损失及影响的,应当减轻处分;违法违纪行为轻微,经过批评
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
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保税港
区管理委员会、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的追究,适用本
办法。
  第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
单位信息公开相关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
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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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2月10日十届1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汝求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惠州市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换,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是指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系统等构成。
  第三条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以下简称“框架建设”)的协调工作,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共同参与框架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负责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审定,确保框架建设的实用性与合理性。
  (三)负责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四)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与项目验收工作。
  (五)负责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的培训、指导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项目的总体建设与推广应用工作。其中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做好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更新、集成和分发服务工作;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综合协调,并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做好支撑工作。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工作,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应用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工作。
  (二)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管理与更新维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的注册、发布与更新维护。
  (四)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内容的分发、管理与更新维护,并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房管、公用事业、统计、经信、科技、环保、人口计生、农业、林业、民政、财政、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体育、外经、物价、海洋渔业、公路、人防、消防、水利、工商、税务、质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应急管理、供电、电信、移动、联通等使用或拥有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单位共同参与框架建设,负责提供本单位政务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
  (二)对本单位的专业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三)及时提供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并负责定期更新。
  第九条 市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标准体系建设。
  (一)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必须严格遵照惠州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进行建设,保证信息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标准规范体系的制订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广东省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在对惠州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所建规范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
  第十一条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
  (一)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采用集中建库管理、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整体信息资源体系建设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专业信息数据由各单位根据权限进行更新维护。
  (二)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包括四个层次,分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见图1。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

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图1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内容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城市最齐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集合,包括定位基础、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提供给对地理信息系统有深入应用的市政府各部门在政务内网上使用。
  2.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境界与政区、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通过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子集,通过电子政务网的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3.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共享的各类专题数据,是市政府各部门基于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将行政调查、行政办公的数据进行空间化之后形成的公共管理地理信息成果,可在市政府各部门之间通过电子政务网共享使用,也可在经过处理之后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4.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交通、植被、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等基础地理数据和部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是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进行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操作之后形成的融合产品,通过互联网以网页浏览或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第十二条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数字中国”、“数字广东”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部署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与整合利用。
  (二)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是我市统一的、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政府各部门都必须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章 信息更新与维护

  第十三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各数据生产单位按照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以文件交换的方式提供给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见图2。




图2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四条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在惠州市电子政务网上进行更新发布。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使用方式见图3。



图3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 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由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对专题业务信息进行更新发布,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利用。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见图4。



图4 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六条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通过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更新发布。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见图5。



图5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七条 各类地理信息资源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信息的采集、更新、汇总、发布工作,包括系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及相关专业、专题、共享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在信息更新维护过程中,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的整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使用

  第十八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在涉密网上共享使用或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市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后,可通过惠州市电子政务网提供给各级政府部门作为一般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须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市政府各部门可通过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权限范围内获取基础地理信息和其他部门相关专题信息。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并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提供给社会公众在互联网应用。





图6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信息共享层次


第六章 系统应用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通过接口式、搭建式、嵌入式和在线服务等方式在电子政务网和公众互联网上为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
  第二十二条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是惠州市唯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部纳入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系统进行管理,市政府其它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以充分保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一致性。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在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的基础上,采用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建设,避免重复投入。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政务专业信息内容及其目录的,由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市政府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进行重复建设,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各县、区参照执行。本办法有效期5年。


化工企业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经济运行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企业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经济运行管理办法

1987年6月26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是化工企业的主要耗能设备。由于量大面广、种类繁多,亟需统一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管理,提高设备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GB3486-83《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4272-84《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和目前化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化工企业在役的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
第三条 工业锅炉是指直接利用燃料燃烧生产蒸汽或热水的设备。
第四条 工业窑炉是指:
1.以固体燃料(如煤、焦炭等)、液体燃料(如重油、柴油等)、气体燃料(如天然气、炼厂气、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等)直接燃烧作为供热热源的各种窑炉。
2.各种以电为能源的工业窑炉或工业电热转换装置,如电阻炉、电弧炉、感应电炉、烧结炉等。
3.习惯上叫做窑炉并按窑炉进行管理的设备,如煅烧炉、烘干炉等。
第五条 热力管网是指输送载热工质的管道及管道附件。

