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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名作惠及吾辈??读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陈兴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12:11  浏览:9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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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名作惠及吾辈 ——读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

陈兴良 周光权

  教科书是一种不同于论文与专著的学术成果的载体。它的功能在于系统性地叙述本学科的基本原理,因而最能体现一个学者的学术水平。这次翻译过来的《德国刑法教科书》是刑法总论部分,也是刑法理论的精彩之所在。从《德国刑法教科书》中,我们可以窥视李斯特博大精深的刑法思想,尤其是其刑事社会学的思想。其中,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以下几点:第一,关于犯罪原因的科学阐释以及由此建构的刑事政策思想。李斯特以犯罪原因的二元分析著称,认为一个具体犯罪的产生均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使然,一个是犯罪人的个人因素,一个是犯罪人的外界的、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因素。在上述两个因素中,李斯特关注的是社会因素。当然,李斯特也不是像迪尔凯姆为代表的社会构成学派那样,把人放在一个可有可无的位置,将人消解在社会之中,而是强烈地关注个人,关注犯罪人,以此作为刑事政策的基础。李斯特指出:刑事政策首先是通过对犯罪人个体的影响来与犯罪作斗争的。一般来说,刑事政策要求,社会防卫,尤其是作为目的刑的刑罚在刑种和刑度上均应适合犯罪人的特点,这样才能防卫其将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从这个要求中我们一方面可以找到对现行法律进行批判性评价的可靠标准,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找到未来立法纲领发展的出发点。一种以犯罪人的特点为根据的刑事政策,是李斯特对刑事政策的最大贡献。第二,关于犯罪构成的全面论述。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犯罪构成的理论占有重要篇幅。李斯特在犯罪特征的名目下,分别论述了作为行为的犯罪、作为违法行为的犯罪和作为有责行为的犯罪,这些论述都是经典性的,是研究犯罪构成理论的重要参考资料。例如,关于行为的界定,李斯特以主张因果行为论而著称。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我们看到李斯特对行为的如下界定:行为是相对于外部世界的任意举止,具体地讲:这一任意行为能够改变外部世界,不论是造成某种改变的作为,还是造成某种改变的不作为。李斯特的犯罪构成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们对李斯特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看法。第三,关于刑罚理论的系统表述。在刑罚论上,李斯特以目的刑主义著称,尤其是李斯特认为刑罚是有局限性的,对付犯罪,除刑罚以外还需创设保安处分制度。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李斯特设专章论述了保安处分并对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关系作了界定。上述内容,对于我们今天仍然具有启迪。

  强调刑法对社会的意义,是贯穿于《德国刑法教科书》的一条中心线索,也是刑事社会学派的基本思想。李斯特认为,为了更好地保全社会,应当在运用刑罚手段惩罚犯罪的同时重视保安处分措施的社会价值。为了证实刑法对于社会存在的积极意义,李斯特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用大量的篇幅讨论了“刑法的历史”问题。这与他一贯重视利用刑法保卫社会并行不悖。通过一系列的“知识考古”,李斯特意在证明:刑法史的起点与人类社会共同生活的起点是一致的。在每一个历史时期,每个民族,我们都可以发现对破坏共同生活准则,因而危害了种族共同利益的社会成员的社会性的反映。他的历史研究非常清楚地揭示了这样一个命题:刑法在任何历史阶段,都是对犯罪的明确而有目

  的的社会反应,是社会保全自身的基本手段,所以,任何一次刑罚的发动,都蕴含着特定的目的。刑罚是为了保全社会而对犯罪人所施加的教育,以促使其回归社会,所以应当特别重视对于犯罪人本身的改造,以预防其再犯罪;同时由于各个犯罪人对于社会的危险性以及其对社会的适应性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应特别倡导“刑罚个别化”的观念。今天,很多西方学者都认为,李斯特的目的刑论比报应刑论更加积极:刑罚从根本上讲面对的是犯罪人而不是犯罪行为,刑罚着眼于未来的犯罪预防而不是过去的事实清偿。

  通读该书之后,我们反复思考的问题也就是:我们今天应当如何将李斯特所阐发的“刑法对于社会的意义”这一命题继续展开?在中国刑法学界,近年来的理论兴趣偏倚于讨论个人权利的保障问题,似乎有一种拒斥“通过刑法保全社会”这一命题的矫枉过正趋势,刑法与社会的复杂关系在刑法教科书中也一般不予讨论。所以,如何在利用刑法惩罚犯罪、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顾及个人(尤其是犯罪人)的权利,是中国刑法学上现在和未来都必须正视的永恒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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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委托管理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民政部


