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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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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发〔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行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九江市行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杜绝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促进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廉洁自律,进一步强化行政责任,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根据中办发[2009]25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公立学校、医院、科研院所(中心)等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遵循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罚当其责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四条 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权限、程序进行决策,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三)违背科学发展观,错误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 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决定的;
  (二)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职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等过程中,不依法进行招投标或不履行招拍挂等法定程序的;
  (四)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
  (五)利用职权向办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条 效能低下、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未完成,影响全局工作进程的;
  (二)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的;
  (三)不办理、不认真办理或拖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案件的;
  (四)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故意刁难、拖延、影响招商引资进程的;
  (五)对应由几个部门(单位、县市区)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县市区)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单位、县市区)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六)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第七条 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四)隐瞒案件真相的,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八条 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从实际出发,不顾财政承受力,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二)违反规定建盖、装修楼堂馆所或购买、更换单位汽车的;
  (三)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四)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第九条 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二)管辖范围内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三)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紧急时刻,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的。
  第十条 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问责的方式:
  (一)口头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通报批评;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或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采用本条第(七)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负责人采用口头批评、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被问责情况的;
  (二)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采取不正当行为干预调查,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四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单位、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已经引咎辞职的;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一)市级以上领导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建议和通报;
  (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党委机关、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工作检查和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
  上述八方面其中之一者,查明事实后,由市监察部门或分管领导决定启动行政问责。
  第十七条 问责决定部门应责成相关部门和被问责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管权限和程序,提请决定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八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九条 对行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行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复查或复核,并根据复查、复核的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护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被问责人的名誉。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取口头批评方式进行问责的,由问责决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口头批评。
  第二十四条 采取诫勉谈话方式进行问责的,由问责决定机关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并作好谈话记录,经本人核对并签字后,归入问责档案。
  第二十五条 采取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方式进行问责的,由问责决定机关将《问责决定书》送被问责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由被问责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六条 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方式进行问责的,被问责人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检查交问责决定机关。
  第二十七条 采取责令公开道歉方式进行问责的,被问责人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问责决定书》要求的方式公开道歉。
  第二十八条 采取通报批评方式进行问责的,由问责决定机关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采取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当征求市、县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由问责决定机关提出建议,经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被问责领导人任免机关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被受到问责处理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在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应当及时安排不是原调查人员的两人承办,并根据复查、复核情况,由原决定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问责处理的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上级机关对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监察局、市人事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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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政府审批事项补充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政府审批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东府〔2001〕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若干规定》已于今年9月下发(东府[2001]96号文),现将其关于政府审批事项的《补充规定》颁发给你们,请与原《若干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ОО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政府审批事项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对园区内的社会经济事务实施全面的管理,行使市一级的政府审批和管理权限。

第二条 除超出市一级审批权限的事项或本补充规定特别列明的以外,园区内所有涉及政府审批的事项由管委会直接审批。

第三条 园区内超出市一级审批权限的事项,由管委会进行初审后,送市有关部门办理并负责跟踪上报。

第四条 在审批事务中所涉及用于审批的表单:

(一)属市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由管委会参照市有关部门相关表单形式自行制定;

(二)属省、国家统一制定的,由市有关部门提供,可以翻印的,由管委会翻印。

第五条 管委会根据各种事项的不同审批方式,分别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属在申报表单上签批的事项,由管委会在有关表单上签署并加盖管委会公章或综合审批处公章;如该事项须上报省、国家审批,则由管委会在表单上主管部门一栏或相应栏目签章,再送市有关部门办理并上报。

(二)属行文批复的事项,由管委会行文批复,并盖管委会公章或综合审批处公章;超出市一级权限的事项,由管委会作为主管部门行上报文,送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办理并上报。

(三)属核发证书的事项,若该证书为全国或全省统一印制的,由市有关部门向管委会提供空白的证书及序列号、文号等,由管委会打印或填写,并核发;如须加盖发证或登记机构公章的,由市有关部门在向管委会提供的空白证书上加盖公章,如管委会或综合审批处的公章可以代替的,则可加盖管委会或综合审批处公章;如属加盖专用章的情况,则由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提供并授权管委会使用相应的专用章。