第二章 管 理 制 度
第六条 必须加强对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的管理。每年燃料消耗超过五千吨标准煤的企业,都要配备专人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各项基本制度,主要是:运行操作制度,维护检修制度,水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等。制度中规定的职责要落实到班组和个人,并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立健全燃料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各企业应制定工业锅炉、工业窑炉的燃料消耗定额。建立各种燃料消耗的原始记录。并逐级按月、按季、按年进行结算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工艺能耗和产品综合能耗定额管理制度。
第九条 根据燃料消耗定额制定完善的节能奖惩制度,做到节约有奖,浪费有罚。
第十条 加强煤场(油库)管理工作。完善计量设施。严格进场(库)的计量验收,严格出场(库)的计量和监督。严防风耗雨损及跑、漏、冒罐现象。搞好煤场(油库)建设。要求煤场的装、运、堆放损失不超过2%。加强配气站的管理工作,严格进出配气站的计量,尽量减少漏气损失。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维护检修规程,并由专人负责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的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通过举办讲座、短训班、夜校、组织岗位练兵的方式,对操作人员(特别是新工人)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后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允许顶岗操作。工业锅炉、工业窑炉的操作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水平,应保证其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应通过各种途径举办企业领导干部和专业管理人员轮训班,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第三章 分析化验与热工测量
第十五条 每年燃料消耗超过一万吨标准煤的企业都应建立分析室,并能进行下列工作:燃料的工业分析,水质分析与监督,气体成分分析,考核指标的分析与监督等。
第十六条 应配齐工业锅炉、工业窑炉的计量仪表,特别是燃料、蒸汽、水、煤气等计量仪表。
第十七条 10t/h以上的工业锅炉,在配齐计量仪表的基础上,应按装必要的热工测量仪表。
第十八条 20t/h以上的工业锅炉,应安装必要的自动控制仪表,如给水自动控制、燃烧自动调节等。
第十九条 每年燃料消耗超过五千吨标准煤的工业窑炉,应安装必要的热工仪表,以检测主要的运行参数。如:炉膛温度、压力,烟气成分,排烟温度等。

第四章 热 工 试 验
第二十条 6.5t/h以上的工业锅炉应进行热平衡测试。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但每次大修前后必须进行测试,以确定其热效率及各项热损失。每次测试正、反平衡效率误差不得超过5%。
第二十一条 每年燃料消耗超过五千吨标准煤的工业窑炉应进行热平衡测试,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但每次大修前后必须进行正、反平衡效率测试。根据测试结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设备热效率,降低各项热损失。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开展工业锅炉、工业窑炉的燃烧调整试验,从而确定设备最佳运行工况,为运行人员科学操作提供依据。