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委托管理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民政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应有确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依照国务院规定的各部委的任务和职责,文化部负责文化市场、群众文化、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文物、图书(博物)馆、外文书刊出版发行及对外文化活动等方面的社会团体;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等方面的文学艺术性社会团体。
鉴于社会科学、文化艺术领域很广,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条件有限,经研究决定,对社会科学和部分文学艺术方面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委托如下:
一、中国社会科学院负责社会科学类(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系统的)学术性社会团体以及历史、文化名人名著的研究性社会团体。设在大专院校的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教委;
二、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文化艺术界组织的社会团体;
三、中国作家协会负责文学创作方面的社会团体。
上述被委托单位在出具社会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之前,应先报中共中央宣传部审定。在清理整顿期间,社团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的疑难问题提请“清理整顿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工作小组”裁定。今后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被委托单位审查同意的社会科学类和文化
艺术类社会团体,若发生交叉、重复等情况时,由中共中央宣传部与民政部统一协调解决。
被委托单位对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主要负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查并出具审查文件;向社会团体传达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收集、反映社会团体对党和政府的意见、建议;对社会团体的重大活动给予指导和监督。民政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机关,主要负责依法进行社团登记的管理,监督并处罚违法社团。民政部和被委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开展工作。
本通知精神各地可参照办理。



1991年1月9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试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试行办法

(2001年2月27日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总 则

  为稳定地支持基础科学的前沿研究,培养和造就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和群体,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国内以优秀中青年科学家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的研究群体,围绕某一重要研究方向在国内进行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经费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总经费中专列。

第二条 条 件

  创新研究群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研究群体各成员应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研究整体(10人左右)。
研究群体的学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应具有一定优势。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或活跃在某一基础研究领域的前沿并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研究群体的学术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
研究群体一般应有3-5位研究骨干,应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有团结协作的精神;一般应获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副教授级以上(含副教授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研究群体所在单位有良好的支撑环境,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基金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三条 推荐、评审与批准

  候选创新研究群体的产生采取相关部委及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推荐的方式。推荐条件及名额根据当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的通知。推荐材料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相关科学部,推荐名单简表报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

  由科学部对推荐的候选群体进行同行评议,通过同行评议的候选群体参加科学部评审组答辩,进行差额遴选,获到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赞同票者为通过。

  由专家、相关科学部及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根据创新研究群体的条件和统一评估标准对候选研究群体进行实地考核,提出资助意见。

  由委务扩大会议(扩大至各学部兼职主任)确定创新研究群体资助名单。在听取各科学部介绍专业评审组审议情况和实地考核情况后,由委务会审定创新研究群体资助名单。

  自然科学基金委公布审批结果。

第四条 实施与管理

  获资助创新研究群体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交报研究工作计划,由学术带头人填写《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研究计划》(以下简称《研究计划》)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科学部审查后,一份送计划局核定,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局拨款。

  获资助创新研究群体每年应由学术带头人填写《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年度进展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进展报告》)一式两份,于次年1月15日前,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科学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一份送计划局。

  获资助的创新研究群体,在执行资助计划同时应编制较详细的网页,向科技界公布网址,通过网络系统与国内外同行沟通,保持开放、活跃的工作状态。

  在资助期内,由科学部组织对获资助创新研究群体实施动态跟踪管理,了解、掌握他们的工作状态,协助解决研究中遇到的问题,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每年至少有一次小型学术研讨会,与国内外同行进行学术交流,促进研究工作。

  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分管委主任和有关科学部主任主持组成考核小组,采取适当的方式对资助对象进行业绩考核,对研究工作成绩显著,工作状态好的创新研究群体可提出以适当方式给予延续、稳定的支持。

  获资助创新研究群体中成员发表、出版与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字样。

  研究群体的学术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对口科学部报告。科学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第五条 经费管理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的资助期限暂定为三年。首次拨款一般在审核《研究计划》后于批准年度的年末进行。以后的拨款,在收到并审核《年度进展报告》后,于第一季度末进行。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科研工作。获资助创新研究群体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该基金资助的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在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下,资助经费由获资助创新群体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局审核。

第六条 附 则

  本办法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计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