(四)如所需核发的证书是由市有关部门自行制定,可由管委会自行制定,或由市有关部门提供空白证书,由管委会核发,盖管委会公章或综合审批处公章。

(五)属于外经贸管理的审批事项的用章问题,由市外经贸局协助解决。

第六条 在实施政府审批和管理过程中,需设立辅助性或中介机构(含事业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的,由管委会根据需要设立并赋予市一级相应机构的职能,涉及到资质问题时,在松山湖的辅助性或中介机构未取得独立资质前,相关的业务由松山湖的辅助性或中介机构受理并委托市一级相应机构办理;管委会不设立或暂未设立机构的,所涉及的事项由管委会委托市一级相应机构或有资质的机构办理;涉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事项,由管委会委托市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办理。

第七条 园区需依法收取并上缴省、国家的各项规费,由管委会设收费窗口统一收取并上缴。

第八条 属应向省、国家备案的事项,管委会审批后由市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向上备案手续。

第九条 涉及到全市总量平衡或需按规定汇总统计上报的事项,管委会审批后,根据市有关规定分别按每周、每月、每季度或每半年向市有关部门备案或报送统计数据,其他事务原则上每年向市有关部门备案1次。

第十条 市政府在园区内设财政直属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接受管委会领导,相应的市局或支队应将可下放的市一级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到相应的松山湖分局或支队,对因部门业务特殊情况不能下放权限的审批和管理事项,相应的市一级部门须采取措施,使该事项的审批管理能在园区内得到高效实施。要求市内中央、省属的管理部门(主要有:海关、检验检疫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等)在松山湖设立分支机构,将可下放的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到相应的分支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所设分支机构能实施高效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的情况外,根据园区发展需求,经管委会提出,市政府可在松山湖设立相应其它市直部门的管理机构,并赋予相应市直部门同等的审批和管理权限,由管委会领导并接受相应市直部门的业务指导。在松山湖没有直接相应机构对应的市直部门的相应审批和管理职能,由管委会直属的综合审批处及其它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其它未在松山湖设分支机构的中央、省直属部门,其在园区内的业务由管委会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我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联”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2001]102号)的精神,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在权限范围内,对在园区内设立生产性内、外资企业实施并联式审批。

第十三条 园区人员定编和领导职数由市编委制定,干部的任用和提拔,按干部任用和提拔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四条 园区科级以下(含正科级)干部因公出国,管委会审批后,由市外事侨务局出具任务批件并代办证件及签证手续。园区内企业邀请外国人入境,凭管委会通知,由市外事侨务局直接发给入境签证通知函。

园区有关人员办理往返港澳通行证,由管委会审批后,属公安系统指标的,由市公安局松山湖分局办理;属外事系统指标的,由市外事侨务局办理;属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由市科技局办理。其中涉及指标配额的,由管委会与有关部门协调确定。

第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解释权属市政府。

第十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松原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第一章 总 论

  1.1 规划编制意义
  “十一五”期间,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编制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规划,对于保障我市环境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推动我市走上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 规划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安全和防护条例》、《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吉林省21世纪议程行动计划-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纲要》、《吉林省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吉林省生态功能区划》,《松原市蓝天碧水绿色工程规划》、《松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松原市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1.3 规划编制原则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突出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统筹发展,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根本,以推动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以强化环保执法监督、提高环境管理能力为核心,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2)突出政府主导,明确环保事权
  紧紧围绕环保部门的主要工作,突出政府职能,形成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环保部门监督协调,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并通过指标和任务对企业、市场、社会作指导性要求。
  (3)实事求是,合理规划目标任务
  充分考虑市情和发展阶段,从环保工作基础和现实条件出发,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规划指标要有可操作性,规划任务要有针对性,政策和措施要有可行性。
  (4)统筹区域推进,突出重点
  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优先抓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重点工程建设,分期推进,保持连续,逐步提高。把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环境问题作为优先目标和重点任务,全市整体与局部共同努力,集中力量办实事,力争取得实效。



  (5)加强协调,注重衔接
  规划本着与“十五”期间的我市环保计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地方环保规划及重点领域环保专项规划相衔接,与省和市“十一五”期间的相关要求和内容相协调。
  1.4 规划基准年与规划期
  规划基准年为2005年,规划期为2006—2010年。
第二章 “十五”计划完成情况和“十一五”形势预测