第五章 技 术 指 标
第一节 工 业 锅 炉
第二十三条 工业锅炉热效率标准列于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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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容量,t/h │ 热效率,%
──────────────┼──────────────
<1 │ ≥50
──────────────┼──────────────
1~1.5 │ ≥55
──────────────┼──────────────
≥2 │ ≥60
──────────────┼──────────────
≥4 │ ≥65
──────────────┼──────────────
≥10 │ ≥72
━━━━━━━━━━━━━━┷━━━━━━━━━━━━━━
凡经改进操作方法或改造设备后仍达不到上述规定的,应有计划地安排淘汰或更新。
第二十四条 工业锅炉排烟温度标准列于下表。
━━━━━━━━━━━━━━┯━━━━━━━━━━━━━━
锅炉容量,t/h │ 排烟温度,℃
──────────────┼──────────────
<1 │ ≤320
──────────────┼──────────────
≥1 │ ≤250
──────────────┼──────────────
≥4 │ ≤200
──────────────┼──────────────
≥6 │ ≤180
━━━━━━━━━━━━━━┷━━━━━━━━━━━━━━
凡排烟温度超过上述规定的,要因地制宜,增加尾部受热面或增设换热装置,合理利用余热。
第二十五条 工业锅炉排渣含碳量标准(%)列于下表,采用火床燃烧的工业锅炉,实际操作中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排渣含碳量。
━━━━━━━━━━━━━━┯━━━━━━┯━━━━━━━
锅炉容量,t/h │ 烟 煤 │ 无 烟 煤
──────────────┼──────┼───────
≥1 │ <15 │ <20
──────────────┼──────┼───────
≥4 │ <1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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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数值为燃用Ⅱ类烟煤和Ⅱ类无烟煤时的排渣含碳量标准。燃用
Ⅰ类和Ⅲ类煤其排渣含碳量标准,可在相应煤种所列数值的5%范围内变动。
第二十六条 工业锅炉空气过剩系数列于下表。实际操作中,尽可能在燃料完全燃烧的基础上使空气过剩系数值接近其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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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气过剩系数
燃 烧 方 式 │ 负荷率,% ├─────────┬─────────┬───────
│ │ 固体燃料 │ 重 油 │ 气体燃料
───────────┼───────┼─────────┼─────────┼───────
火室燃烧 │ 70~100│1.15~1.25│1.05~1.15│1.1~1.2
───────────┼───────┼─────────┼─────────┼───────
沸腾燃烧 │ 70~100│ 1.1~1.2 │ │
───────────┼───────┼─────────┼─────────┼───────
火床燃烧 │ 70~100│ 1.3~1.5 │ │
───────────┼───────┼─────────┼─────────┼───────
蒸发量≤4t/h │ │ │ │
(锅炉炉体出口处) │ 70~100│ 1.5~1.8 │ │
━━━━━━━━━━━┷━━━━━━━┷━━━━━━━━━┷━━━━━━━━━┷━━━━━━━
注:燃用无烟煤的火床燃烧锅炉可不受表内数字限制。
第二十七条 锅炉容量≥10t/h的,应采取有效的除焦、清灰措施,以保证锅炉受热面的清洁,降低排烟热损失,提高锅炉热效率。
第二十八条 锅炉各部分受热面的漏风系数,应不超过设计规定。
第二十九条 工业锅炉的炉墙(不包括炉顶)表面温度一般不得超过50℃。
第二节 水 质
第三十条 低压锅炉的水质应符合GB1576-85《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对锅炉的水质指标应进行严格的化学监督。
第三十一条 应通过热化学试验,建立锅炉的排污制度,确定合理的排污率。在保证炉水指标的前提下,锅炉的排污率一般应控制在5%以下,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0%。容量≥6.5t/h的锅炉应安装排污扩容器、热交换器回收排污热量。
第三十二条 锅炉容量小而又没有炉外水处理设备的,必须采取炉内加药等其它处理措施,防止锅炉结垢。
第三节 工 业 窑 炉
第三十三条 工业窑炉采用不同燃料及按不同燃烧方式运行时的空气过剩系数范围列于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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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 烧 种 类 │ 燃 烧 方 式 │ 空气过剩系数
────────┼───────┼───────────
│ 机械化加煤 │ 1.2~1.4
煤 ├───────┼───────────
│ 人工加煤 │ 1.3~1.5
────────┼───────┼───────────
煤 粉 │ 人工调节 │ 1.2~1.3
────────┼───────┼───────────
│ 自动调节 │ 1.15~1.2
重 油 ├───────┼───────────
│ 人工调节 │ 1.2~1.3
────────┼───────┼───────────
│ 自动调节 │ 1.05~1.2
├───────┼───────────
气体燃料 │ 人工调节 │ 1.15~1.25
├───────┼───────────
│ 喷射式调节 │ 1.05~1.15
━━━━━━━━┷━━━━━━━┷━━━━━━━━━━━
