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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03:36  浏览:8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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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能源部


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9月30日,能源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关于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定,结合能源部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能源部进口审查办)为国家二级机电设备进口审查机构,受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工作,对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和能源部负责。
第三条 能源部进口审查办负责管理以下单位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及管理工作:
一、能源部所属电力直属、归口单位和共管单位的电力部分;
二、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中国地方煤矿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三、国家能源投资公司(电力部分的投资项目);
四、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签订的使用国外贷款中由国家统借统还部分);
五、归口管理的四个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的协调及监督工作。
第四条 能源部进口审查办的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限额以下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和限额以下单机进口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限额以上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和限额以上单机进口的审核、转报工作;
三、负责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核、转报工作;
四、负责进口国家控制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核和与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联系、协调工作;
五、组织编制限额以下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国内招标计划及实施管理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国外贷款项目、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来料加工装配项目所需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核或前期(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期间)咨询工作;
七、配合和支持生产制造部门的技贸结合、引进技术和消化、吸收、国产化工作;
八、负责授权范围内审批的进口机电设备的备案、统计上报及分析、预测工作;
九、编制年度机电设备进口计划和年度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计划;
十、向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和能源部报告年度进口审查和管理工作总结;
十一、收集有关机电产品信息,做好信息交流及咨询工作;
十二、研究、改进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管理工作,并向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和能源部提出建设性意见;
十三、协助海关、工商、公安、检查和监察等部门查处部系统机电设备进口工作中的违章、违纪和违法案件。
第五条 进口审查范围:凡能源部进口审查办管理的单位需进口机电设备,包括机械、仪器、电工、电子和日用机电产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备品配件在内均属进口审查范围。
上述机电设备不论是在引进项目内进口,还是单机进口,不论何种外汇来源,不论何种进口渠道或方式,均要办理进口审查手续。

第二章 审 查 原 则
第六条 支持国内工业的发展,鼓励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促进电力、煤炭工业技术进步,提高电力、煤炭工业的经济效益和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严格控制一般加工设备的进口。
第八条 国内可以生产供应,质量、性能与国外产品基本相同或接近,在技术性能方面基本能满足使用要求的机电设备,原则上不准进口。
第九条 只需进口某些关键件、配套件或关键材料,国内可以制造供应技术性能基本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机电设备,不进口整机。
第十条 对引进项目需要进口的机电设备单机,凡符合国家规定招标条件的,要先在国内招标。部进口审查办商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共同制订招标计划。国内中标的设备,不批准进口。

第三章 审 查 程 序
第十一条 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查:
一、引进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要抄送能源部进口审查办。能源部进口审查办会同项目审查部门研究采用国产设备的可能性,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报审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必须提供的文件:
1.项目建议书(或计划任务书)的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批准文件;
3.设备分交明细表。主要设备应附选型说明;
限额以上的引进项目中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应列在设备分交明细表中,报部进口审查办,审查后报送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审批;限额以下的引进项目中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由引进单位另填写订货卡片及卡片说明,报部进口审查办,审查后报送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审批。审批后需申领进口许可证;
4.备妥外汇和人民币的证明(或该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文件);
5.引进单位的报审公函。
三、能源部进口审查办收到上述文件,经检查如符合报审要求,在七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重大项目在十四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或审核转报)。
第十二条 单机进口的审查
一、报审单机必须提供的文件:
1.由使用单位填写订货卡片和卡征说明(一般单机一式五份,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一式六份);
使用单位如为基层单位时,应有上级司、局级主管单位同意进口的公函或在卡片上的使用单位公章旁盖章认可。
2.对大型复杂设备应另附申请进口说明(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详细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国内同类设备的制造情况和性能对比);
3.使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委托归口统订单位办理时,在报审时应有使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盖章的设备清单(设备名称、主要参数、数量、金额、使用单位)。
二、能源部进口审查办收到上述文件,经检查符合送审要求后,在三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重大设备或有特殊情况,在七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或审核转报);