  2.1“十五”计划完成情况
  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级政府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认真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结合生态市建设和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扎扎实实地实施“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情况下,总体环境质量保持稳定,环境污染基本得到控制,局部地区生态恶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1)城市空气质量有所好转。市区及各县级城市都相继建设气化、热化工程,开展了大规模的烟尘污染治理,有效减缓了大气煤烟型污染。2005年市区大气环境质量稳定保持国家二级标准,各县城大气环境质量也均好于国家三级标准,实现了“十五”计划目标。
  (2)主要水域水质保持稳定。松花江出境断面水质控制在国家三类水体标准以内。强化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管理,完成了全市7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通过了专家论证,完成了市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简易划界立标工作。
  (3)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十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在狠抓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开展了环境违法排污企业综合整治,不断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并对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工业企业坚决予以关停,有效控制了污染物排放总量。
  (4)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以生态市建设为契机,开展了大规模的生态建设。实施了重点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开展了环境优美乡镇建设、生态示范区建设、有机食品基地建设。通过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开展了大规模的植树造林,开展了大规模的生态草建设,草原生态恶化的趋势得到遏止,局部得到恢复。前郭县查干湖自然保护区和乾安大布苏狼牙坝市级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了8个有机食品实验基地,2个通过了认证。
  (5)城市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市区及县级以上城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均控制在58分贝以下,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控制在69分贝以下,达到了“十五”计划目标要求。
  2.2“十五”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展缓慢。主要是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厂没有按计划完成。垃圾无害化处理厂没有开工建设,主要原因是地方经济支撑能力不强,环保项目投资超过当地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导致目标无法实现。
  (2)缺乏有效的环境监管机制。“十五”计划涉及到农业、林业、水利以及建设等部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和管理体制不够健全,部门间配合不足,致使计划中部分任务和项目无法落实,影响各项目标的实现。
  (3)监管能力不强。缺乏足够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手段,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执法难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造成工业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个别违法排污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4)围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开展以清洁生产为特征的全过程污染控制及节能降耗监督管理不够。

第三章 指导思想、目标和指标

  3.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快环境保护三个历史性转变,坚持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并重,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以节能减排为重点,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初步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3.2 环境保护目标
  “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总目标是:
  到2010年,全市环境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得到保护,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重点区域生态功能开始恢复,城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农村环境状况有所改善,确保放射源与辐射环境安全,完善环境执法体系建设,强化环境监管能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逐步走上良性循环、协调发展的轨道。
  3.3 环境保护指标 
  (1)水环境质量指标
  —松花江出境断面控制在Ⅲ类水体标准。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保持在95%以上;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得到有效防护,水质达标率达到90%。
  (2)大气环境质量指标
  —市区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超过292天;县城空气质量稳定控制在国家三级标准以内,力争达到二级标准。
  (3)声环境质量指标
  —市县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及交通干线噪声均控制在国家标准要求范围内。
  (4)生态环境质量指标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大于20%;
  —森林覆盖率稳定达到12.5%;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大于8平方米。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力争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5)辐射环境质量指标
  —环境及辐射污染源周围的辐射水平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
  (6)总量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5605吨和24100吨。
  (7)污染防治指标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二级)大于50%,其中市区达到60%,县城达到40%;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60%,其中市区达到70%,县城达到50%;
  —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


  第四章 城市环境保护
  4.1 目标
  (1)城市空气质量
  到2010年,市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天数超过292天,空气总悬浮颗粒、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值分别控制在200微克/立方米、60微克/立方米、50微克/立方米、100微克/立方米。县城空气质量稳定控制在国家三级标准以内,力争达到二级标准。城镇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95%以上、城市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达到85%以上。
  (2)城市水环境质量
  到2010年,松花江松原段水质有所改善,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率稳定保持在95%以上,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60%,县城达到40%;
  (3)城市环境噪声
  到2010年,市区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均控制在国家标准要求范围内。
  (4)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
  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县城达到50%;城市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大于85%;医疗垃圾废物基本实现安全处置。
  4.2 主要任务
  结合城镇化发展战略,强化城镇环境综合治理,重点解决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水污染以及大气煤烟型污染,使城镇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
  (1)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规范沿江排污口,限期拆除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确保饮用水安全。建立完善地下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体系,清理并逐步关停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单位。消除水源地污染隐患,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
  (2)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与回用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规划在江北、乾安、长岭、扶余各建1座污水处理厂,建设配套管网189千米。全面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配套管网建设,统筹考虑污水回用。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创建节水型社会,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全面规范污水处理厂的排污监管,规划期间,现有和在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实现污水处理厂排污的实时、动态、全面的监督与管理,严禁超标排放污水。
  (3)继续实施“蓝天”工程。推广清洁燃料,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展城市气化、热化工程建设,加大城市单体采暖锅炉整治力度,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污染防治,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
  (4)加强环境噪声管理。加大对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噪声的监督管理,优化人们的生活环境。
  (5)建设医疗垃圾处理设施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加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力度,减少垃圾产生量。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运营监管,保证医疗废物基本实现安全处置。