第三十四条 各种炉温的工业窑炉的炉体外表面温度标准列于下表。
━━━━━━━━━━━━━━━━━━━━━━━━━━━━
│ 外表面温度标准,℃
炉内温度,℃ ├─────────┬─────────
│ 侧 墙 │ 炉 顶
────────┼─────────┼─────────
700 │ 75 │ 90
────────┼─────────┼─────────
900 │ 90 │ 105
────────┼─────────┼─────────
1100 │ 105 │ 125
────────┼─────────┼─────────
1300 │ 120 │ 140
────────┼─────────┼─────────
1500 │ 135 │ 160
━━━━━━━━┷━━━━━━━━━┷━━━━━━━━━
说明:1、表中所列炉体外表面温度标准,是在环境温度为20℃时正常工作的炉子外表面平均温度(不包括炉子的特殊部分)。
2、表中所列标准不适用于下列工业窑炉:
(1)额定热负荷低于8.3736×100000kJ/h(2×100000kcal/h)者;
(2)炉壁强制冷却者;
(3)回转窑。
第三十五条 工业窑炉烟气回收利用标准列于下表。
━━━━━━━━┯━━━━━━━━━━━━━━━━┯━━━━━━━━━━━━━━━━
烟气出炉温度 │ 使用低发热量燃料时 │ 使用高发热量燃料时
├───────┬────────┼───────┬────────
℃ │ 排气温度,℃ │预热空气温度,℃│排气温度,℃ │预热空气温度,℃
────────┼───────┼────────┼───────┼────────
500 │ 350 │ 170 │ 340 │ 150
────────┼───────┼────────┼───────┼────────
600 │ 400 │ 220 │ 380 │ 200
────────┼───────┼────────┼───────┼────────
700 │ 460 │ 260 │ 440 │ 230
────────┼───────┼────────┼───────┼────────
800 │ 530 │ 300 │ 510 │ 250
────────┼───────┼────────┼───────┼────────
900 │ 580 │ 350 │ 560 │ 300
────────┼───────┼────────┼───────┼────────
1000 │ 670 │ 350 │ 650 │ 300
────────┼───────┼────────┼───────┼────────
>1000 │710~470│ 450~750 │570~400│ 4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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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低发热量燃料指高炉煤气、发热炉煤气及发热量≤8374kJ/Nm3(2000kcal/Nm3)的混合煤气等。高发热量燃料指焦炉煤气、煤、重油等。
第三十六条 对几种工业窑炉的技术指标规定如下。
1.一段蒸汽转化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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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模 │ 燃料 │ 空气过剩 │ 炉子热效 │ 排烟温度 │ 炉墙外墙 │ 炉内压力
吨氨/年 │ 种类 │ 系 数 │ 率,% │ ℃ │ 温度, ℃ │ mmH2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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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 │ 1.1~1.5 │ │ │ │
>1×10000 ├───┼─────────┤ ≥85 │ ≥250 │ ≤80 │ -5~-10
│ 气 │ 1.1~1.25 │ │ │ │
────────┼───┼─────────┼─────┼─────┼─────┼─────────
│ 油 │ 1.1~1.5 │ │ │ │
<1×10000 ├───┼─────────┤ ≥75 │ ≤300 │ ≤80 │ -5
│ 气 │ 1.1~1.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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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mmH2O=9.80665Pa。
2.乙烯装置裂解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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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模 │ 空气过 │ 炉子热效 │ 排烟温度 │ 炉墙外墙 │ 炉内压力
吨/年 │ 剩系数 │ 率,% │ ℃ │ 温度,℃ │ mmH2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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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000管式裂解炉 │ │ │ │ │
(单面辐射炉) │ 1.25 │ 70 │ 300~350 │ <9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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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000管式裂解炉 │ │ │ │ │
(双面辐射炉) │ 1.25 │ 78 │ 250 │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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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000(三菱、鲁姆斯、 │ │ │ │ │