三、物资部管理的机电仪外汇安排进口的一般单机,经能源部进口审查办审核后送物资部审批;
四、国家科委管理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经能源部进口审查办初审后送国家科委审查,再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
五、维修用零部件、元器件不受审批限额限制,由能源部进口审查办审批;
六、能源部进口审查办管理的单位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友好团体(人士)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无偿赠送和贸易往来赠送的机电产品,由主管司、局出具申报函,并附赠送函原件或有关合同、协议,按单机进口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七、由经贸部组织办理进口手续的易货贸易、小额边境贸易、直接对台贸易、国际无偿援助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整机,经能源部进口审查办审核后送经贸部审批;
八、进口集成电路,填订货卡片及卡片说明一式四份,经能源部进口审查办审核后送机电部审批。
第十三条 列入国家规定的“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和设备项目需进口机电设备,先由引进单位办理“统一归口”手续(到归口单位初审),再按引进项目和单机进口审查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一年(自批准日起到对外签约日止),批准进口一般机电设备订货卡片有效期为半年(自批准日起到对外签约日止)。批准进口的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订货卡片有效期为半年(自批准日起到取得进口许可证日止)。

第四章 进 口 审 查 管 理
第十五条 能源部进口审查办每月五日前将上月审批统计报表连同原始资料报国务院进口审查办。
第十六条 限额下引进项目的审批通知书和批准设备进口清单,在批准日起三日内抄报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备案。
第十七条 加强能源部进口审查办所属单位进口计划管理和进口审批指标管理。
各单位于当年12月底以前将本年度机电设备进口情况和效益进行总结;提出下一年度的引进项目和单机进口计划,报部进口审查办,经审核、汇总后报国务院进口审查办,批准后实施。
对未能列入年度进口计划的引进项目和单机,各单位可在六月底前提出下半年的进口计划,经部进口审查办审核、汇总后上报,批准后实施。
凡未列入进口计划,没有进口审批控制指标,不办理引进项目或单机进口的审查。
第十八条 加强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的后续管理。凡经部进口审查办审查的引进项目和单机进口(不论限额上或限额下),各引进单位或使用单位在办理进口审查手续后,向部进口审查办报告设备进口的进行情况。
引进单位在引进项目投入使用六个月后,总结引进的经验和投入使用的效益,向部进口审查办提出报告。
第十九条 密切配合部有关司局研究在电力、煤炭行业中引导进口投资的方向,制定专业引进规划。

第五章 复 查
第二十条 批准进口的限额以下机电设备,经对外谈判,其用汇额达到限额以上时,应报国务院进口审查办批准,再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谈判中,如需修改已批准进口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变更型号(仅限汽车、计算机、录放相机)、使用单位或实际用汇额超过原批准用汇额5%(不含汇率变化),均需送部进口审查办复核,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再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进口机电设备的批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办妥有关手续,可在有效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延期半年。