第五章  工业污染防治

  5.1 目标
  到2010年,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和工业烟尘排放量力争控制在2005年末水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在12000吨以下,工业固体废物保持在2005年水平,综合利用率达到60%;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达到95%。 
  5.2 主要任务
  本着“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原则,继续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强环境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坚决遏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积极治理老污染,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降低消耗,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量的增长。
  (1)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发展的新型管理模式,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在石油化工、燃煤电厂、粮食深加工等重排污行业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过程控制污染。
  (2)强化工业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突出石油开采、石油炼制、燃煤电厂、化工、水泥、玉米深加工等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控,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量。加大废水排污大户的治理和改造力度,推广废水循环利用,减少废水排放量,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实施燃煤电厂和自备电厂的脱硫除尘工程,减少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量。

  (3)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监管。加大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治理和综合利用水平,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开展危险废物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规范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严格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和危险废物出口企业的监管。加强持久性污染物的环境管理,提高有机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水平。
  (4)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保护群众健康安全。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实行身份证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第六章 生态环境保护

  6.1 目标
  到2010年,全市生态恶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重点区域生态功能开始恢复,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监管体系,遏制人为生态破坏。提高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的建设水平和管理能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力争达到规范化管理标准。启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农村环境状况有所改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大于20%;森林覆盖率达到12.5%;10%的县乡村开展相应级别的生态示范系列创建活动;规模化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0%。
  6.2 主要任务
  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以生态功能区划为基础,强化分区保护,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为重点,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初步遏制资源过度消耗和生态恶化趋势。
  (1)继续开展草原围栏和生态草建设。推进全市水土保持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生态草建设工程、“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和“三化”草场改良项目的建设,严格实施禁牧、轮牧等有力措施,努力改善草原生态。
  (2)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质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和建设水平,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3)加强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监管。继续强化对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的生态保护监管,遏制人为破坏生态环境。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一律不上。
  (4)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严格实施禁猎、禁捕等措施,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加强市场监控,预防外来物种入侵,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态平衡。
  (5)整治农村环境,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以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为突破口,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以推广清洁能源和水源保护为重点,解决生活垃圾、畜禽粪便污染,加强水源保护,使农村及农民的生活环境得到根本转变。
  (6)开展土壤环境污染普查,加强面源污染控制。通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普查,掌握土壤的污染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防治,进行土壤修复试点工程,逐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逐步控制化肥农药污染,减轻对地面水的污染。
  (7)巩固和推进生态市(县)、环境优美乡镇、有机食品基地等创建活动,积极探索改善生态环境的新办法,并逐步推广。

第七章 水域环境保护

  7.1 目标
  到2010年,松花江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保持良好。出境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水体标准,城区水域达到Ⅳ类水体标准。
  7.2 主要任务
  (1)加强水资源与生态保障。规范水资源开发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引导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维持健康的水生态系统。限制高耗水产业,要求建设污水回用设施。保护湿地,发挥湿地在水生态保障中的作用。
  (2)完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十一五”期间,规划在江北、乾安、长岭、扶余各建1座污水处理厂和管网配套建设,前郭、乾安、长岭、扶余各建1座垃圾处理场,全面实施城市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减少污染物对流域水体的影响。