西拉斯) │ 1.2 │ 85~91 │ 250 │ <8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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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机载热体炉(连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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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子热负荷,kcal/h│ 燃料 │ 空气过剩 │ 炉子热效 │ 排烟温度 │ 炉墙外墙
│ 种类 │ 系 数 │ 率,% │ ℃ │ 温度, ℃
─────────────┼───┼─────────┼─────┼─────┼─────
│ 油 │ 1.1~1.5 │ │ │
├───┼─────────┤ │ │
>100×10000 │ 气 │ 1.1~1.25 │ ≥75 │ ≤300 │ ≤80
├───┼─────────┤ │ │
│ 煤 │ 1.3~1.5 │ │ │
─────────────┼───┼─────────┼─────┼─────┼─────
│ 油 │ 1.1~1.5 │ │ │
├───┼─────────┤ │ │
≤100×10000 │ 气 │ 1.1~1.25 │ ≥65 │ ≤400 │ ≤80
├───┼─────────┤ │ │
│ 煤 │ 1.1~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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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加热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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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子热负荷,kcal/h │ 燃料 │ 空气过剩 │ 炉子热效 │ 排烟温度 │ 炉墙外墙
│ 种类 │ 系 数 │ 率,% │ ℃ │ 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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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 │ │ 油 │ 1.1~1.5 │ │ │
│ >300×10000 │ 气 │ 1.1~1.25 │ >80 │ ≤250 │ ≤80
续 │ │ 煤 │ 1.1~1.5 │ │ │
├──────────┼───┼─────────┼─────┼─────┼─────
生 │ │ 油 │ 1.1~1.5 │ │ │
│ ≤300×10000 │ 气 │ 1.1~1.25 │ >70 │ ≤350 │ ≤80
产 │ │ 煤 │ 1.1~1.5 │ │ │
───┼──────────┼───┼─────────┼─────┼─────┼─────
间 │ │ 油 │ 1.1~1.5 │ │ │
歇 │ ≥300×0000 │ 气 │ 1.1~1.25 │ >70 │ ≤350 │ ≤80
生 │ │ 煤 │ 1.1~1.5 │ │ │
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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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热 力 管 网
第三十七条 各企业都应组织力量对热力管网保温现状进行普查和测试,查清本单位热力管网散热损失的大小、节能潜力和改造重点。
第三十八条 根据普查测试结果,按照先高温后低温、先室外后室内、先主管后支管的原则,对本企业热力管网保温技术改造作出规划,逐年实施。
第三十九条 热力管网保温工作应从基本建设抓起,今后凡新建或改造工程,必须采用先进的保温技术和保温材料,保温效果必须符合GB4272-84《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必须消灭热力管网中的裸体管道,管线上的阀门、法兰等附件也要采取适当保温措施。
第四十一条 热力管网的总泄漏率,一般应控制在2‰以下。
第四十二条 加强疏水阀的维修管理,保证疏水阀泄漏率不超过3%。
第四十三条 利用间接蒸汽的生产设备,凝结水回收率一般应不低于60%。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将蒸汽采暖改为热水采暖,有特殊要求的环境例外。

第六章 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
第四十五条 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条件,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如:1.新型烧嘴;2.新型隔热保温材料;3.高效疏水阀;4.余热利用技术;5.水煤浆代油燃烧技术;6.锅炉除垢技术;7.锅炉除渣(灰)技术;8.微机应用等。
第四十六条 应结合大、中、小修,把本行业行之有效的节能先进技术和经验集中起来,进行综合改造,大幅度地提高设备的热效率。

第七章 实 施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制定规划,贯彻实施,对达不到要求的锅炉、窑炉及热力管网,要有具体的技术改造方案或升级规划。
第四十八条 化工企业对锅炉、窑炉及热力管网的检查评比,可参照本办法要求执行。凡达不到要求而又无具体的技术改造方案或升级规划的,不能评为节能先进企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4)化生字第0398号文中《化工企业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