第六章 违 章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属违章:
一、进口机电设备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手续或已办审批手续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而对外签订合同;
二、擅自修改批准的进口机电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变更型号(仅限汽车、计算机、录放相机)、使用单位及用汇额,未经原批准进口的审查机构办理复审手续,自行对外签订合同;
三、将机电设备采取化整为零、分签合同、分口岸、分户等方式逃避审查;
四、倒卖进口批件,将批准进口自用的机电设备擅自转让或倒卖。
第二十四条 凡违章进口,部进口审查办不补办批准手续,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修改、解释权属能源部进口审查办。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1年9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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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5年人民银行系统执行金融统计制度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5年人民银行系统执行金融统计制度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适应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经济、金融运行情况,1995年人民银行系统统计制度在1994年基础上做了较大补充和完善,主要是扩大了金融统计范围,增加了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统计内容,进一步规范了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城市
信用合作社和财务公司人民币、外币信贷收支统计项目和归属。
一、人民银行系统统计制度修订说明
(一)人民银行信贷收支统计制度。负债方增加了“73农业发展银行存款”、“74国家开发银行存款”、“75进出口银行存款”、“26证券公司存款”、“77农业发展银行缴存准备金”等统计项目,原“23其他银行存款”项下增加“中国投资银行存款”归属内容;资产方
增加“127农业发展银行贷款”、“128国家开发银行贷款”、“129进出口银行贷款”等统计项目,取消原“113外汇占款”统计项目,设立“141外汇买卖”、“142外币”和“143外汇调剂人民币资金”三个统计项目,以反映这些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的资金往来关系
。“61结益”统计项目的会计科目归属有较大调整(详见附件二)。
(二)城市信用合作社统计制度。负债方增加“561长期借款”、“562代理人行财政性存款”等统计项目;资产方增加“563中长期贷款”,“565委托投资”和“564缴存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566银行存款”等统计项目,并对“549租赁”、“548投资”
等统计项目的归属内容做了调整(详见附件十一)。
(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统计制度。
1.人民币统计制度。负债方增加“329长期借款”统计项目;资产方增加“362银行存款”统计项目,原“337租赁”项目的统计归属内容做了调整(详见附件十七)。
2.外币统计制度。负债方增加“415外汇买卖”、“416贷款呆帐准备金”,“417投资风险准备”统计项目,取消原“408外汇自有资金”统计项目,改设“418所有者权益”统计项目,取消原“409同业往来”统计项目,新设“413境外同业往来”,“414国
内同业往来”统计项目,将原“056境外发行债券”子项目修订为独立的统计项目,项目代号“412”;资产方取消原“438存放同业资金”和“440同业往来”两个统计项目,改设“442境外同业往来”和“443国内同业往来”两个统计项目(详见附件七)。
(四)财务公司统计制度。
1.人民币统计制度。负债方增加“737长期借款”统计项目,资产方增加“782银行存款”统计项目。
2.外币统计制度。负债方增加“913外汇买卖”、“914贷款呆帐准备”和“915投资风险准备”统计项目,取消原“907同业往来”统计项目,新设“911境外同业往来”和“912国内同业往来”统计项目,取消原“906外汇自有资金”统计项目,改设“916所
有者权益”统计项目,将原“090境外发行债券”子项目调整为独立的统计项目,项目代号“910”;资产方取消原“948存放同业资金”和“950同业往来”统计项目,对应设立“952境外同业往来”和“953国内同业往业”统计项目(详见附件十七)。
(五)人民银行贷款累放、累收统计制度。增加“828对政策性银行贷款小计”、“829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830对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和“831对进出口银行贷款”累放统计项目;累收也相应增设以上统计项目。
(六)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统计制度。1995年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统计制度为新增统计制度,各分行应严格按照统计项目与会计科目归属认真填报(详见附件二十一、二十二)。
(七)人民银行现金收支统计制度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现金收支统计制度仍执行1994年统计制度。
二、其他事项
(一)统计报表上报方式和上报时间。人民银行“111”至“119”项目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于月后6日内(计划单列市分行于月后4日内)以通讯方式上报人民银行总行,“120”、“121”项目报表于月后15日内上报,总行通讯电话:6012734,
计划单列市分行在上报总行的同时报送所在地省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上报的数字为包括计划单列市分行的全辖数字,资金切块行上报报表比照计划单列市分行处理,中央级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财务公司人民币、外币信贷收支项目报表继续报北京市分行,并由北京市分行代总行
管理。
(二)结转数上报时间。1994年12月份人民银行“111”至“121”项目报表结转数应于1995年1月15日至20日以通讯方式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结转数年、月为“95年00月”。
(三)资产负债表上报时间和方式。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每年要向总行调查统计司报送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的格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
制度》的要求上报,资产负债项目与会计科目归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会(94)9号文的规定执行,资产负债表上报单位为独立核算金融企业,上报时间为年后两个月内。
(四)增设“金融机构、人员情况统计年报”统计报表。各省级分行于次年两个月内以传真方式上报总行,传真电话:01—6012733。
(五)金融统计是对已有金融信息的收集和反映,统计项目不等于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人民银行分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上报统计报表的监督和检查,对城市信用合作社、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
司已发生的超范围经营业务仍要督促其据实填报。
(六)为做好人民银行信贷收支统计工作,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和会计部门要加强协作,会计部门要于旬后1日12点以前、月后1日内向统计部门提供会计资料(报表和磁盘文件)。
(七)1995年“人民银行统计报表计算机网络系统软件”做了较大变动,主要是增加了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统计内容,软件中所用的统计项目、项目归属及项目代号、已全部按1995年统计制度规定进行了调整、各分行在使用中遇有问题,望及时向总行反映。
(八)各分行1994年统计工作总结于1995年2月底以前上报总行调查统计司。
附:一至二十四(略)