  (3)强化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严格落实松花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对纳入规划中的前郭石化分公司、华润赛力事达玉米工业有限公司、松原市吉安生化有限责任公司、松原长山化肥厂、吉安生化乾安酒精有限责任公司、乾安万亿达亚麻纺织厂6个重点工业企业的污水治理项目,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实行中水回用,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实现达标排放。
  (4)加强面源污染的管理。初步控制流域面源污染,调整种植结构,控制化肥使用量,改进施肥施药方法,提高农田灌溉效率,初步控制农田面源对流域水体水质的影响。强化水源地面源污染控制,建设生态隔离缓冲带,提高水源涵养林面积。
  (5)加强对分散畜禽养殖的管理。严格限制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对敏感区内的污染源进行关闭和迁移,并加强日常监测和执法检查。

第八章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8.1 执法能力建设
  8.1.1 执法能力建设目标
  完善环境监管机制,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规范环境执法程序和环境管理行为,提高环境监察队伍的执法水平,切实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市县环境监察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水平,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经费按照国家要求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8.1.2 主要任务
  (1)加强环境监察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管体制,提高环境执法监察能力。
  (2)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打击力度,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3)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建立环境安全监控指挥设施中心,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报警服务系统。配备必要的水、气应急监测车和设备以及防护设备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4)完善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强化环境违法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力度。
  8.2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8.2.1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目标
  提高环境监测能力,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数据分析、处理、传输能力建设,市、县两级环境监测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水平。建成市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实现空气环境质量日报。建成松花江出境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建成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分中心。
  8.2.2 主要任务
  (1)实施全市环境监测体系标准化建设。强化市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县级监测能力建设,其中市、县两级环境监测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
  (2)建成松花江出境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实现水质质量周报。
  (3)建设市级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实现空气质量日报。
  (4)建设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重点污染源污染负荷大于80%的,自动在线监控率大于50%。
  (5)建立市级环境安全和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系统。
  8.3 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建设
  8.3.1 目标
  完善环境宣传教育体系,增加环境宣传教育投入,创新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环境意识及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社会风尚开始形成。
  8.3.2 主要任务
  (1)强化环境宣传教育手段和能力的建设,加大环境宣传教育投入,提高环境宣传教育的现代化水平。
  (2)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特别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识。
  (3)传播绿色文明,创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及开展其他领域的创绿活动。
  (4)开展以各类环境执法为主题的环境法制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的环境法制观念。
  (5)加强农村的环境宣传教育。
  (6)加强环境文化建设,推动环境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
  8.4 环境信息能力建设

  8.4.1 环境信息能力建设目标
  加强环境信息标准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网络,建立服务于社会和大众的环境信息政府网站,开辟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正当渠道。
  8.4.2 环境信息能力建设主要任务
  (1)加强环境信息标准化建设。集中力量建设“环保内网”、“环保外网”和“互联网”并用的环境信息网络平台、环境管理业务应用平台和环境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实现环保数据的时时查询,开辟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正当渠道。
  (2)推行政务公开,强化电子政务,提高环境信息的透明度。环保部门统一、定期发布城市空气、流域水质、饮用水源水质和城市噪声等环境信息。
  (3)加强环境基础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统计、规划、信息队伍和相关基础能力建设,提高环境信息采集和传输能力,确保全面、及时、准确提供环境综合信息。
  (4)集中力量建设实现网上信访及投诉,建设项目网上申报及审批,重大项目及重大环保决策网上调查,实现政务公开。
  (5)建立具有环境信息采集、处理、发布和决策支持功能的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可视、及时的技术支持,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8.5 辐射环境能力建设
  8.5.1 辐射环境能力建设目标
  到2010年,达到国家辐射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仪器设备,具有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反应能力。
  8.5.2 辐射环境能力建设主要任务
  (1)加强辐射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辐射环境执法监管体制,提高辐射环境管理能力。
  (2)加强辐射环境监管。实施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完成放射源应用单位安全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3)加强对在用放射源的安全运行监督,实施放射源身份管理制度。
  (4)安全处置废弃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5)加强射线装置和电磁发射装置的监督管理,确保环境及辐射污染源周围的辐射水平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
  (6)建立先进的传输、通讯、显示系统,利用卫星定位对放射源(3类以上流动源及放射性物质运输车)实施动态监控,提高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指挥水平和现场监测、污染处理能力。
第九章 重点工程与项目

