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株洲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政办发[2004]5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株洲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十日
株洲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投标管理,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是指为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
第四条 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应当达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要求,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参与投标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招标单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招标。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持有关工程资料向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办理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进行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或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件。
第十条 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提交报建资料报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审查备案。凡是国债项目、重点工程项目和财政投资的装修工程项目,须提交发展计划部门的有关资料;凡涉及到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装修工程项目,须提交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等有关资料;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四)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
(五)开标、评标、定标;
(六)公示预中标人,并报请备案;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定建设工程委托装饰装修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况:包括项目的建设规模、地址、总投资、资金来源、现场条件、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等;
(二)招标方式及参加投标单位的资格与条件;
(三)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投标须知;
(七)设计文件、资料和必要的施工图纸。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单位少于三个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应当拒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活动,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接受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监督。
第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参加评标的专家人选一般在开标前1小时内,由招标单位随机抽取确定,与招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单位确定或由评标委员会推选产生。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所有投标人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备案。
第十七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一)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虽参加会议但未出示有效证件者;
(二)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方式密封者;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者;
(四)投标书字迹模糊,辩认不清的。
第十八条 评标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开标后不得更改。
第十九条 参加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活动投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重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确定预中标单位,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预中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开标会议后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评标定标确定的预中标单位应当公示,公示期为三天。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十天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单位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订立的书面合同应当报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招标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现发布《绍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市长:纪根立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进地步合法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草案和规章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适用、并在市区或全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含通告),它一般以条、款、项目的形式出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遵循与可能制定,提高规范性文件不抵触原则;坚持按照实际需要与可能制定,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做到语句简明、结构严谨、用词准确、内容和形式符合规范要求。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法制局)负责编制市政府规范文件制定计划草案,组织该计划的实施,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按照年度编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的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报市法制局。
市法制局对各部门的计划进行综合协调后,拟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下达后,有关部门要求取消计划项目或提出计划外项目的,均应事先征得市法制局的书面同意,并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提出计划建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主要内容涉及两人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共同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法制局组织有关部门起草或直接起草。
承担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并指定专人或组织专门班子负责起草。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和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主动进行协商,力求取得一致意见。经协商仍有分歧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予以说明。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后,起草部门还应就该文件颁布的必要性、依据和主要内容等方面写出起草说明。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审定,并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或经有关部门会签后,连同起草说明,以正式文件形式一式25份报送市人民政府,并附送有关制定该文件的依据和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起草部门应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上报草案工作。对不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又不作出书面说明的,市法制局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市法制局收到按本规定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对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组织调研、论证,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起草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对市法制局发函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认真研究,提出修改、补充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加盖单位公章,按期函告市法制局。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市法制局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发现属于未经批准径行上报的计划项目或其他未按本规定组织起草的文件,原则上可退回原起草部门。
第十三条 市法制局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后,可按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符合规定要求,部门之间意见基本一致的,由市法制局审核修改,上报市政府领导签发,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由市法制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协调后取得一致意见的,按本条每 (一)项规定办理;
(三)经市法制局组织协调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局报请市政府有关领导进行协调,协调后取得一致意见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协调后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局提出解决分歧意见的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基本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市法制局可以直接退回起草部门,或要求其按规定重新起草后再报。
第十四条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于会议举行前5日,将该草案及起草说明和审核报告等材料送交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审议草案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作起草说明,市法制局负责人作审核说明。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以绍兴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绍兴政报》全文刊登;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绍兴日报》全文刊登,市级其他新闻媒体同时播发有关消息。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按规定报送省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市法制局统一负责。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1月4日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行政措施制定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