1994年12月20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2〕69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市府发〔2012〕10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市府办发〔2002〕86号)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的处理工作,并对各县、特区、区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在公文处理过程中,各科室应当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第二章 签收、拆封
  第五条 中央及办公厅、国务院及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省委及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其他省市县、市委及办公室、市人大及办公室、市政协及办公室、水城军分区印送以及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由文书科统一签收。
  第六条 文书科收到文件资料等后,按下列方式处理:收件人是领导同志的,转领导同志秘书或对应科室签收、拆封;收件人是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由文书科签收、拆封。
  各科室、领导秘书每天应派人到文书科领取文件资料。“急件”、“特急件”,由文书科通知相关科室及时领取。
  各科室应建立严格的收文登记制度,加强对公文运转和办理的追踪和管理。
  第三章 登记、分办
  第七条 文书科收到公文,按以下原则登记和分办:
  (一)办件,即中央及办公厅、国务院及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省委及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其他省市县、市委及办公室、市人大及办公室、市政协及办公室、水城军分区印送以及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单位报送需要办理或审批的公文,由文书科编号、登记后加盖公文办件章(见附件1),注明密级、收文号、收文时间、收文份数、分发时间、承办科室等,转相关科室办理。涉密的,按涉密文件管理规定办理;非涉密的,输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无纸化办公平台办理。
  (二)阅件,即中央及办公厅、国务院及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省委及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其他省市县、市委及办公室、市人大及办公室、市政协及办公室、水城军分区印送以及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单位报送的不需要办理或审批的公文,由文书科编号、登记后加盖公文阅件章(见附件2),注明密级、收文号、收文时间、收文份数、分发时间等,转相关领导或科室阅处。涉密的,按涉密文件管理规定传阅;非涉密的,输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无纸化办公平台传阅。
  (三)对有前案的公文,加盖前案章(见附件3),注明密级、收文号、收文时间、收文份数、分发时间、承办科室等,转送承办前案的科室办理。涉密的,按涉密文件管理规定办理;非涉密的,输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无纸化办公平台办理。
  (四)信访类信件,由文书科登记后转市信访局办理。
  (五)署名市人民政府的邀请类函件,由文书科登记后转秘书一科办理。署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邀请类函件,由文书科转综合科办理。署名邀请领导同志的邀请类函件,由文书科转联系该领导的科室办理。
  (六)要求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同时参加会议、活动等类型的文件,文书科按文件内容转联系该项业务的科室办理,并由该科室将文件复印送综合科,业务科室负责通知市领导,综合科负责通知市政府办公室领导。需汇总反馈名单的,由业务科室负责汇总反馈。
  (七)领导办公室收到直接呈送领导需要审批的公文,除领导交办的或特别紧急的公文外,相关科室、领导秘书应转文书科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已签批的,办理完毕后,应及时转文书科补登记、归档。
  (八)公文分办中,各科室对公文分办有异议的,由承办科室与文书科沟通协商,及时送文书科商转其他科室办理;来文内容涉及多个科室业务的,由文书科转联系该来文单位的科室牵头办理,相关科室协助办理;来文业务交叉而无法确定承办科室的,由文书科提出建议,呈报分管文书工作的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请秘书长审定。
  第四章 收文办理
  第八条 办件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承办科室收文后,应使用“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笺”(见附件4),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按领导批示要求办理。
  (二)承办科室对公文的拟办意见应具体、有可操作性。对承办科室的拟办建议过于笼统、简单的,分管领导视情况可将公文退回该科室重新拟办。
  (三)公文办理,需转有关部门办理或提出意见的,承办科室应使用“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专用纸”(见附件5),注明收文号,明确主办部门,提出办理时限等要求,加盖“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章”(见附件6,仅限于公文处理中使用)转有关部门办理或提出意见。
  (四)领导批示完毕后,各承办科室应及时将公文办理结果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五)涉密文件按涉密文件管理规定办理。
  (六)工作日之外收到的文件,由值班人员进行登记后商文书科直接交承办科室先行办理,待上班后补办登记手续。
  第九条 办件呈批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呈请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批的公文,由承办科室认真审核,提出拟办建议报分管副秘书长批示后,再按分管副秘书长批示呈有关领导审批。除特殊情况外,不符合上述程序以及无公文处理笺的,相关领导不予批示;紧急公文需直接呈领导批示的,领导批示后,承办科室应立即办理。
  (二)如相关领导批示意见不一致的,承办科室应填写“批示回呈单”(见附件7),将领导批示意见回送有关领导阅知。
  (三)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文件,应由副市长、秘书长书面提出,由承办科室送秘书一科汇总后报请秘书长审核,再报请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四)各科室承办的公文要在时限内完成。公文在承办科室停留的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应在9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回复的及时回复;因问题复杂,9个工作日难以办结的,承办科室应及时向来文单位说明办理情况。
  (五)呈请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或提出意见的公文,承办科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及时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并明确反馈时限。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条 拟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由承办科室按有关会议的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精神拟稿。
  (一)拟稿本着“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进行。
  (二)按照有关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精神拟稿的,必须附有关会议纪要或文件、领导批示。
  (三)草拟文稿应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确保行文规则、公文种类和公文格式准确规范;做到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用语恰当,文字精炼。