  9.1 重点项目与投资
  为实现“十一五”环保规划目标,共确定规划项目48个,总投资150074万元。主要是环保系统自身能力建设项目、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业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以及根据国家政策及当地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实施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
  9.2 重点工程项目
  (1)环保系统自身能力建设项目
  以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信息、环境宣传等领域的能力建设为重点。规划项目8个,总投资3040万元,实施主体为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
  (2)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以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医疗垃圾处置设施建设为重点。规划项目11个,总投资70922万元,实施主体为有关县(区)政府和建设、卫生、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
  (3)工业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项目
  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确定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全面开展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有效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规划项目17个,总投资为23860万元,实施主体为有关企业。
  (4)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
  以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恢复、资源保护为重点,加强重点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划项目12个,总投资为52252万元,实施主体为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
  (5)根据国家政策及当地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实施的,未列入规划的工程也属重点工程。


第十章 保障措施

  10.1 规划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环保目标责任。
  市政府负责对辖区环境质量的管理。通过层层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调动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力量共同保护和改善环境。把环保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及激励制度,促进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限期内完不成任务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环保考核办法要求,追究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地方政府要建立环境保护财政支出科目,逐步提高环保投入占公共支出的比例,重点保障环境执法监察、监测、宣教、信息、科研等经费。
  (2)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执法手段,加大监管力度。
  完善环境执法体系,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将环境保护从主要用行政办法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严格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清理整顿力度,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污染项目,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三同时”、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非法转移或倾倒危险废物及废弃化学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
  强化各类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制度。全面推行规划环评和重大决策环评,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新建、扩建和改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级分解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总量超过环境容量或控制目标的县(区),应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并严格控制增加污染的新建项目。
  完善排污申报和许可制度。对污染源排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积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对产业结构不合理、生产能力过剩、污染严重的部分企业,从严发放排污许可证。
  强化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或停产,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加强环境监管。加大对主要污染源和风险源的监控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达标情况。要切实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严格执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境意识。
  深入开展环保规划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污染防治紧迫感,鼓励和引导公众和社会团体有序地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报道和表扬先进典型,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实行环保政务公开,扩大公众环境知情权。发挥环境信息政府网站的作用,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发布城市空气质量、饮用水源水质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等环节的环境管理,要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10.2 规划实施与考核
  (1)强化管理,分类指导。
  当地政府要对规划项目进行细化,明确项目的完成时限,对各项保障措施进行合理排序,设定相应的实施时间表,适时调整,滚动实施。对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环境综合整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项目,政府要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牵头投资或探索新的建设模式,制定推进城市污水及垃圾处理收费管理、产业化发展的规定和优惠政策。对于其他环境保护项目,政府要以政策为引导,加以扶持,其资金来源主要靠企业、集体和个人等多渠道筹措。


  (2)开拓投资渠道,落实项目建设经费。
  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力度。城市环保基础设施、流域综合治理、生态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投资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同时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动员和吸收社会资金,形成合理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体系,推动规划项目顺利实施。
  加大规划项目投资倾向性。在安排国债、中央环保补助等资金时,以规划为依据,集中有限资金,优先安排纳入规划项目的建设资金,保证规划任务的完成。
  积极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按照“污染者负担,受益者分摊”的原则,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收取污染物处理费、安排前期经费等手段,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到环保事业。建立鼓励使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价格激励机制,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建立鼓励污染治理产业化、促进专业化集中治污、培育市场化动作的机制,逐步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发展环境咨询服务业,推进环境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公约、国际环境基金、国际金融组织有利的资金机制。
  建立有利于环保的税费经济政策。按照高于治理成本的原则,逐步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与环保有关的税收政策,对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境友好的企业、工艺、设备和产品以及环保捐助行为,给予税收减免、优先采购、政策扶持等优惠。
  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根据“受益者付费、破坏者赔偿、开发者补偿”等原则,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重点解决开发区域对保护区域、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受益人群对受损人群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外的补偿问题。矿产资源开发要征收生态补偿费,建立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
  (3)建立规划评估制度。
  在规划期内,结合国家和省的政策、经济发展形势,对规划任务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规划目标、规划任务进行梳理调整,对规划项目进行滚动调整,提高规划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指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