  (四)拟稿首页应使用专用行文稿纸。呈报领导审批的文稿,应使用计算机打印稿。修改文稿一律用碳素笔(不得使用红色和蓝色圆珠笔芯、铅笔和红、纯蓝墨水,下同),字迹要工整。修改较多,不易辨认的文稿,应清稿誊正,并附原稿。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文稿中的计量单位,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一条 审改。承办科室负责对文稿内容、政策、文字等方面的审改;文书科负责对行文规则、格式等方面的审改(文稿清样后进行)。
  第十二条 审核。经承办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的审改稿,由承办科室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分管文书工作的副秘书长及秘书长审核。
  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党组名义发出的公文,如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市府发、市府请字、市府报字、市府复字、市府任免字、市府党组发、市府党组请、市府党组报、市府党组纪要等文种,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秘书长、分管文书工作的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呈领导签发。市府专议、市府函、市府发电、情况通报等文种,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呈领导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如市府办发、市府办请、市府办党组发、市府办党组请、市府办党组报、市府办党组纪要、秘书长办公会议纪要等文种,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秘书长、分管文书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后呈领导签发。市府办机字、市府办函、市府办复、市府办发电、市府办任免、市府办聘及其他一般性事务的文件,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呈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 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签发。签发人签发文件,应明确签署“发”“同意”、“同意发”等字样,并将签发人的姓名和签发日期书写齐全。
  签发文件的权限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府令、市府任免字、市府党组发、市府党组请、市府党组报、市府党组纪要,由市长签发。
  市府请字、市府报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市府发、市府函、市府复字,属全局、综合性及重大事项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属专门性业务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工作的,应呈请有关副市长会签后由主管副市长签发。
  市府专议,由召集会议或委托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
  情况通报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
  市府发电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府办发、市府办请、市府办报、市府办机字、市府办函、市府办复、市府办任免、市府办党组发、市府办党组请、市府办党组报、市府办党组纪要、市府办聘字等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
  市府办发电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四条 登记编号和印发。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由文书科负责登记编号和印发。文书科应在收付印清样后2至3日内印发。特急件、急件在要求的时限内印发。文件印制要确保质量,认真做好打印、复印、装订工作,做到格式规范、印刷清晰、装订整齐、页码准确。
  第六章 公文审核、传批传阅
  第十五条 收文审核。对印送或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文书科和各承办科室应按照公文处理规定严格审核。文书科侧重对公文文种、格式、行文规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承办科室侧重对公文的内容审核。对不应由本机关办理,不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不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未经协商、会签,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未征求,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把关等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审核科室填写“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通知单”(见附件8)说明理由,加盖“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章”(见附件6),由文书科登记后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六条 发文审核。经领导同志审批同意,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承办科室和文书科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文稿从法律法规、政策、文字、格式到签批手续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审核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如属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成熟的文件,可以采取口头、电话等其他方式处理的事项,均应不发或由部门自行发文。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是否同先行有关文件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凡未经协商的,待协商一致后再审核。
  (四)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密级和紧急程度标注是否恰当,签批手续是否完整,附件材料是否齐备。
  第十七条 传批传阅。公文的传批、传阅原则上按领导同志的排序,由承办科室依次呈送。传批件由后向前送批,传阅件由前向后送阅。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十八条 公文办毕后,承办科室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公文上注明“办毕”字样及时送文书科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召开会议的文件、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代表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文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图片、音像、文字资料,与相关单位签订的责任书、合作协议等,均应交文书科归档。
  第二十条 文书科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档案管理规定,对归档的文件、资料认真鉴别、准确分类、确定保管期限,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要严格遵守《档案法》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档案管理规定,做好防盗、防光、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以及档案存放和移交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附件

http://www.gzlps.gov.cn/art/2012/5/17/art_21773_3025.html